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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东亚区域环境保护协作的法律分析与展望」(一)
2011-03-31 22:24:1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275次 评论:0

摘要:经济全球化使区域环境与经济的相互关系更加紧密,气候变化应对和经济危机应对促进了全球和区域的环境合作,东亚环保合作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东亚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的优势在于:以儒家学说为标志的东亚传统文化因素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东亚“和”文化注重合作,中、日、韩三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广泛和持久的合作;三国在技术、经济、市场、资源等诸多方面有全面的互补性。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是了解和尊重合作各方的国家环境核心利益。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环境合作这种基于市场的、多赢的制度化环境合作模式,将是东亚地区未来环境合作的发展方向。合作事项应当与三国经济合作紧密结合,要有利于经济合作的开展,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新能源、环保技术合作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国际合作机制,特别是碳汇交易等,要有更优先的考虑和法律及制度安排。

 

关键词:环境保护  区域协作  东亚  法律

 

一、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的法学理论基础

(一)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的涵义和必然性

环境保护的区域合作是指,针对已经发生的对国际社会有共同影响的环境问题和对区域环境有损害或潜在危害的活动或情况,区域内有关国家以谋求共同利益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共同行动和措施加以解决。

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的必然性:

全球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为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提出了现实需求。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全球经济规模的增长,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的全球性更加剧,近二十年来特别是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气候变化带来的气候灾害、荒漠化等问题日益严重。在东亚地区,除上述问题以外,酸雨、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沙尘暴等引起的区域环境问题尤其显得突出。

国际政治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状况为区域环境保护协作提供了实践平台

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使环境与经济的关联性前所未有的紧密,2009年11月17日的《中美联合声明》指出,“相信向低碳经济转型是促进所有国家经济持续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机会。”中美《能源和环境合作十年框架》也强调致力于加强清洁的大气、水、交通、电力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合作。根据在十年合作框架下新制订的中美能效行动计划,中美两国将通过技术合作、示范和政策交流,共同努力以成本效益高的方式提高工业、建筑和消费品领域的能效。注意到两国在能效领域的巨大投资,双方强调,通过能源节约将带来创造就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大量机遇。

经济危机应对和经济转型也促进了全球和区域的环境合作。中国政府针对全球金融危机提出了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其中的第五项是环保措施,提出主动转型,借此时机将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转化为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环境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区域环境保护协作实践提供了科技基础。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日本的科技进步一直促进中国经济的进步,其先进的环保技术、立法及理念对中国的影响力是继生产技术之后的必然延续。东亚能够创造经济奇迹,在环保领域也必然能够创造奇迹。中日韩三国正在寻求更深入和更广阔的合作,环保合作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东亚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的优势在于:首先,以儒家学说为标志的东亚传统文化因素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现代环保理念中的生态文明、节约型社会、道德教化,以及注重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等,在东亚区域有着悠久和深厚的知识化和社会基础;其次,东亚“和”文化注重合作,中、日、韩三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广泛和持久的合作;最后,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区域环境与经济的相互关系紧密,中、日、韩三国在技术、经济、市场、资源等诸多方面有全面的互补性。

 

(二)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的国际法律基础

自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许多国际公约揭示了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主要如:

1,《联合国宪章》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极合作之国际法原则的宣言》,将“各国依照《联合国现宪章》彼此友好之合作义务”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出各国应不问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促进各国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之发展。

2,《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 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条规定:各国应进行合作以进一步发展有关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对它们管辖以外的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它环境损害的受害者承担责任和赔偿问题的国际法。此外,宣言第24 、25 条也都是关于国际合作的规定。

3,《内罗毕宣言》

1982年,在内罗毕人类环境特别会议发表的《内罗毕宣言》共有10 条,其中心就是强调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精神。如第10 条作为国际社会重申的几大问题之一,即“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大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的各国努力和国际合作”。就是明显的加强协商、合作原则的规定。

4,《里约宣言》

1992 年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中,有9 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有的是对《人类环境宣言》、《内罗毕宣言》有关内容的重申,有的则是它的具体化,更多的则是一些新内容。其中,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这是人类在从1972年开始全球合作保护环境后,对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更深刻认识。

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根据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前言、第三条和第四条有关规定,我们可以认为公约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有效和适当的国家应当行动。气候变化问题对国际合作提出了更迫切要求,《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等对合作重要性的强调和合作机制倾注的努力是前所未有的。

6,《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

值得特别提及的是2002年《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其原则23强调:我们欢迎并支持强大的地区性组织和联盟的出现,例如非洲发展新伙伴倡议,以促进地区合作,改善国际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的主要原则

环境保护区域协作首先应当尊行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可概括为:

1,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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