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益学说对环境法学研究的价值 焦艳鹏 (天津外国语大学,天津300204) 戚道孟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摘要:本文考察了在大陆法学国家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刑法法益学说,指出了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概念构造上的缺陷,认为可以创造性的移植“法益”概念来构造环境法学的基本概念。作者认为:借鉴刑法法益学说中“法益”概念的抽象过程,对国家、公民、法人、生物、以及未来人等各个利益主体在当代及未来的环境与生态利益进行符合法律逻辑的抽象,形成“生态法益”的概念,不仅能够达到丰富环境权内涵的作用,而且将使整个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得到架构,并能够统领整个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法益学说 环境法学 基础理论 理论构建 生态法益 通过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多年追踪,考虑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构建的需要,尤其是在环境权目前还没有被我国立法机关上升为法定权利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刑法的法益学说对于构建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具有较大的移植价值。 一、刑法法益学说概论 法益学说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尤其关于犯罪理论的重要学说。尽管我国大陆地区从法系分类上来说属于大陆法系,但在刑法理论中并与其它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存在较大差异,所以法益学说并不是一种占主流地位的学说。目前国内在对环境犯罪问题的研究,多以我国大陆地区传统刑法理论为出发。通过对刑法法益学说的系统考察,结合对环境法学研究的心得,笔者认为,以法益学说为切入,结合生态主义法哲学,对传统的环境犯罪问题进行新的理论挖掘,有可能深化对相关问题的认识,并对生态刑事法学的发展有所指引。 (一)刑法法益学说的基本历史 1.刑法法益学说的起源 据说“法益”概念最先是由德国法学家宾丁在其《规范论》第1版(1872年)中提出来的。宾丁认为“立法者要探究人、物、状态等健全的共同生活的事实的诸条件,再进一步探究直接的保护欲求的客体,就便是规范的保护客体,这种保护客体称为法益”。宾丁之后,德国法学家李斯特对法益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李斯特认为:“法都是为了人而存在的。人的利益,换言之,个人的及全体的利益,都应当通过法的规定得到保护和促进,我们将法所保护的这种利益叫做法益”。李斯特还进一步对法益进行了分类,采取三分法,即将法益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在对法益分类的基础上,李斯特对犯罪进行了分类。起初他将犯罪分为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对国家法益的犯罪与对拟制法益的犯罪,但后来他又将对社会法益的各种犯罪全部纳入了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到最后,他又采取了二分说,将所有犯罪分为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与对全体法益的犯罪。法益概念产生和确立后,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一些德国学者提倡方法论、目的论的法益概念,使法益概念出现了精神化的倾向。20世纪上半叶,德国学者H.Mayer以及Welzel在其法益论中都构建了物质性的法益概念,利用法益概念分析了犯罪的本质并构建犯罪学与刑罚学理论。 2.刑法法益学说在德国 二战后,德国学者继续推进了法益理论的研究,出现了很多到现在看来仍然充满睿智的观点。比如弗莱堡学派的Jescheck认为“法益是以共同社会的原来存在的安全、幸福及尊严为基础的社会秩序的理念的诸价值”;Langer将法益界定为“对于共同体特别有价值的状态”并认为“判断什么对共同体特别有价值时,起决定性作用的是该共同体的指导阶级的价值意识”。德国学者Herbort Jager认为:“无法益保障则无刑法规范。若有不确定性时,则无可罚性。亦即在刑事司法中,没有明确、具体的法益存在,就没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3.刑法法益学说在日本 日本学者在二战前对法益理论的研究是非常有限的,只有极少数的论文发表。二战后,从介绍德国学者的法益理论开始,日本学者开始了对法益学说的系统研究。尽管日本专门研究法益的论著并不多,但围绕法益问题展开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息过。日本学者普遍认为,法益是刑法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并都尝试给出了法益的概念。比如内田昭文认为“法益是值得法所保护和法所确认的利益”;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塚仁则认为“法益是社会生活上所认可的各种利益”,是“应该得到社会保护的各种生活利益”,是“大体上应有刑罚法所保护的、即受到保护才合适的社会生活上的利益”等;正田满三郎认为“法益是法通过构成要件的规定所要保护的利益、价值”;西原春夫认为“法益是人的利益”等等。 经过较长时间的学术争论,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法益学说以及法益侵害学说成为日本刑法学理论的主流。 4.刑法法益学说在中国 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的主流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法益的概念。但我过学者对法益学说的研究却从未间断。上个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从欧洲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理解到了“法益侵害说”的基本内容,90年代有学者对刑法法益学说进行过较为详细的介绍,2000年前后研究刑法法益的专著在大陆地区出版。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具有强烈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特征, 并受到日本刑法理论的较大影响,因此法益学说在我国台湾地区具有非常大的影响,是台湾地区犯罪理论的主流学说与通说。台湾地区著名的刑法学家韩忠谟、陈朴生等在其刑法学教材与论著中都对刑法法益学说进行过介绍。我国澳门地区原来属于葡萄牙管治理,因此也具有浓厚的欧洲大陆法系刑法色彩,在刑法理论上也是认可法益学说的。 (二)刑法法益学说的基本内容 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法益学说的系统考察,笔者认为,刑法法益学说的基本内容包括下列三个层面: 1.法益是刑法理论的原始概念 刑法法益学说在分析犯罪、刑法、刑罚等一系列问题的时候是以法益为起点的。若无法益则无犯罪,则无动用刑罚之必要。法益是一种利益,而犯罪行为是对利益的侵害,利益的主体可以说国家、也可以是个人,但因为国家是各种利益主体的实现工具,所以纳入刑法学的视野的必须是法律认可和承认并宣布可以用刑法手段保护的利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益的存在是对国家的肯定,若没有国家则不存在将利益法定化的可能。法益学说认为,宣布一个人有罪并且动用刑罚去剥夺一个人的财产、自由与生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因此在刑事责任的承担已经刑罚的使用上必须具有足够的理由和根据,否则刑法就有可能成为统治者的暴力工具。法益学说认为,将一段时间内社会各个阶层能够达成妥协和共识的生活利益纳入法益的范畴,利用刑法手段进行保护是能够为社会所广泛接受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法益学说的支持者认为,保护法益是刑法的目的。 2.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 法益学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这表明,法益是犯罪的客体。法益学说认为,犯罪的客体与犯罪行为的客体是两个有差别的概念。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是从犯罪本质意义上去定义的,是从社会中存在的种种犯罪行为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而犯罪行为的客体,是指具体的侵害法益法益的行为指向的具体的人、与物等现实的客体。法益学说认为,法益作为犯罪的客体,是从国家层面上用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法益作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益学说还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不仅仅是犯罪的概念,也表明了犯罪的本质,具有丰富的内涵。有法益学说支持者认为“无刑法法益,犯罪便失去了侵害的客体与目标而不复存在,无刑法法益,刑法也失去了保护目标而成为一纸空文。刑法法益是刑法乃至刑事政策的灵魂” 3.刑法是对法益的保护 刑法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刑法存在的价值。法益学说支持者,特别是早期的法益学说的创造者和推动者,特别强调刑法法益对刑法目的的构建作用。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认为,刑法的中心在于刑罚的动用,而刑罚的目的必须具有合理性。所以,李斯特以他的目的思想而追问刑罚的目的,从刑罚论中发现了他的法益概念。犯罪和刑罚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刑法是他们二者的同一。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应该也是刑罚所保护的客体,应该具有同一性,既然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那么刑罚就应该是对法益的保护。刑法既规定了犯罪也规定了刑罚,但是刑法的目的在于后半部分,刑法是对法益的保护是通过刑罚的手段来实现的。因此,法益学说不仅论证了犯罪的本质,而且给出了刑法的目的,那就是刑法是对法益的保护,是一部法益保护法。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刑法规范并不保护所有的利益,刑法规法之保护属于重要的利益,其重要的标准当然有国家来决定,也就是利益的内容结合刑法保护的方法才能决定刑法法益” (三)刑法法益学说的学理价值 法益学说从产生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尽管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还不是被广泛认可,但是其合理性成分还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尤其是它作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德国与日本的重要刑法学说,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而加强对其的学习和研究,笔者认为,刑法的法益学说最少具有下面的学理价值: 1.有助于加深刑法学的法哲学基础 刑法学从来就是一门理论精深的部门法学,尤其是犯罪理论,可谓理论基础深厚。考察整个西方犯罪学理论之后,我们会发现关于犯罪与惩罚,历来受到思想家们的青睐,有过不少深邃的思考。哲学家包括法哲学家们,将犯罪与社会、犯罪与人类学、犯罪与生物学,犯罪与心理学等进行了多学科的动态考察,写下了诸多不朽的名篇,直到今天还在启迪着我们的思考。 笔者认为,法学视角下的犯罪问题的研究必须将犯罪与国家相联系,必须与法律相联系。刑法作为国家法的性质,决定了刑法视角里的犯罪必须是统治者视角里的犯罪。而在统治者的眼里,利益问题之核心问题。法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而公平和正义的实现有赖于利益的合理分配。马克思讲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所以说,利益问题是法律形式背后的内容,法律尤其是刑法如果不从国家的角度研究利益冲突与利益保护,其基本理论就难得深刻。 法益学说将犯罪问题与利益问题在国家层面上进行了深入思考,为刑法学找到了与传统法哲学(也就是大陆法学界所指的法理学)进行学术沟通的重要对接点。法益学说认为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说法定的利益,进一步承认了国家在法律效力方面的重要作用,也表明了刑法的性质是国家对重大利益的保护,这与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高度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以“法益”为刑法学与法理学的连接点是非常适当的,有助于刑法学作为部门法学得到基础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理论滋养,也有助于实现与其它部门法学的沟通。 2.有助于深化对刑法学重大理论问题的认识 刑法学研究中存在诸多的重大理论问题,比如犯罪的本质,刑法的目的、罪刑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目前已经被人们所认可的一些基本原则,比如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统一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等等。笔者认为,以法益学说为出发,能够加深读上述重大问题以及刑法原则的认识。 上文中笔者已经述及,法益学说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刑法是对法益的保护,这看似简单的陈述,其实回答了刑法学中最重要的两个根本性问题。这两个根本性问题其实是对犯罪从国家视角的定义,也是从国家的高度对刑法目的的确定,这两个问题确定了刑法学的灵魂。这两个判断句深刻着揭示了犯罪的本质与刑法的目的,是整个大陆法系刑法学的内核。限于篇幅,笔者对此不再展开论述。 法益学说强调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是国家法律认可的利益,这其实构成了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来源。“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超出法律范围的刑罚,也是不公正的,因为这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一种刑罚”;“法益也并不限于刑法的保护,各种法领域都以其特殊方法保护法益,而刑法保护法益的固有方法是针对犯罪对法益的侵害而科处刑罚。” 法益学说所确立的刑法不是统治者滥用公权力干预公民私权利的工具,而是通过刑事立法的方法,对重大与宏观利益进行有限度的规范,以惩罚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保护一定时期内公民的权利以及国家、社会的重大利益。人权保障问题是当代刑法学的重要研究问题,法益学说在人权保障方面也具有深厚意蕴,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两条认定犯罪与科以刑罚的基本原则,避免了滥罚,是刑法对人权的最大保障。 3.有助于完善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大陆法系刑法学理论基本上包括犯罪论与刑罚论两大部分,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有机统一就是刑法学,因此在犯罪论与刑罚论中应贯彻一致的理念,以保证理论的统一,笔者认为,法益学说对两者的统一是比较成功的。这一方面表现在法益学说从概念构造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将刑罚的目的与犯罪的本质进行同一性思考,另一方面表现在法益学说始终将国家置于重要位置,确立了刑罚权的国家权利性质,以国家的面目来保护国家认可的利益。 法益学说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建也具有积极意义。法益学说认为法益是犯罪侵害的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概念的组成部分,犯罪客体与行为客体是具有差异的两个概念。按照法益学说构建起来的犯罪论体系一般认为认定犯罪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犯罪成立需要满足构成要件该当行、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的条件,只有三个条件都满足,才可以宣布为犯罪行为,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在构成要件该当性中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结合犯罪概念进行考察,若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则进入下一阶段进行违法性的考察。由此可知,由法益概念所构成的犯罪概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犯罪认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使得犯罪概念具有了实质性内容,因此法益学说对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建也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在规范的保护客体就是法益的观点之下,作为规范本身的道德一方面要排除在法益概念的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动物、环境等非自由主义的价值,只要是由规范来保护的,就可能成为法益。” 二、我国环境法学在基础理论方面的缺陷 在我国内地,环境法学作为新兴的法学部门,虽然发展迅猛,但一直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基础理论的构建问题。环境法学应环境保护需要而生,顺应了我国环境保护以及环境立法的需要,但是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学科基础理论构建方面却一直乏力。 导致环境法学研究出现了“关注环境立法,漠视环境法理”的现状。这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通过较长时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来学科的基本原理,形成了基本的概念体系以部门法原则,而环境法作为新生事物,其成长还需要一个过程,也一方面也是因为一直以来学者们不能找到一个很好的连接工作,将生态学与传统法哲学进行对接,从而出现了环境法学基础理论薄弱的现状。 2000年以来,环境法学者试图以“环境权”为切入构建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很多学者参与了对环境权问题的讨论。笔者高度认同环境权在环境法基础理论构建中的价值,认为作为实现从观念的法到文本的法的重要桥梁,环境权的设立将极大的改善环境法基本理论孱弱的现状,但因为直到目前为止,环境权仍然还停留在理论层面上,我国宪法以及其它环境法律在立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环境权,更没有如环境法学者设想的那样规定国家环境权、公民环境权以及法人环境权、因此,以环境权为基本概念构建环境法的基本理论目前还是处于论证阶段。 一言以蔽之,环境法学基础理论构建中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设计出一个能够包含环境法价值与目的并贯穿环境法学始终的根本性概念。目前来说,环境法学的研究包含了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等诸多内容,环境权的概念并不能起到自始至终贯穿全部内容的作用,在目前看来,其对于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等的指导作用也是非常有限的。 三、法益学说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价值 环境权理论的缺陷在于,环境与生态问题具有多方主体,并且多方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若不考虑不同的利益差异,以及如何分配这些利益,而只是单纯以法律的方式赋以权利,是不太可能实现保护与分配利益的目的的。 环境与生态问题的根源在于环境利益或者生态利益分配的矛盾。环境与自然资源不管是作为生物体的生存之本还是人类发展经济的力量之源,其都是有限的。世界银行增加将世界各国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价值进行过评估,并对世界各国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的价值总量进行过排名,俄罗斯所有自然资源的总价值约为300万亿美元排名第一。俄著名学者奥•切尔科维奇在题为《世界经济背景下的俄罗斯》的论文中援引权威数据称,俄已经探明的资源储量价值约为30万亿美元,与俄罗斯相比,美国已经探明的自然资源储量价值为10万亿美元,中国为5万亿美元,西欧为2.5万亿美元。 生态与环境利益的主体性冲突在同一时代内表现为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对生态与环境利益的享有的不同。在经济发展阶段,这种利益的冲突表现在对上述环境与资源价值的占有的不公正,在经济发展完成阶段,利益的冲突来自于对治理与改善环境的义务的分配的不公正。环境法的所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就是试图校正这种环境与生态利益分配的不公正。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往往以牺牲环境与破坏资源为代价,换来GDP的高速增长,而被破坏的环境又直接关系到公民是否呼吸得到清洁的空气以及饮用清洁的水源的利益。大气圈与水圈的系统性,又使得空气污染或者水污染极易演化为跨越国境的污染,这又涉及到国家之间生态与环境利益的分配问题。备受关注的《京都议定书》能否被有效执行,其实质也是国家之间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与生态义务方面的分配而已。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美国在巨大的国际压力面前,对减少碳排放量上仍然迟迟未能承诺,足可见各国在环境与生态利益的分配和承担上是多么慎重。 生态与环境利益的主体性冲突在不同时代内表现在代际之间的公平问题。代际公平是指“人类的不同世代之间应公平地享有地球权利并承担地球义务的原则”。当前所存在的所谓生态与环境的不可持续发展,就在于当代人过多的考虑了自身利益,而不去考虑后代时候能够享有清洁的生活环境、是否能够拥有足够发展经济的自然资源等后代人会越到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问题。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使得后代人与当代人在利益上存在着必要的冲突。法律不仅仅应是对当前利益冲突的调整,也应是对未来的发展预留下利益空间。 由上分析,我们不能看出,环境与生态问题中的利益冲突是非常多元化的也是非常复杂的。笔者认为,将上述复杂的利益冲突以单一的环境权概念来统领是做不到的,尤其是环境法还涉及到未来人的利益、以及生物的利益甚至还包括整个生态系统的价值等问题,这都是权利理论所不能圆满解释的。难怪近年来学者们用“动物福利”的概念取代了原先讨论的“动物权利”,可见“权利”所能包含的利益范围是比较有限的。 将环境与生态利益在法学范围内进行定位,借助刑法法益学说中“法益”概念的抽象过程,对国家、公民、法人、生物、以及未来人等各个利益主体在当代及未来的环境与生态利益进行符合法律逻辑的抽象,形成诸如“生态法益”的概念,不仅能够达到丰富环境权内涵的作用,而且将使整个环境法的基本理论得到架构,并能够统领整个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这正是笔者本项研究所要达到的重要目的之一。 Value about Legal Interests Theory for Environmantal law Research JIAO Yan-Peng QI Dao-Meng (Tianjin Foreign Studies Univrsiy;Nankai University,Law School) Abstract: The author summarized the value about the legal interests theory and regards the key defects of the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research is there is not some suitable source concepts, the author’s viewpoint is: we should put the legal interests theory into the research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build a well-rounded ecological legal interest concept, the ecological legal interest as a basic and source concept will contributed more to the form for basic theory of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Key words: Legal Interests Theory; Environmantal Law; Basic Theory; Source Concepts 作者简介: 焦艳鹏(1979--),山西长治人,天津外国语大学讲师, 法学博士(PhD in Law),联合国环境研究机构UNU-INWEH研究人员,加拿大McMaster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环境法、经济法、比较刑法、环境犯罪。 戚道孟(1941-),山东威海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环境法、自然资源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