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文波:可持续发展下的环境权探究及展望(二)
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或者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不例外,但能反映环境法律关系特点的主要客体是环境资源(物)和对环境有影响的行为。另外,在特定条件下,人(包括自然人、非自然人诞生的人造人、克隆人)可以成为客体。②也有学者指出环境权的客体就是“环境生态功能”,并且指出这是其唯一客体。并且基于以下4点理由:1、环境生态功能的特征,决定了环境权的客体。2、从区分环境权与传统法律权利的角度看,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3、从确立环境权的目的看,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4、从世界各国法律的表述看,环境权的客体是环境生态功能。③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环境权只有唯一客体即“环境生态功能”。上述四点理由笔者就不再一一详述,结合本文主旨,笔者就主要针对可持续发展原则框架下,“环境生态功能”的合理性进行主要论证。 1.“环境生态功能”保护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环境生态功能”价值是指通过土地、森林、水、大气等组成的有机统一体——生态系统所表现出来的对环境污染、破坏与冲击的容量、环境的舒适性、景观的优美性、可观赏性等生态价值。④我们从其价值中看以看出“环境生态功能”几乎涵盖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资源和环境的无害性要求的客体。我们可以把我们地球的整个环境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我们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维护我们这个整体系统的平衡性,这种平衡性不只是对于当代生态系统的平衡,也包括后代的生态系统的平衡。一切掠夺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都是对于这种平衡的打破,也就使得我们的“环境生态功能”难以保全,同时也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所以我们对于“环境生态功能”这一环境权客体的保护,是对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执行,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合乎这一原则的。 2.单一的权利客体,是对环境权保护的结构性优化 由于现在对于环境权的客体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混乱的局面。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将矿产资源作为环境权的客体,矿产资源属于财产,那么矿产资源是财产权的客体,还是环境权的客体,财产权与环境权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不同的权利,主张权利的主体会获得不同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进行选择,比较混乱。笔者认为自然资源属于财产,有财产权进行规制和保护,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不应再将此项权利纳入其规范范围内。而应该突出“环境生态功能”,有不少学者有这样的意见:“在传统的法律当中,环境资源的财产功能和价值已经基本得到保护,但是其生态价值和功能往往受到忽略。”⑤“环境生态功能”是一种抽象性的价值,他并不是通过一种实体价值来凸显他的价值性,而是通过一种独立的形式作用于我们的生活实践,并满足我们人类的需求,可以说他是一种抽象性,总括性的权利客体。这样单一的权利客体种类,涵盖了我们在环境权保护中应有的权利客体,这样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更加准确的应用于我们环境权的保护,有利于我们环境权的保护,也使得我们环境权的结构不那么复杂,得到了优化,让我们的环境权更加清晰、 ① 张文显著:《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版,第116页。 ② 蔡守秋著:《环境资源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85页。 ③ 邹雄著:《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4—8页。 ④ 邹雄著:《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5页。 ⑤ 李挚萍:《环境权若干实质问题再思考》,载《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43页。 145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明朗,也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3、“环境生态功能”的特性是可持续发展的本质体现 “环境生态功能”具有无形性、公益性、整体性、长远性等特征。①笔者认为这样对“环境生态功能”定位还是比较明确的,可持续发展主旨在于保护环境,不仅要满足当代还要满足后代的需要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发展要有一个长远性、整体性的规划,在这种规划下,我们要注意人类的整体公共利益。我们可以发现“环境生态功能”的特性无不包含在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中,所以笔者认为将“环境生态功能”作为环境权的客体,是切合可持续发展的本质的,也是有利于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坚定了将“环境生态功能”作为环境权的客体的立场,在未确定环境权的法律地位的当下,我们找准环境权的客体,才能体现出这个新兴权利的独特性,有了这个显著的客体,也能很具象的体现出其权利的独立存在价值,也能为我们的环境权入宪铺平理论之路。在讨论了环境权的客体后,关于环境权的内容,也值得我们深思。 (三)环境权内容 环境权的内容在学界也有很大争论,吕忠梅教授在《再论环境权》和《环境法新视野》中作了详细的阐明,她认为公民的环境权包括1、环境使用权,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使用权。将环境使用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2、知情权,这一项权利既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3、参与权,具体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过程,参与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过程以及环境保护制度实施过程,参与环境科学技术研究、示范和推广等,组成环境保护的团体参与环境保护的宣称教育和实施公益性环境保护行为,以及参与环境纠纷的调解。4、请求权,环境权中所包含的请求权,是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②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内容并不包含环境使用权:“环境权的内容含有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包含使用环境资源的权利。”③ 笔者认为将环境使用权排除于环境权之外有些绝对化,环境主体自然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生存,应该具有环境使用权。针对“排污的权利”,笔者认为“排污的权利”的权利主体大多数情形下为法人,前文笔者已经将法人排除于环境权主体之外。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环境使用权纳入环境权的内容是合理的,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环境应能满足人类需求,只是人类在获取环境利益时要注意限度,不可无限度的获取,这样会影响后代的环境利益。这里的获取环境利益,我们可以理解为使用环境的权利,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并无冲突,可以说是符合其要求的。 关于知情权,笔者认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环境权主体有权知道其所共同拥有的环境利益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因为基于他们的主体地位,他们有知悉自己能够继续享有此项权利的时间长度和空间广度。参与权也是环境权中不可缺少的权利,笔者认为参与权更适合为一种程序性权利,以程序性加以规范,这样才能保证其实施的正义性。环境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权利,要保证其基本的正义性,使我们的权利主体能够平等的使用这项权利,这就需要我们具有参与权,来监督我们环境权的实现,也是保护环境,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有利形式。请求权的纳入也无可厚非,环境权的存在,必然产生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如果权利主体不具备请求权,那么保护自己的环境权也无从谈起。权利主体通过环境请求权维护自己环境权益的同时,也为预防再次的环境污染起来警示作用,有利于环境利益的保护,这样又一次印证了可持续发展中维护环境的可持续性,需要每个环境权主体的共同努力。 笔者基本同意吕忠梅教授关于环境权内容的总结,但笔者认为环境权内容不仅要包括权利内容,义务内容也不可少。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合理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合理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④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合理的,这种义务是针对于环境主体,而不是针对环境权本身。基于上述权利、义务也就构成了环境权的内容。 以上是针对于环境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对环境权进行的理论构建。基于理论的探讨,思考环境权在我国的现状(主要针对于司法实践中无法利用环境权进行维权),笔者有了针对于我国环境 ① 邹雄等著:《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7页。 ②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31页,《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135页——139页。 ③ 邹雄等著:《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9页。 ④ 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82页。 146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权未来发展前景的展望。 三、我国环境权未来之展望 2003年6月25日对于环境权来说是一个特别的日子,这一天,法国政府内阁通过了伊夫·考蓬(Yves coppens)领导的宪法委员会起草的《环境宪章》草案。宪章共10条,2005年2月28日,法国议会通过了《环境宪章》,并使该宪章作为一个专门规定环境保护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为法国现行1958年宪法的一部分,并同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该宪章第一条规定了:“人人都有在平衡和健康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可以说法国在环境权问题的认识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这应该给我国这样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大国一定的环境权启示,笔者有以下四点建议: (一)将“环境权”入宪,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宪法性依据 笔者认为立法者应该看到当今社会对于环境权的确立的急迫要求,同时也是顺应国际发展潮流的必然要求,也有利于我国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中我们要将环境权写入即:“公民依法享有获得适宜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这样就给予了环境权以宪法性地位。环境权具有了宪法性权利后,就可以在民法中确立其与人格权、财产权等权利同等的法律地位的权利,在诉讼法中对于环境权的诉讼要求也于法有据。这些具体的立法实践可以使得我们的环境权得到强有力的国家强制力保护,更加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环境权益。我国在“十五大”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基本战略,这只是国家政策性的体现,不能完全体现其良好的延续性特征。如果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无疑是为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了宪法性依据。这样就可以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贯彻于我们国家甚至于民族骨髓的一种发展和振兴思想,这样以来对于我们中华民族无疑是一件造福千秋万代的事情。 (二)规范国家环境权主体地位,建立非人类自然体代理制度 国家作为环境权主体的必要性,笔者已经在环境权主体中加以论述,这里就不作重复。国家环境权是一种委托代管权,是全体公民为了更多的保障自己的环境权益而通过宪法,赋予国家保护和管理环境的权利。那么国家环境权的权利来源是来至于人民,人民在服从国家环境利益管理和分配的同时,也应该具有监督国家行使环境权的监督权。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中,我国似乎只是强调了人民对于国家的服从,而忽略了人民对于国家行使环境权时候的监督。这就是需要改进的地方,我国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国家环境权的行使,同时给予人民以实际的监督权,提高人民的监督意识。 由于非人类自然体的特殊性,建立非人类自然体的代理制度很有必要性。为一个没有意志自由的权利主体,通过何种手段为其表达权利,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秉承着谨慎探索的态度加以对待,其代理人应该是以国家为中心,加以民众的参与,形成一个以国家公权力为保障,人民私权利为线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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