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被告人在调解书上签字
本报讯 云南首例涉刑事公益诉讼案日前有了结果: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因采矿破坏植被的戴望相、班志华等6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因采矿造成的损失40余万元,同时向当地村委会赔偿8.8万元用于恢复植被,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
公益诉讼人云南省安宁市国土资源局起诉称:2010年,被告戴望相、班志华、李绍奎、张洪新、杨勇、毕加文等6名被告人在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小组落水洞进行非法采矿,案发后安宁市国土资源局对6名被告人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了查处,除了扣押1014.01吨磷矿外,大部分被盗采的磷矿未能追缴。经云南省矿业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44.3512万元。公益诉讼人认为,6名被告除了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公诉机关调查,2009年6月,浙江人戴望相和他的一位广西朋友班志华,从云南省安宁市小箐口村小组副组长李绍奎处得知,小箐口村落水洞山坡的地表下有大量的磷矿。同年10月,两人与该村小组签订了承包260亩荒地的合同。
自2010年1月13日起,戴望相、班志华邀约杨勇等人以种桉树、挖树塘为由,在没有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和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破坏林地、非法采矿的违法活动。其中:戴望相负责组织挖掘机;杨勇负责运送平时日常所需的生活物资和过磅验收;毕加文负责看守工地和开具从落水洞山场运输磷矿的单据;张洪新负责所开采磷矿的品位,指挥挖掘机采矿、发运矿石;班志华负责协调、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等。
去年2月1日,安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了戴望相等人的非法行为,立即对形成的1号采点进行制止,并下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戴望相等人非法盗采的磷矿1014.01吨,价值9.09万元。然而,他们仍未停止非法行为,继续盗采磷矿量达7500余吨。去年8月,6名被告人相继被逮捕。
日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表示,经该省云林司法中心鉴定,6名被告人非法采矿的地方属于生态公益林,林权归集体所有,优势树种为地盘松。而云南省矿业协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显示,戴望相、班志华等人非法开采的磷矿价值46.45万元,盗采的磷矿先后销往云南昆阳等地,案发后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扣压的磷矿外,大部分未能追缴,被毁坏的林地至今未能恢复。
据了解,此案曾被两次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警方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才决定对本案的被告人进行追诉。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及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在庭审中,戴望相、班志华等5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只有曾任村民小组副组长的李绍奎声称自己没有参与采矿,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
公诉机关表示,出示的证人证言中有多种说法:有人说,李绍奎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收取了好处费;有人说,执法人员来检查时,李绍奎为戴望相等人通风报信;有人说,李绍奎帮戴望相等人雇佣小工到山上去探矿、采矿,小工的费用都是李绍奎支付的;还有人说,李绍奎多次收了戴望相等人的钱。但是,对于这些指证,李绍奎都拒不承认。
李绍奎的辩护律师表示,这些证人都不是该案的核心知情人士。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显示李绍奎参与此案的行为是在2010年2月以前,那时还没有开始采矿。公诉机关出示的相关证据也很模糊,没有直接能够指证李绍奎的证据。而且,此案的焦点在于是否非法采矿,而公诉机关指控李绍奎的证据与这个焦点关联性不大,应该宣告李绍奎无罪。
“我是通过介绍去煮饭的,帮他们看看采矿场而已,知道他们非法采矿,但没想到那么严重,会被公安机关抓起来。”毕加文在法庭上说。而杨勇则表示,他是帮着班志华做事的,班志华雇他,供他吃住,到最后他也没拿到一分工资。最后,除李绍奎外的5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均属良好,法院因此从轻处罚。
经过庭审,法院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李绍奎的证据不足,判其无罪。其余5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戴望相和班志华在共同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人是从犯。法院判处戴望相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班志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杨勇、张洪新、毕加文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5000元。△
(曹红蕾 王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