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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燕:论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应然状态
2012-06-29 09:16:51 来源: 作者: 【 】 浏览:972次 评论: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207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论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应然状态
刘文燕 (东北林业大学)
摘要:环境侵害经由对个体的损害而必然扩展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已经不是个体依据权利处分原则可以决定是否请求救济的问题,而是要求任何社会个体必须为整体利益自觉进行维权的社会责任。本文以此为出发点,界定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含义,评价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功能优势,构建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实体制度,提出了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诉讼保障机制。进而得出环境侵权社会责任在应对环境危机中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价值的结论。
关键词:环境侵权;社会责任;实体制度;诉讼保障
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由于自然力量的破坏和私欲膨胀的驱动,发生了很多惨不忍睹的环境污染事故和人间惨剧。由于社会公众对社会环境利益维护的漠视和救济缺失,社会环境利益总是作为经济发展可以任意透支的时代成本而遭受践踏和侵蚀,最终伤及每一个个体利益本身。现行环境侵权责任机制设置的不合理性和不全面性形成了环境权利保护的制度瓶颈。惩罚虽然不是权利实现的最为理性的方式,惩罚确实是保障权利的底线手段。在环境权利的保护方面,完全依赖任何一个组织或社会个体是难于实现的,必须加大环境侵权的违规成本以发挥制度震慑作用,必须凝结全社会的力量,形成集体合力,依托社会力量实现环境权利的集体维护和社会保障,必须克服阻碍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权利保护运动的制度瓶颈和程序障碍,这一切都需要建立一套符合公共利益保护需要的社会责任机制。
一、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其功能优势
所谓环境侵权社会责任是指违反环境法律规范造成环境权益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具有公共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特征的责任形态。
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功能优势主要体现在表征的利益和实现方式上。民事责任立足于某种预期利益或信赖利益的保护,重在恢复原状的原质救济模式;行政责任立足于某种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缺失对区域受害者利益恢复和社会利益的长效恢复。刑事责任立足于个体利益一定期限的保护,不足以应对刑事制裁结束以后的长效维护机制的需要。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功能优势在于将社会利益剥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与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益平行的利益体系,在一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的基础上发挥社会责任的辅助职能,在私权维护的实体上套上公益保护的外衣。因此,环境侵权社会责任是环境侵权法律责任的组成部分和有益补充,与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一起形成公共权益的保护体系。
二、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实体制度构想
第一,建立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发挥社会责任的补充职能,就是在民事赔偿和公法处理之外,对社会利益的损失进行赔偿。这种损失一方面表现以环境损害保险基金为基础进行计算,另一方面应包括区域公共利益恢复所需的后续资金,应由相关鉴定部门作出评估。以有效克服环境侵权案件中以罚代赔,低赔偿率的弊端。迫使侵权主体在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进行权衡,做出理性选择。
第二,建立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实施监督制度。
传统环境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即时性特征,难以满足环境侵权执行方式上具有的继续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只有改革现有的司法执行制度,实行有效的监督,才能适应环境侵权社会责任领域的发展需要。因此,建立巡查员制度这种延续执行方式成为必要。巡查员应由原告选任,由被告支付薪酬。以免巡查员出于利益考量,与被告达成利益勾结。同时,巡查员还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巡查情况,及时提出法律建议。
第三,建立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信息储存及公示制度。
当环境侵权行为主体的行为触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或区域性群体公共利益时,应当对其不良行为在工商登记中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进而作出不名誉处罚。在工商登记中作出不良行为记录,供潜在的合作伙伴自由查阅,通过在一定范围的报刊和媒体上作出不名誉公示,从经营机会上予以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严惩。
第四,建立环境侵权社会责任的职业禁入和资格限制制度。
如果环境侵权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重大损失,就应剥夺环境侵权行为人继续侵害的能力。设定行业的职业资格禁止和资格限制重在威慑。当然这样的制度需要咨询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同业经营者的意见。对于特定行业而言,因其具有严格地职业准入制度,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正常经营,所以因违犯法律和行业规范而遭受取消职业资格的处罚也是情理之中,这些在律师、会计师等等专业人士中也有相似的制度规定。
第五,建立环境损害特别基金和环境损害保险制度。
环境损害特别基金是指由国家、致害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应对突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特别高危污染行业的经营风险。它具有填补性补偿功能,主要用于突发事件的紧急救治。
环境损害保险制度是指相关主体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机构制定的价目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应对通过其他环境救济制度仍不能得到充分保护的受害人。同时,可以开发环境损害的商业保险制度,使环境污染风险更大范围地向全社会分散,最终实现社会承担与直接责任人的承担相结合。
第六,建立环境保护评价体系和环境侵权损害评估机制。
环境保护评价体系是指在制定环境质量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建立详细科学的参数指示系统,让企业的环境保护水平可以通过数据化的演示公之于众,形成对企业的全社会监督、合作伙伴监督和竞争对手监督的多层次监督体系。
环境侵权损害评估机制是指相关主体运用评估技术和制定评估标准,使环境侵权造成的损害可以以科学评估的数据形式表现出来,以增强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证明力。
三、环境侵权社会责任实现的程序保障
第一,放宽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主体适格标准。
对环境侵权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的规定进行新的解释,以使一些社会团体或者社团组织可以取得代表诉讼的资格。社会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具有引导社会舆论和进行社会监督的特殊功能。原告主体资格适格的宽松性规定,可以解决现行代表诉讼制度的代表人选任、登记、诉讼请求的放弃、承认、补充等问题,发挥司法的终局裁量功能。
第二,扩大环境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范围。
对于环境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范围可以适度扩大。不仅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可以管辖,而且对于大范围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案件,也可以由与案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法院进行管辖。赋予原告更大的选择法院管辖的自由度,有利于维护环境权的有效实现。
第三,补充环境侵权诉讼的证据取得方式和归责原则。
根据社会权益纠纷的特点,赋予社会团体一定的调查权。法院对于原告在其授权下收集的证据、材料和委托机构的鉴定结论作出审查,赋予证据能力,允许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并且作为审判的依据,在现有诉讼证据的种类规定下赋予相应的证据效力。同时,在归责原则上,必须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参照美国的严格责任制度,避免实质不合理和伦理价值失衡状况的发生。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应当区分环境污染或其他环境事故的类型、行为方式、损害轻重等综合因素予以认定。
第四,建立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和特殊费用制度。
环境侵权诉讼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属性,更应受到特别保护。法律援助的目的与环境侵权诉讼的目的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应当成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引导、规范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法律援助行为,并将其规范化。对于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予以刚性约束,其合理费用应由各级财政支出。同时,我国环境侵权诉讼在费用的预缴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无异,致使环境侵权受害人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特别是特大型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广大民众利益,涉案标的巨大,按比例提取一定诉讼费用的数目一般的起诉人难于承受,成为环境侵权受害人运用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大障碍。因此,建立环境侵权诉讼的费用减免缓的特殊制度意义重大。
第五,建立环境侵权诉讼的激励机制。
鼓励公民积极运用诉讼制度维护环境权等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有一定的物质保证和激励机制。国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对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免除诉讼费用,也可以规定将原告的律师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还可以规定由国家财政补偿其中的一部分。高额的诉讼费用已经成为阻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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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规定有益于激发群众的维权热情,很好地实现对于环境公益的社会保护。对于公共利益的投入,具有长远的社会回报效益,是一种合理的社会投资和经营模式。
第六,建立环境侵权的检察官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官作为“最高法律秩序的代表者”和“社会公益的维护者”,负有代表国家和人民将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提供给法院,要求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并对审理的过程及裁判的结果进行监督的神圣职责。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宪法规定也没有禁止检查机关的这种职权。应该从有利于社会利益和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的角度,对宪法条文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扩张性解释,使得检察机关可以在社会利益的维护特别是环境权保护上发挥其他社会主体难于达到的效力。赋予检察机关对公益案件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利益。② 因此,扩展检察机关的职能,允许其在法律规范约束下积极介入重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成为公益诉讼主体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总之,环境权利是一种复合性的、价值体系多元化的和实施机制多样化的权利形态。同时,环境侵权又体现出直接性和间接性相结合,潜伏性和复杂性并存,社会性和价值冲突性鲜明的特点。环境权利是一种包含社会公共利益元素的权利,并不完全属于私法领域。因此,我们在进行环境权利保护过程中,必须建立起一套能够适应社会利益保护需要的理论体系。环境侵权社会责任制度正是在这一理论需求下从环境侵权法律责任体系中催生出来的新的责任形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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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森波.谈检察机关的民事诉权.北大法律信息网
7、肖扬.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6
Abstract: Due to the 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first brings great damages to the individual; it will inevitably expand to the whole society’s benefits. This issue is no longer the problem whether the individual pray for the relief according to the disposal principle of the right, but any individual in the society must be conscientious to commit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the overall interests. Based on such a point, this paper first illustrates the definition of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tort and assesses the functional superiority, In addition, establishing the entity system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vironmental tort and proposing the litigation security mechanism of it. At last, the paper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Social li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tort has the double values in response to the environmental crisi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tort; social responsibility; entity system; litigation security
作者简介:刘文燕,女,1963年生,黑龙江省鹤岗人,博士,教授。东北林业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生导师。
① 王森波.谈检察机关的民事诉权.北大法律信息网
② 肖扬.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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