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黄德林 王国飞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冲突与协调
2011-04-09 02:01:5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416次 评论:0

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冲突与协调*

黄德林  王国飞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武汉 430074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关系的历史回顾,进而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正反两方面的影响,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树立知识产权生态化的思想,建议实行专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健全相关立法等使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    冲突与协调 

生态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根据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环境法意义上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生态环境”是指“对生物生长、发育、生殖、行为和分布有影响的环境因子的综合”。[1]知识产权制度,是关于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在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其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的发展,尤其是西部大开发的不断推进,我国自然灾害不断加剧,致使频繁发生洪涝、干旱、沙尘暴和荒漠化等灾害,严重干扰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与社会安定,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全国的生态环境安全。[2]而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危及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但是这些问题因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制度不完善而尚待解决。[3]因此,要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探寻生态环境的知识产权制度之路。[4]这样一条道路的探寻对促进我国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要探寻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和谐之道,就要追根溯源,研究两者的过去,追溯人类文明的发展。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可以概括为四个时期,即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和生态文明时期。但是,各个时期的生产方式、生态环境以及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等问题是不同的,但也正是这些不同才为我们描绘了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发展的轨迹。具体而言,原始文明时期其生产方式是群体采集和狩猎,这是由于人类对生态环境的依赖和恐惧,迫于生存而进行群体采集和狩猎,这个时期没有所谓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制度,这种原始的生产方式并没有对生态环境构成威胁;农业文明时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第二个时期,人类随着农业耕作、灌溉技术的发展开始由崇拜自然转向改造自然,第一时期西方的印染业得到较快发展,出现了封建君主个人或者封建国家赐予一些商业者一些特权,从事垄断经营,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促进了当时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生态环境问题,诸如森林、草原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和生态系统日益简单脆弱,等等,但是,这一时期由于人们没有向生态环境排放或者丢弃不可降解的物质,生态环境自身可以慢慢得到修复,所以生态系统仍可维持着大体上的平衡;工业文明时期引发于近代科学革命和两次技术革命,因为17世纪的科学革命和18世纪的技术革命使科学技术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人类征服自然送来了先进的工具,这个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完善,与此同时也出现了污染公害、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等问题,[5]人类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出现了明显的不协调;生态文明时期是当今人类渴求的一个发展时期,受现代科技革命的影响,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健全,人们生活、经济条件因之得到极大改善,但人类激增、资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象日趋严重,因此人们亟需寻求一条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道路。从上述不同时期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可以看出,人类文明大致经历了这样的一条轨迹“人类屈服于生态环境—人类改造生态环境—人类征服生态环境—人类与生态环境和谐相处”。而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扮演着催化剂的作用,同时也面临着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的尴尬现实。而要摆脱这种尴尬的困境就要全面分析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找出冲突的根源和解决路径。

二、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和冲突

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可见,这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指明了方向。而知识产权制度是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与保护生态环境,本质上是一样的,是国家发展的两翼,区别在于生态环境是一种“硬环境”,知识产权是一种“软环境”。 [6]因此,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优越性及其弊端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国策具有重大意义。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创新能力、技术和管理优势以及知识产权的拥有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 [7]生态环境的好与坏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综合竞争实力。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快对环保的促进作用也是多方面的这对于原生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的解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知识产权制度发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作用的主要表现

〔1〕知识产权制度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激励作用。

在提倡两型社会建设的今天,节能、环保成为一切知识产权的创造者进行创造时必须考量的因素,只有这样他们的产权才能更好的转化为生产力,他们因此可以从中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这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者拥有者依法享有对其知识产权的独占权、排他权。基于法律赋予的权利,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应用于生产或者许可转让来获得经济利益、环境利益,这样作为创造者或者拥有者不仅获得了物质利益,而且也产生了发明创新的激情。除非一些属于国家强制许可的事项外,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同行或竞争对手要获得某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权利,往往以高额的使用费用为对价,这必将不利于一个企业初期、中期的发展,何况诸多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不同意转让或许可其权利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的一些禁止性规定,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也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但是,环境标志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环境、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环境标志制度运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把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紧密联系在一起。[8]企业要在市场中立住脚跟,除了重视产品的质量性能、外观设计、服务宣传等因素外,生态环境保护因素已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谁重视生态环境保护,谁就能占领市场谁忽视环境保护谁就将失去市场。 [9]因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同行或者竞争对手同时也要接受严峻的挑战。这就促使关注绿色环保技术,如清洁生产工艺、对环境污染较小的生产技术、对污染治理行之有效的环保技术以及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的技术等,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相促进。

〔2〕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不同利益具有调节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具有保护和公开两项功能,两者看似矛盾,其实都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中的私人利益是不言而喻的。这种私人利益表现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者职务发明中的单位通过被授予专有权,知识产权人可以凭借对智力创造的独占而获得精神和经济上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虽然保护知识创造者或者职务发明中单位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只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一端——知识产权这种私权中还存在着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中私人利益的过度膨胀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使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目标无从实现。从利益平衡论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制度也试图在激励功能和知识产权法的分配之间,在公共和私人利益之间确立一个妙用的平衡。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个人利益是确保对于其智力上的努力或者是资本投资或者劳动能有一个公平的价值, [10]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方面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如《专利法》、《著作权法》对强制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规定,一定程度上了保证了生态环境利益。《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国务院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法第23条还规定了须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报酬的法定许可。在提倡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保护并举,倡导和谐社会建设的今天,这些规定,也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作用。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或者职务发明中单位的利益,又兼顾了社会公众的利益,有利于调动人们各方面的发明、发现、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多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品。

〔3〕知识产权制度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现在处于一种新的国际背景和时代条件,就是经济全球化与新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以及知识经济的凸显。我们注意到经济时代全球化的出现和新的贸易体制的形成,成为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走向国际化的主要原因。那么对于中国来讲,别无选择。[11]目前,我国经济已进入国际经济的大循环,市场将全方位地向国外开放,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12]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知识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扩散速度大大加快,这为各国获取知识成果、进行交流与合作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机遇。知识成果贸易和知识含量高的产品贸易在世界贸易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与此同时,全球共同面临着一些相同的问题,诸如全球变暖问题、酸雨问题、荒漠化问题、水资源污染问题、生物多样性锐减问题等问题,因此必须有一个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而这些规则中至少应该含有涉及相关知识产权问题的条款这里的规则就是我们所研究的保护生态环境的知识产权制度。为此,我国不仅具有保护知识产权单行法,而且还积极履行保护世界环境的国际责任,如我国通过了《21世纪议程》,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条约》等,并承办了2009年11月举行的第十三届世界湖泊大会,积极参加了2009年12月份召开的全球气候变化大会等,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上述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活动的召开,促使各国更加尊重知识、重视知识产权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为各国生态环境保护架起了一座桥梁。

2.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发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作用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之所以能在污染防治,区域环境治理以及全球环境治理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原因:

〔1〕公众的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

尽管我国的生态环境尚存在诸多问题,但是良好的兆头愈加显现,即在政府的普法教育下,公众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形成了三个层面的意识:一是强化保护意识,主要是指不仅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成果,还主动运用这种成果保护生态环境;二是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意识关注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新动向,研发或者引进适合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治理的新技术并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竞争意识,其目的不仅是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而且是想通过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的提高来保护自身利益,在国际舞台上有更多的话语权。

〔2〕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逐渐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与支持

国家把“环境保护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不仅反映出中央政府在保护生态环境的认识上的重大转变,还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是未来的一种趋势,如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注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环境知识产权专题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就是其其体现同时国家领导人强调建设创新性国家,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6年1月9日在全国科技大会上宣布中国未来15年科技发展的目标:2020年建成创新型国家,使科技发展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国家也加大了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武汉就是其中的典型。2002年,武汉申请的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技术及综合示范”获得科技部、市政府共7500万元的经费资助;截至2006年该项目研究申请国家发明专利28,并首次探索了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系统性研究战略体系成果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顺利通过了国家验收[13] 

〔3〕生态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还不断得到司法部门的重视

法律基础方面我国具有保护环境的基本法和单行法和保护知识方面的相关法律,在此不再赘述。实践中,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强调,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还对2006年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的司法保护,批准逮捕制假售假和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犯罪嫌疑人3729人,提起公诉3634人,同比分别上升16.7%和12.6%;批准逮捕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嫌疑人7974人,提起公诉12240人,同比分别上升15.4%和24.8%。[14]2007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的报告中强调,依法审理涉及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案件,促进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诸如,中国环保专利纠纷第一大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脱硫专利侵权上诉案。此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侵犯武汉晶源公司“曝气法海水烟气脱硫方法及一种曝气装置”发明专利权,判决该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24万元,还判决侵权技术的用户——华阳电业有限公司就两台侵权机组,按专利实际使用年限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每台机组每年24万,从2000开始支付,至2015年专利权届满为止。[15]可见,生态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得到了司法实践。

(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冲突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入我国的法律也不断健全与完善,这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创造良好的国内环境。而国家间贸易的不断扩大,尤其是贸易中产生的一些知识产权问题,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侧重保护创造者的利益和片面强调与国际接轨,而没有充分认识到现行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更多的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是其国际战略的重要体现这实质内容,从而没能更好的结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与现行法律制度把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到生态环境保护中来。因此,在面临生态环境破坏威胁的今天,我们应该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审视。

1、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且又不削减或牺牲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其基本内容包括社会结构、经济增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国家主权等。可持续发展要求“生态——经济——社会三维复合的协调发展。可见,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容之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但是,现实中时常出现废水、废气、废渣未经处理就乱排乱放的现象加上现有的三废处理技术较差,处理率较低等因素,致使一些地方的水环境、土壤环境和大气环境都遭到空前的严重污染。水体生态环境破坏,一首民谣就是其真实写照:五十年代淘来洗菜,六十年代水质变坏,七十年代洗衣灌溉,八十年代鱼虾绝迹,九十年代污浊不堪。此外,还有2009年发生的陕西凤翔铅污染事件、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等。这就是我国长期以来只注重经济的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当然牺牲环境发展经济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但是他们目前已经意识到了,并且放弃了这条道路,开始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其治理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依靠科技进步,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效益有机结合的目标。而我国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尚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不强,致使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法治环境较差,使得知识产权环境侵权现象时常发生;没有统一负责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专门机构或者协调机构;农村与城镇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很少利用科学技术防止生态环境环境恶化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
    2、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不能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要求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尽管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因其自身的原因和历史发展的局限,在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或者创新:

〔1〕现行专利制度不健全,无法对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可见,如果一些发明专利如果涉及国际秘密,即使对生态环境保护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国家也有不予以公开的可能。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但是,我国《专利法》并没有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更没有明确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专利审查的内容和标准。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1款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授予条件予以了规定,即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缺少环境评价的标准、步骤、机关,致使我国专利的审查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和谐。尽管《专利法》第49 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是《专利法》第51、52、53、54条对此又加以了限制,即需要提出强制许可的申请、不准许可他人使用以及支付合理使用费用等内容。这些都不利于调动一些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强制许可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2〕遗传资源保护不力,成为制约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因素。

遗传资源保护的好与坏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进程。近年来,我国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总结了一些经验,并日趋规范化,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首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我国科技部和卫生部于1998年9月25日颁布实施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作研究开发产生的其他科技成果,其使用权、转让权和利益分享办法由双方通过合作协议约定;协议没有约定的,双方都有使用的权利,但向第三方转让须经双方同意,所获利益按双方贡献大小分享。”这就把遗传资源的处置权赋予了中外研究机构。而我国又对各个研究机构对外签订遗传基因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缺少有效监督,致使有些研究机构为了追求资金、技术和相关设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我国宝贵的基因资源的流失。此外,也未明确规定基因样本提供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和获得报酬权。其次,动物遗传资源方面。保持起源系统、地域来源、生态类型、经济用途和文化特征的多样性,是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目标和任务。而当前我国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主要有四种方式,即活体保存、冷冻胚胎、克隆技术、标记辅助选择技术。然而,每种方式都有其局限性:第一种方式是最为传统的方式,即把活体动物保存在一定的场所,虽对保护动物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却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第二种方式是伴随着动物繁殖技术的发展产生的,较为便捷,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但是却有保存成功率较低的风险;第三种方式主要通过胚胎克隆和体细胞克隆来保存动物资源的一种方式,但是它是对原生物体的简单拷贝,并且在致命性疾病面前仍然面临着灭绝的危险;第四种方式即遗传标记经历了形态学标记、生化标记、细胞遗传学标记,这三种标记受实验方法和技术的限制,标记的多态有限,因此限制了它的应用和发展。 [16]此外,畜禽遗传资源方面,目前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还存在畜禽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薄弱、畜禽种质资源研究工作缺乏整体规划、缺乏配套的政策与法规等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

〔3〕相关立法不健全,致使生态环境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

这里的司法保护特指对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侵权人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而当前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主要是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即罚款、收费、吊销执照、撤消专利权以及行政拘留等方式,而涉及民事、刑事责任的较少。在文章的第一部分我已经谈及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参加了一些国际公约。这些国内法和国际公约对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如《宪法》的第9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刑法》第6章第6节用9个法律条文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了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护法》等,以及《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等20余件行政法规。 [17]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对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的规定往往因为规定较为抽象、位阶较低、管理体制不顺畅、制度欠缺或者不衔接等问题使知识产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受限,即使有一些规定也可能因为违法成本低、处罚力度太轻,起不到威慑作用而形同虚设。

三、创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建议

(一)树立知识产权生态化的思想,使知识产权制度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要想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就要对此进行多方面的、开拓性的研究,而知识产权生态化的思想是一种理念创新或者构想,它把知识产权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把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贯穿于整个知识产权制度之中。可见,对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当前“生态化”的概念已为学界所接受,基本上都主张把生态学的概念、观点、理论等内容运用到相关领域中去,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或者潜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而关于法律的生态化,当前学界仍然没有形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认为“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法渗透。在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中也制定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的法律规范”[18];二是建议认为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律法规,而且还需要一切其他有关法律也从各自的角度对生态保护作出相应规定,使生态学原理和生态保护要求渗透到各有关法律中,用整个法律来保护自然环境 [19];三是主张所谓立法的生态化,即是指各种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的过程中,均应考虑国家在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的生态要求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对生态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20];四是倡导对传统法律目的、法律价值、法律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客体、法律原则和法律责任的绿化或生态化[21]。除了上述环境法学者提出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外,近年来其他部门法的学者也纷纷提出各自部门法生态化的主张。[22]但是,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概念还没有学者研究,我们认为其是指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立法时应把生态学及其相关学科的理论考虑进来。而且,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要具备调整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性、确保不同区际、代际群体发展的需要的前瞻性、生态—经济—社会的一体性。其内容要求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宪法层面上应规定实施知识产权生态化制度,约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而在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法律制度或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中应体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生态化思想。将生态化的思想渗透到人们的知识创造活动中去用生态学的原则、理论去思考和认识环境、经济、社会等问题来创造智力成果。这样才能在确保创造者的权利的同时,更好的维护公共利益,也才能更好的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实行专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专利服务于生态环境保护

当前,我国现行法律中除了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专门作出规定外,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还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3]但是,从需要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来看,仅仅局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条规定的“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而实践中,专利技术在某种程度上是造成一定范围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根源,但现行的《专利法》中却没有提及。因此,在提倡两型社会建设的今天,我们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有所突破,当前有两种较为可行的方案:一是把《专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增加“环保性”这个条件,这里的环保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使用不会引发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的破坏;二是把《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拓宽,即把“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改为“对规划、建设项目和专利技术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从而实现专利技术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为专利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可能。此外,在尊重私人知识创造权力的前提下,完善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土地法》中的征用制度,具体做法:可以把《专利法》第49条规定的公益性强制许可的条件“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解释为包括“生态环境现实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危害或者破坏的危险”,这样我国就可以因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实施强制许可,当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处于紧急状态时,可以自由使用和征用有关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专有技术,为防止滥用强制许可权,可以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最后,还要加强专利技术的管理,诸如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使其有助于生态环境保护。如何有效地对遗传资源进行保护成为我国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和难题。为了防止我国遗传资源的继续流失,公平分享使用遗传资源的惠益,原国家环保总局自然生态保护司副司长王德辉提出了以下建议:其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对遗传资源重要性的认识;其二、建立统一的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监管机制;其三、加强科研工作,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收集、整理、性状评价和分子水平的基因型鉴定等基础研究工作。这些建议对我国的遗传资源保护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够具体,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在此,我们针对上述在人类遗传资源、动物遗传资源与畜禽遗传资源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行保护与管理方面的探讨。首先,人类遗传资源方面。要加强对人类遗传资源研究机构的监管和保证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人格权、应得的利益,防止国家宝贵的基因资源流失,具体做法上可以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保护人类遗传资源的合理获取、使用和通过国际公约对人类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跨国保护。[24]其次,动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应重视活体保存的方法,它虽是传统的保存方式,但是确是今后育种的基础,否则一旦其他方式失败,将无法开展研究,同时要结合现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政府的财政支持,进行安全、生态化的研究,确保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最后,畜禽遗传资源方面。制定畜禽种质资源改良、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畜禽管理方法,如建立畜禽种质资源保存库,采用体细胞、胚胎冷冻保存和活体保护方法。通过对人类遗传资源、动物遗传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的收集和保存,并实现资源的共享,有助于使遗传资源运用于将来的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去。从而使专利制度更好的服务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健全有关立法,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首先,宪法应确立知识产权生态化制度,这样不仅把生态环境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结合起来,而且使把二者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有助于基本法、单行法的发展。其次,不断完善与创新现行的环境法立法体系、立法体例和环境权利体系,要体现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要求。 再次, 行政法要加强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的审查或者干预力度,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与其所得成本相适应,诸如专利许可部门严格依照有关生态化的要求进行形式和实质方面的审查,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这将有利于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效率;民法中意思自治的生态化,知识产权的创造、许可、转让如果涉及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有限制的进行;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罪一节中要增设“知识产权危害生态环境罪”或者“知识产权的生态破坏罪”等类似的罪名,为运用知识产权危害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最后,我国要可以进行谨慎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践,如诉讼法中要放宽对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侵权的诉讼限制,对传统诉讼主体理论进行突破,改“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为“与诉讼标的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被诉对象不局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应当逐渐放宽抽象行政行为的被诉范围,因生态环境破坏引发的诉讼多为公益性诉讼,因此诉讼带来的利益往往是不确定的其他人,因此在诉讼费用的付款方式上要有所区别,可以规定胜诉后由败诉方承担或者败诉后减少诉讼费用,这样可以调动公众对运用知识产权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监督。此外, 科技法、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环境法等相关立法中也要有所完善与发展。

The promote,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between China'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HUANG De-linWANG Guo-fei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Wuhan) Law School, Hubei Wuhan 430074)

Abstract: Based on the history review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then the influen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has o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is discussed.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real problems, we think that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ecological ide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practice patent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Genetic Resources, and sound the system of legisl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o on.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nflict and Coordination

作者简介:

黄德林〔1959—〕,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博导,工学博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王国飞〔1985—〕,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环境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