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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文婷 李希昆「云南区域经济与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探讨」(一)
2011-03-31 23:00:59 来源: 作者: 【 】 浏览:6680次 评论:0

 

梁文婷*   李希昆**

 

【内容提要】旅游是一个经济性的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作用巨大。旅游的发展与资源保护是最大的利益一致者。云南省是旅游资源大省,旅游业又是云南的支柱产业之一。由于目前无论从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是从地方层面的地方法规都缺乏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出现了盲目开发不考虑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云南旅游业的发展。云南要实现区域经济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主题词】区域经济  旅游资源  可持续发展  立法

 

The research on legal problems of regional economy in Yunnan province and tourism resourc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bstract:Tourism is a economic industry which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regional economy development .Tourism development and resources protection have common interest .Yunnan has abundant tourism resources and tourism is one of the support industry .For lack of interrelated regulations of tourism resources exploitation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of ignoring tourism sustainability and so that to restrict the tourism development of yunnan province .Yunnan has to perfect interrelated regulations to actu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regional economy and tourism resources.

keywordsregional economy  tourism resourc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egislation

 

2006年6月5日,中国第三届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发展论坛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珠江源头拉开帷幕。[①]旅游的合作与开发是本次论坛三大主题之一。与会专家介绍,泛珠会议将出台关于旅游合作的规划,泛珠区域的旅游开发可以借助一个统一框架,共同开发实现共赢。

“泛珠三角”区既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经济体,也是一个独具特色的旅游圈和旅游带。区域内既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文化资源,又有广阔的旅游消费市场和文化消费群体,各省区旅游经济发展各具特色和优势。[②]旅游是一个经济性的产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关联度大、综合性强,能极大地带动和拉动区域经济的增长、财政增收、老百姓致富。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贫困落后地区多数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但同时也多是旅游资源富集的地区。通过开发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贫困地区旅游资源富集的优势,而且能够通过旅游开发及旅游业发展,带动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脱贫致富,摆脱以往部分地区因贫穷而破坏生态,越破坏越贫穷的恶性循环,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一、云南旅游业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云南的旅游业,作为全省的"五大支柱产业"之一,自1998年来,实现了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产业体系已基本形成,旅游业在全省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云南旅游业的发展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对外开放、服务业发展、脱贫致富及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都做出了重要贡献。旅游业已成为云南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又为云南旅游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云南省的旅游资源以山河壮美、风光绮丽;民族众多、风情各异;历史文化悠久、古迹丰富;区位优势突出、“两种资源”(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品位较高、互补性强而著名。云南省是旅游资源大省,旅游业又是云南的支柱产业之一,在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云南省旅游局局长罗明义介绍云南旅游现状时说,2005年,全省接待海外旅游者达到150.3万人次,比上年增长36.5%;旅游外汇收入5.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接待国内旅游者达到6860.7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4.1%;国内旅游收入386.2亿元,比上年增长15.6%;旅游业总收入达到430.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③]

近来,省委、省政府也将进一步做大做强旅游支柱产业,全面建设旅游经济强省作为云南省今后的任务和目标之一。在2006年4月28日召开的云南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上,云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白恩培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云南省刚刚出台了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准备用5年时间将云南省初步建成旅游经济强省。到2010年,云南省旅游业总收入将力争突破800亿元,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的国际旅游集散中心,以及中国和亚洲地区重要的国际旅游目的地。”[④]

二、云南区域经济与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必要性

云南省上述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旅游的发展与资源保护是最大的利益一致者。旅游的基础是环境,没有好环境就没有旅游的发展。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主要对象,也是发展旅游业的前提和基础。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旅游者吸引力的大小,首先取决于其旅游资源的丰富程度尤其是有否特色。云南具有高富集、高品位、极具特色的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这是云南旅游业能成为支柱产业的前提和基础。

保护旅游资源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和保护旅游业。由于目前无论从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是从地方层面的地方法规都缺乏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出现了盲目开发不考虑旅游资源的可持续性等问题,已严重制约云南旅游业的发展。应该认识到,如果我们的环境与资源被无限制地、毁灭性地、掠夺性地使用和开发,环境与资源的破坏必然又导致进一步的贫穷,这样一个国家、地区将永难摆脱生态失调、环境退化和资源枯竭带来的灾难。[⑤]如果不构建合理的法律机制来进行规制,其结果势必丧失云南在未来旅游市场上的品牌效益,也难以保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及十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而且泛珠区域的旅游开发合作、将云南省初步建成旅游经济强省目标的实现,法律的规制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立法需求来自于现实需要,法律存在之根本原由在于能为社会现实和变化着的社会提供秩序支持。区域经济和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障。以下本文将对制约云南区域经济和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三、制约云南区域经济和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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