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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担责有何法律依据?
2011-11-24 09:50:5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罗文翠 【 】 浏览:1137次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一条规定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也正是产生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依据。


  国务院2005年12月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对政府的环境民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出境水质达到考核目标。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这一规定为政府承担民事责任奠定了法律基础。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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