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资源是一种重要类型的自然资源,了解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共性与一般规定,有助于对海域物权制度作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内涵的不同观点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它是自然资源其他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基础,因为自然资源主体及其权限规定如果模糊和混乱,会直接影响国家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秩序,会造成人们开发利用资源的秩序混乱。有学者综合有关法律规定,从两个角度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进行分析:[1]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二是自然资源的他物权(又叫自然资源的他项权利)制度。 本文认为,这种划分方法以及自然资源他物权制度的提法有待进一步商榷。因为,这是完全运用私法中的物权理论对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进行的内部划分,不能包容权属制度的全部内容。他物权是与自物权相对应的概念,在民法上他物权与定限物权或限制物权是同义语,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2]也就是说,除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就是他物权。从他物权的内部结构来分析,它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两种。这样我们回头来看就可以发现,自然资源的有些权利形态就无法在上述的他物权制度中找到合适的位置,有些在自然资源的使用或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如海洋生物的捕捞权、海底采矿权等,既不是用益物权,也不属于担保物权。何况该学者对上述的自然资源他物权制度进一步划分为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与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制度,[3]这种分类是否合适,也是值得探讨的。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应该包含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各种权利形态。从性质上讲,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既有私法的因素,也有公法的成分,带有公私法兼顾的性质。纯粹从私法的视角与纯粹从公法的视角阐释自然资源权属制度,都是不全面的。从内容上讲,它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二是与自然资源利用有关的权利制度(或称自然资源使用权制度)。 1、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 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对自然资源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4]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是法律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内容及所有权的取得、变更、消灭等进行的一系列实体和程序上的法律规定的总称。该所有权是绝对的、排他的,是不容他人侵犯的一种对世权。在我国,除少数自然资源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之外,绝大部分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边界划定方面,主要是划清自然资源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哪些属于国家所有,哪些属于集体所有,主要是通过立法和完善自然资源所有权确权登记制度对其所有权的边界进行界定。 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同于民法上的私所有权。传统上国家所有权的伦理道德价值是最高的,按照这样一种伦理价值和道德观念,个人财产权利要时刻服从国家需要。然而,从民法理念的角度讲,尤其是经过了人文主义革命、工业革命和启蒙思想运动这三次人类社会伟大革命的法学理念,则恰恰认为人生而平等,不是要扩张公共权力,而是要扩张个人权利。国家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是一种与民法上的私所有权大相径庭的公所有权。它不能为私人的利益行使,而只能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但一直以来,我们习惯把国家所有权混同于民法上的所有权,从而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上的困难。[5]其实,国家往往集三任于一身,国家既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也是自然资源的管理者,还是自然资源的经营者,这三种角色不能错位。国家在行使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时,其身份与私所有权的所有者的私法身份并没有区别,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至于所有权主体不明、多头管理和“国家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恰恰是三种身份错位或不到位造成的。要使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真正实现,必须把公法上的国家对资源的行政管理权和私法上的对资源的所有权进行分离。[6] 改进和完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制度是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一是要采取措施保护自然资源的集体所有权,防止国家公权力侵犯集体所有权的行为;二是落实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代表。“集体所有”是个相当抽象的概念,我国学者对其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单独所有权;其二,集体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并且依照平等、自愿原则来行使所有权;其三,集体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财产应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财产享有股权或社员权。[7]“集体所有”概念的多义也造成学者对集体所有权代表理解上的分歧。[8] 在我国,个人一般来说不能作为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