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海峰[1]
摘要:促进本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是各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而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因此创设提升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法律激励措施就成为可再生能源立法在制度设计环节的重要任务。上述情况对于正处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初期的中国而言,同样适用。本文通过对中国目前可再生能源产业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现状的介绍,提出了分别适用于产业发展资金积累期和技术发展同质竞争期的法律激励模式,以期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与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产业与技术、配额制、强制购买制、比较研究
刚刚过去的2006年,对于中国的能源产业界,特别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界而言,是一个值得纪念的年份。因为在2006年1月1日,中国第一部规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正式施行。该法是立法者在结合中国的经济、社会、能源与环境条件,并吸收借鉴了国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由于其开宗明义地在法律中规定了“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2],因此曾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人士认为该法的颁布为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与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曙光。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了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与技术发展的现状后,我想我们就不应对可再生能源法的作用抱持过高的期待。因为就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立法仅注意到了产业发展资金积累期的制度设计,却忽略了对技术发展同质竞争期的制度引导与规制,这显然不符合可再生能源产业与技术发展的周期和规律。[3]为详细说明笔者的这一观点,我们首先有必要审视一下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与技术发展的现状。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与技术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定义,在中国,所谓的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受到技术路径的限制,目前在中国人们主要采用将可再生能源转化为电能或者热能的方式利用此种能源,因此所谓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一般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和可再生能源供热行业。下面,我就以风力发电为例介绍一下中国风电行业的现状与风电技术的发展。 中国风电行业起步不晚,但步伐迟缓,至今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和世界风电发展的差距却在加大。就行业整体而言,存在着规模偏小、产业化程度低、发电成本高、专业化人才稀缺、研发力量薄弱、核心技术落后、市场发育嫩稚等缺陷。早在1995年,原国家电力部就提出,到2000年我国风机规模要达到100万KW,但截至2004年底,总装机容量仅为76.4万KW,与全国电力装机占比为0.14%,远远落后于世界风电产业的发展水平。尽管全国已建有48个风电场,分布在20多个省、市、自治区,但平均每个风电场的装机容量不足1.5万KW,远未形成规模效应。[4]中国的风电开发早于印度,但目前无论是装机容量还是设备制造中国都远远落后于印度。目前印度的风电装机容量有211万kW,而且印度自产的大功率风力发电机已经实现自给甚至出口国外。[5] 再看中国风力发电的技术水平。通常从技术成熟的角度看,可再生能源技术可分为已经经济可行的技术、靠政府激励实现产业化的技术、正在研发的技术以及未来的技术等四种类型。[6]由于风力发电的核心技术集中在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与制造环节,因此可以说风力发电机技术的成熟度就代表了一个国家风力发电技术的整体实力。以风力发电机组技术含量的不同为标准划分,目前国内外的主流技术由低到高依次为:1.传统式带齿轮箱异步交流发电机结构;2.双馈式绕线型异步发电机结构;3.直驱式变速恒频永磁风力发电机结构。[7]以风力发电机组单机发电量的不同为标准划分,目前国内外的风力发电机主要有:1.小型机组(100KW以下);2.千瓦级机组(100KW-1000KW);3.兆瓦级机组(1MW-2MW)4.多兆瓦级机组(2MW以上)。目前,中国的风力发电机制造产业已经掌握传统式带齿轮箱异步交流发电机结构,在结构技术上处于向双馈式绕线型异步发电机结构过渡的阶段;在风力发电机的单机容量上,已具备制造小型机组的生产能力,正在开展千瓦级机组的研制和兆瓦级机组的预研制工作。就技术发展的总体水平而言,中国风力发电机的设计制造水平还较为落后,国内目前能生产的最大单机容量只有750kW,已成为国际主流机型的兆瓦级机组在我国尚处于研制阶段,目前大型风机只能依赖进口或与外商合作生产。 通过以上介绍我们看到,无论是风力发电行业还是风机制造技术,中国都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而要想摆脱这种局面,唯一可行的路径就是加大全行业的资金投入,一方面扩大风电行业在全国电力行业系统中的发电量占比,使风电成本能够逐渐降低到可以同火电、核电等主流发电商相竞争的程度;另一方面提高风电领域的原创性技术进步,以制造出高效的大型风电机组,降低高昂的设备引进成本。由于中国目前的风电行业在电力行业整体占比中份额过低,发电成本远高于火电、水电和核电。对于现有的风电企业而言,通过商业利润积累的方式实现扩大再生产并增加技术研发投入的常规发展模式根本无法达成前述的目标。只有通过创设有利于风电企业资金积累和技术进步的法律激励机制,才有望解决上述难题。下面笔者试通过对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两种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资金积累与技术发展的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提出适用于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现状与未来的制度选择。 二、两种可再生能源强制制度模式介绍
该制度的代表国家是英国、澳大利亚,它在美国的部分州也有适用。配额制是在国家(地区)总量目标的基础上,“为了确保实现每年所要求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每个责任主体(通常是供电企业)都要承担一定的份额(称为配额标准),即每个供电企业有义务从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收购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8],其规制的对象是作为电力市场主体的各个供电企业,即向最终电力用户提供电力的公司,而不是国家或地区整体。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使可再生能源产品有了最低的市场需求量,从而人为的制造一个可再生能源产品交易和营利的环境,使项目开发商、生产商有了研究、投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的动力。 与国家(地区)总量目标制度类似,配额制只是一个目标性的制度,其本身无法运行,而通常与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相结合实施。在可交易的可再生能源证书制度下,“每张可再生能源证书代表一定数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由政府监管机构发放给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可再生能源发电商有两种产品可以出售:所产电力和可再生能源证书,所产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电力一样竞价上网,而可再生能源证书价值代表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常规电力的差价,是可以出售的独立商品。建立证书系统后,供电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