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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 炜.农民环境知情权问题研究(一)
2011-04-09 00:48:02 来源: 作者: 【 】 浏览:4866次 评论:0

曹 炜

 

摘要:对农民环境知情权的保护是保证农民对环境事务的参与,顺利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本文首先分析环境知情权的内涵和价值,指出对农民环境知情权保护的重要性。随后对农村社会以及农民的具体特点进行分析,考察这些因素对农民环境知情权的保护和实现的影响。最后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和看法,指出,要实现农民环境权的保护,必须根据农村社会以及农民的具体特点,设计出一套完整的理念和制度相结合的农民环境知情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农村环境问题    农村社会    农民    农民环境知情权

 

 

农村环境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解决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农村环境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的处理,就会威胁到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的可持续、协调的发展,阻碍和谐社会的建立。然而,总体而言,我国以城市为中心,以污染防治为重点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体制无法适应农村环境问题特殊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路径应该是内生型的,通过作为主体的农民的参与,实现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治理。而要实现农民对农村环境事务的参与,就必须实现对农民一系列环境权益的保护:对民主参与的保护,都可以转化为对主体参与的权利的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1]要实现农民对农村环境事务的参与,就必须实现对这些权利的保护。本文以农民的环境知情权的保护问题为突破口来分析农民的环境权益的保护问题。之所以选择农民的环境知情权保护问题,因为这不仅是实现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前提与保证,更是提高农民民主参与能力的关键。

一、环境知情权概述

环境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环境知情权又称信息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这一权利即是国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2]尽管“环境权”仍然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但是环境知情权却早已作为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得到了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肯定。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欧共体以及众多的国际条约都对环境知情权进行了保护。例如,美国用《信息自由法》、《阳光下的政府法》以及专门的环境法律——《紧急计划和公众知情法》构建了一个保护公民环境知情权的法律体系,而欧共体则在1998年通过了专门的公约——《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奥胡斯公约》)。从权利的诉求以及回应的互动结构来看,环境知情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权利主体具有获取信息的诉求,如果主体缺乏领悟信息的能力,抑或缺乏要求得到信息的动机。环境知情权就无法在权利诉求的层面上产生。二是社会必须提供有效的回应,必须对提供信息的主体施加义务,提供权利主体需要的信息,否则环境知情权就无法得到真正的实现。三是必须有救济权的存在,否则环境知情权一旦遭到侵害,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环境知情权存在的价值和作用主要表现在控权和平衡法律上的相关利益上。首先,环境知情权保证了政府的廉洁和高效,有效的控制“政府失灵”和“权力寻租”情况的出现。“一个清廉的政府才能真正为国民服务。但建立清廉的政府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更需要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3]公民参与环境事务的基础是建立在“公共信托理论”以及“生态契约理论”基础之上的,政府管理环境事务仅仅是基于全体公民的授权和委托。因此,政府应该接受公民的监督和制约,而监督的前提就是政府信息的充分的公开。公民接受、获取环境事务的信息,参与环境事务的管理,不仅是民主的实践,也是民主的洗礼。因此,可以说,对公民环境知情权的保护,不仅是对权利的保护,也是建立一个高效廉洁政府的有力保证,更是对社会进步、社会发展的推动和促进。其次,环境知情权更重要的作用是平衡了多方的利益需求,为环境正义的实现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当环境问题被放在一个更为广阔的社会学的背景之中进行观察时,抽象的“人类全体”被细致的分解为了具有复杂的利益冲突的社会群体和阶层。在很多情况下,环境问题往往伴随着强势个体对弱势个体的压迫、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压迫、强势国家对弱势国家的压迫。环境正义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逐渐兴起的。因此,为了避免在环境利益上的失衡,需要给予社会各个利益集团,尤其是弱势的利益集团以平等的权利保护。具体来说,需要各方利益的平等的表达,给予同样的话语权。而在这个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对环境知情权的保护显然是保证各方平等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给予各方以平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才能保证对环境事务的充分的参与和讨论。

农村环境问题关系到八亿农民的福利、关系到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实现,更加关系到国家的安全。要实现执政党和政府建立“五型社会”的目标,就必须关注农村、农民的环境利益的保护问题。而按照社会分层的理论,农民阶层居于社会分层的底层,属于社会的弱势和边缘群体,最容易成为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的受害者。因此,要实现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的目标,就必须扩展将公民环境知情权的理论具体的放到中国化的特定背景下考察,通过对农村、农民具体特点的研究,提供一套具体的、合乎实际的支撑环境知情权的理论和制度体系。

二、农村、农民的特点与环境知情权的保护

权利在脱离了抽象的语境进入具体的社会情境中时,就不得不依赖更为广阔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习惯等复杂的条件。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权利所有者的诉求以及社会的回应,因此,权利的进步,背后隐含的是一个社会整体的进步。意味着经济的发展、政治民主的进步以及权利文化的进步。因此,将抽象的环境知情权放在中国农村社会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中来考察时,就必须具体的考量影响农村社会的成员——农民的权利诉求的具体的各种变量。具体来说,这些因素主要有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农民缺乏维护自身知情权的动机;农民普遍的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环境保护的知识;农村社会封闭的信息结构,阻碍了环境信息的传播;农村社会缺乏制约的权威结构,使得利益群体的恶意行为得不到监督和制约。

(一)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农民缺乏维护自身知情权的动机

行使权利,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遵循成本收益分析的逻辑。权利的行使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这在某些情况下就成为了农民行使环境知情权的障碍。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大量的农民长期在贫困线徘徊,这使得生活水平的提高成为了农民生活的主题。因此,滥用化肥、农药、生长素,进行掠夺性的资源开发,往往被农民视为是符合自身的根本利益的行为。从物质上讲,人类对与外在世界的需要,是具有层次上的差别的。马斯洛通过需要的金字塔理论描述了需要的层次。人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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