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黄赞荣:帮助项目业主构建 CDM 交易结构
2011-04-09 01:42:1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81次 评论:0
帮助项目业主构建 CDM 交易结构
黄赞荣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是基于《京都议定书》而产
生的一种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机制,它的目的在于,通过允许发达国家的主体向发展中
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购买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以此来履行他们在议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温室
气体减排量交易(以下简称“碳交易”)已形成了可观的市场,与之相关的法律和实务随
之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以《减排量购买协议》(Emission Reductions Purchase
Agreement, ERPA)为核心的碳交易法律框架。不同于普通货物或服务交易的特点,这个
法律框架的规则比较复杂,而且不为中国的的 CDM 项目参与方所熟悉,也对 CDM 项目
业主的律师和顾问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基于此,本文在总结碳交易法律框架特点的基础
上,重点从 CDM 项目业主角度探讨碳交易的交易结构构建及律师提供法律建议时应关
注的关键点。
一、概述
任何商业投资,都或多或少要面对商业及法律上的风险,项目业主开发 CDM 项目
所要面对的风险更为多样和复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风险控制的决定因素是交易结构,
准确判断出具体的风险点,然后通过构建合理的交易结构将风险适当地在各项目参与方
之间进行分配,并准确地把谈判结果固定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中。在“双赢”目标下,为
让参与项目交易的各方都能获得预期的利益,一个基本原则是:让最有条件和能力控制
风险的一方去承担该项风险;对于像不可抗力一类的、各方都无法控制的风险,如果要
由某一方来承担,其最终的结果将反映在交易价格上。
CDM 交易的发展历程不过才十年左右的时间,国际交易规则尚未最后定型,而且作
为 CDM 交易奠基石的《京都议定书》将在 2012 年到期,《京都议定书》的后续协议尚
在谈判中,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确定性。对于 CDM 项目业主来说,项目的风险可分为:
(1)国际交易规则变动的风险;
(2)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风险;
(3)减排量买卖过程中的风险。
所谓国际交易规则变动的风险,一方面是指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EB)1对 CDM
规则的改动,可能造成项目审批迟缓甚至被拒绝2;另一方面是指《京都议定书》到期后,
1 EB 主要负责 CDM 项目的注册、方法学的批准和 CERs 的签发。
2 例如 EB 在 2009 年就暂停了对中国风电 CDM 项目的审批。
 后续条约所设定的规则可能发生变化,甚至可能如一些人担忧的那样,CDM 交易的彻底
终结。国际交易规则变动的风险,对 CDM 项目的参与方来说是无法控制的,属于不可
抗力的范畴,其风险如何分担,应当在《减排量购买协议》中予以确定。项目开发过程
中的风险,包括项目审批的风险、融资的风险、项目建设及调试的风险、减排量核查及
核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可以通过与碳交易买家、CDM 咨询公司、银行或投资方、工程
承包方、指定经营实体(DOE)等签订的合同来加以控制,按“让最有条件和能力控制
风险的一方去承担该项风险”的原则在各方之间进行风险分配。CERs 买卖过程中的风险,
则由项目业主与减排量买家之间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来加以规制。
二、CDM 项目的开发模式
一般而言,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有三种模式3:
(1)单边模式;
(2)双边模式;
(3)多边模式。
单边模式是指发展中国家的项目业主在未确定外国买方、没有发达国家的实体参与
的情况下独立实施 CDM 项目4。项目开发成功后,项目业主在市场上以现货方式出售项
目所产生的 CERs。在此模式下,项目业主出售的 CERs 均为现货交易,商务谈判可以有
更充裕的时间,项目业主对价格的话语权会更高些。但另一方面,单边开发模式使项目
业主完全承担项目开发的风险,因此需要对项目的商务前景有一个准确的判断。
双边模式指中国项目业主与发达国家实体共同开发 CDM 项目,或发达国家在发展
中国家投资开发 CDM 项目,项目开发成功后项目业主将产生的 CERs 出售给发达国家的
合作方。这种模式下,项目业主与外国买方之间的交易为一种期货交易,项目业主可能
获得外国买方提供的融资和技术转让。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 CDM 项目的开发都采
用了双边模式。
多边模式:多个发达国家政府或者企业5购买方共同投资设立一个基金6,由这个基金
出面参与 CDM 项目并购买项目所产生的 CERs,实际上这个基金是作为投资者的信托代
理人参与到项目中来的。国际基金购买 CERs 后,再按信托协议将这些 CERs 交付给投资
人以履行其减排义务。
项目业主在开发 CDM 项目时究竟采用何种模式,要根据项目业主的自身情况和项
3参见:中国 21 世纪议程管理中心、清华大学全球环境研究中心:《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与实践》,科学出版社
2008 年版,p25。
4 例如福建漳浦六鳌风电 CDM 项目。这个项目是中国单边 CDM 项目的首个成功案例,目前已经注册成功并获得 CERs
签发。
5 这类企业多为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它们往往没有足够的人力、资金等资源到发展中国家开展 CDM 项目的开发,
因而通过募集基金的方法集中力量到发展中国家开发 CERs 资源,以履行它们的减排义务。
6 例如世界银行负责运营的原型碳基金等。
 目的情况来确定。在这过程中,律师需要帮助项目业主谨慎评估其是否有融资需求、除
买方融资外是否还有其他融资渠道、项目开发成功的可能性等问题,还可以参考下面将
要讨论的有关现货与期货交易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三、CDM项目融资的结构
大多数CDM项目需要进行外部融资,项目业主在进行CDM项目融资时,可以考虑以下
方式来进行。
(1)买方直接融资
在碳交易市场中,不同的买家和金融机构对CDM项目的风险预测不同。政府、基金及
零售买家与一般私营机构相比,更愿意为项目提供前期的融资支持,多边的金融机构可
能更愿意在项目的早期进行期货交易,他们的价格相应也较低。目前,碳交易买方向项
目业主提供直接融资的方式包括承担所有开发费用、一次性预付、按期支付、分期支付
等方式。
a.承担开发费用,是双边CDM项目通常采用的模式。买家支付的开发费用主要包括与
CERs的获得直接相关的概念设计,项目设计文件(PDD),项目批准、审定、注册、实施、
检测、核查与核证等方面的费用。买家承担上述费用后,将通过降低交易价格的手段回
收所提供的融资。
b.一次性支付对价,国际买家在项目建设初期一次性的购买项目产生的所有的CERs,
并支付所有费用,投产后,国际买家对项目的所有CERs享有所有权。采取该方式,项目
业主的风险最小,利益最有保障,但由于可能出现的价格波动以及项目是否能够建设完
毕等不确定因素太多,国际买家一般不愿采用此方式。
c.按期支付,项目业主和国际买家签署CERs购买协议后,买家在实际产生CERs后按照
协议每年付款。项目业主可以用该收益向银行质押贷款或者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实践
中向银行贷款的项目较多,发行债券的较少。由于债券的期限一般较长,故发行债券的
好处在于可以将短期资金转化为长期资金。
d.分期支付,买方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即支付定金,项目建设完毕则按照协议支付余
款。采用这种模式时,国际买家一般侧重那些具备良好投资回报的项目,而项目业主可
以利用定金解决部分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
(2)咨询机构提供融资。
CDM咨询机构在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时,也会考虑给项目业主提供融资,由咨询方承
担项目开发过程中所有与CDM有关的费用,在项目开发成功后,参与CERs交易收益的分成。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2006年出台的《关于规范
中国CDM项目咨询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明确禁止咨询方参与CERs交易收益的分配,理
 由是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CERs的所有权为中国政府和项目
业主拥有。虽然该《公告》的效力遭到普遍的质疑,但只要该《公告》没有被废止,采
用前述融资模式就会存在法律风险。
(3)债务融资
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向银行举债的方式解决CDM项目的开发资金问题。除了以固定资产
抵押、第三人保证等方式向银行提供担保外,项目业主与外国买方签署的《减排量购买
协议》项下的项目业主收益权,也可以作为担保物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在此情况下,
谈判《减排量购买协议》条款时应考虑银行融资的因素,必要时可就协议条款与银行进
行前期沟通,征求银行的意见。
(4)股权投入
项目业主专门成立CDM项目公司,国际买家购买项目公司的股权,直接参与并经营项
目,同时获得项目股权和产权,并参与分享CERs产权。这种模式下,国际买家能够控制
项目,及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符合收益和风险相一致的规律。但按照我国《清洁发展
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只有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才可
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此规定,国际买家参股的比例不能超过49%这个
上限。
(4)融资租赁
由买方提供设备和产品,项目业主以支付租金的形式使用设备和产品,其所有权则
由协议约定。设备和产品的所有权一般是协议期间归外国买方所有,期满归项目业主所
有。设备和产品占投资比重较大的项目可以采取这样的模式。
(5)基金参与
国际基金直接参与CDM项目,并购买CERs。国际基金购买CERs后,再出按协议分
配给基金投资方。基金实力强大,能够承受项目的众多不确定因素,保证最终买家的资
金安全,且能够保障项目方获得稳定的CDM收益。
四、CDM 的交易结构
碳交易市场中,交易的基本形态分为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可以进一步细分为以下
几种交易结构:
(1)现货市场交易
(2)基于固定价格的期货交易
(3)基于浮动价格的期货交易
(4)未来交付核证减排量的预付款交易
(5)未来交付核证减排量的期权交易
 以上交易结构中,目前的碳交易市场较多采用前三种结构。7
a.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指的是,交易双方直接买卖 CDM 项目开发成功后获得的
CERs,交易的标的是已经 EB 核证的、已成功产生的现实的“商品”(即 CERs),因此买
家承担的风险很小,交易价格也就会比较高。在项目业主考虑进行现货交易的情况下,
CDM 项目可以做成一个单边项目,由项目业主独力开发,并将成功获得签发的 CERs 出
售。
b.期货交易是碳交易中采用最为普遍的形式。期货交易即是在 CDM 项目正式启动
前,或者在真实的 CERs 获得 EB 的签发前,项目业主就与买方签订《减排量购买协议》,
允诺在 CERs 获得正式签发后以某一特定价格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在一项期货交易
中,交易价格可以在达成交易时预先确定,也可以按实际交付 CERs 给买方时的市场价
进行交易,或者在协议中确定一个适用于未来的定价公式。期货交易中买方承担的风险
比现货交易要大,因而其价格也就会低。8
两种交易形态下项目业主的风险比较9
项目
期货合同
现货市场合同
融资
可能获得买方的资金
融通;
可以将《减排量购买协
议》的收益权质押融资。
所有项目开发费用由项
目业主投入。
市场价格风险
买卖双方共同承担
卖方承担
交付风险管理
存在交付不能或交付
不足的风险
没有交付风险
7 参见 CENTRO INTERUNIVERSITARIO DI RECERCA PER LO SVILUPPO SOSTENIBILE, PRESSO UNIVERSITTA
DI ROMA(意大利), Instituto Superion Tecnico(葡萄牙),Helio International(法国),全球环境研究所(中国):《中
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商销指南》,2007 年 9 月版
8 按照目前国家发改委的一个未成文规定,每吨二氧化碳当量 CERs 的售价不得低于 8 欧元。
9 资料来源:CENTRO INTERUNIVERSITARIO DI RECERCA PER LO SVILUPPO SOSTENIBILE, PRESSO
UNIVERSITTA DI ROMA(意大利), Instituto Superion Tecnico(葡萄牙),Helio International(法国),全球环境研究
所(中国):《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商销指南》,2007 年 9 月版
 与买方的合同
需按项目的实际情况与
买方谈判长期的购买协议
及融资协议
高度标准化的现货市场
合同
定价
协商的期货价格同时
能反映交易合同签署时双
方的风险分担和期望
按交易发生时的实际价
值进行确定
五、《减排量购买协议》的特点和形式
自 1997 年《京都议定书》签署后,国际减排交易协会(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Association, IETA)、世界银行、荷兰政府等机构及欧洲的碳交易买家,纷纷推出了各自
的《减排量购买协议》版本,并为开拓市场的目的对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机构展开
了启蒙教育。然而,这些出现较早的示范文本无一例外都是站在买家立场来规制买卖双
方的权利义务的,其保护力度呈现向国际买家一边倒的现象。2007 年,主要由发展中国
家律师起草的《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 CERSPA)示范文本加大了对项目业主的保护力度,但这个文本被采用的几
率仍然非常低。
不同《减排量购买协议》版本的条款各有特色,但它们也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包括:
(1)内容涵盖广而复杂。协议条款充分考虑了碳交易的特点,将碳交易过程所涉及
的几乎方方面面都纳入到了合同条款当中,像项目的审定及注册、基准线、检测、核查
及核证这些专属于碳交易领域的程序、规则都有专章进行规制,以确定其风险的分配方
式。这是由于国际碳交易法律框架缺失造成的10,在没有成文法律、惯例可以援引适用的
情况下,协议条款只能事无巨细对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所有事项加以规定。
(2)包含众多金融交易中常见的概念和框架。CDM 交易框架是在西方金融行业的
买家主导下构建的,金融买家从很多方面影响了《减排量购买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使
协议条款包含了许多金融交易当中常见的概念、框架及操作模式,从而也使协议比一般
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更加复杂。11
(3)几乎都以英国法为准据法12。由于现有的《减排量购买协议》几乎都由国际机
构或者外国买家的律师所起草,他们提供的版本中也都几乎选用了英国法作为协议所适
10 例如国际货物及服务贸易领域业已存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
语解释通则》等公约或贸易惯例。
11 何生,《如何理解和谈判 ERPA》,2010 年 11 月 3 日下载于互联网网址:http://magazine.caijing.com.cn/
2009-10-12/110279286.html
12 英国法系属于海洋法系,极少成文法律,大都依照先前判例来解决新的法律问题。由于碳交易是一项新型的交易,
在英国也难找到相应的判例。因此,《减排量购买协议》中所指的“英国法”,并非专指某一个判例或某一个成文法典,
而主要是指英格兰及威尔士的法律制度及法律原则。
 用的准据法。在现实中,由于中国 CDM 业主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相对弱势,谈判中也
很少有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准据法的成功先例。
六、《减排量购买协议》缔约过程13及风险管理
寻找买家过程:通常情况下,CDM 项目的业主在立项阶段就开始与减排量的购买方
进行接触,以确定合适的买家。在 CDM 市场寻找买家的途径是多样的,包括:
(1)主要的国际买家常采用招标方式来邀请潜在的 CDM 业主提出条件,通过竞价
方式确定最终的交易对方。这种情况下,像世界银行、荷兰政府这类大买家的招标文件
已经包括了《减排量购买协议》的全部条款,投标方被要求实质性响应这些条款,可谈
判的余地不多。
(2)购买方主动接触潜在的 CDM 项目业主。在 CDM 市场高涨的时期,各路买主
穿梭于中国各地的现象非常普遍,他们主动对潜在的项目业主进行启蒙,并对项目开发
提供大量协助。
(3)CDM 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来挑选购买方,这种方式在中国采用的机会较多,
主要是因为作为国有企业的业主必须遵守国有资产的监管规定所要求的交易程序。
(4)项目业主自己或通过中介机构(常常是 CDM 咨询公司)来物色购买方,这时
项目业主往往会准备一份《条款清单》(Term Sheet)或项目说明文件,邀请买家为项目
提供融资和参与开发。
定向谈判过程:一旦交易双方产生了交易意向,项目业主和潜在购买方将启动正式
的磋商。由于 CDM 交易都是以项目为基础的,而每个项目的情况千差万别,这个谈判
过程可能艰苦而漫长。在这个过程中,强势的买家通常希望获得独家谈判权,即要求项
目业主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与其他潜在购买方进行谈判,这时项目业主会被要求与 CER 购
买方先签署一个相对简单但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前期协议,以确定 CER 价格及其他核心的
内容。这种前期协议通常采用以下形式的一种或同时采用多种:
(1)独家性协议:双方同意在某一时段内只以对方为谈判对象;
(2)具有约束力的意向书:确定 CER 交易中的一些基本条款;
(3)条款清单:包含了《减排量购买协议》主要条款的主要内容,这些条款最终会
被纳入《减排量购买协议》中。
上述的前期文件虽然相对简单,但因为它包含了《减排量购买协议》的部分核心内
容,在谈判时律师需要帮助项目业主充分控制风险,同时也要帮助项目业主控制好文件
的有效期间,以免因约束期太长而使项目业主失去与其他潜在购买方的交易机会。
七、《减排量购买协议》的几个特殊风险
13 参见 UNEP RISOE Center:Legal Issues Guidebook to 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2004 年 6 月版)
 《减排量购买协议》本质上属于一种国际买卖合同,与其他普通的跨国货物或者服
务买卖合同具有共同的属性。但由于买卖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商品”——CERs,《减
排量购买协议》也就包含了属于它自己的一些法律风险。这些特殊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
方面。
(1)购买方主体资格
并不是所有外国机构都有资格成为 CDM 项目的买方。按照《马拉喀什协定》14的
规定,只有获得所在国批准参与 CDM 项目的企业,才能成为 CDM 项目的买家。因此,
在与买方正式展开谈判前,要核实买方是否获得了所在国的批准。如果买方无法提供政
府批准函,而项目业主仍决定与之签约的话,则须要求买方出具保证书,对其资格问题
承担一切责任,包括因此而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责任。
(2)购买选择权
额外 CERs 的购买选择权。“额外 CERs”是相对于“合同 CERs”而言,指一个 CDM
项目所产出的 CER 总量中,双方合同所约定交付的 CERs 数量之外的部分。在很多合同
中,买方单方拥有额外 CERs 的购买选择权(option),且在买方通知其不行使该选择权
前,项目业主不得与其他第三方进行额外减排量的谈判或交易。这种“霸王条款”式的
规定严重威胁项目业主的利益,需要审慎对待。项目业主最佳的选择应当是买方按合同
价格“照单全收”。
(3)产量不足
产量不足是指项目年度的 CERs 产量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年度交付量。许多合同约
定,产量不足将导致卖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从项目业主的角度来说,如果能使
买方同意,其可以从第三方项目中获得 CERs 来履行其交付义务,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4)联络人
CERs 买家常常要求,买方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 EB 被登记为 CDM 项目的参与方,
并且应成为就项目与 EB 和公约秘书处进行联络的联络人。买方的上述要求意味着,在
EB 签发 CERs 后,买方可以单方将项目产生的 CERs 进行处置,这无疑会对项目业主的
权利造成威胁。在这一问题上,律师应当极力帮项目业主争取,最起码要保障项目业主
能成为共同的联络人,以使 EB 在得到项目业主和买家的联合指示后才有权将 CERs 从项
目业主的账户中转出。
八、结论
CDM 的交易结构取决于 CDM 项目的性质,参与者的数量,以及项目融资模式。对
14《马拉喀什协定》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次缔约方大会于 2001 年通过的一揽子协议,具体规定了 CDM
的实施规则。
 项目进行充分评估,设计项目融资方式和交易结构对一个 CDM 项目的最终成功具有关
键的意义。对于一个 CDM 项目来说,《减排量购买协议》是帮助其实现最终目的的最为
核心的法律文件,对协议的条款需要作出慎重的抉择。
作者:黄赞荣
单位: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手机 13332891349,电子邮箱 huanggonglv@163.con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