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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虹:浅议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适用(二)
2012-06-29 15:14:44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17次 评论:0
不仅自身得益还有利于保护全球生态环境,本身就是对环境权享有的过程。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一即指出“人类处于普遍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应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发展权应与环境权相协调,这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积极参加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国际公约、区域框架公约或双边协定等文件中,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本身的可持续发展,更为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发展中国家适用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相关建议
鉴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有重大意义,而其在发展中国家又适用不足的现状,应鼓励发展中国家积极引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此,本文对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适用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实践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七指出“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国际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国际社会对该宣言所确认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已达成了广泛共识,并得到大量国际文件和条约的确认,如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此,应敦促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支持以及技术援助,以缓解发展中国家在应对环境威胁时承受的经济技术压力,提高其应对环境风险的能力,而不应使该原则仅成为一句宣传口号。
(二)明确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及标准
由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本身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存在定义模糊的缺陷,因此明确其范围及标准成为完善该制度的当务之急。
本文认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不应只限定在一国国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应当跳出国界强调广泛意义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区域内相互影响的国家积极建立或加入到这一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多个国家参加到一个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必然要提出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本文认为,在有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参与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应当制定有差别的评价标准,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评价标准应适当低于针对发达国家的评价标准,同时,发达国家应肩负起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信息、技术、设备、资金等支持的责任,以达到逐步提高针对发展中国家评价标准的目的,从而使该区域的环境得到有效地改善;在只有发展中国家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则可制定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同时各发展中国家间应紧密合作,进行更广泛交流,制定评价标准提升计划,共同致力于本区域的环境损害预防。
针对各国订立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体规定中的“重大影响”等规定模糊的问题,本文认为其实际是关于跨界环境损害的标准界定问题。环境损害是近代环境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出现的新概念,但迄今国际环境法尚未对环境损害的定义及范围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的答案。关于跨界环境损害的概念散见于许多国际条约中,如1988年《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对环境损害进行了宽泛的定义“对此环境和生态系统内生物和非生物部分的任何影响,包含对大气、海洋和地球上生命的伤害”;2001年《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第二条(c)项规定‘“跨界损害'指在起源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或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造成的损害,不论各当事国是否有共同边界”;2006年《危险活动引起跨界损害的损失分配条款草案》原则二(e)项规定““跨界损害'指在起源国以外的另一国领土上或在该国管辖或控制下的其他地方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损害”等。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环境损害,狭义的定义局限于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广义的定义包括对构成文化遗产一部分的自然资源和财产的破坏,以及包括景观和环境设施的破坏……除了包括因环境受损而对人身的损害和对财产的损害外,还包括因预防和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更进一步的损害和对环境本身的损害”①,本文认同将环境损害的内涵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观点,为此认为,所谓跨界环境损害即是指一项活动所产生的有形后果已经超越行为所在国国界,给行为所在国领土以外的区域造成损害的情况,②该损害包括人身、财产、环境本身的损害。而对于开展项目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严重不利影响”等规定,本文认为其标准应认定为开展项目可能产生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对环境本身损害的影响。
① 姜晖.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6.
② 林灿玲.国际环境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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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三)确立行之有效的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机制
针对目前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的情况,本文认为,出了传统的互相监督机制外,还应当创设多种监督机制一保证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顺利及有效实施,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委托条约指定的国家来监督条约的实施;2、专门设立或指定国际机构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3、“报告制度”,即要求环境当事国必须定期向条约设定的或指定的机构报告它们履行条约义务而采取的措施,同时建立其他成员国报告制度。他国报告制度建立在相互监督的基础上,各成员国之间在他国派遣观察员或监督员,由他们定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报告,他国报告与成员国自己的报告共同组成“报告制度”,可以提高环境报告的可信度等。①在设立监督机构的情形下,应赋予监督机构相当权力,如通报缔约国不履行条约义务的情况、要求不履行条约的缔约国说明情况、敦促不履行条约的缔约国及时履行条约、制裁不履约缔约国等强制措施来充分保障条约的实施。
(四)加强发展中国家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由于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需要各国进行广泛的信息交流,因此本文认为,应继续加强发展中国家间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即共同合作,开展广泛的信息技术交流与研究,共同制定应对环境损害的对策;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发达国家应该在其雄厚的资金和技术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帮助,并且为发展中国家免费培养实施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工作人员,这是由国际环境法中的众多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区别对待原则以及发达国家对环境保护承担更多义务原则—所决定的。②
(五)提高发展中国家对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的认识
首先应当明确,发展中国家对跨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的回避或抵制的态度是不明智的,不能因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的理论与实践缺陷而因噎废食,而应当拥有对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正确认识,对其应持客观态度,接受并积极加入到有关跨界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去,以寻求与发达国家平等的对话权,承担自己的环境保护义务并维护自身的发展权与环境权,实现本国、本区域甚至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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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灿玲.国际环境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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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万霞.国际环境法案例评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5]万霞编.国际环境法资料选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6]王超锋.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问题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2004,(12).
[7]田琳.国际环境法中环境影响评价手段的实施问题研究[J].世界环境.2005,(5).
[8]青立花.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的实施问题及建议[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2).
[9]宋欣.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D].山东:中国海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10]姜晖.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11]张顺周.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D].江西: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Abstract: At present,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to apply insufficien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 but the system has great significance on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 for the promotion of applicable of the system in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should improve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ystem, clear the scope and standard of the system through legislation, establish an effective supervision mechanism, strengthening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exchanges between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system; developing countri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作者简介:刘虹(1990- ),女,江西赣州人,江西理工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2011级硕士研究生。
① 青立花.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的实施问题及建议[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2):148.
② 张顺周.论跨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D].江西: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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