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伟:“区别责任”之标准的合理性分析(一)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739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区别责任”之标准的合理性分析——以气候变化领域为例 张祥伟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要:通过追溯“区别责任”的缘起,明确了区别责任分配的标准是“影响”和“能力”两个因素。而“区别责任”实施的困境也将我们引向了对这两个标准的探讨。通过分析得出以“影响”和“能力”两因素作为标准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进而证明了实行区别责任的合理性,也为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一论断提供了进一步的论证。 关键词:区别责任;影响因素;能力因素中图分类号:DF46 全球环境治理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分配治理责任,“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1]或者重要依据和基础。[2][3]由于全球环境整体性的特点,共同责任显然已为各国所不得不承认和接受,核心是区别责任。气候变化会议共识的难以达成和各国采取应对措施的积极性的巨大差别,已为我们证实了区别责任落实的步履维艰。区别责任的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整个原则的践行情况,而区别责任分配是否公平则直接取决于其分配标准是否合理。 一、区别责任的缘起 1972年6月16日在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包含七项共同看法和二十六项原则,其中共同看法中第二项“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和第七项“为实现这一环境目标,将要求公民和团体以及企业和各级机关承担责任,大家平等地从事共同的努力”,可以视为是共同责任理念的萌芽。而共同看法第四项“在发展中的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而在工业化国家里环境一般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和原则的第十二项“应筹集基金来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照顾他们由于在发展计划中列入环境保护项目的任何费用,以及应他们的请求而供给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可以视为是区别责任理念的萌芽。 而在1992年6月14日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中原则的第七条“国家合作,以保护生态系统。各国应开展合作,本着全球伙伴精神,养护,保护和恢复健康和完整的地球的生态系统。鉴于不同的对全球环境恶化的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则可以被视为是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法律确认。 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因其中关于减排义务和资金机制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规定和对待,而被视为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集中体现者。而《京都议定书》的这种区别责任分配的标准为何?即责任分配的依据是什么?从整体目标的实现而言,《京都议定书》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为了完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设定的总体目标,因此,要发掘这个标准,则有必要追溯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序言中提到: “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其社会和发展需要”。 “认识到其经济特别依赖于矿物燃料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由于为了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而采取的行动所面临的特殊困难”。 “申明应当以统筹兼顾的方式把应付气候变化的行动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协调起来,以免后者受到不利影响,同时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的正当的优先需要”。 该《公约》原则中规定: [1] 王曦.国际环境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8-110 [2] [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M].张若思,编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5-116 [3] [英]帕特莎波尼,埃伦波义尔.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M].那力,王彦志,王小钢,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5-98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 “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公约》序言中提到的还是原则中规定的,都渗透着一种对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思想,而这种具体情况则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来源方面、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同应付气候变化矛盾方面以及所暗含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能力差别方面等等。而对这些具体情况的概括可以提炼出“影响”和“能力”两个因素:“影响”即对气候变化所起的作用;“能力”即在应对气候变化过程中所能采取救济措施的程度和范围。而且在涉及应确立什么样的标准来具体划分或确立“有区别的责任”时,学者拉万亚·那加马尼(Lavanya Rajamanni)和菲利普·库里特(Philippe Cullet)均认为,责任的区别应“基于对环境退化所起作用的差别”与“基于采取救济措施的能力的差别”。因而,我们可以将“影响”和“能力”视为区别责任划定的标准。 二、区别责任实施面临困境 从《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效果和后续谈判,以及该议定书生效之后几次气候变化会议的成果,足可以看出其区别责任实施所面临的困境。 首先,《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迟缓,而且最大的排放国并没有缔约。因其规定的生效条件是55个以上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方批准、核准、加入或接受,且其1990年的合计排放量占全球的55%以上。[4]由于美国和俄罗斯是当时最大排放国,而美国的不缔约再加上俄罗斯将批准时间拖延到2004年11月,从而导致议定书2005年2月才生效。 其次,实际减排量远未达到议定书的目标。议定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所载其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和根据本条的规定所计算的其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而以1990年为基准年,截至2008年,经济转型国家整体减排大约40%。但成绩背后是经济转型国家持续的经济衰退。而这些国家经济的恢复又导致排放量从2000年开始持续增加。附件一国家中的非经济转型国家,即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西欧国家的整体排放量非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排放8%左右。[5] 再次,后续谈判步履维艰。从哥本哈根到坎昆再到德班,都尚未就《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达成共识,留下的依然是无休止的分歧,也给后京都时代的发展蒙上了一道阴影。而2007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家组(IPCC)发布的第四次报告表明,为了实现稳定全球气候系统的目标,全球平均气温的升幅应控制在2oC以内。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面临的困境便是如何让各个国家更好地承担起自己的减排责任,而现实留给我们的却是“区别责任”原则的力不从心。 不可否认各个国家在承担区别责任的背后,其国家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否各个国家会因为各自的国家利益而在承担减排任务上寸步不让呢? 2007年,美国学者孙斯坦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了美国支持《蒙特利尔议定书》而反对《京都议定书》的原因。在臭氧层保护方面,他分析比较了美国减排ODS(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成本和收益,指出即使美国采取单边行动,成本效益也是净收益。如果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框架内采取多边行动,成本不但不会增加,而净收益却会大幅度增加。而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由于低碳技术的发展远远不如减排ODS的替代技术成熟;同时,美国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胜于对臭氧层破坏的适应能力。因此,不管采取单边行动,还是多边行动,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即使发展中排放大国都承担减排义务,美国的减排行动也不会产生净收益。况且,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的排放量增长迅速。因此,《京都议定书》不符合美国利益。进而他认为两个议定书的成败取决于是否符合美国的利益。[6]显然,他将国家承担减排任务的动力全部归因于国家利益的考虑。 或许我们必须要承认,国家的任何行为都是基于对其国家利益的考虑,国家利益是所有国家行为的根本原因。但正如美国历史学家胡果所说“原因的原因不是原因”,我们要寻找的是其直接原因 [4] 《京都议定书》第25条 [5] http://unfccc.int/files/inc/graphics/image/jpeg/trends_excluding_2010.jpg, 2011 年4月9日访问 [6] Sunstein, C.R. Of Montreal and Kyoto: A tale of two protocol [J]. Harv. Envtl.L.Rev.,1, 2007.1 74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或者说近因。因为法学的研究应该分析近因,而不应该动辄强调追溯源头,否则研究就无法操作,得出的结论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从而使法学完全成为政治的附庸而显得毫无价值。 况且,具体到气候变化领域的减排任务承担方面,孙斯坦的分析存在着过分夸大国家利益对承担全球环境责任的决定作用和忽略减排义务的公平分配对减排意愿的影响两个方面的缺陷。按照他的分析,只要不符合自己的国家利益,该国就不会承担减排义务。如此以来,像中国,无论其他国家是否减排,中国采取任何减排行动都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此,中国也绝不会采取任何减排行动,而事实并非如此。而像西欧这些高效能源技术领先的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符合其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有较强的减排意愿和减排能力。就第二期的减排承诺,欧盟提出的自主减排目标是20%。这似乎符合孙斯坦的分析,因为这个承诺符合西欧国家的国家利益。但是,欧盟同时表示,如果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的减排承诺具有可比性,并且发展中国家根据其排放量和能力承诺充分减排,欧盟的减排目标将提高到30%。由此可见,欧盟各国减排意愿并非完全取决于本国成本效益分析,还取决于减排义务的公平分配。[7]如果减排义务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会更加激发减排热情。 因此,区别责任分配是否合理是影响各个国家承担减排任务的直接重要因素,也便是我们所要寻找的直接原因或者说近因。而区别责任分配是否合理,更进一层说就是区别责任分配标准是否合理。 三、区别责任的标准是否合理 区别责任原则最终涉及到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而对责任的承担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失”的赋予,是一种常态下毫无动力执行的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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