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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律服务新常态下的新思考 ------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解围之路
2017-09-28 16:10:24 来源: 作者: 【 】 浏览:740次 评论:0
能源法律服务新常态下的新思考
------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解围之路
 
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 李艳红律师 
 
摘要:2016年媒体报道以同煤集团为试点,探索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报道”称同煤集团已缴纳资源价款、取得采矿权的资源为146亿吨,按5年煤价保守估值,资产可溢价900亿左右,证券化后可获得长期融资500亿左右,资产负债率可下降15个百分点至70%以下。这是一则令煤企振奋的消息。采矿权是煤企手中的核心资源,目前并不能直接变现,而是需要通过开采煤炭,实现销售收入实现。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采矿权的变现,是将煤企资产最大化盘活的方式,一旦探索成功,将极大化解煤企融资成本高的问题,也解决了煤企抱着金饭碗讨饭吃的尴尬境地。
2016年2月5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其中明确金融机构对经营遇到困难但经过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仍能恢复市场竞争力的骨干煤炭企业,要加强金融服务,保持合理融资力度,不搞“一刀切”。2016年5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第二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支持煤炭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取低成本资金,支持煤炭企业推进资产证券化。在证监会将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列入资产负面清单的情况下,同煤集团试行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做法能否给煤炭企业融资创设一个全新的、可操作性的融资模式,我们在期待成功的同时清醒地看到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巨大的实践障碍,如何克服需要法律解围。本文将从分析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入手,对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困境与出路进行深入探讨,解决煤炭企业实行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困惑。
关键词:采矿权收益权 资产证券化 律师服务
 
一、  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困境
困境一:采矿权收益权被列入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导致发行场所受限
2014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指出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范畴。其中“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被列入负面清单范畴,致使采矿权收益权目前在证券交易所实行资产证券化存在操作障碍。采矿权人如要进行融资,只能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或发行采矿权支持票据。
困境二:采矿权多已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权利限制
以煤炭企业为例,煤炭企业基础设施投资周期长、规模大,投资回报率较低,因此一般需要长期占有一定资金。而一般的煤矿建设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生产准备工作周期长、工程量大,因此需要大额的资金投入,煤炭企业不得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大额贷款融资,且采矿权多被抵押、担保。根据山西省国土厅公布的煤炭采矿权抵押备案登记表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9月山西省进行抵押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有217家,占山西现行煤矿数量的20%左右,全国其他省份的采矿权抵押也为数不少。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对于“权属明确”,主要指该财产或财产权利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且合法、真实、完整。所谓完整,《管理规定》明确基础资产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或者相关负担,在基础资产转移给专项计划时安排合理措施予以解除。可见,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应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而因煤矿企业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巨大等自身特点,致使大多煤炭企业的采矿权均已设置了抵押备案,这将直接制约煤炭企业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使煤炭企业的融资形式愈加严峻。
困境三:市场波动及国家去产能、能源结构调整等政策因素影响
由于目前经济形势的下行,国家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长效机制。同时随着新能源的发展及环保要求的日趋提高,非煤化石能源的消费比重将日益提高,煤炭能源的比重将日益予以控制,其势必引起市场较大波动,从而直接影响现金流的稳定性、确定性,进而制约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二、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出路
出路一: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不存在法律障碍,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应适时修改
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同时该规定明确了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物权法》“用益物权”一编中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这两条规定,充分体现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法律将矿业权的性质定义为用益物权。同时,《矿产资源法》中规定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依法转让制度,体现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可见采矿权属于一种财产,那么采矿权收益权如何理解?实践中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观点是采矿权转让取得的收益,另一种观点即以采矿权作为财产衍生出来的收益权,以煤矿企业为例即主要体现为煤炭销售的收益包括预期收益。前一种观点应称为采矿权资产证券化,后者才为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
从目前披露的同煤集团采矿权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来看,该集团融资选择的资产证券化交易架构中,涉及到需将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采矿权(作为基础资产)真实转让(出售)给某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或其他平台公司(破产隔离)并回租(即转让后再回租)的法律问题。因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山西省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中关于对采矿权受让人条件的限制,在法律法规未做修订之前,该操作路径基本不可行。
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是否可行?采矿权收益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同时其可以作为独立的资产剥离出来,以煤炭销售取得的收益作为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可见其符合《管理规定》中关于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从法律层面讲不存在法律障碍。就《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所列“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被列入负面清单范畴,主要是基于该两类基础资产现金流缺乏可预测性,且受外在市场环境影响太大,不能保障投资者利益的维护。但若在实施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时,以企业目前确定的煤炭销售收益或预期收益作为基础资产实施证券化,则可以避免现金流不可预见的风险。从这一点来看,笔者认为有期限的采矿权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本质上属于应收账款的资产证券化。
同时,为了降低投资人对采矿权收益回报不确定性的担忧,在目前保险公司可提供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业务的情况下,煤炭企业可以通过交纳保费购买银行信贷保证保险,为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提供增信措施,在逾期还款或现金流不足时,由保险公司代偿,从而保障投资者权利的维护。以山西省为例,2016年9月28日,“山西版”CDS—晋商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全国第一家省级信用增进投资公司成立运营。该公司将为债券存续期间内的发行人提供本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山西省的优质企业增信,有效提高山西省防控金融风险的能力。
出路二:对煤炭企业已设置担保负担或权利限制的采矿权可通过合理措施先行解除
因《管理规定》要求基础资产不得设置担保负担或权利限制,因此如被设置担保负担的采矿权,则企业可考虑通过过桥资金解除权利负担,或由专项计划先将募集的资金置于监管账户,由监管人指令专项划付部分资金用于解除权利负担,待负担解除后再将其余募集资金划付原始权益人。
出路三: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可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
在目前《资产证券化负面清单》未将“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移出负面清单时,企业可实施准资产证券化即采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或发行采矿权资产支持票据等方式融资。在实施采矿权收益权集合信托计划时,一般需由融资方将采矿权进行抵押、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保证等增信措施;采取采矿权资产支持票据方式做资产证券化,则只需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即可。
三、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是帮助煤炭企业解困的一剂良方,是煤炭企业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的稳压器,律师服务空间巨大。
 受行业低迷、信贷政策收紧等因素的影响,煤炭企业面临的融资形式越来越严峻,通过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可以破解煤炭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壁垒。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具有先进产能的煤矿企业的兼并重组是新常态下保障煤炭行业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之一,而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则是帮助企业脱困、做大做强的一剂良方,在推动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煤炭企业通过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融资方面,律师可以提提供如下服务: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经济形势的变化,向证券业主管部门提供法律建议推动政策修订,破除现有资产证券化政策对于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桎梏,为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融资实务操作提供政策支持;在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实务操作过程中,律师还可通过参与资产买卖协议、资产服务协议、托管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相关协议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服务方式为煤炭企业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法律服务;运用法律知识推动煤炭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实施,可以通过整合各种资源包括保险公司、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的沟通,促进煤炭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广。
作为一项新型的融资业务,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对于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结构,促进矿业资本的优化配置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涉及煤炭、金矿、铁矿以及其他有色金属矿等多类行业,同时也涉及拥有采气权的煤层气企业。同时,与其他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相比,采矿权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具有融资额度高、风险防范要求更加严格等特点,律师服务的深度和空间都有待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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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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