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奇: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效力(一)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197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效力 刘佳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07) 摘要: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观“法律化”的必要路径,也有其确定的内涵——协调发展和代际公平。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立法原则和法律原则两个方面。尽管可持续发展原则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和优先的“阶层”,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适用不是无条件的,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理解也不是一味的限制开发和建设。需要在正确理解可持续发展原则精神的前提下,根据立法、司法、执法的不同情况加以区别适用以更好的实现其法律效力。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原则;法律原则;法律效力;法律适用 可持续发展自联合国大会1980年首次使用至今已逾30年,《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进行完整的阐述和定义也已经过去了20多年。作为全世界认同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得到了各国政要的广泛认同,被迅速转化为国家政策与战略”;[1]理论界对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探索和研究也一直是热情高涨。但在理论界已经将可持续发展视为一项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的同时[2],鲜有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进行具体研究的成果。似乎忽视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正当性、以及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效力问题。实际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观、一种伦理道德要进入法律的领域,并非只有将其落实到具体制度中这一种路径,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实现“法律化”也是重要的,而且是更直接的路径。本文以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为研究视角,重点探讨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效力问题,以期进一步拓展可持续发展法律化的路径,更好的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法律的衔接。 一、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原则的正当性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观、作为一种伦理道德本身已经并且正在经受着种种质疑、诟病;可持续发展理论本身也尚出于不断发展的不完备期。因此,在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之前,必须对其作为法律原则的正当性进行充分的论证与阐述。 (一)法律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化的必要路径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观、作为一种伦理道德已经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同。特别是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有183个国家和70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通过了自联合国成立以来惟一没有反对票和弃权票的决议——《21世纪议程》,以促进现有社会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使人类生存方式与地球的有限承受能力相适应。[3] 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是其中重要的、不容忽视的一环。以此为契机,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纷纷将可持续发展以各种形式纳入法律的范畴之中,即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化”。实际上,类似伦理道德的“法律化”不仅仅体现在可持续发展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任何全新的现象出现以后,最初做出回应的都是伦理批判。比如,在国际互联网出现以后,产生了网络伦理,然后是相应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的法规没有出台之前,已有的道德规范成为了主要的参照系。也就是说,道德在反映社会现实的过程中发展了自身,道德规范的发展又促进了法律规范的丰富。这个过程既是道德的拓展过程,也是法律的拓展过程。[4] 何谓道德法律化? 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 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5]“所谓道德的法律化, 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 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6] 道德的法 [1]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序。 [2] 如王曦教授在其所著的《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中,就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纳入“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章中。 [3] 吕忠梅:《论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更新》,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2期。 [4] 李辉:《道德法律化的必要与限度》,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5] 刘云林:《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6] 范进学:《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载《法学评论》1998年第2期。.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律化的路径包括了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种。[7]间接转化就是体现在人们运用技术性手段把道德转化为各种法律规则以及法律文本的过程。[8]如在吕忠梅教授所著的《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一书中,设计了环境税收制度、押金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民事救济制度等具体的法律规则就属于间接转化的典范。[9]此外,道德法律化还存在直接转化的路径——即道德直接转化为法律原则,就是将可持续发展转化为法律原则以实现其法律化。如法国2004年《环境宪章》第六条规定:“公共政策应当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此,它们要协调环境的保护和利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其中就明确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公共政策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由此不难看出,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法律化的必要路径,其与可持续发展化的法律规则共同构成了可持续发展法律化的两大路径。至少从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上讲,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化应当包含可持续发展成为法律原则这样一种路径。 (二)可持续发展具备成为法律原则的条件 从道德法律化的理论上论证可持续发展应当包括法律原则这样一种法律化的路径属于从其他的理论中推倒其正当性,如果说可持续发展自身不具备成为法律原则的条件,无论运用多么先进的理论对正当性加以论证都显得苍白无力。故从可持续发展自身的角度寻找其成为法律原则的条件是证明其成为法律原则的正当性的关键。 1、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原则以多种样态存在 首先,存在于制定法中。如欧盟各国于1997年缔结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中规定:“在决定增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原则”。其中的“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表述就属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直接存在于制定法中。其次,存在于相关判例中。如国际法院著名的判例盖巴斯科夫·拉基玛洛大坝案,国际法院在判决书中使用了“可持续发展”作为其判案的依据之一。再次,存在于法律规定的精神中。如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1990)中规定:“在当代国民能够广泛享受环境恩惠的同时,使后代能得以继承”。其中就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代际公平。又如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其中包含了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这些条文虽然没有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的称谓,条文中已经充分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精神和内涵。 2、可持续发展具有作为法律原则的确定内涵 必须承认,大多数国家, 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民众并未完全接受或认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10]。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理论和内涵的不确定性,也正是因为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分歧、模糊之处,构成了可持续发展法律化的障碍。在承认相关理论亟需完善和不断发展的前提下,笔者认为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内涵是确定的,或者说可持续发展已经具备了足够使其成为一项法律原则的确定内涵。理由如下: 首先,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协调发展是确定的。无论是《21世纪议程》,还是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凡涉及可持续发展的表述、规定,均彰显一个基本共识——协调发展。国家间、地区间的分歧只是各自协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这并不妨碍世界范围内达成的协调发展的共识。无论何种程度的协调,在发展中必须要协调是确定无疑的。 其次,可持续发展要求代际公平是确定的。正如《里约宣言》中所讲:“发展权应以使今后世代关于发展和环境的需要公正地得到满足的方式实现。”这也是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区别于传统法律原则的最显著之处——对代际公平的要求。同样,无论对代际公平的承认程度如何,必须满足后代人发展的需要已经成为共识,或者说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广为流传的当今社会,代际公平理应成为其确定的内容。 最后,内容的确定本身就是相对的。以民法上普遍承认的“公序良俗”原则为例,其内容的确定程度也只能局限在“社会普遍接受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个层面,至于“何谓社会普遍遵守”实际上不可能彻底明确。如某些地域性的良俗在本地必须遵守,但是在其他地区就不被奉为良俗;公共秩序的要求也是因时、因地存在不确定性。公序良俗原则内容的确定性尚且如此,又何必求全责备 [7] 参见郭忠:《道德法律化的途径、方式和表现形态》,载《道德与文明》2010年第3期。 [8] 前引[7],郭忠文。 [9] 参见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其中“制度设计篇”的内容。 [10] 艾伦·杜宁:《多少算够》,毕聿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第106页。 198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不够确定呢? 3、具备识别法律原则的基本标志[11] 首先,可持续发展植根于社会生活,是事物本然之理的反映。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诞生就是基于人类面临的环境与发展问题,目的就是纠正人类以往错误的发展观。其次,可持续发展遵守的“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12]其倡导的代际公平体现了一种更高的正义和公平要求。再次,可以通过它推演出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如环境影响评价、生态补偿、公益诉讼等法律规则都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题中之意。最后,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普适性。可持续发展“以其高超的妥协艺术平衡协调各种矛盾与冲突,巧妙地缓和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尖锐对立与紧张”[13],应该说可持续发展从诞生之日起就具备了前所未有的包容性。同时,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法律原则不仅仅在环境法领域发挥作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相关领域和相关的法律行为也已经并且正在体现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内涵和精神。 4、具备明确区别于法律规则的特征 鉴于“可持续发展”这种表述已经出现在立法之中,而法律包含了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两大部分的基本内容。因此,有必要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与法律规则区别开,更加充分的证明可持续发展是一项法律原则。 首先,可持续发展 “要求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般性,因而需要依照具体场合作解释。”[14]如在某些条件下,开发建设活动的进行是可持续发展的表现;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禁止进行某些开发建设活动则更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到底是何种条件,需要依据具体的场合和不同的情况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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