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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进 刘恣宏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一)
2012-06-29 09:57:59 来源: 作者: 【 】 浏览:2668次 评论: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316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
王世进 刘恣宏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 341000)
摘要:环境权适应协调人类环境利益和人权发展的需要应运而生。我国环境权理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我国传统法律的经验性特点和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进程,推动了学界对环境权入宪问题的探究。我国目前仍不完全具备将环境权写入根本大法的物质和思想基础。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的立法上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和环境信息的知悉权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并加强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待时机成熟后再考虑将环境权写入宪法。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权入宪;障碍
随着二战后西方人权意识的提高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权应运而生。环境权的一经提出便受到世人瞩目,与之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都显得十分活跃。20世纪80年代初,环境权理论被引入我国并为广大学者所重视。历经三十年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体系逐步壮大,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法学学说,为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环境权理论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学者探究环境权法律化的热情。在提及环境权的法律化亦或是环境保护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时,绝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环境权入宪在我国俨然成为必然的趋势。此种风潮很是值得我们关注与反思。
一、环境权的兴起及原因
从历史角度来看,环境权发端于美国、日本及欧洲工业发达国家。1960年,联邦德国的一位医生就将放射性废物倾倒入北海的行为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了控告,主张此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的规定,继而引发了围绕着是否将环境权纳入欧洲人权清单问题的大讨论。随后,在美国掀起的关于环境权的争论中,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提出的“公共财产”理论和“公共信托”理论备受推崇,奠定了环境权的理论基础。1970年《东京宣言》提出应将环境权纳入人类的一项基本权利。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肯定了环境权,并将环境权作为一项新的基本人权确定下来。
任何一种理论的形成皆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其兴起和发展的时空轨迹均离不开现实的物质经济基础。对环境权的兴起,我们也应从特定的历史阶段去认识期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
(一)环境利益成为人类的利益需要
“人之所动,利之所趋”,此利既包括经济利益,也包括环境利益。它们无疑都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但从需要的层次上看却略有不同,相较之下,经济利益具有局部性、私益性、短期性的特点,属于较低层次的需要,而环境利益则具有整体性、公益性、长期性的特点,属于较高层次的需要。
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人类急于摆脱贫困,利益需要以经济利益为主,在此种利益需要的驱动下人类开始对自然进行大肆掠夺,将自然作为天然的垃圾场随意污染。
20世纪后半期,随着物质财富的大量积累,环境问题亦日渐突出,环境公害频发。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更加凸显,环境利益自然就成为人类一种更为迫切需要的利益。正是环境资源稀缺性的显露,迫使人类开始探寻一种机制可以对人类的两种利益进行合理地制约与安排,以解决当前的环境问题,环境权应运而生。
(二)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发展
人权一词正式出现于17、18世纪,其自诞生之初即化为一把利器,在反专制、反特权、反神权的斗争中所向披靡。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各国皆致力于将人权思想由理论转为现实,但理论的普适性与现实的特殊性却产生了矛盾。尤其是进入19世纪之后,人权思想的实践运动带来了严重的贫富两级分化问题,使其不仅受到马克思主义者的强烈批判,而且也遭到了许多著名的西方思想家的反对,如英国的伯克、德国的黑格尔、法国的孔德等。可以说19世纪至二战前,西方人权思想正处于一个相对低靡的时期。
二战以后,反法西斯战争的伟大胜利和西方国家广泛兴起的群众运动,极大地推动了西方人权学说的发展。同时,西方国家人民的人权意识也被唤醒并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都会冠之以“人权”之名进行争论。“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人权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一切都不是”。① 二战期间,各国加大了科技投入,人们对科学知识的认知程度也得到了提升。战争结束后,科技成果被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带动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世界人口的急剧增长,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在环境危机的严重威胁面前,人们开始思考许多新的“人权”问题,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就是公民环境权。于是,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展开了一场令世人瞩目的大讨论——公民要求保护环境,要求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战后西方人权学说为环境权的产生提供了思想基础。
二、环境权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及环境权入宪热的原因
(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态势
环境权理论被引入我国后历经三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环境法学的一项基本理论。从近十年发表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看,有关环境权的论文、著作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纵观环境权在我国的发展,呈如下态势:
一是环境权主体的范围逐渐扩大。蔡守秋先生是我国最早进行环境权研究的学者,其在《环境权初探》一文中明确提出“环境权包括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和公民环境权三个部分,它们相辅相成构成了环境权的统一整体”。②随着人类环境权、自然体环境权等学说产生,环境权主体的范围逐渐扩大,分歧也日益增多。例如:对于人类环境权说,公民环境权论者认为其“因难以具体化为公民权利而失之笼统”,③并通过承认“环境权的整体性中又包含着个体性”,让“具有强烈的整体性”的环境权“通过个人权利形式体现”。④但对于个人权利能否体现人类权利,人类环境权论者则持否定的态度,认为人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性的集合概念,而不是由不同的人组成的一类。环境权是“整体的人类对人类生存繁衍所依的整体环境的权利,我们既不需要把它解释为从前代人那里继承来的,也没有理由拒绝承认后代人也享有这种权利”。⑤目前关于环境权主体的学说基本包括个人环境权(公民环境权)、单位环境权(法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和自然体环境权。
二是环境权的内容日益完善。随着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学术界赋予了环境权日益丰富的内容。如有学者将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概括为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并进一步对环境使用权、参与权、请求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⑥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包括生态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前者体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一定质量水平环境的享有并于其中生活、生存繁衍,其具体化为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后者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具体化为环境资源权、环境使用权、环境处理权等。并且基于环境权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可分割性,环境权的内容还包括环境保护的义务。⑦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不仅包括实体环境权,而且包括程序环境权。程序环境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参与环境决策过程、诉诸司法救济的权利,如环境信息权;实体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与环境质量有关的权利,如防止环境危害发生的请求权、环境赔偿请求权等。⑧
三是环境权理论体系逐步壮大,成为一种颇具特色的法学学说。正如蔡守秋教授所说的那样,“环境权既是一种新的、正发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用它可以解释许多环境法律问题。”⑨周训芳教授也认为,“环境权理论问题,是环境法学的核心问题。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环境权法律体系,才
① Holleman, The Human Rights Movement, Praeger Publishers,1987,p.4.
②蔡守秋:“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第34页。
③叶俊荣:《环境问题与法律》,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第6页。
④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第37页。
⑤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16页。
⑥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2000年第6 期,第37页。吕忠梅教授在文中对环境使用权、参与权、请求权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认为,环境使用权包括日照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等,请求权包括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的请求权,对他人侵犯公民环境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⑦陈泉生、张梓太:《宪法与行政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7页。
⑧高家伟:《欧洲环境法》,工商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⑨蔡守秋:“论环境权”,《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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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能形成环境法学的科学理论,也才有可能使环境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①
(二)环境权入宪热及其原因
环境权理论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学者门探究环境权法律化的热情。在提及环境权的法律化亦或是环境保护与宪法之间的关系时,大多学者都主张将环境权写入宪法。环境权入宪在我国环境法学界俨然成为必然的趋势。任何现象的出现都不是偶然的,环境权入宪热的出现亦是如此。从表面上看,环境权入宪热的出现仅是一种法律现象,但其背后却蕴藏着一系列更深层次的缘由。
1.我国法律传统的经验性
从根本上说,环境权入宪热与我国法律传统的经验性是分不开的。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朝内外交困,面对西方列强的侵略和自身国力的日益衰退,中国人意识到了闭关锁国的危害,萌发了向西方学习的思想。封建王朝分崩离溃之后,向西方学习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自新中国成立至今,中国向西方学习的脚步始终没有停滞,尤其是改革开放大大促进了中西文化的交流。中国擅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法学层面主要表现为法律移植,也可以说中国法律传统地具有经验性。中国环境法的发展比西方发达国家至少要晚30年,所以中国环境法有相当比重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都是移植于西方。环境权理论正是引自西方发达国家,并被国内学者作为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核心理论,发展至今,方兴未艾。20世纪80年代末,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与确立,更是将环境权再次推到了世界瞩目的焦点。此后,环境权相继被一些国家写入宪法,环境权入宪也俨然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潮流,这一潮流推动了我国学者关于环境权入宪问题的积极探讨。
2.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推动
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了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自其颁布至今,已先后经历了四次修改,实现了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根本大法。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进程中,社会由原先的公共利益一元化逐渐向利益多元化、个人利益最大化转变,“人格平等、意思自治、权利神圣等近现代法治基本观念已逐渐突破于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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