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有是、不是和不完全是三种态度;关于准物权的类别或范围,有的认为权利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为准物权,有的认为特别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渔业权、矿业权、取水权等)为准物权,也有的认为物权取得权(如优先购买权、期待权等)为准物权,还有的认为准物权的标准与类型非为单一,以上三种或其中的两种均可界定为准物权;关于准物权在物权法上的地位与规范方式,有的主张不予规定,有的主张应当且只宜作出原则规定,也有的认为应当作出较详细的规定。
[16]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5页。 [17]周珂、翟勇、阎东星:“中国和平崛起与自然资源物权化”,载《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第一届学术研究会论文集》(非正式出版物),2004年6月5日。 [18]曹明德、徐以祥:“中国民法法典化与生态保护”,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第22页。 [19]周珂、翟勇、阎东星:“中国和平崛起与自然资源物权化”,载《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第一届学术研究会论文集》(非正式出版物),2004年6月5日。 [20]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21]周珂、翟勇、阎东星:“中国和平崛起与自然资源物权化”,载《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第一届学术研究会论文集》(非正式出版物),2004年6月5日。 [22]龙翼飞、周珂:“海域物权与相关物权的立法考量”,载尹田主编:《物权法中海域物权的立法安排》,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44—45页。 [23]王利明著:《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除了“特别法上的物权”之外,也有“特别物权”、“特许物权”等类似的说法,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都主要是从这些物权产生的法律依据而言的。 [24]肖卫:“自然资源使用权若干问题探讨”,载《学术界》(双月刊),总第119期,2006年第4期。 [25]崔建远著:《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页。 [26]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版,第87页。 [27]为使问题简单明了并突出重点,本文在此没有讨论担保物权的问题。 [28]本文认为,这种类型的权利,究竟是称为准物权还是特别法上的物权,都不重要。 [29]张璐:“论自然资源物权”,载《2001年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基地会议论文集》(非正式出版物),2002年12月。 [30]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载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8153,2007年4月9日访问。 [31]所谓物权者,乃系指特定之物归属于一定权利主体之法律地位而言的。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页。 [3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1—633页。 [33]徐涤宇:“环境观念的变迁和物权制度的重构”,载《法学》2003年第9期。 [34]第一种类型的海域使用权仅是从狭义上理解的,第二种类型的权利也可归属于广义上的海域使用权的范畴。 [35]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36]龙翼飞、周珂:“海域物权与相关物权的立法考量”,载尹田主编:《物权法中海域物权的立法安排》,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42页。 [37]龙翼飞、周珂:“海域物权与相关物权的立法考量”,载尹田主编:《物权法中海域物权的立法安排》,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版,第4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