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柏平:能源法的义务性规范(一)
谭柏平
内容摘要:在能源法律规范中,关于政府部门的职责与能源企业的义务这些义务性规范的内容占有主导地位。政府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能源产业规划与战略实施、能源结构调整、能源安全保障、农村能源发展等方面。能源企业在能源供应与服务、节能减排、能源储备、公平竞争等方面应承担积极的法律义务。
关键词:能源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能源企业;政府职责
在能源法律规范中,有关政府部门的职责与能源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些义务性规范的内容无疑是占有主导地位的,这是与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性、能源安全形势的严峻性相适应的,也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在能源法规范中义务性规范占主导地位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根据这类规范,主体必须履行自己的责任,或承担自己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给义务人规定的、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应遵循的必要行为的尺度。法律义务中的“必要性”是基于法律规范要求,义务人只应该这样行动,而不能按别的方式行动。也就是说,在该法律关系的范围内,没有别的选择。这里的“尺度”是义务人在规定的限度内严格地受约束,同时,法律规范确定了应该行为的准确界限。[1]不同法律对于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正是通过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的配置模式和运行机制来完成的。能源法律规范概莫能外。能源义务性规范是在能源法律规范中设定的为了实现特定的能源目的而按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积极行为的法律手段,表现为能源法律法规对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能源法律规范中,义务性规范无疑占有主导地位。这既与政府部门在能源领域的职责有关,也是能源企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履行社会责任或法律义务所必然要求的。
政府部门在能源领域的职责是能源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能源义务性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职责是对职务与责任的合称。职务是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在职务的范围内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力,即职权。责任是分内应做的事,履行相应的职责是政府部门应尽的义务,因此责任又与义务同义。可知,职责包含了职权与义务两层含义。所以对政府部门来说,如果不承担职务范围内的工作,不行使这些职权,就是失职。而承担职务范围内的工作,行使相应的职权,则是政府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当政府部门作为能源法律关系的主体时,其所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含在“职权”或“职责”之中,即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或履行职责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我国的能源与低碳经济发展应当明确政府的职责,要求政府在制定能源政策与能源规划中,应合理安排国家能源布局,优化能源结构,协调经济、能源与环境三者的关系;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能源管理工作。这些都是能源义务性规范的主要内容。
能源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能源企业,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能源法律规范中,对能源企业积极的法律义务的规范,亦即其义务性规范的内容,必然多于其授权性规范的内容。因为能源企业不同于普通的工商企业,在节能减排、能源安全与环境保护等艰巨的任务面前,能源企业应勇于担当,在能源立法中,就得偏重于对能源企业规定积极的法律义务或社会责任。
二、能源义务性规范中关于政府部门职责的主要内容
在能源法律关系中,政府部门的职责具有宏观性,政府部门义务性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在能源战略与规划方面的职责。包括能源战略与规划的制定、编制、评估和修订,以及组织实施与监督等。国家能源战略是筹划和指导国家能源可持续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的总体方略,是制定能源规划和能源政策的基本依据。国家能源规划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阶段性行动方案。(2)在能源综合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能源管理体制、职能协调、产权制度、能源进出口、统计、审计、标准化制定、能源预测预警机制的建立等方面。(3)在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方面的职责。主要体现在能源权属、能源市场准入、能源开发与利用的监管、能源基地建设、能源优惠措施的制定、环境保护等方面。如政府鼓励能源综合高效开发利用,发展分布式能源;鼓励发展清洁能源与低碳能源,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鼓励替代能源的开发;建立能源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4)在能源供应与服务方面的职责。主要是以监管者的角色维护能源供应与服务市场的有序运行。如促进能源基础设施和运输体系建设,建立多元供应渠道;对于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能源供应业务实行准入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依法对能源自然垄断环节实行专业性监管等。(5)在节能方面的职责。体现在对节能工作的引导、指导、督促、推动、示范、规范、激励等方面。如将能源节约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制定并实施节能政策措施;建立节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节能市场机制,培育节能咨询和服务体系,推行能源效率标识、合同能源管理、自愿节能协议和能源需求侧管理等措施。(6)在能源储备方面的职责。包括规范对能源储备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制定能源储备分类及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企业的能源储备;出资建立政府储备等。(7)在能源应急方面的职责。为了应对能源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价格剧烈波动以及其他能源应急事件,建立能源应急制度,维护基本能源供应和消费秩序,保障经济平稳运行。(8)在促进农村能源发展方面的职责。包括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农村能源规划;统筹城乡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的商品能源供应能力;优化农村能源消费结构;提高农村电网覆盖率;促进农村能源技术推广与服务等。(9)在能源国际合作方面的职责。为保障能源供应,维护经济安全,必须建立和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能源体系。如建立境外能源合作管理与协调机制,协调境外能源合作事务等。此外,政府部门在促进能源科技发展、行使能源领域的监督检查、对能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都得履行相关的职责。
三、能源企业的主要法律义务
为能源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能源企业不光要承担盈利创收的经济责任,还须履行社会、环境、政治等责任,并且特殊能源企业的责任要大于一般能源企业。[1]所以,能源企业在享有能源法上权利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应当承担积极的能源法上的义务。这些义务存在于能源开发、加工转换、能源储备、能源供应与服务等各个环节,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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