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6年度环境质量状况气环境:2016年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全年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等四项污染物浓度均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2016年全省酸雨污染程度基本稳定,全省酸雨频率为56.2%,比上年(58.0%)下降1.8个百分点;降水pH均值为4.75,较上年(4.93)下降0.18。 水环境:2016年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四水干流水质整体稳定,浏阳河、邵水等支流及洞庭湖湖体的水质局部有所提升。419个地表水省控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的断面376个,占比89.7%。较上年(109个可比断面)相比上升0.9个百分点。2016年全省14个地级以上城市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8.6%,较上年上升1.3个百分点。 声环境:2016年全省14个城市的道路声环境质量总体处于“好”水平;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上处于“较好”水平;14个城市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90.5%,与上年持平;夜间达标率为71.3%,较上年略有降低。 一、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2016年全省14个市州所在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1.3%,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5.8%,中度污染天数比例为2.3%,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0.6%。影响1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是细颗粒物、臭氧和可吸入颗粒物。按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评价,14个市州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排名从好到差依次为:吉首、怀化、永州、郴州、张家界、岳阳、娄底、衡阳、常德、邵阳、益阳、长沙、株洲和湘潭。 表1 2016年全省1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16年,14个城市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值均优于二级标准;除郴州和永州外,其他12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均超过国家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均超过二级标准;一氧化碳和臭氧无年均浓度评价标准值,不予评价。详见表2。 表2 2016年全省14个城市环境空气中污染物浓度年均值
备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CO取全年城市日均值的第95百分位浓度。臭氧取全年城市日最大8小时均值第90百分位浓度。 2、降水 2016年,全省14个城市中,除张家界和吉首市外,其余12个城市均出现酸雨污染,占比85.7%。全省酸雨频率为56.2%,比上年(58.0%)下降1.8个百分点。全省14个城市降水pH年均值在4.11~6.53之间,全省平均值为4.75,较上年(4.93)下降0.18。全省除益阳、岳阳、常德、吉首和张家界5个城市外,其余9个城市的降水pH年均值都低于5.6,占城市总数的64.3%。详见表3。 表3 2016年全省城市降水监测结果
二、水环境质量状况 1、全省概况 2016年,全省在湘江、资江、沅江、澧水、长江、环洞庭湖、珠江、洞庭湖、洞庭湖内湖、城市景观内湖及大型水库共设置省控断面419个。监测结果表明,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四水干流水质整体稳定,洞庭湖湖体、浏阳河、邵水等支流的水质局部有所提升。419个地表水省控断面中,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的断面376个,占比89.7%。其中达到Ⅰ类水质标准的断面17个,占4.0%;Ⅱ类水质断面272个,占64.9%;Ⅲ类水质断面87个,占20.8%;Ⅳ类水质断面29个,占6.9%;Ⅴ类水质断面10个,约占2.4%;劣Ⅴ类水质断面4个,占1.0%,详见表4。 2016年我省境内的国控断面调整为88个。其中,河流断面72个,湖库断面16个(洞庭湖湖体断面11个,东江水库断面2个,大通湖、西毛里湖和水府庙水库断面各1个)。2016年,我省88个国控断面中,Ⅰ类水质断面2个(白廊、头山),Ⅱ类55个,Ⅲ类17个,Ⅳ类11个(六门闸及洞庭湖湖体10个断面),Ⅴ类2个(三角洲、南嘴),劣Ⅴ类1个(大通湖)。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84.1%,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为1.1%。 表4 湖南省2016年省控断面水质类别统计表
按单因子评价法,2016年,全省14个地级城市的29个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为98.6%(水量加权平均),较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29个饮用水水源地中,28个水源地达标,占比96.6%,与上年持平(均系益阳市龙山港断面锑超标) 2、主要江河水质状况 2016年主要江河水质监测断面由98个调整为376个。376个主要江河省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368个,占97.9%;Ⅳ类水质断面6个,占1.6%;Ⅴ类水质断面2个,占0.5%。与上年同期可比断面相比,全省原有98个江河省控断面水质无明显变化,Ⅰ~Ⅲ类水质断面96个,占98.0%;Ⅰ~Ⅲ类和Ⅴ类水质断面比例比上年分别增加1.0%,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减少2.0%。影响全省河流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砷和石油类等。个别断面存在镉、六价铬、高锰酸盐指数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月监测浓度超标现象。 湘江流域:水质总体为优,180个省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176个,Ⅳ类水质断面3个(马家坪电站、红星村和黑石渡),Ⅴ类水质断面1个(三角洲)。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97.8%。其中,干流43个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支流137个断面中,133个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占97.1%。 资江流域:水质总体为优,44个省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43个,Ⅳ类水质断面1个(支流志溪河断面总磷超标)。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97.7%。 沅江流域:水质总体为优,92个省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91个,Ⅴ类水质断面1个(支流舞水的林化桥断面总磷和溶解氧不达标)。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98.9%。 澧水流域:水质总体为优,干支流23个省控监测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长江湖南段:水质总体为优,5个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环洞庭湖河流:水质总体为优,26个省控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24个,Ⅳ类水质断面2个(华容河的六门闸、藕池河中支入境)。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92.3%。 珠江流域:水质总体为优,6个断面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 3、主要湖库水质状况 2016年主要湖库水质监测断面由11个调整为43个。43个湖库监测断面中,Ⅰ~Ⅲ类水质断面8个,占18.6%;Ⅳ类水质断面23个,占53.5%;Ⅴ类水质断面8个,占18.6%;劣Ⅴ类水质断面4个,占9.3%。影响全省湖库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石油类。 洞庭湖湖体:2016年,洞庭湖湖体监测断面由11个调整为12个。洞庭湖湖体水质总体为轻度污染,营养状态为中营养。12个断面中,Ⅳ类水质断面10个,Ⅴ类水质断面2个。主要污染物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五日生化需氧量。与上年同期可比断面相比,洞庭湖水质呈改善趋势。其中,总磷的年平均浓度下降24.7%,Ⅳ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63.6%,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下降63.6%。 洞庭湖内湖:洞庭湖内湖20个断面中,Ⅲ类水质断面3个,Ⅳ类水质断面10个,Ⅴ类水质断面4个,劣Ⅴ类水质断面3个。主要污染物为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石油类。营养状态指数评价结果表明,6个断面属中营养,13个属轻度富营养,1个属中度富营养。 城市景观内湖:城市景观内湖8个断面中,Ⅲ类水质断面2个,Ⅳ类水质断面3个,Ⅴ类水质断面2个,劣Ⅴ类水质断面1个。主要污染物为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石油类。营养状态指数评价结果表明,3个属中营养,3个属轻度富营养,1个属中度富营养,1个属重度富营养。 大型水库:大型水库中,水府庙水库为Ⅲ类水质,东江水库为Ⅰ类水质。营养状态指数评价结果表明,水府庙水库1个断面为中营养,东江水库2个断面均为贫营养。 4、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 2016年,14个地级城市的29个饮用水水源地中,28个水源地达标,占比96.6%,与上年持平(均系益阳市龙山港断面锑超标)。29个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为98.6%(水量加权平均),较上年提高1.3个百分点。 与上年相比,益阳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从0%上升至53.6%,其余13个城市达标率均保持100%。 三、声环境质量状况 2016年,全省14个城市的道路声环境质量总体处于“好”水平;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上处于“较好”水平;城市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90.5%,与上年持平;夜间达标率为71.3%,较上年略有下降。 1、城市道路交通噪声 2016年,14个城市的道路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在61.8~70.9分贝之间,平均值67.7分贝,超过70分贝的测点所占比例为32.8%。 全省有8个城市的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划分为一级,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好”,占统计城市总数的57.1%;5个城市为二级,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较好”,占统计城市总数的35.7%;1个城市为三级,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一般”,占统计城市总数的7.2%;无四级和五级的城市。详见表5。 表5 2016年全省14个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状况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2016年,全省14个城市的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在49.5~56.2分贝之间,平均值53.5分贝,超过55分贝所占比例为31.0%。 全省14个城市中,1个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等级为一级,区域声环境质量为“好”,占统计城市总数的7.1%;12个城市为二级,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占统计城市总数的85.8%;1个城市为三级,区域声环境质量为“一般”,占统计城市总数的7.1%。详见表6。 表6 2016年全省14个设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均值统计表
3、城市功能区环境噪声 2016年,全省14个城市共147个功能区噪声测点的监测结果表明,14个城市的功能区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在41~72 分贝之间,夜间平均等效声级在35~65分贝之间。14个城市的功能区噪声昼间平均达标率为90.5%,夜间平均达标率为71.3%,各城市昼间达标率为68.3%~100%,夜间达标率为38.3%~100%。详见表7。 表7 2016年全省14个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结果
信息来源:环境监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