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采矿产资源遭处罚
【案情】 2007年8月,某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承包了本村20亩荒地经营果园。2008年5月,王某在自己承包的荒地北侧采砂进行销售,被发现时已采砂80余立方米,破坏地表土350平方米。 国土资源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依据《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依法处以王某5万元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1.7万元。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懂法而违法的案件,其教训是深刻的。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可见,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采登记审批手续,经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开采活动。 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侵犯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破坏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属于非法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不仅维护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对类似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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