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p; 115933 128706 129507 130248
辽宁 89186 91810 93704 94862 二、形成原因 (一)认识原因 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产生的认识根源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讲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存在。人类中心主义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理论。自古希腊以来,人类中心主义在人类历史文明的进程中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确实也曾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具有浓厚的宗教和哲学色彩。早期基督教的教义把上帝看成是一切的主宰,而人类是上帝唯一拯救的生物,是大自然的主人。其他一切生物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利益而存在。古典哲学中传统的主客二分法也曾使得人类一度以自我为中心而忽视了对大自然的保护。这些背景使得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以征服自然为核心,把自然看成是征服的对象。他们相信,只有征服自然,才能获得人类利益的满足。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类在发展的进程中对大自然的索取远比给予要高的多。这种无视大自然规律的做法必然导致自然环境的恶化,进而影响人类自身的生活和生存。 而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1979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是,环境保护的意识还没有深入人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齐头并进的二元发展模式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环境保护意识的淡薄使得大众对发生在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不管不问,根本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事关自己的切身利益。 (二)经济原因 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经济原因很明显。环渤海的辽宁、天津、唐山等城市是中国的老工业基地所在地,大量的工业污染是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虽然现在这些老工业基地正在逐渐转型,淘汰原有的旧的机器设备,但是毕竟这些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污染物还在不断的排放。改革开放以后,这些地区步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由于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速度,经济的高速发展必然带来环境问题的大量出现。而经济发展模式大都停留在粗放型的经济增长阶段,导致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这些原因综合导致了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产生和不断严重。 (三)体制原因 环渤海地区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和我国的行政管理模式有很大的关系。我国的行政管理是单向的管理模式,环境问题大都按照行政区划进行管理。环渤海地区涉及到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内蒙古、山西等省市,而这些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大都独立展开,没有进行有效的配合和支援。环境保护工作的孤立进行和环境要素的分散性之间的矛盾导致了在这种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下,环境问题很难得到彻底的解决。 (四)法制原因 我国目前和环渤海环境问题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狩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中国的海洋政策》白皮书、《渤海碧海行动计划》等。另外环渤海各级省市政府还有大量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其中国家海洋局、环渤海的辽宁省、山东省、河北省和天津市,借2000年7月26-29日在大连举行“东亚海洋环境保护与管理计划”第七次指导委员会会议之机,结合该计划使渤海示范项目的正式启动,深入讨论了渤海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的严峻现实和今后面临的挑战,探讨了为环渤海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能采取的资源开发与管理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拯救措施,环渤海区域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渤海海洋环境立法、管理和保护的现状。2001年10月国务院又批复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此项计划是以恢复和改善渤海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为立足点,以调整和改变该地区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基本途径,陆海兼顾、河海统筹,以整治陆源污染为重点,遏制海域环境的不断恶化,促进海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努力增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确保环渤海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目标。其日程表分别为2001年至2005年,使海域环境污染得到初步控制,生态破坏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2006年至2010年,海域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生态破坏得到有效控制; 2011年至2015年,海域环境质量明显好转,生态系统初步改善。 但是,一方面,由于立法机关不尽相同的立法目的,已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呈现各自为政的状态,无法形成完整有效的法律体系。而且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过于宏观,很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主要针对海洋环境的共性,而渤海是我国大陆近封闭的唯一内海,具有封闭海的典型特点。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差的特点,令执法者在海洋环境执法过程中无所适从。此外,我国的有关海域资源的使用、海岛立法都远远滞后于现实的情况,导致在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的治理中出现了没有有效的法律可以使用的尴尬局面。 而大量存在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往往又存在维护地方经济利益,难以达到有效协调的问题,使得在处理环渤海地区的环境问题时出现依照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 第三章 环渤海经济圈环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 (一)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地位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而且体现在政治方面,我们从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论述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经济方面的作用 环渤海经济圈地区在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毋容置疑。新中国刚刚建立时,中国的工业基地大都集中在环渤海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唐山等地的工业基地等。这些工业基地的发展为新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即使是在今天,这些老工业基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还起着巨大的力量。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环渤海地区的经济发展也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一些高新技术产业也在环渤海地区落户。而环渤海地区丰富的资源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以北京和天津为首的大量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存在为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人才和技术支持。2005年,环渤海地区市长联席会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