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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污贷款信息不透明令公众监督无从着手 为什么信息公开这么难?
2012-02-22 09:19:4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505次 评论:0
判断信息是否有价值,除了考虑时间、空间、数量与准确度等要素外,信息的流动速度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政府信息如同银行货币,只有加速其流动,才能创造巨大的效益。

 

  ■新闻述评

信息流动不畅,价值怎能体现?

陈媛媛

 

  商场上,一条有用的信息意味着商机,代表着财富。生活中,一条有用的信息能提供帮助,能带来便利。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更是一种资源。政府的行政管理、企业的经营决策、公众的生产生活必须建立在真实、及时、准确的信息之上。

 

  作为拥有信息优势、对社会负有指导责任和义务的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将信息沟通机制作为一种非管制性的治理工具,快速、全面地公开政务信息,并提供信息服务,实现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共享,完成信息社会赋予政府的重要使命。

 

  信息不公开,就无法实现价值最大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信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国家信息化或者建设信息社会的前提是政府实现信息化,而政府信息化必须建立在信息公开的基础上。

 

  在所有国家,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所有者和控制者,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目前有80%的信息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长期以来,受传统管制思维定式的影响,少数政府官员把对信息的拥有当作特权。这些信息大多处于不对外公开状态,严重影响信息开发利用及其价值最大化。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改革政府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面对突发环境事件,因为得不到来自政府方面的权威信息,或者信息太弱,甚至信息失真,公众就容易听信谣言。

 

  对于政府而言,如何在发现某种舆论动向时,公开足够量的、优质的信息以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引导舆论,是一门需要认真对待的必修课。

 

  对于企业而言,政府公开信息包括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这些信息对企业考察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经营,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

 

  对公众而言,政府信息公开为公众参与政府决策和治理提供有力的支持。政府公开行政机关的办事制度与程序,可以方便公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而公开可能影响环境和群众健康的信息,则有助于公众采取防范措施,并与政府一起对环境违法者施压,协助政府进行环境监管。

 

  信息及时流动,才能创造更大价值


  判断信息是否有价值,除了考虑时间、空间、数量与准确度等要素外,信息的流动速度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政府信息如同银行货币,只有加速其流动,才能创造巨大的效益。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规范性强、成本低廉、参与面广、效果明显等特点。这些信息经过“一点到多点”再向“多点对多点”的传播后,实现了快速流动,充分地调动起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各方按需所取,在与内外部信息进行整合后,经过研究分析,形成新观点,做出新决策,产生新信息,再次进入循环,信息的潜在价值可以被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

 

  实现信息高效流动,首先要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给“上传下达”、“各自为政”的传统管理模式和运行秩序带来严重冲击。各省市区、各部门受效能和业绩考评体系的影响,目标往往局限于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这种相对独立的运作模式并不利于发挥协同效应,不容易产生“1+1>2”的后果。为消除政府部门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弊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从2007年开始,环境保护部与金融部门联手,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一些系列环境经济政策,目的是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动,遏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一批超标违规的企业在出口、信贷、上市融资、环境表现评比等过程中感受到了来自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信息大多为单向流动、内部流动,降低了政策的有效性。

 

  其次,流动的信息必须是有效信息,而不是作用不大的边角余料。

 

  一直以来,信息公开存在办事制度型信息公开多,权利型信息公开少的问题,一些行政部门避重就轻,使得公开的信息缺乏实质性内容。

 

  因为部门职能、行政职权和公共服务等管理的信息公开难度较小,所以行政管理部门更愿意公开此类信息。这些信息作为固定内容,往往占据了主要位置,弱化了有用信息。

 

  而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特别是与污染物排放情况相关的信息,相关部门和企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公开、少公开甚至拒绝公开。

 

  在信息爆炸时代,这种无用或价值较小信息的大量存在,容易让人产生视觉疲劳,从而堵塞有效信息的正常流动。

 

  第三,有必要建立反馈机制,增强信息流动动力。

 

  虽然一些政府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是这样的沟通渠道多是单向的,反馈不足。由于双向通道、多路循环的信息流动渠道尚未建立起来,导致信息流动极其不畅。这如同人体循环,气脉不畅,自然百病丛生。

 

  我国对绿色信贷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对于银行公布绿色信贷信息的形式、内容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加上披露绿色信贷信息并不能为自身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效益,导致银行缺乏对外公布的动力,向环保部门做出反馈的机制也一直未能真正建立起来。

 

  因此,改变目前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需要及时修改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信息公开和反馈渠道,加大政府和公众监督力度。

 

  建立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机关陈旧的观念,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信息的价值,公开的意义。

 

  相对于西方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所走过的路,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之路才刚刚启程。我们将长期关注环境信息公开,希望引起政府、企业和公众的思考,推动国内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政府对污染企业违规行为的有效有力监管,还我们一个蓝天碧水的中国。

 

民间组织申请公开曲靖铬污染涉案企业信贷信息
谁能提供银行信贷不涉污证明?

于晓刚 陈渝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已施行近4年,但公众要获得真实的环境信息仍面临重重障碍。 CFP 供图

 

  为了解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背后的利益链条及云南省相关部门落实绿色信贷政策的情况,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及推广中心(以下称“绿色流域”)和全国其他数十家民间组织与银行及监管机构进行对话,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2011年8月29日,绿色流域联合23家国内NGO就曲靖铬污染事件,向16家中资上市银行发出公开信,希望了解各银行及分支机构是否与陆良化工及其两家关联企业有信贷业务关系,但截至本文发稿时止,只有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进行了回复,声明其与上述3家企业并无信贷业务联系。

 

  同时,我们还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称“绿色信贷政策”)和云南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内部规定,绿色流域于2011年9月、10月分别向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银监局和云南省环保厅提出“政务依申请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为陆良化工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信息及监管部门针对这一污染事件的应对措施,后收到上述3部门的书面复函。

 

  “商业秘密”不应成为挡箭牌?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为陆良化工提供贷款的银行信息及贷款情况。

 

  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依据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中有这样的条款:“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任意对外披露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有关信息。”

 

  在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艰难起步的过程中,“商业秘密”常常成为拒绝公开的主要借口。但实际上,“商业秘密”无论是在学术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是争议重重的。而就是这种模糊和难定义,让这个术语成了某些政府部门拒绝公开信息时频繁引用的“安全”词汇。

 

  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中就有这样的规定:“第二十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昆明中心支行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昆明中心支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可见,即使“为污染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在面对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已经造成巨大损害并可能造成更大威胁的公共环境突发事件(如曲靖铬污染)时,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商业利益也应该让位于公共利益。政府部门的选择,反映了其在公众利益和商业利益孰轻孰重方面的权衡。

 

  究竟该由谁来公开?

 

  云南省银监局认为,曲靖铬污染属环境污染重大突发事件,这一事件处理的相关信息与其没有主要关系,因此应向环保部门申请相关信息。

  曲靖铬污染虽然属于“环境污染”事件,但环保NGO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云南省银监局与曲靖铬污染事件有关的处理和应对措施内容及执行情况”。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联合发文的“绿色信贷政策”明文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要把落实环保政策法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与联动,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加强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改变‘企业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严格管理;将商业银行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要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贷款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

 

  这一文件中还有一系列有关商业银行对污染企业进行信贷控制的规定,而金融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履责情况负有监督职责。按照我们对这一政策的理解,鉴于银行金融支持与企业污染行为之间的紧密联系,金融监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在实现环境保护中都能够而且应当发挥各自不同的职能作用。


  我们向云南省银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是“金融监管部门”是否根据“绿色信贷”政策履行了其“金融监管职责”,“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显然,与这一信息有主要关系的部门应当是“金融监管部门”云南省银监局,而他们却把“球”踢到了环保部门门前。


  信息传递何时能通畅?


  环境保护部和人民银行200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绿色信贷信息共享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环境污染信息在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共享。


  在此之前,人行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共享企业环保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工作的通知》(2008)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


  上述文件要求环保部门应当以及如何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却没有提到人民银行是否应向环保部门共享污染企业的信贷信息。这种单向的信息传递,很难使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形成有效的合作,落实绿色金融政策。


  曲靖铬污染事件成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遗憾的是,在“商业秘密”、“政府职能范围”筑起的保护网下,公民对曲靖铬渣污染事件更深的根源仍然没有知情权。在环境和公众安全这样的重大利益已经受到破坏和危胁的时候,政府是否以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来应对公众对公共事件的合理诉求,这拷问着执政者的胸怀和智慧。


  (作者分别为云南绿色流域主任和项目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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