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省国土资源厅为C县王家湾金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6年9月~2006年12月,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1.7056平方千米,采矿权人为昌隆工贸有限公司。2006年12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2007年8月,获A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延续,并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07年8月~2017年8月。
2009年6月,经群众举报,A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组,对C县王家湾金矿涉嫌越界采矿问题进行调查。经查,C县王家湾金矿自2007年以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经调查认定,C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场共4个,还有8个堆场和公路、水池、临时公棚等附属设施。经委托,A省地矿局某地质大队对该矿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进行鉴定,确认越界开采金矿石量34716吨,金属量为37841克,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614.9163万元。
在充分调查和鉴定的基础上,A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了C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的违法事实,且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嫌非法采矿罪。2009年8月,A省国土资源厅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A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12月依法吊销C县王家湾金矿采矿许可证。
【评析】
本案是一起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越界采矿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C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而且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其违法情节严重。A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定性准确。鉴于该矿越界开采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A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该矿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适当。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有证乱采”的违法行为,规范了矿产资源开采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