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玉来:代理一起环境污染致癌案的几点思考
代理一起环境污染致癌案的几点思考 胡玉来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简介 原告郑某一家自 1970 年起一直居住在 Z 市铁东南路 63 号,在自家院内建轧水井一 口,家中日常生活用水及后来开办的五里香饭店用水均来自该井。Z 市水泥厂于 1973 年 在郑某家的东侧建设成立。该厂西侧厂界距离郑某家仅 6 米。1985 年 Z 市水泥厂在厂区 内建一浴池。浴池排水及化验室排水,通过明管排入厂区内西侧墙下的 1 号渗水井,然 后再排入该井南侧的 2 号渗水井。通过泵加压将 2 号渗水井中的污水排入厂区南墙外, 经郑某家南侧 8.5 米处的暗管流入排污沟。1997 年 Z 市水泥厂破产,职工以失业保险等 作为投资重新成立 Z 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07 年该公司被 HB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 名称变更为 HB(集团)Z 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HBZ 公司。2009 年 1 月 27 日郑某搬 离 Z 市铁东南路 63 号。 郑某一直身体健康。2000 年初,郑某开始感觉全身乏力,看东西模糊,四肢浮肿, 经常流鼻血,到当地多家医院就诊,均按感冒治疗,始终无法查出病因,后又多次吐血、 便血,在三家医院输血四次,2001 年 3 月 22 日,郑某被医院诊断患丙肝、肝硬化。2002 年 11 月因大出血,脾肿大,做脾切除及贲门胃底周围血管断离术。2006 郑某所经营的五 里香饭店在卫生部门检查时被查出水中大肠菌群超标,郑某认为其疾病可能是井水受到 污染所致。2007 年 4 月,当地疾控中心取郑某家的井水进行化验,经检测,细菌总数为 1000cfu/ml,大肠菌群每 100ml 超过 1600,亚硝酸盐氮 0.35mg/l,检验结论为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亚硝酸盐氮含量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检测结果出来后,郑某 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2008 月 3 月,当地环保局以 HBZ 公司生活污水通过明管排入无防 止渗漏措施的渗井等违法行为为由,依法责令该公司限期治理。此后,该公司出资 1.36 万元为郑某打一口 49 米深的深水井,经测试水质合格,HBZ 公司将渗水井移到厂区中间, 废弃原井不再使用。公司又给予郑某补偿金 1 万元。2008 年后郑某又多次患病住院治疗, 现确诊的疾病包括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切除术后、肠梗阻、慢性胃炎、胃底静脉 大出血、胆囊炎、血凝异常等,2009 年 11 月 26 日郑某被诊断为原发性肝癌、陈旧性肺 炎、肺门纵膈淋巴结肿大。 2008 年 2 月 10 日,郑某向 H 市(县级市)人民法院起诉 H 省 BZ 公司,要求该公司 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化验费 131010.30 元,并要求该单位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鉴定后确定)。2009 年 1 月 26 日,H 市人民法院裁定对郑某的起诉不予受理。郑某对该裁定不服,向当地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于 2009 年 5 月 8 日裁定撤销 H 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同时裁定由 H 市人 民法院立案审理。 Z 市人民法院受理后,HBZ 公司申请对郑某饮用含亚硝酸盐氮超标水与患丙型肝炎之 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2009 年 10 月 30 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认为被鉴 定人郑某饮用含亚硝酸盐氮超标水与患丙型肝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郑某提出伤残鉴 定申请,2010 年 4 月 22 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郑某碑切除符合七级伤残标准。2010 年 5 月初郑某与中华环保联合会联系,希望该会能够提供援助。中华环保联合会在了解案 情后决定对该案提供援助。本人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推荐的律师,经原告郑某委托,作 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代理了本案。 2010 年 6 月 28 日,本案开庭审理,郑某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化验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 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 508560.78 元。在案件审理期间,经过中华环保联合会、律师、 法院、政府等多方的共同努力,积极协调,本案最终以被告赔偿原告 18 万元,原告撤诉 而结案。 二、代理本案的几点思考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尽管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但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都还不够成熟,尚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 和制度。大量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还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即使通过司法程序解 决,胜诉案件的数量也是少之又少,而调解解决便成为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 最佳的解决方式,这样既有效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社 会和谐。本案能最终以和解的方式结案,给了我很深的感触,思考之余,综观整个案件, 我认为原告能够最终得到满意的赔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1、证据是本案调解成功的关键。 尽管鉴定结论认为郑某饮用含亚硝酸盐氮超标水与患丙型肝炎之间不存在因果关 系,对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利,但本人作为代理律师,本着从事实出发、保护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还是积极缜密地寻找、甄别多种证据,其中有一些并不被关注的细节, 如被告给原告打井及补偿的证据引起了合议庭的重视,对合议庭的心证很重要;而原告 提供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内容“病理科会诊,患者长期饮用高含量细菌、病原体的水质 会对人身体心、肝、脾、肾、血液等器官造成严重损伤,亚硝酸盐系致癌物质”在被告 举证不完全的情况下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原告代理人对证据的准确把握是促成案件 最终和解的关键因素。 2、与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本案的全程参与和支持密不可分。 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国内目前很有影响力的环保 NGO,始终致力于对环境污染受害者 提供法律援助,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给予了更多的关怀和帮助。本案最初也是受害者找到 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寻求帮助,在经过该机构对基本事实调研确认之后,推荐志愿律师进 行无偿法律援助。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案件开庭审理、庭后调解中都委派专门的工作人员 跟踪进展,参与调解。案件最终调解成功,与该会的支持密不可分。 3、原告代理人良好的专业水准和积极促成和解的诚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本案庭审内外,原告代理人本着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实现,又尽量缓解 社会矛盾的原则,始终从大局出发,发挥出了较强的专业水准,并主动开拓思路,积极 促成双方和解。原告的工作作风不仅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也获得了法官的赞赏。 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代理人没有充分尊重客观事实,采取多次狡辩的代理思路, 原告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时给予了反驳,使被告一方处于被动局面。如当被告 辩称申请法院委托的鉴定事项不仅包括亚硝酸盐氮与原告患丙肝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还包括其他超标项目与其他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原告代理人立即请主审法官宣 读鉴定申请书的内容。法官当庭说明,对于被告鉴定申请内容,原告及代理人已阅过卷, 鉴定事项明确,不再宣读。原告代理人并未对此进行纠缠。还有,原告于 2007 年在知道 井水受污染后,不得不采取自己挑水的办法来解决吃水问题,直到被告给打一口深 49 米 的深水井,这本是一种防止身体健康继续受到污染损害,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庭审中 被告却辩称原告根本不使用自家的井水,井水只用来给牲畜饮用。原告代理人当庭请原 告郑某说一下井水使用情况,同时补充强调了农村打井的目的首先是解决人的生活用水, 而不是牲畜引水,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被告代理人还用排污沟水流方向来说明地下水 的流向,称未污染原告的水井。原告代理人用准确的专业知识有力地反驳了被告代理人 的观点。纵观整个庭审过程,由于被告一方准备不充分、不尊重事实以及缺乏必要的专 业知识,导致了本方的被动局面,也为后期成功调解打好了基础。 在庭审之外,原告代理人不仅积极主动配合法院调解工作,为法官提供和解的思路, 还多次耐心安抚原告的激动情绪,使原告能在面临巨大不幸的境况下理智地去解决问题。 本案庭审后,原告对法院一直不判、调解速度太慢颇有意见,代理人对他进行了耐心的 解释,告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难度,需要给法院一定的时间。原告听从了代理人 的建议。调解过程一开始并不顺利,双方调解意向相差悬殊。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又 与法官沟通,考虑到是招商引资项目,案件社会影响面大,希望法院能与当地政府沟通 进行协调。政府参与调解后,有力促进了调解进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4、与法院及当地政府的调解努力分不开 本案的良好结局与当地法院、政府的调解努力是分不开的。审理法院对本案给予了 高度重视,合议庭成员由 1 名副院长、2 名审判员、2 名陪审员组成。法院还对本案庭审 进行了全程录像。另外,法院、政府还积极与被告及控股股东进行沟通,最终取得了较 好的结果。 5、原告执著是基础 在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中,应当选择执著的受害者,但律师应引导受害者执著有度。 6、被告一方准备不够充分导致局面被动为案件和解创造了条件。 本案开庭时,原告无论在诉讼请求和证据方面都做了很大的调整,但被告代理人未 提出对新证据的举证期限等方式中断审判,以进行更为充分的准备。被告一味简单地否 认应由其承担责任,对原告要求的赔偿范围及相关证据等也未有针对性的提出异议。由 于被告一方准备并不充分,使其在庭审中出现被动、不利的局面,这也为其同意调解创 造了好的条件。 7、对敏感案件要低调处理 媒体进行跟踪报道有时对环境污染纠纷案的公正判决是必要的,从本人代理案件的 经验来看,媒体的介入是下策,对敏感案件低调处理有时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帮助项目业主构建 CDM 交易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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