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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岩:环境法的肇起:自然理性的回归与法学革命——兼论对中国法治未来走向的影响(一)
2012-06-29 09:12: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01次 评论: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190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环境法的肇起:自然理性的回归与法学革命 ——兼论对中国法治未来走向的影响
刘洪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摘要:在人类社会从“现代”向“后现代”转型进程中,环境法的肇起既代表了人类的自省,又彰显了自然理性的回归。环境法所展现的价值与传统法产生的冲突与碰撞、交织和融合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后现代化”进程。环境法所彰显的理念和规范作用对现代人的生存方式、活动规则和思想观念进行了一场悄然的“革命”,必然引发传统法调整对象从“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定位逐步让渡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关注,从而对中国法治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走向产生重要的指引和影响。
关键词:自然伦理;环境法;法学革命;法治
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遭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以及日益加深的环境危机频发,人类便开始探索生态危机产生的深层原因并试图寻求其解决途径。在此背景下,以个人主义和工具理性主义为基本维度的现代性道德受到了质疑和批判,后现代主义思潮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后现代思想是彻底的生态主义的,它为生态学运动所倡导的持久的见识提供了哲学和意识形态方面的根据”①,后现代主义成为西方生态与环境伦理思想的基础。
20世纪60年代,在生态主义运动的助推下,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专门性基本法律———环境法首次在美国出现。环境法自诞生之日起就饱受争议与诟病,其所倡导的体系架构和制度设计严重冲击着产业化时代形成的传统思维与制度模式,其所主张的价值理念和研究范式颠覆着传统法学理论的体系规范和范式建构。随着环境法近年来在传统法学范畴体系内话语权的妥协安置及学科地位在形式上的确立,环境法正在以其内在的批判和反思力量试图构建一种全新的以人与自然整体主义为架构的法治治理模式,这一尝试内在的具有了某种乌托邦精神或反思自身的乌托邦维度。无论其是否是某种学术幻,抑或是某种理论狂欢,当现代人极端务实的态度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生存的时候,不管这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能否真正实现,都无关紧要,重要的是透过近似乌托邦式的想象,使人类看到社会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空间,而不把现存的给定实在当做最合理的、最值得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挑战与沟通:环境法的兴起与自然理性的回归
毋庸置疑,人类最初对自然的利用仅仅是为了克服恶劣的自然威胁、解决生存问题,伐木造屋、取暖、狩猎或采摘植物果腹。中世纪以来,随着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很多环境资源,如土地、森林,作为无主物开始受到肆无忌惮的侵占与开发,环境利用的功利色彩日渐浓厚,占有资源即意味着拥有财富。近现代社会、特别是工业革命开始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资源的开发与应用逐渐深入,科学技术与认识能力的提高使人类似乎觉得自己已拥有了改造自然和支配自然的能力,并开始“为自然立法”,大自然沦为被征服、被掠夺的对象。此时,以笛卡尔、康德等为代表的主体性形而上学的认识论即唯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占据着认识论主导地位,把人绝对化,认为人无所不能,认为人的主观意志可以决定一切,过分夸大了人的作用。“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按照唯人类中心主义的思维方式和人类中心主义中的个体本位思想意识去从事改造自然的实践活动,把个体本位和个人主义推向了极端”②。
在这种将人类与自然对立起来的意识支配下,缺乏对自然敬畏的人类采用各种手段榨取着环境的价值,充分的展现了人性的自私、贪婪与愚昧。人类社会通常是以不计任何成本以牺牲环境利益的方式来换取社会经济的发展;以无以复加的外延性扩大再生产方式,迅速积累起社会财富,将经济增长的速度推向了极致,人类已经到了“天理”无法控制“人欲”的发展窘境。这种近乎疯狂的掠夺式的不合理开发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同时也埋下了威胁人类自身安全的祸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目的与自私的极端化实现手段出现了明显的背离和偏差,人类设计的既定的发展模式并
① (美)大卫·雷·格里芬:《后现代精神》,王成兵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第227页。
② 王凤珍,乔洪波:《环境危机呼唤环境人类中心主义》,《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年11期。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未呈现出人类期待的美好的愿景,反而成为可能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的饮鸩止渴的短视行为,并由此引发了经济发展结果与经济发展目的之间的紧张和对峙。
20世纪80年代,环境问题进一步从区域性、局部性向全球性、整体性趋势蔓延,世界陷入全球性的环境危机。“人类力量所创造的文明背叛了人类自己,也正被这种文明送进坟墓”①。臭氧层空洞、气候变化、酸雨、水与土地资源的污染及破坏、能源危机、物种灭绝等一系列现象为人类的未来勾画了一幅幅令人恐惧的画面。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人类开始了对自然价值的道德关怀和反思。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著作《风险社会》中表达了对人类未来发展的忧虑和不安:当今社会已步入风险社会,人类面临自然和传统终结的危险,“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②。贝克特别指出:如果说“阶级社会的推动力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我饿!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用另一句话来概括:我怕!”③他所倡导的风险社会理论深刻的表达了当代人对现代化进程的反思和忧虑,以及对人类未来发展的忐忑心态。人类抱着解决“我饿”问题的目的最终却陷入了“我怕”的险境,寻求摆脱自然束缚的自由却酝酿了最大的不自由——环境危机,大自然的反击何等犀利。
当今时代,环境问题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难题和症结,人类在与大自然的对抗和较量中只能甘拜下风。如果人类认识不到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性,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导致人类自身的毁灭。在环境问题呈全球性的发展态势下,环境风险呈现着难以预见、难以控制、难以抵御的特点,很多情况下人类是无力摆脱这种风险威胁的。由于人类个体性的巨大差异,对环境存在着不同诉求和不同的利益“想象”:有的是基于生存的本能,有的是基于发展的需要,有的是基于享乐的追求。正是由于人类为了不同发展目的的多元化诉求无法沟通和协调,一种无法避免的“被恐惧”必将持续笼罩着人类生存安全。
环境问题的产生有社会发展模式与制度选择存在偏差的客观原因,但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思想意识与伦理背离了人类远古传承至今被现代人摒弃的自然伦理观。自然伦理以其道德性质、道德事实为起点强调人的伦理责任,重视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为环境价值与环境权利的实现奠定了伦理基础。然而,狂妄自大的现代人早已将前人“天人合一”的训诫抛之脑后,以利己主义为核心的个体本位和功利主义思想推动下,经济活动不可避免的漠视了自然价值和社会公益,并成就了以人为绝对中心的狭隘伦理观。实践证明,近代以来推动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其自身的功利性始终在不断的冲击和削弱着社会的自然伦理。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由于现代科学技术负面性充分暴露的客观现实的存在,自然伦理的社会价值越来越多的引起人们的重视并试图在立法中确立其合理位置。环境法正是承载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历史重托,引导着人类自然理性的合理回归。
自然理性的复苏最现实基础无疑是人们对现代性的质疑与反思。历史发展的事实表明,工业社会为人类创造了更为舒适安逸的生存环境的同时, 也带来了类似核危机、生态危机等足以毁灭全人类的巨大风险。实践证明,科学技术并非尽善尽美。20世纪后期以来,科技理性以其“双刃”性及自身的负面效应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显现,并此引发了人们对现代性与发展问题的质疑。乌尔里希·贝克认为:“所谓‘现代性’,是指西方世界的社会组织模式、文化形态和生活方式”,而“现代化,即是资本主义与工业化相结合的产物”④。现代性自产生之初即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结构性矛盾:现代性的哲学主张以人为主体凭其“理性” 来主宰和统治自然界与人类社会,致使人成为世界的绝对中心和主宰;现代性导致了信仰与知识的分裂和对立,“科学万能主义”摧毁了人的精神世界;“现代性造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尖锐对立,导致了人本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宇宙观、自然观和世界观的泛滥;现代性导致了个人与社会、自我与他人、感性与理性、自由与必然、有限与无限的对立”⑤。人类中心主义不仅造成了无节制的、极端的现代化,同时导致了社会的道德危机。无论是后现代主义者的颠覆理论、全球主义者的替代理论抑或是贝克的“反思的现代化” 理论,都反应了当代人对现代性的反思和对现代性道德内省和批判。
① 汤因比、池田大作:《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5年版,第51页。
② [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③ [德]乌尔里希·贝克,何博闻译:《风险社会》,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
④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走向另一种现代性》,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⑤参见章国锋:《反思的现代化与风险社会———乌尔里希·贝克对西方现代化理论的研究》,《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2006年第1期。 191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极端个人主义盛行、道德滑坡、人际关系冷漠成为现代性缺陷的真实写照。“由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认而结成的社会纽带和伦理道德规范已经被契约的目的——手段理性的以及最大功利化的选择和行为方式所摧毁”①。在此情势下,对自然提倡道德责任的自然理性成为了现代版本的神话。
传统伦理学以人为中心,不涉及、也不承认人对自然有某种道德关系。生态伦理作为一种新型社会意识形态标志着掠夺性伦理的破灭,它从生态学出发主张把人复归于自然,还于自然,把一般的传统伦理扩展到整个宇宙,珍视人以外的生命和世界的自然伦理价值;自然不再是纯客体,而是伦理的对象,也具有“内在价值”;生态伦理主张限制技术对自然的挑战,使科技伦理回归自然,同时强调应依靠法律建设生态伦理,实质是要藉此把公平还于自然②。环境伦理是以环境整体为基点的伦理观,它同生态伦理一样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并认为应给予足够的道德关怀,但同时又提出了三种新观点:(1)自然权利论,即自然拥有权利,包括动物;(2)生物平等主义,即人与自然中的其他生物是平等的;(3)生态整体论(或称地球整体论),认为地球的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个人的价值判断必须服从这个整体的价值判断③。可见,无论是生态伦理还是环境伦理对自然的价值判断都发生了根本性逆转,在环境问题成为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棘手而迫切的现实挑的情势下,给予自然以道德关怀必将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共识。
自然伦理的实践在步入传统法学领域时遭遇了棘手的理论困境。在传统法哲学中,黑格尔把社会中人与他人以利益为媒介所发生的关系看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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