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建议在渔业养殖权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捕捞权;国家海洋总局要求删去渔业养殖权,而农业部要求删去海域使用权。[55]经协商,国家海洋局也不再坚持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最后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草案五次审议稿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将渔业养殖权,依据渔业法的规定修改为:“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适用渔业法等法律规定;渔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随着2007年3月16日我国《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有关《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争论可暂告一个段落。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56]这是对海域使用权的原则性规定,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并且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57]该条规定没有整体提出渔业权的概念,这是一个进步,与本文上述讨论的结论吻合。但是把不同性质的两种权利——养殖权与捕捞权——不加区分地一并在“准物权”条款中作了规定,这可以说是《物权法》的一个遗憾之处。况且根据特别法优先原则,养殖权首先应该适用于《渔业法》的规定,而《渔业法》又是从行政管理而不是从物权的角度来对养殖权进行规范的,这样就完全抹杀了养殖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作者简介 谭柏平,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环境法方向,导师:周珂),现任北京工业大学经管学院法学系讲师,兼任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环境法。近年来,撰写了十几篇学术论文发表在《法学杂志》、《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学院学报》、《环境资源法评论》、《中国海洋报》等刊物上,其中两篇为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参撰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实例与解析》、《物业规范管理教程》(副主编)等著作与教材。 [1]戚道孟:《自然资源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49—59页。 [2]王利明、杨立新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270页。 [3]戚道孟:《自然资源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4]戚道孟:《自然资源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5]韩乐悟:“鱼、空气和国家——渔业权论争背后的法理冲突”,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bm/2006-12/31/content_504226.htm,2007年1月4日访问。 [6]宋宗宇、胡海容:“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研究”,载http://www.riel.whu.edu.cn/show.asp?ID=1700,2007年3月30日。 [7]高飞:“物权立法与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改革的现实选择”,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8]对于村或镇的人民政府、村或镇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这三者中究竟谁是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学界意见不一。 [9]个人可以取得相对有限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10]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12—614页。 [1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31页。 [12]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页。 [13]用益物权是指独立于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参见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页。 [1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511页。 [15]例如:关于准物权在性质上是否为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