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江河污染事件责任人获刑
据新华社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7月16日对两名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负直接责任的环境监察官员做出一审判决。两人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一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2012年春节前,蓝群峰利用担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之便,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2.05万元;2011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前,韦毅利用其担任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其监管辖区内的一些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两万元,为他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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