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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责任有哪几种?
2011-11-24 09:52:0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张建伟 【 】 浏览:1360次 评论:0
政府环境责任在我国目前主要体现为两种:环境监管责任和环境公共服务责任。


  环境监管责任是政府在环境领域的一种基本的责任。这一责任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变化。例如,随着对环境有限性的认识加深,环境监管已逐渐从消极的政府干预转变为积极的政府干预。


  环境公共服务责任是政府在环境领域的另一重要职责。因为环境具有供给的普遍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的特点,所以环境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市场或私人是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只能由政府负责提供。


  除上述两种主要责任外,政府环境责任还要兼顾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公平和正义、促进公众环境参与、防范环境风险等内容,这亦是社会公众的环境公共需求。


  现实中,这些方面的政府环境责任还是比较欠缺的。例如,促进公众环境参与方面,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前提要件,但目前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还需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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