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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移倾倒危废怎么监管? (一)
2011-03-31 22:17:54 来源: 作者: 【 】 浏览:3652次 评论:0
企业逃避监管 罐车跨界倾倒 
 
非法转移倾倒危废怎么监管? 
 
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良策 

 
日期:2011-01-25  作者:记者 周雁凌 季英德 见习记者 王学鹏  来源:中国环境报
  
   拉着装有生产废水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罐车,有的跨省、跨市非法转移,有的在路上故意不拧紧阀门边跑边洒,有的趁夜黑风高无人时在路边随意倾倒,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如何有效监管成了难题。
  拉着装有生产废水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罐车,有的跨省、跨市非法转移,有的在路上故意不拧紧阀门边跑边洒,有的趁夜黑风高无人时在路边随意倾倒,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如何有效监管成了难题。
  山东省东营市前不久给予两名违法嫌疑人行政拘留13天和违法企业20万元行政处罚的惩处。

  这起污染事故的处理是按照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环保部门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立案侦查,使违法嫌疑人和违法企业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围绕破解非法转移倾倒、流动性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执法难题,山东省积极进行探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提出了对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非法运输、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等危害环境犯罪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明确了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惩环境犯罪,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困扰 跨界倾倒危废为何难杜绝?
  取证难 抓捕难 定性难
  据了解,随着我国不少省份在重点排污企业排污口都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对排放行为实现实时监控,这对企业有非常明显的制约作用,偷排超标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但一些企业开始琢磨“歪招”,把需要耗费大量资金处理的废物转移到其他地方排放,以达到转嫁污染压力、逃避监管的目的。

  2009年6月23日早晨5时左右,淄博市临淄环保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太公湖发现污染,短时间内即造成了大片水生植物干枯,大量鱼类死亡。

  最终查明,这起污染案件是薛某受货主王某雇用,把从江苏省徐州市天永化工厂拉来的化工废料酸焦油,趁着三干渠放水,倒入王朱村北渠段。

  据王某交代,他经营化工原料,为江苏徐州天永化工厂供货。这家化工厂却没有处置生产过程中废物的能力,工厂老板希望他能帮忙把废料拉出去。运送一车化工废料,可赚取两三百元的好处费。
  自2008年以来,王某先后17次联系雇用他人用油罐车从上海、江苏徐州、河北唐山等地多次拉“酸焦油”等化工废料,到临淄、张店的偏远山沟偷倒偷排。

  2010年初以来,小清河济南段水质不时超标。环保部门把沿线企业查了个遍,却找不到超标的原因。

  同年4月19日22时左右,济南市环境执法人员在历城区王舍人镇梁一村梁王桥北侧蹲守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鲁A-5E256”的槽罐车正向石河中倾倒有机废液。这辆车和车主被当场截获。

  车主是历城区王舍人镇梁四村村民,受雇于山东汇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槽罐车向石河中偷排有机废液。

  从这些违法排污案件可以发现,排污车一般选择夜间在企业聚集地进行偷排,以扰乱环保部门视线,而恶意偷排生产废水存在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的情况。

  我国2005年开始实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罚款最高上限为20万元,这对违法排污难以形成威慑。
 
  ◆破题 非法转移倾倒危废如何监管?
  对症下药三部门联手解难题

  针对非法转移危废污染环境的情况,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专门召开座谈会研究对策,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
  三部门明确提出,对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非法运输、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等危害环境犯罪的,应予刑事立案追诉。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一般应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中,应当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获取的证据进行证据转化。

  环境执法人员要增强证据意识,在现场检查及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摄像、拍照、现场登记保存、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及时对有关证据进行固定、保全,增强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围绕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三部门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犯罪应追究刑责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立案侦查,提供包括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危害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鉴定结论和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收移送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若违反规定,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立案监督的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为努力构建长效机制,山东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三部门强调,要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山东省规定,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适时通报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形成打击危害环境犯罪的合力。省检察院、公安厅和环保厅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工作经验,认真研究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记者手记] 组合拳显威力
周雁凌 季英德

  近年来,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有毒有害废水或是危险废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因此类违法行为大都是跨省、跨市,甚至路边随意倾倒,其流动性强,排污隐蔽,作案时间短,很难破获。

  为了破获非法转移、倾倒有毒有害废水或危险废物的事件,基层执法人员有时要连续蹲守一周、半个月,甚至一个月,但单靠环保部门一家要想截断企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之路,十分困难。

  山东省检察院、公安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危害环境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就此类危害环境犯罪刑事立案、案件管辖权、证据转化、案件移送、适用治安处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使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这一全国性难题得以突破。

  联合公检法打组合拳,借助司法手段,既有效地威慑了环境违法犯罪,保持了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又能以实实在在的手段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山东省的这套“组合拳”,对全国破解此类事件是有益的启示。
 

[案例链接] 偷排有毒废水酿成污染事故
环保公安联合执法迅速侦破

  2010年9月12日,东营市环保局接到举报称:东营区潍坊路北侧、庐山路西侧排碱沟受到污水污染,气味难闻,有东辛采油厂的职工和附近村民发生呕吐现象。

  东营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到现场初步调查。环境执法人员对污染现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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