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顺女* 摘 要:环境和贸易的矛盾统一关系使绿色壁垒制度得到了合法化,而各国由于经济水平和科技水平的差异,导致了各国设立的绿色壁垒也是千差万别。从对绿色壁垒制度的形成原因入手,对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和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分析,使对绿色壁垒的认识更加清楚准确,为建设好我国的绿色壁垒制度建设打下基础。 关键词:绿色壁垒 环境保护 如何“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人类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而绿色壁垒作为调整环境保护和贸易发展的重要制度,自然成为了人们注目的焦点。 所谓绿色壁垒,是指“国际为保护人类健康,保障生态安全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通过制定环境法律法规,确立各种环境标准,对可能形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些国际贸易活动加以管制,从而客观上对国际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1]。作为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形式,绿色壁垒已经逐步成为国际贸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绿色壁垒制度的形成 绿色壁垒制度,是“环境保护的国际需求以及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产物”[1]。另外也有人认为,绿色壁垒制度是世界性的贸易危机所催生的产物。[1]概括起来,绿色壁垒制度的形成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环境的恶化引起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同时也引致了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对人类和其他动植物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了现今人类迫在眉睫的任务和责任。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会议,会上发表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通过了全球性保护环境的行动计划,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提出奠定了基础。随之而来的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开始从单一追求经济效益方式转变为追求“经济、社会、环境”三个目标平衡发展的模式,开始重视提高产品的环保水平,并着手制定各种产品环保标准——对进口产品当然也不例外。[1]与此同时,由于环保意识已深入人心,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重大改变,更加重视消费中的环境保护。人们开始崇尚回归自然,推崇购买使用低污染甚至无污染的产品,乃至如今追求“低碳消费”以减少自己的“碳足迹”。 第二,全球性的环境保护运动兴起,人们对环境和贸易的关系有了新的认识。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但与此同时,人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做法确导致了环境的不断恶化,进而严重影响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人类逐渐意识到,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应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的特征和自然规律等相契合,使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形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同时,在实践中人们也认识到,环境与贸易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一方面,贸易活动不断蓬勃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无限,而生态系统所能供给的自然资源有限,这二者之间就存在着矛盾;另一方面,将环境保护纳入贸易发展规划和决策,不仅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保证经济和贸易的持续发展,而且能够刺激、促进对有限自然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使经济和贸易健康、稳定发展。这也就使得国际社会普遍认识到了“贸易措施虽不是保护环境最理想的工具,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却只能是唯一可供选择的途径”[1]。于是,各国纷纷制定了各种关于环境和贸易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绿色壁垒。 第三,国际法上对正当的“绿色壁垒”持肯定态度,为绿色壁垒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国际上已有大量的有关保护环境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国际条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里约宣言》、《二十一世纪议程》、约翰内斯堡会议通过的《执行计划》、《宣言》以及WTO协定,它们为国家间解决环境与贸易的冲突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撑。[1] 第四,世界各国的经济实力、科技水平以及国家利益存在很大差异。尽管人们都认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但是在“如何实现”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却不尽相同。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科技水平都比较高,其环保要求和环保标准也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和技术上的限制,根本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环保要求,这在客观上就造成了绿色壁垒。[1]另外,由于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环保标准,各国都是分别制定各自的环保标准和政策,这就导致了绿色认证和执行体系千差万别,给进口国的产品进口造成了困难和某种程度上的歧视,最终形成了绿色壁垒。 二、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 纵观目前一些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绿色技术标准。 绿色技术标准是指“为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制定的一种严格的强制性标准”[1]。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专门技术委员会JC207于1996年开始正式启动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该体系要求进入进口国的产品从生产到制造、销售、使用及最后的处理阶段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一般以消费品为主。由于不符合这一标准的产品很难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状况都较难达到要求,因此这成为了一种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绿色技术标准。此外,已有国家认识到,仅对产品本身“污染”的“末端”进行控制已不适应实际需要,进而逐渐认识到了在产品的生产过程和加工方法上预防污染的重要性。于是,许多国家都颁布了PPM(Processing & Product Method)标准,要求产品的加工过程和加工方法都必须要符合特定环境标准。PPM标准比传统的技术标准更加严格,这也成为了发达国家实施绿色壁垒所利用的手段之一。 2、绿色包装制度。 绿色包装是指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环境的包装。[1]而绿色包装制度则指“规范商品包装(物)、包装材料要符合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易于回收使用或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要求的有关包装方面的法律、规章”[1]。在发达国家,为推行绿色包装,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赋予“绿色包装”以强制约束力。一些国家为推行绿色包装,还利用税收优惠或处罚等经济手段鼓励使用可回收再生的材料以及对再生包装材料的回收使用。 3、绿色环境标志制度。 绿色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环境标志或生态标志。国际标准化组织将其定义为: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性的用语或符号。这种贴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的图形,表明了该产品不但质量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等全过程中也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1]它已经成为了进入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国家市场的通行证——其他国家产品的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得到“绿色环境标志”,才能进入该国市场。而由于获得绿色环境标志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因此它也成为了绿色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德国于1978年率先实施“蓝色天使”计划,之后,众多国家陆续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如美国的“绿色签章制度”,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加拿大的“ECP”标志,欧盟的“CE”和“FV”等等。为减少进口国环境标志制度对我国出口产品所造成的冲击,我国也于1993年开始实施环境标志制度。[1] 4、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通过了《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该协定中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质的含量,成员国政府有权选择他认为合适的措施来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在实际操作中,发达国家往往将它作为控制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产品入境的重要工具,这种卫生检疫制度在客观上构成了绿色壁垒。 5、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制度。 绿色关税是指“进口国以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为由,对其认定的污染环境、危害健康的进口产品,除了课征正常进口关税外,再另外加征环境进口附加税。”[1]发达国家保护环境、限制进口最早的手段就是采用环境附加税。 市场准入是指“进口国以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健康以及违反有关国际环境公约或国内环境法律、规章而采用的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措施”[1]。1993年7月,德国颁布了第一个禁止在纺织品上使用20种偶氮染料等致癌化学品的法律。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以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 6、绿色补贴。 许多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本国环保产品的出口,降低国内企业因环境污染的防治而支付的额外成本,对环保产品和企业提供污染防治上的补贴。对此,国际组织往往持认可态度。如WTO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也许可成员方采取此类补贴,把它归于不可申诉的补贴的范围。但是由于这种政府补贴或是在出口产品成本中未包含环境与资源消耗成本(环境成本外部化),或是在国际贸易中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使产品价格明显低于进口国同类产品价格,影响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因而容易招致进口国采取反绿色补贴措施,从而引起贸易纠纷。 三、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 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WTO规则中的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对以自由贸易为理念的WTO多边贸易规则产生了极大的影响。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通过了《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阐明了WTO关于环境的原则,并和《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议》、《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议》等一系列协议共同构成(WTO规则中的)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 1、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后来被1994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所代替,以下简称GATT)。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这一规定本是GATT的一般例外条款,但在外贸实践中却被作为采取环保措施的法律依据使用。该条款赋予了WTO成员方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方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由,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但是,由于该“环保例外权”的规定很不明确,这一规定成为了“导致绿色壁垒在WTO体制内泛滥的总根源”[1]。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TBT协议)。TBT协议在序言中阐明:“各成员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进程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保护环境,只要其对贸易的限制不超过为实现这一合理目标所必需的程度。”显而易见,该协议赋予了各成员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但是强调这一措施必须是以非歧视的方式、在遵循透明度原则的基础上、在合理的范围内实施。 3、《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即SPS协议)。SPS协议在TBT协议上更进一步,其在第5条第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各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该协议也赋予了各成员方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行为以合法性。 4、《服务贸易总协定》(即GATS)。GATS中与环保有关的条款有:第6条规定,每一缔约方都应确保影响服务贸易的一般适用的措施均在合理、公正、客观的情况下实施(一般认为这些措施也包括环境保护方面)。第14条“一般例外”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成员采取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TRIPS第27条第2、3款规定:“成员可以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但这种在国内对商业利用的阻止,应出于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如对“除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生产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的生物方法”拒绝授予专利权。 6、《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该协议将补贴分为禁用和非禁用两类,非禁用补贴又进一步分为可申诉和不可申诉两种,其中,“按新的环保要求,促进设备改造,而对企业负担给予的资助”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就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二)其他国际环境公约 除WTO规则以外的其他国际环境公约也是绿色壁垒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国际环境公约一般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国际环境问题(如生物物种、大气变化等)提出的。国际环境公约是多国协商的结果,是基于国际原则的环境规定,它确立了公认的绿色条例,有效地阻止了各种危害环境的行为。国际环境公约从本质上来说不是绿色壁垒,但是由于这些条约的制定者主要是发达国家,其条款规定就不免是基于发达国家先进的环保技术水平,更多体现发达国家的环境利益,因此不免会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造成限制和阻碍,从而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 (三)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ISO14000 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消除国际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针对全球工业企业、商业、政府、非盈利团体和其他用户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企业提供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帮助企业自觉地实现环境目标和经济目标,支持环境保护和预防污染,促进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由此可知,ISO14000其实是为了消除贸易壁垒而制定的一套国际标准。但是,正如前所述,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环保状况都较难达到该标准之要求,因此这成为了一种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绿色技术标准。 通过以上对绿色壁垒的分析,可以看出,绿色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虽然是多种因素共同影响的产物,但其实是环境保护要求和贸易发展的必然结果。如上所述,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还是要依靠众多的规则、协议、公约等的条文明文加以规定,才能最终构成一项法律制度,这对我们进一步研究如何建立完善我国自己的绿色壁垒制度是一种启示。在此基础上,对如何应对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以及如何建立我国自己的绿色壁垒等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将是十分有益的工作,也将是十分迫切和重要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王金南、夏友富、罗宏、葛察忠:《绿色壁垒与国际贸易》,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2]徐祥民、任庆、孟庆垒:《可持续发展:从发展观到法律制度》,载于《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5-134页。 [3]吴玲琍:《绿色贸易壁垒法律制度探析》,载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31-35页。 [4]都亳:《绿色贸易壁垒的法经济学分析》,载于《当代法学》2009年第3期,第116-120页。 [5]徐祥民、高益民:《从生态文明的要求看环境法的修改》,载于《中州学刊》2008年第2期,第76-79页。 [6]都亳:《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分析及应对策略》,载于《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第119-125页。 [7]高军、罗锦祥:《WTO语境中的绿色壁垒及我国的法律对策》,载于《特区经济》2005年第1期,第277-279页。 [8]徐祥民:《环境权论——人权发展历史分期的视角》,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125-138页。 [9]郭登科、郭颖洁:《绿色壁垒之法律透析》,载于《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第140-144页。 [10]江博伶:《绿色贸易壁垒及其法律范畴探析》,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156-158页。 [11]吴双全、胡晓红:《绿色壁垒之法律范畴研究》,载于《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第83-87页。 [12]江博伶:《WTO绿色壁垒的法律思考》,载于《国际经贸探索》2003年第3期,第50-52页。 [13]林安薇:《绿色壁垒的法律思考》,载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S2期,第165-1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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