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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破获倾倒废酸案,刑拘倾倒人,追捕产废企业负责人
2013-07-16 09:37:2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50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记者 周迎久 通讯员 冯涛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条文解析  

                                              
  1、“行为人”指的是哪些人?


  赵秉志: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行为人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2、“明知”在法律中应当遵循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实践中如何认定?


  赵秉志:“明知”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关于“明知”的内容、程度、标准等问题,理论上存有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的理解和把握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知道”是指确切知道、确实知道,而“应当知道”从某种程度而言就是“可能知道”,但司法机关通过大量证据可以确实充分地判定行为人确实知道。


  对于“应当知道”,可以允许一定程度的推定,司法人员可以根据相关的客观事实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当然,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应当除外。


  徐平:所谓“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实践中,一般是结合当事人应具备的常识、所处环境、对特定事物的认知等综合因素认定。


  从证据的角度看,这里的“行为人”和“他人”的自身供述很重要,其他方面也很重要。例如,第三人的言词证据,许可证是否出示过,这里的“两个人”是否处于“地下”状态,是否此前受过环境污染方面处罚,费用是否明显异于一般应收取的费用等等,也能证明“明知”。


  3、具备怎样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提供”或者“委托”?


  赵秉志:这里的“提供”,应该是行为人自己不对危险废物加以处理,而是将危险废物直接给与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与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一旦行为人将危险废物直接给与这些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与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即可认定为“提供”。


  “委托”是指行为人将自己处理危险废物的事务托付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与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代为处理,只要行为人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务托付给无资质、无能力的个人或者单位代为处理,即可认定为“委托”。


  徐平:“提供”是与“危险废物”连接起来理解的;“委托”是与“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连接起来理解的。


  4、在适用本法条中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赵秉志:《解释》第七条是为了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与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处置这一行为的打击力度,而对此种情形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这条司法解释操作性比较强,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但是,在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认定与处理时,也还必须严格遵守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以及一般理论原理,应该清楚,这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只是对于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一种情形的认定与处理,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远不止这条司法解释所描述的这一种情形。


  法理探讨     

       
  1、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需要具备怎样的要件?


  赵秉志:应将本条规定与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及一般理论结合起来理解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简单来说,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复数的行为人。行为人两人以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第二,共同的犯罪行为。一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二是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构成一个行为的整体,共同指向危害社会的结果;第三,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相互联络沟通,形成共同的犯意。


  徐平:主观方面,“行为人”和“他人”都明知所经营的是危险废物,但依然坚持其经营行为。客观方面,两方的行为包括相互沟通协商、利益分配以及“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外在行为,以及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标准。


  2、以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将受到怎样的处罚?


  赵秉志:以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各个行为人的罪名一样,都是污染环境罪。应确定共同犯罪人的共犯关系与性质,即,是属于教唆犯、主犯、从犯、胁从犯的哪一种,从而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相应的刑罚。


  按照《刑法》的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法条启示       

     
  1、这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赵秉志:首先,这条司法解释大大便利了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的司法实践操作。另外,这条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例如,对于犯罪人而言,他们应该明白,他们期望以该种行为逃避刑罚打击的道路已经行不通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面对这种行为应考虑以共同犯罪处理;对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而言,应该知道将此种情况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这条司法解释出台,将对环境执法和司法提出哪些要求?


  赵秉志:有了这条司法解释,相关机关必须注意环境行政执法与环境犯罪刑事司法的衔接。《解释》出台后,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实践中存在《解释》第七条的情况后,应将案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司法机关也应非常明确地将此种情况作为犯罪处理。


  3、以目前的环境形势来看,是否有必要加大刑罚手段的运用?


  赵秉志:就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环境污染形势,以及环境犯罪司法实际状况而言,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应加大刑罚手段的运用。但从刑法本质而言,它毕竟是补充性的、第二次性的。刑法只是保障法,因此在处理环境犯罪时,要始终坚守刑法谦抑精神、罪刑法定原则,一切都要在遵守法治的前提下进行。

 

     


  永年县倾倒废酸案发现场一片凄凉,执法人员对倾倒车辆及存储液体进行扣押、检测。 中国环境报记者周迎久摄


  ■执法者言


  严厉的法律,有望成为污染制造者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可以让排污企业有所忌惮,不敢对于我们珍视的环境再胡作非为。


  邯郸市环保局局长崔红志:


  “两高”司法解释必将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深入贯彻执行“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类似环境犯罪行为,邯郸市将以此案为突破口,深入追查,严厉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在全市营造浓厚氛围,形成强大震慑力,为下一步彻底解决污染环境问题奠定基础。


  永年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


  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要有个结果。比如,在处置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如果要追究刑事责任,还得物价部门评估经济损失数额,环保部门界定污染程度。而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如果用定量的数字来体现,很难在短时间内计算出来,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污染案件不了了之。现在,新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在实际执法工作中,以前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只是行政拘留,行政罚款,“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执法程序、惩罚措施、处置力度都不一样了,更加便于公安部门配合环境执法。


  有了法律做后盾,环保、公安联合执法,共同参与,保障了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调查取证,第一时间进行刑事责任追究。


  永年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庆社:


  此前,也曾有不法分子利用雨天将成吨的废酸排入下水道,结果废酸随雨水溢出,整条街道都变成了红色。这些废酸还随着雨水流入路边的草坪和庄稼地,造成行道树、大片草坪和庄稼枯死。由于造成的损失达不到定罪标准,只好对这种事进行治安处理。现在根据“两高”的最新司法解释,完全可以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


  ■案情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近日联合破获一起非法倾倒废酸破坏环境案件。目前,涉案当事人已被刑事拘留。


  布控——


  生产标准件在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全县有13个乡镇150多个村庄生产标准件,生产企业达1800余家,年产量达280万吨,是全国最大的标准件生产销售集散地。


  在发展特色产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亟待整治。生产标准件的原料是钢筋,由于存放条件受限,很多钢筋表面生有铁锈,除锈过程就必须使用盐酸。而用过的废酸怎么处置?成了一道环保难题。


  早在2011年,永年县环保部门就开始对标准件行业进行专项整治,通过筹建酸洗中心对废盐酸和含酸废水统一收集、统一处理。在酸洗中心建成之前,环保部门要求所有涉酸企业必须建立废酸处理池、中和池、沉淀池;对原料酸的购进、处理建立完备的台账;在原料酸更新和废酸处置时必须申报,并且在环境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更新、处置。


  这些措施的出台,使企业非法偷排废酸和超标酸洗废水的行为得到一定的控制。“但是,随着集中整治和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个别企业为节省成本,仍旧偷排、偷倒、私自处置废酸,只是其行为由就地偷排、白天直排变为向异地转移倾倒、夜间(雨天)偷排等隐蔽方式。”永年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说,“这种由明转暗、由固定转为移动偷排的方式,让环境执法更加艰难。”


  今年6月初,永年县环保局环保监察中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东洺阳村民兵训练基地附近一处废弃的厂院里偷排废酸。


  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这个偷排点,见到了一个排放废酸的渗坑,并当即取样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渗坑内所含废水pH值呈强酸性。


  据悉,平日里,很少有人来到这处废弃的厂院,而且在围墙下面挖洞排放又比较隐蔽,一般很难发现。鉴于这些特点,环境执法人员判断,违法分子很有可能还会来这里偷倒废酸。永年县环保局决定在此布控蹲守。


  7月10日,记者跟随环境执法人员再次来到现场,刚走近这个废弃厂院,便闻到了一股苦臭味。在废弃厂院较为隐蔽的窑坑,里面依稀可见未渗干的不明液体。现场可以看到,由于废酸的强腐蚀性,造成渗坑周围几十米内的树木已经全部枯死。


  抓捕——


  “要抓住偷倒废酸的不法分子并不容易。”姜树立说,为了抓现行,执法人员全部都更换了便装,除了对这个排酸点加强巡逻外,还在3个重点时间段进行蹲守:凌晨3~6时;中午12~15时;晚上20~23时。


  在连续蹲守了20多天后,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


  6月25日晚20时许,一辆搭载可容纳5吨液体的白色福田汽车悄悄驶入东洺阳村,径直奔向已经驻守了执法人员的偷排点。


  虽然偷排点的院子很大,但汽车轻车熟路地开到了院子南边的围墙下。调头,停稳,司机走下车来,随即将车后罐体的阀门对准围墙上的一个洞,正当他转动阀门想要将罐中液体排出时,周围忽然冲出七八个执法人员,“别动,我们是环保派出所的!”……


  环境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经过连续多日的排查蹲守,终于把偷倒废酸的违法分子逮个正着。随即,执法人员对他进行了现场询问、取证等一系列手续,并转交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


  被抓获的男子赵某,今年59岁,东洺阳村人。今年3月,赵某受雇到村子附近的一家盐酸厂工作,主要负责运输、处理废弃盐酸。这些废弃的盐酸本来应该被回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但赵某却将这些危害性极大的废盐酸直接排放到洺河中。而抓获他的这天晚上,已经是他第7次驾车偷排废酸了,没想到被守株待兔的执法人员给抓个现行。


  目前,赵某因非法倾倒废酸已经被永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侦破——


  据河北省环保厅的有关专家介绍,废酸直接排入土壤会对土壤造成污染,影响树木、农作物等植物生长,甚至枯死;如直接排入水体,会造成地表水污染,一旦长期大量排放则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危害,应该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据悉,案发当日,赵某非法倾倒废酸约5吨。后经公安部门进一步审讯得知,赵某自6月20日至案发当日,他在不具备任何资质的情况下,负责运输废酸,4天时间共倾倒7次,累计约35吨。而据了解,这些废酸属于危险废物管理范畴。


  赵某受雇的这家盐酸厂,主要从事原料酸批发和销售。据赵某供述,他本人为这家工厂所雇用的工人,2013年3月才到这家工厂上班。根据公安部门进一步审讯得知,赵某的偷排行为直接授意于盐酸厂负责人,不是赵某单纯的个人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对于本案造成的污染损失有多大,还需要进一步审理,但显然,盐酸厂负责人已经涉嫌共同犯罪。


  盐酸厂负责人在得知自己“闯下大祸”后,便连日逃离了本村不知去向。目前,公安部门已对这家盐酸厂负责人开展了网上追捕。


  声音——


  6月28日下午,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看守所内,59岁的赵某捶胸顿足,懊悔不已:“早知道事情这么严重,说啥也不能干呀!”


  面对记者,赵某一再表示,“我真不知道后果这么严重,知道的话,给多少钱也不干。”据赵某说,他在这家盐酸厂打工,每月可挣2400元。谈到当时的情形,赵某说,“我以为就是倒点废酸,别的啥都没想。我都快60岁了,年轻时都没犯过错误,这么大岁数了还犯错误,我后悔死了。”


  启示——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而接收危险废物者,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


  对永年县这样一个因废酸而头疼的地区,《解释》出台后,仅就“共同犯罪”而言,将会给执法工作带来怎样的变化?给产废企业又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永年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告诉记者,关于废酸和酸洗废水排放污染环境问题,主要涉及三个主要环节:一是原料酸经营单位,二是原料酸使用企业,三是废酸运输单位及个人。在这三个主要环节中,企业相对固定,但由于点多面广,完全监管到位相当困难,废酸运输倾倒又具有流动性、隐蔽性,彻底控制目标更是难上加难。《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的进一步明确,对解决这一难题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对于发生在永年县的这起废酸倾倒案,目前,执法人员正在努力通过深入追查,坚决追究涉案企业及其他一连串相关责任人,争取通过一案多获,在社会上形成更为强大的震慑力。


  姜树立说,新的司法解释的实施,增强了环境执法人员惩治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信心,对企业也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起码让企业老板从内心知道,污染环境不仅是罚款了事,弄不好还会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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