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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两污染企业被判赔偿430万元
2011-03-31 22:17:15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52次 评论:0
云南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两污染企业被判赔偿430万元

 
日期:2011-02-01  作者:蒋朝晖  来源:中国环境报 
  
      云南省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详见本报1月3日3版)近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宣判。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农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羊甫公司)被判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赔偿金共计430.462万元。

  据悉,此案由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三农公司、羊甫公司成立了畜禽养殖基地,自2008年6月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让200余户生猪养殖户进入小区从事生猪养殖,导致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当地水源遭受污染,人畜饮水出现困难。

  此后,环保部门对其处以50万元行政罚款,但污染事件再次发生。2010年12月6日最近一次采样监测显示,七里湾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超标。污染事件发生后,两名被告采取了给予村民补贴、帮助解决饮水困难等补救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昆明市环保局为保护昆明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生态、生活环境的环境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名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两名被告提出自己已经因此事遭到了行政处罚,法院不应再判决其停止侵权。法院经审理查明,七里湾大龙潭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相关环保部门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被告三农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至今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被告三农公司、羊甫公司违法排污行为已符合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两名被告已经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不影响本案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

  法院认为,昆明市环保局起诉要求被告三农公司、羊甫公司承担侵权赔偿金,是公益诉讼人代表社会向被告进行的主张,诉讼利益应当归于社会。昆明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承担的赔偿金应当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用于七里湾大龙潭水环境治理。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两名被告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污染治理费用417.21万元和污染治理成本评估费13.252万元;驳回昆明市环保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污染事故产生的环境监测费2.2773万元)。本案诉讼费4.01768万元由三农公司、羊甫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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