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东尼·吉登斯的理论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 那 力 (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130012) 摘要:本文阐述、运用吉登斯气候变化的政治的主要理论观点与概念,分析其对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战略与政策的意义。破解“吉登斯悖论”,在我国主要是找到驱使各级地方政府积极贯彻执行中央节能减排降耗大政方针的动力和激励机制,变单纯追求GDP为追求绿色DDP. 气候变化政治,应该破除“参与型民主”等绿色话语的误导,尊重代议制民主,在现有制度下活动。公众参与作为环境保护制度的支柱需要我国尚不具备的社会、政治条件。治理气候需要的是“保证型国家”,而不是“赋权型国家”,环境保护应该是政府主导。应该充分发挥我们的优势,让政府在计划,监督等各个环节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气候变化的政治 安东尼·吉登斯 吉登斯悖论 参与型民主 保证型政府 英国著名社会学家、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前院长安东尼·吉登斯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在过去40年里,他提出的一系列理论对世界产生了重要影响。2009年,吉登斯再出新著——《气候变化的政治》,并迅速在全球学术和政治界引起广泛关注。 在当今世界和当今时代,气候变化政策是重要主题。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最终要走入政治议程,大量取形于法制的形式,这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都有赖于各国政府的推动。但是,在此书问世之前,学术界并没有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探讨过气候变化问题,并没有理解气候变化的社会学意义和政治学意义。 吉登斯对气候变化政治的阐述可谓广博深厚,对需要在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我们,从吉登斯理论中得到思想的启迪,理论的指引,自不待言。本文运用书中三个主要理论观点与概念,分析其对我国气候变化应对战略与政策的意义,主要着重国内政策层面。 一、破解“吉登斯悖论”:给各级地方政府以节能减排降耗的动力与激励 “吉登斯悖论”主要指这样一种困境:气候变化问题尽管是一个结果非常严重的问题,但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说,由于在日常生活中感受不直接,人们虽然意识到它的重要性, 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却鲜有因此发生改变,更没有动力做出实质性的努力,(见书第2页,P2。以下均用P来代表页码)几乎没有人以自己的切实行动来回应这一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悖论在于,一旦当气候变化的后果变得严重、一旦处于那样的情况,我们就不再有行动的余地了,一切都为时已晚。如果我们再不把气候变化问题有效地纳入政策议程,那真的会出现这种悖论的情形。 政府和政治家应该对这种现状负主要责任。我们现在缺乏关于气候变化的有效的政治,既缺乏成熟的政治理论,也缺乏成功的政治实践。这本书正是试图在现有的各种制度的框架内,提供一套新的政治思维,以帮助政府应对和处理气候变化问题。 “吉登斯悖论”的概念在书中处于核心地位,(P3)这是吉登斯本人一再强调的。“吉登斯悖论”影响到当前对气候变化的反应的几乎所有方面,书中的理论和许多概念都是对其的阐释和破解。 气候变化问题由于表面上的与己无关而缺乏行动动力,主要说的是普通老百姓,而这个问题在我国,主要的问题在各级地方政府。吉登斯看到了这一点。在这本书里,吉登斯特别提到了中国:中国治理气候变化的决策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中央政府的“政治整合”和“经济整合”在上令下达的过程中,往往经过层层官僚制的过滤,再次被简化为GDP崇拜。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重视。 中国是唯一在吉登斯悖论问题上就中央-地方关系被拿出来说事的国家,之所以如此,原因显而易见:中国三十年来的以GDP为标志的经济增长举世瞩目,而对经济增长的追求是中央和地方上下一心的。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虽然已经成为中央政府的大政策,但是由于吉登斯悖论的存在,各级地方政府及官员的积极性如何调动,就是一个大问题。 气候变化问题,从空间和时间都是大尺度的,地理空间上大到全球,时间上危及或者惠及子孙后代,这种尺度对考虑“衣食住行”“柴米油盐酱醋茶”的老百姓来说,是抽象的,遥不可及的,漠不关心的。在地方政治层面,这种大尺度的问题,也容易被淡化,而且实际上已经被淡化,被稀释,被过滤了。其原因除了地方政府与一般老百姓同样,对气候变化这样的问题感受不直接以外,相关的政治和社会组织结构问题是重要原因,具体来说是除各级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动力问题,正如吉登斯非常确定的指出:“政府和政治家应该对这种现状负主要责任。我们现在缺乏关于气候变化的有效的政治,既缺乏成熟的政治理论,也缺乏成功的政治实践。”就中国的情况来说,给各级地方政府以动力,使他们能够积极贯彻执行中央的气候变化政策,是我国现阶段破解“吉登斯悖论”的重要环节。而其破解,对我国进行环境保护,实施低碳经济,节能减排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特别关键。 我国30年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的快速发展,GDP的迅速增长,与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全国几千个县市的地方领导,跑步前进(跑部钱进),争投资,上项目,招商引资,提供税收优惠等等,不一而足。在一定程度上这成就了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对此的评价为:(就地方积极性的发挥与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以GDP为标志的经济发展的成果来说)县际竞争的兴起产生“中国奇迹”, “平生没有见过这么好的制度。”GDP驱动的竞争, 政绩驱动在其中起了重大作用,是发挥地方政府和官员积极性的重要激励措施。但是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特别是在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方面,我们遇到了缺乏激励机制的困境,不能有效地把环境保护这一项纳入政绩激励。我们曾经推出“绿色GDP”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指标,但是宣传和推行都不够高调,目前来说这一举措没有运行起来,其成效不彰是必然的。 破解吉登斯难题,使各级地方政府和干部对环保工作如同对发展经济一样积极、有热情、有干劲,千方百计,孜孜以求,对贯彻执行气候变化政策,实行节能减排非常关键。应该说,目前体现这种驱动力的机制还未出现。如果我们沿用30年经济增长的经验,经济发展既然是政绩导向,环境保护能否也是这样?我们需要找到一种机制,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有效地嵌入政绩考核之中去,给予其应有的地位与权重。绿色GDP作为衡量干部的政绩的新考核标准,还需要进一步量化,达到可行、可操作,可考查、可衡量的程度,才可能使用它来作为主要的激励措施和机制。 在气候变化的政治和政策问题上,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首先是由于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治理必然是全球治理,同时又是从国际、国家到基层的多层治理。“治理的触角上及国际舞台,下及地区、城市、地方。......国家必须与其他机构、实体一道行动,就像要有影响力就必须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一道行动一样。”(P6)中央政府的政策再好,如果失去了地方政府,基层政治组织的大力贯彻执行,气候变化政治就会“屈尊变成一种姿态政治——韬略听起来宏伟壮阔,但实际上内容空洞。”(P3)这个问题在我国目前是实际存在的,贯彻科学发展观也好、节能减排也好,都需要把理念,战略层面的东西通过机制、措施,进入到制度、体制层面,落实到各级政府和官员的真抓实干中去。否则,真有可能变成吉登斯所说的姿态政治。 在不同国家,由于中央与地方政权的关系性质与体制不同,问题也可能呈现截然不同的样貌。在我国,关键问题在于怎样把中央政府的决策贯彻下去,而在美国,我们看到有些州政府对减缓气候变化更有积极性,并且采取了立法等措施,几个州甚至把联邦政府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不作为告上了法庭。地方政府的动力问题对破解吉登斯难题特别重要,这一问题在我国尤其突出且尚未解决。 二、 破除“绿色话语”之误导,在已有制度下民主治理 政治话语在政治实践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吉登斯指出了现有的气候变化政治思维和话语的问题。问题之一是,现今气候变化的政治话语基本上来自滥觞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反思现代工业文明为宗旨的绿色运动。然而,绿色运动本身作为一种反对传统政治的政治运动,其许多价值理念与现有政治经济框架无法协调,比如回归自然、对权力机构的不信任、参与型民主等等,因而难以在传统政治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一些进入主流政治话语的“绿色概念”,却有着内在的模糊和抽象,只能是目标、口号而不是分析性概念。 绿色运动的绿色思想包括绿色价值理论和绿色组织理论,它强调草根民主和地方主义( P59-60),认为参与式民主是唯一最有价值的民主,最好的社会是从根本上分权的社会(P59-60)。这超越了大多数国家的社会现实,脱离了大多数国家以代议制民主为骨架的政治制度。对此,吉登斯明言,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放弃了绿色运动的核心概念。 诚哉斯言。笔者从事环境资源法(特别是国际环境法)的教学和研究经年,深感外国的以及我国的环境资源法的许多话语非常前卫、前沿,这些话语往往脱离其所在的体制和领域的整体结构与语境,难以与所在领域的其他话语相协调,相衔接,因而也难以发挥作用。 例如,生态中心主义(ecologist)在环境法中是很重要的概念,它认为地球上的万物(不仅是生物)都与人类一样,有在地球上存在的权利,这种权利要得到法律上的尊重与保护。自然有其固有的内在的价值,环境和生态的保护不是为了人类及其利益,而是保护自然固有的价值。如果是为人类而保护自然,那是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的倡导者称其好处为更加尊重自然,有利于保护南极荒原这样的价值未知的所在,要求人们不要轻易改变自然的状况,不要干扰大自然。这有道理,但是这类话语即使能够融入哲学、法学话语体系,也难以进入法律体系、更难进入司法体系,从而难以运行起来。谁来替自然物主张权利、行使权利?自然物怎样才能由权利的客体变为权利的主体?这些都是法律上的难题,是与现行法律体制难以协调之处,也使生态中心主义这样“先进”的理念难以在实际的法律中运行。 难怪,我认识的一个著名国际环境法学家,对生态中心主义很不赞同,他的评价是:What does it mean ?(这是什么意思?这有什么意义?)吉登斯不赞成这种思想,他在书中明确表示:我们的目标是保护与(可能的话)改善人类在地球上的体面的生活(P7)。 再如,参与式民主在环境法中影响越来越大,随着环境保护运动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勃兴,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很快成为许多国家环境法的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在国际法上,先是《里约宣言》第10条明确载入了这一原则,接着又有被称为国际上最先进的欧洲《奥胡斯公约》将公众参与具体化为在环境事务中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获得司法救济权。在我国,有些研究称公众参与为环境保护法制运行的三个轮子之一。其他两个轮子,一是国家通过各种排放标准对排污进行规制,此谓为第一代命令-控制型环保措施;二是运用税、费等市场机制控制污染,此为第二代环保措施。 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其重要主体是非政府组织,公众参与的社会基础是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二者作为公众参与的基础、先决条件和主体,在当下的中国都是基本阙如的。我们的公民社会还很不发育,非政府组织在现有的条件下也难以活跃地开展工作,难以富有影响和成效地保护环境。近年来,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城市规划和公共事务上有越来越好的表现,不过,这种公共参与主要是以民间自发的,冲突性事件引起的,非制度化的方式进行。上海磁悬浮列车沿线群众反电磁污染的集体散步,厦门群众反对化工项目落户城市的手机联络集会,都说明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事务基本上没有制度化运行。 其实,上海、厦门这样的事件,在代议制民主的制度框架下完全可以解决。上海建磁悬浮铁路属于巨大的公共财政投入,这要根据资金的来源由相应等级的议会通过、批准,纳税人是否同意把钱花在这个项目上,选民是否同意搞这个项目,都需要议员/人民代表来议政和表决。厦门要引进这么大的项目,一定要在市议会里充分听证、讨论,选民会通过其代表把他们的担忧、反对表达出来。实际上,参与型民主是代议制民主的进一步发展,是对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它的诞生、发育、成长,乃至于发挥功能与作用,是需要一定的社会、政治条件的。由于学界早已指出的我国现下所处的跨时性,我们的法制中,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理念、制度通通放在一个叫做“法律“的框子里,殊不知,这里,颇有些东西主要还是“摆设”,而不是可以使用的器物。所以,尽管我国的环评法中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原则和制度,尽管上海和厦门这两个项目的立项都是需要通过公众参与的环评的,我们看到的完全是另外的结果,人大-代议制民主和参与民主-环评两关都没有挡住两个项目,其实,是根本就没有走这两个程序。 环境影响重大的项目的引进、批准,归根结底是一个公共财政问题,是对国家事务的公共管理问题。从公共财政角度来说,从“自有型国家”向"税收社会和预算国家“转型。有清晰而透明,受监督的预算,意味着全体公民与政府之间,在”向纳税人负责“这一原则下,达成的新型社会契约。可见,我国的环境问题,与环境问题有关的公共财政问题,首先要靠代议制民主来决策和监督,这还有待尚需时日的制度建设和时机成熟。而决不可能依靠参与式民主来决策、监督。 再说说与型民主的另外一个问题——公民社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民社会有了相当可观的发展,国人有了私人财产,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生活和独立的人格,部分人群有了参与公共事务的企望。利益群体在成形但无组织,相对独立的公共媒体和借助于互联网的公共舆论开始形成,但对包括环保在内的政治没有多少影响力。自主自为自觉的公民,独立自主有法律地位的公民组织,充分发育的公民社会,尚待成长。建筑在其基础上的公众参与,当然也不可能提前降生。我们寄希望于执政党和政府坚持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尊重民意、民利和多元发展趋势,掌握改革的主动权,形成上下互动的良性改革,逐步推动政治改革,使公众参与成为重要的民主制度形式,使公众参与在环境事务中真正发挥作用。这样,中国社会也能向现代政治文明顺利转型,但是,这些都需要时日。 即使在政治、经济、社会都比中国发达得多的国家,公众参与实际上成为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也很少见,参加《奥胡斯公约》的国家不多,因为即使在欧洲,很多国家达不到公约的要求,实际上是不具备达到公约要求的政治和社会条件。 如果说代议制民主是典型的现代民主,参与式民主则是后现代民主的一种形式。两种民主形式的转换,或者参与式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加入后现代社会政治,是需要以社会的转型为条件的。 气候变化问题的治理是否要在现有的政治框架下进行,还是需要对现有的体制进行改革,在这个问题上,吉登斯的态度很明确:“当前,我们还没有气候变化的政治。......我写本书的目的就是想弥补这一缺失。......有许多人说,气候变化问题难度太大,在传统政治的范围内解决不了,这一点上我同意他们的说法,因为我们传统的政治思维方式确实需要来一个脱胎换骨的改变。但是,我们必须在已有的制度下活动,按照尊重代议制民主的方式行事。”(P5)。注意,这里,需要改造的是政治思维方式,需要遵循和尊重的是已有的制度,“在已有的制度下活动,按照尊重代议制民主的方式行事。” 吉登斯还在几个重要问题上指出了绿色运动观念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不适合,肯定和强调政府主导型,代议制民主型的气候变化治理路径。如,美国奥巴马采取的是“管制的途径”(regulate approach),欧盟采取的也是管制的方式。这种政策实际上更没有与一般的公民联系在一起,而纯粹是国家的行政措施。正是因为在过去二三十年里,各国采取了“松绑deregulation)“的政策,减弱了对温室气体产生和排放的规制,致使气候变化政策被搁置。 三、强化国家应对气候的作用:“保证型国家“VS”赋权型国家” 在“气候变化的政治”中,吉登斯创造了“赋权型国家” (enabling state)与“保证型国家” (ensuring state)的概念,从其对比中,指出“赋权型国家”在气候变化政治中的无力和“保证型国家”在气候变化的政治框架中的重要地位。 在气候变化政治的语境中,“赋权型国家”与“保证型国家”的差异在于,前者没有看到,当然也不发挥国家本身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保证型国家”的字面意思就是国家、政府保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国家必须进行长远的策划,必须进行监督和检查,以保证目标的实现。目标、为实现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完成功能所具备的组织结构与形式,应该是保证型国家的起码要素。 在气候变化问题的治理上,为什么我们更需要的是保证型国家,而不是“赋权型国家”?吉登斯并没有给出国人熟悉的一、二、三式的论述,而是体现在散在的,但是有内在逻辑的阐释中,他给出的理由包括: 在气候变化这一问题上,政府的角色应该转变和加强,我们需要实质性的国家调节,甚至是国家计划。气候变化及其后果是一个长期的问题,对其的治理、管理也必须有长远的眼光,急功近利的追求不可取,也不会奏效。这需要治理者——政府本身比较稳定,稳定的政府拥才可能有稳定的政策。政权更迭频繁,缺乏长期的环保政策,都不利于治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都要确定目标。目标可以有战略目标,长期目标,中期目标,近期目标等。同样,政权更迭频繁,缺乏长期的环保政策,都不利于确立目标,特别是中长期目标。确定了目标更要确定手段,要调动各方面行动起来解决问题,要保证行动会产生一定的效果,国家有责任监督公共目标的实现。要利用市场机制,例如通过收取税费来提高高污染、高排放产品的价格,从而内化其环境成本。又如,可以开设排污权市场,进行交易。但是,这类市场需要高度的国家监管。因此,环境保护是政府为主的治理,我们需要的是一种保证型国家。 “赋权型国家”强调以自下而上的方式运作的各种社会团体在解决集体问题上的作用,也就是说,国家的环境作为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社会的推动与授权,因此会很消极,很被动,很难有大的作为和长期的战略。气候变化是一个后果非常严重的问题,而“赋权型国家”对后果问题考虑得很少。国家必须监督和检查,必须进行长远的策划。这些是公民社会所无法做到的。 吉登斯指出,除上述各点外,政府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保持气候变化议题在政治议题中的中心地位;超越左右派之争,并防止其成为达到其他政治目标的工具;为了保持气候变化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应该在各个政党之间达成有效的共识,并设立有关监督机制;在政策考量中,不能仅着眼于某一种风险,而应该对所有的风险进行评估与衡量,以求最理性的政策;对已经或将要发生的气候变化做出积极适应,强调超前思维,主动应对和技术创新。 国家必须像一种催化剂、一名协调员那样行动起来,它必须鼓励和支持各种各样的社会团体推动政策向前走。但是,国家不能仅仅当一名协调员,因为它还必须保障实现确切的结果,最主要的是不断减少碳排放。保障型国家有能力产生出确切的结果,这一结果不仅它自己的国民可以信赖,而且其他国家的领导人同样可以信赖。 保障性国家的提出,还由于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市场经济的失败,著名的斯特恩报告,明确而坚定地指出了这一点,“气候变化是迄今为止最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斯特恩接着指出,对气候变化积极有效的全球反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碳的定价,可以通过税收,贸易或监管条例来实施;第二:制定政策来支持创新和开发低碳技术;第三:清除提高能源效率的障碍,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民众认识到自己应该怎样应对气候变化。而这些都必须由政府来主导,依靠市场来配置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去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显然是不行的。 四、中国的气候变化政治:优势,特点与问题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中国无疑是保证型国家,中国政府是保证型政府,而绝非授权型政府。中国的执政党和政府对内政外交有绝对的领导力,政局稳定,政策稳定。近年来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低碳经济等大政方针,对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既有涵盖,又有指导意义。中国政府对经济的强大干预能力,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既有利于节能减排的计划和目标的确定,又便于进行宏观调整和监督。在气候变化政治上,中国不存在党派之争等问题。总之,中国的保证型国家类型是特别有利于推行气候变化政治的,这是我们的优势。 但是,我们的节能减排降耗、环境保护的形势是非常严峻的,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我们的自然条件不好,人均自然资源短缺,环境状况差,环境压力大,必须下大力气才有可能扭转环境恶化的局面,搞得不好,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恐怕会被环境拖后腿。我们已经做出的到2020年碳强度每GDP减少40%-45%的承诺,分析表明,除非我国加快能源替代和产业结构转移,不然我国的碳减排承诺实现起来困难。 这里有个问题需要注意,我们的环境保护总目标是分节能和减排发布的,其中减排的指标是COD化学含氧量,这不仅包括属于温室气体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气体的污染,而且包括对空气,水流,土地造成污染的各种污染物。近来由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背景和全球性,温室气体问题似乎在舆论上更受重视,而其他有害气体和污染物有所淡化,这需要我们注意和警惕。温室气体排放造成的气候变化,对老百姓,对地方组织来说,更为无形,更不可感知,更属于吉登斯困境。而其他污染问题较比温室气体的危害,离一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离民生更近一些,人们防污治污的积极性会更高一些。我们防治环境污染,千万不要忽视温室气体以外的其他污染。 提出和实施如科学发展观,低碳经济等政治经济方略,在我国一般需要经过三个阶段,首先是思想学术界专家学者通过研究和探索,或从实际问题中归纳概括提炼,或从应对国际压力中寻求解脱之道,或从国际思潮中获取启发和灵感,更多的是这些因素的结合,首先形成理念。而后,是中央形成政治意愿,作出相关战略决策。第三,是各级政府积极推行,大力落实,真抓实干,以及全民参与。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第一,第二步骤已经就绪,科学发展观的提出,COD与GDP能耗分别减排10%和20%的硬性指标的提出,特别是最近到2020年碳强度每GDP减少40%-45%的承诺,就是最好的说明。现下应该说第二步还未完成,还要把战略决策变为具体的政策、方法和措施,包括法制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执行。在有些国家,这一决策必须采取立法等法律形式才能执行,法律往往是唯一的选择,因为只有通过法律决策才能在国内得到遵行。但是,在我国,贯彻执行这类决策,立法不是重要的手段,至少不是唯一的手段。这类战略,主要还是由各级党政机关层层下达,层层贯彻执行。就“贯彻”一词来说,本来就是上令下达,贯通彻底的意思,这需要一套绝对服从,指挥得动的组织系统,我们的党政系统就是这样的系统。而法律是无法贯彻的,只能被遵守,被执行,被司法。这两种系统的不同组织和工作方式,所适合的政治经济社会条件,确实很值得研究。囿于本文的主旨和篇幅,不做进一步探讨。 吉登斯在书中多处谈到中国,上文引用过他对地方政府能否贯彻中央的环保方针政策问题的有理由的担忧,他对中国的环境问题及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他也对中国的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中国应该绕开西方国家走过的缓慢的、付出巨大代价的工业发展之旅,直接在环境技术方面有重大的跨越,同时,吸取西方国家过度福利政策的教训,摒弃现代化就是从农村转向城市的错误观念。”这些话不应该被看做是一般化的“老生”常谈,而是一个理论深厚,阅历丰富,有深刻洞察力的大师级学者的有针对性的诤言。 气候变化及其应对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哥本哈根会议虽然没有取得明确的成果,但是它开启了一个低碳经济的时代。对中国来说,不管国际谈判结果如何,走节能减排降耗的低碳经济之路,却是必须的、义无反顾的。这是从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出发作出的抉择。我们已经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降耗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应对气候变化、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需要,也是结构调整、产业升级的主攻方向和机遇。我们要化挑战为机遇,使气候变化的倒逼机制成为加速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推动力。如果搞得好的话,在这一波绿色革命中,我们不仅能够克服、战胜发展的能源和环境瓶颈,而且可能成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创新者和领导者。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吉登斯著,曹荣湘译, 气候变化的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Anthony Giddens’ Theory and China’s Climate Change Policy NA Li Abstract: This article discourses and applies the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 theory and analyze its significance to China’s strategy and policy. Breaking the Giddens’ paradox in China’s case, is to find the mechanisms enabling local government at all levels to pursue green GDP instead of previously pursuing only economic growth Breaking the green discourse of participation democracy, respect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and act under the current regime. The governance of climate change needs ensuring state instead of enabling 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hould be guided by government.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play greater role in planning and check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words: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 Anthony Giddens; Giddens’ paradox; participation democracy,; ensuring state 作者简介: 那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nalijd@hotmail.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