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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菡潇:论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
2012-12-12 09:30:16 来源: 作者: 【 】 浏览:2542次 评论:0
 周菡潇        
               摘要:“生态文明建设”这一概念丰富和发展了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和谐社会理论。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能源资源的消耗者,也是生态环境的直接影响者。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研究分析我国企业责任并提出完善措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旨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相对成熟的法律法规,对我国企业承担责任的完善进行了一些思考和建议,这是本篇文章的创新点。
    关键词: 生态文明建设;企业责任;法律法规
 
企业主动承担责任,是一个企业长期健康发展的保证,更是国家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通过对生态建设中企业责任的研究和探讨,有利于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也有利于丰富与发展企业责任理论。目前学术界对于企业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对在生态文明建设形势下所应承担环境责任研究甚少,这从某一程度上导致了各界对企业责任的不全面了解。
一、企业责任的理论认识
(一)企业责任概念的界定
为了界定“企业责任”的定义,首先应该明确“企业”和“责任”的概念。
严格说来,企业不是一个完全的法律概念[24]。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学家首先对它的概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在这里主要阐述它在法律中的概念。在各国的立法中,基本不对企业的概念做出法律界定,大都从不同角度使用它的概念,使其具有不同的含义。如法国学者Durand认为企业是企业主、职员、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种财物构成的类似于国家的协同体[25]。日本的大隅教授认为,企业是遵从一定的计划,有着持续性的意图,实现营利行为的独立的经济单位。在民法中,企业被看作是一种特定的财产集合体。它在民事关系中被看作是一种客体的存在,属于物的范畴。在商法中,因商事关系的特殊性,企业范畴实际算是一个通过企业组织起来的权利 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的统一体。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在我国法律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的所有属性。公司和企业是种属关系,凡公司均为企业,但企业未必都是公司。
对于“责任”的界定,按照《汉语大辞典》的解释,责任的含义有三:一是使人担负起某种职务和职责;二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三是由于做不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该承担的过失[26]。从法学角度理解,《法学词典》从民法角度指出,民法上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是一种法的强制。尽管这种强制只有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由国家有关机关对其依法处理时才表现出来,但义务人却自负担义务之时起就处于这种强有力的约束之下。根据以上对责任的讨论,我们可以给责任下一个定义:责任是有胜任能力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承受的义务,以及对自己选择的不良行为应承担的后果。
在理清了企业和责任的概念之后,并且在借鉴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难定义企业责任,它是指企业作为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对企业所选择的不良行为所承担的后果[27]。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改变了社会的结构,也承担起了使现代社会存续与发展的重大使命。从社会组织结构的角度看,企业存在的意义在于作为社会组织的一员并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即企业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在学术界存在争议,一类对企业责任持否定态度,一类则持肯定态度。笔者较赞成后者,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是近似的概念。以阿基·B·卡罗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负有四种责任即是企业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它们都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企业责任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应该被赋予不同的内容。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应该被纳入,并提升到重要的位置。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即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其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把环境保护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使环境保护和企业发展融为一体,在企业获得发展的同时,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尽到责任。这要求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经营活动的每个环节都以环保和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基础,通过实现污染零排放和资源循环利用,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和谐。
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环境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对自然、市场与公众的社会责任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市场具有决定性的环境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下,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通过交易的维系形成了市场。目前,国际上已认定由一些环境标准对产品进行挑选,只有通过这些环境标准的产品才能进入优等市场,进而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而企业生产的没有通过环境标准的产品将无法在竞争中得到平等的地位,甚至会被淘汰。因此,企业对市场的决定性的环境社会责任,不只是因为能够影响市场的生态标准准则的制定而拥有较大的规则制定权,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市场产生“生态竞争优势”。其次,对公众负担着重要的环境社会责任。企业对于公众的生态责任是指对“人”这个主体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企业的生产运行在影响自然环境状况的同时也在压缩人类的生存空间,生态恶化、资源枯竭将从根本上影响人类经济活动,并最终影响人类自身。企业必须树立“代际公平”的观念,既满足当代人发展的要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发展要求的能力构成威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眼前利益。而且,企业对公众的环境企业责任还包括对公众生态责任的正确引导。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它们的行为与运作方式会成为公众效仿的对象和模板。最后,对自然的无法避免的环境社会责任。传统企业的价值观是“经纪人”的概念,即以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环境问题在当时看来是可以通过财富积累以及科技进步来解决的。事实上,这样的观念只会给我们带来一个满目疮痍的地球。企业在享受和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同时,应该负担起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的义务,这样才是不违背自然规律的,公平的。因此,企业必须合理调节自身和自然的物质交换,控制自身对自然的损害行为,自觉维护生态平衡,保证环境、经济、社会三者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三个效益的统一。
三、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现状
企业不仅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单元,同时也是生态文明的主体之一。它一方面为社会创造了丰富的财富,另一方面也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有一些企业的恶性生产活动给环境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影响。以往人们更关注企业的经济责任,并以经济效益、财富增值来衡量的一个企业的成功与否,从而忽视企业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对人类环境、生态造成的破坏。随着十七大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企业在这方面的责任越来越受到关注。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自然环境所遭受的污染中约有80%是来自企业的。自2004一2008年,我国累计企业水污染2.9万件,大气污染1.2万件[28]。如在企业水污染事件上, 2005 年轰动全国的吉林一家石化公司发生爆炸事件引起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造成当地居民停水数天。
现今政府虽已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强化企业责任,但企业粗放型的运作方式仍在掠夺着自然资源与环境资源,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明显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企业环保意识的缺失
企业环保意识即要求企业必须遵循自然规律,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我国企业环保观念落后、意识淡薄,许多企业家缺乏基本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意识,急功近利地对大自然进行掠夺和压榨。这样的情况导致了一些地区环境状态不断恶化,严重的已经影响到了经济增长。据数据分析,60%的企业在保护环境和使用可再生资源方面基本是没有太多举动;31%的企业在环境保护上非常差;27%的企业在使用环境认可的资源上非常差;21%的企业在保护能源上无所作为;36%的企业没有采取任何努力减少不可再生资源。而且现今一些企业不明确应该如何承担相关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长期以来一直被动地去承担责任,完全不能积极主动地去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一部分企业认为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就会增加成本,降低企业业绩,对于用污染带来的效益得过且过。
2. 资源的浪费普遍
我国早在20年前就提出了“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但经济增长方式仍然是以数量扩张与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为主,特别是片面追求更高GDP的压力使得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变显得十分艰难,众多企业仍然处在发展的高耗能阶段。多数中小企业的厂长、经理、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对节能没有足够的认识,认为节能是国家的事情,与自己无关。一些企业和行业的管理人员认为企业规模较小,节能潜力不大,环境污染不太严重,不需要花大力气进行节能和环境保护。于此同时,由于节能信息收集和传播机制存在缺陷,不能为企业提供权威、使用的节能信息,特别是缺乏有关节能项目的成本与效益等财务分析信息。而企业大多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收集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动态,对于技术的发展情况缺乏动态跟踪能力。据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在世界自然资源浪费国家排名中位列第56位。我国能源使用率仅仅为日本的11%。我国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资源利用率低,节能意识浅薄的现象。数据显示,在2005年我国的能源利用率为33%,比国外大约低10%。节约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我国主要矿业资源人均占有量不足全世界平均水平的一般,国内开发和生产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石油为例,到2020年我国对国际石油市场的依存讲达到50%以上。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把节约资源和加大资源的使用率作为优先战略。
(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现状的原因分析
1. 从政府角度
首先,体制和监管存在明显漏洞。我国国民经济统计指标与干部的任用体制、考核机制仍然没有摆脱单纯的GDP模式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人为了实现高额税收实现高政绩,给一些当地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撑起了保护伞,公然袒护这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一些地方政府则不能积极响应号召,科学规划管理布局当地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不能实现资源在空间上的有效利用。甚至一些政府贪污腐败收受一些大型污染企业的“好处”,对这些企业的排污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次,执法建设不到位。严格的环境执法是治理污染、保护生态,保障各项环境立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手段[29]。在西方,完善严密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以及行之有效的执法程序,使得违法者不仅难以逃脱惩罚,而且一旦受到了惩罚,轻则得不偿失,重则倾家荡产、身败名裂。而在我国,以GDP为中心的增长方式以及现行干部的任用体制,形成了地方保护注意与利益集团,并使得污染企业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而获益匪浅。同时一些地方的环境执法部门建设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配置偏低,执法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较差,缺乏执法者应由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等[30]。再次,存在一些法律政策障碍。如由于对企业排污收费等方面法律规定的不合理,以至于难以激励企业主动进行清洁生产。同时政府提高在能源资源、资本等要素市场及垄断的能源行业上起主导作用,使之更多的侧重于能源供应。而这些能源供应公司可以与推行节能的部门、机构相抗衡,这是提高能源效率最大的难题之一。伴随这市场化改革发展,我国的节能管理机构的职能被严重削弱,节能的经济政策几乎全部被取消,节能管理人员大量流失。
2. 从企业自身角度
首先,政策障碍和投融资障碍。融资困难、资金紧张是制约企业特别是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国有企业由于领导任期制,多数不愿意主动投入巨额资金用于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中小企业由于自主开发能力弱、进行节能投资的交易成本太大而不敢承担这样的风险。而大多数节能项目大都具有投资大、见效长的特点,效益在企业经营中不占重要地位。目前,能源价格、排污价格收费标准偏低,支持和鼓励节能及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财税、价格、金融政策也不够具体。其次,认识和信息障碍。许多企业的主管人员对环保节能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认为与己无关。大多企业没有专门的人员和机构来搜集节能和环保的技术发展动态,对这些知识缺乏动态追踪能力。由于缺乏想要的节能环保知识、人才和能源系统效率比对分析能力与检测手段,故在交易成本高、承担风险大的情况下,不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推广节能环保技术、设备、产品上存在障碍,企业自身也缺乏节能环保的内在动力。
四、国外相关企业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一)国外相关企业责任的立法现状环境保护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1. 美国相关企业责任的立法现状
美国作为现代企业的代表国家,是世界上最早兴起企业责任运动的国家。大致来说,美国环境立法以水污染防治与空气污染防治为开端,1965年出现了第一个联邦水污染控制法,1963年出现了第一个联邦空气污染控制法。美国的环境立法大致可分为公害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综合的环境政策法三类。20世纪80年代中期,伴随着绿色消费者运动的兴起,美国对企业责任的追究表现出更加严厉的趋势。尤其是近些年,美国表现出越来越积极的态度,使相关责任的立法得到迅速发展。
1990年,美国制定了《1990年污染防治法》,它要求企业减少排放废弃物以及降低消耗自然资源。1992年,《环境责任经济联盟原则(CERES)》的颁布确立了以下十项内容: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和处理废物、可持续使用自然资源、节能、安全的产品服务、降低风险、环境恢复、审查和报告、管理部门的承诺、通知公众。[31]”2006 年,《责任关怀全球宪章》的拟定,有利于规范相关企业化学产品的安全环保功能,鼓励合作者之间进行对话,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另外,1969年底制定并于1970年元旦正式生效施行的《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一般被认为是美国70年代环保黄金十年的开始,被奉之为“环境大宪章”(an environment Magna Carta)。该法规定了执行国家政策声明的方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诉讼资格问题,即在多人因遭受同一损害时,仅需证明自己受到了“事实上的损害”,即可提起诉讼。同时,它也赋予了公众参与环保决策过程的权利。此外,美国还制定了很多公害防治法,它主要是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弃物、毒性物质以及放射线等为主要管制对象。如1972年制定的《清洁水法》,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1973年制定的联邦噪音控制法,1988年修订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等。于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固体污染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对于固体污染源,该法主要是运用排放控制和技术强制两种模式,这是一大进步。除了依靠政府的强制命令外,美国政府依靠对企业发展做出经济诱因,来促进企业主动保护环境。1976年制定并于1988年修订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促进了美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责任的具体化和法律化。它促使企业主动将环保政策纳入企业的经营计划中,从源头减少废弃物排放。
2. 日本相关企业责任的立法现状
日本有关环境问题的法制,早在明治时代就已萌芽,其真正着手环境立法,始于20世纪5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从废墟上重建家园,积极发展经济,以高速增长为目标,获得辉煌成果。进入70年代以后,日本的环境立法是“爆炸式”发展的,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和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律达14部。日本在《环境基本法》之下,设立了许多相关法律,几乎涵盖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其以职能为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救济法、管制法及事业法。
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日本政府就开始关注环境公害问题并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控制,尤其是日本企业不良的经营方式给日本环境质量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此期间,日本许多大型企业开始在它们的经营决策中制定环境大宪章,如在公法上,颁布了《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公害对策基本法》,在防止二次公害方面,颁布了《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凭借这一系列法律的颁发,日本企业开始向“零排放”逐步迈进。1995年《容器包装再循环法》和2000年《循环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使得日本企业积极开展和落实减少废弃物排放,从而使国家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循环经济法》中还规定了企业具体需要承担的保护环境的责任。此后,日本政府大力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贯彻实施《循环经济法》,如《特定家电再商品化法》规定企业对一些废弃程度较大的电器承担责任,消费者不能随意丢弃,必须通过一定方式返还生产企业,由具体生产企业进行回收。这样一来,企业废物的问题便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据官方统计日本已成功建成了324家回收工厂,许多有名的大型企业都简历了自己的回收工厂。尤其是松下等企业设立了专门用于管理再商品化和支付费用的代理公司。代理公司的业务遍布全国,以保证家电的物流配送以及废弃物合理回收[32]。不论是在完善国家立法层面上还是确立相关制度上,日本政府都做出了杰出的榜样。如20世纪70年代,日本实施的企业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它包括了试行企业环保监督员、试行企业环保监督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以及试行环境执法抽查结果公布制度。
(二)国外相关企业责任立法的启示
1. 推进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保证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它与道德虽有密切联系,但它们毕竟是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规范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违反后果、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上,即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和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谴责。简而言之,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法律具有道德所不能替代的强制力。推进相关企业责任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能够强制企业履行应负的责任,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当今时代美国和日本走在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前端,这和他们具有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不可分离的。如前面阐述的,美日不但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策略,而且也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确保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并以此来推动企业责任的发展。在企业相关责任承担方面,为了使其更加具体化,美国于1976年制定并于1988年修订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它被比喻成规定了对危险废弃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依法管理[33]。该法规定,危险废弃物的制造者必须:①保存危险废物成分和数量的有关记录;②处理和贮存时应使用适当容器和标识;③与经过批准的合法运输、处理者签订有关协议;④向运输、处理者提供准确的成分分析资料;⑤负责所有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并具有书面的船货清单来证明其运输和处置是适当的;⑥定期向联邦和经授权的州环保局提交关于运输和处置活动的报告。除此之外,《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企业在生产产品、处理废物回收应承担的相关责任,这种具体反应企业在产品生产不同阶段可能遇到的环境问题并提出不同阶段的环保措施的做法,大大地增强了企业履行相关责任的操作性,有利于形成明显的成效。目前,我国环境管理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现行的环境法律法规也尚不健全,因此,完善先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 完善公共参与制度
环境保护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保持一个良好的环境,即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公众参与即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参与权,都可平等的参与有关环境问题的立法、守法、司法活动,参与对环境责任的管理和监督等[34]。参与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个良好、适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和可持续利用的资源,与每个人的利益相关,是全社会、全名族乃至全人类共同的事业。在公众参与以方面,美日做出了完善的立法规定。如环境知情权在美国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充分公开”其对人类环境有重大影响决策的信息,另一方面,又保障公众对行政机关活动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权利,还规定:“最充分地利用公共或私人机构和组织以及个人提供的服务、设施和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向州、县、市机关团体和个人提供关于恢复、保持和改善环境质量有用的建议和情报[35]”不难发现,发达国家企业相关责任的有效承担有很大程度是由于广泛社会公众的参与。从法律上说,环境保护即是公民才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我们应该把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把政府、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参与、及监督的基础上。
四、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的建议
(一)从政府层面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
1.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内容已粗具规模,形成了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等所组成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环境标准和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到2009年,我国已经制定了36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此外还有大量的环境资源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行政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另外已颁布800多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从总体上看,生态法制建设实践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立法体系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指导思想还不适应时代发展,未能以生态文明理论统摄整个环境立法过程;立法欠缺系统化,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技术不够合理等。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可以做以下考虑:
首先,把“生态文明”写进宪法,调整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大背景下,我认为这是个很好的时机。将生态本位的现代环境理念渗透到宪法中,能为晚上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立一个坚实的立足点,从而通过生态文明的宪法地位的确立,以生态规律全面指导立法。同时,将立法中心由“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向“以生态建设为中心”转变,使之更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其次,制定符合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的环境基本法和企业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起着全局性的指导作用,但是没有确立生态文明发展的理念,笔者认为可以适当增加自然生态保护的内容,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并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础,这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其次,我国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其位阶较低,实施的效果不理想[36]。因此,制定一部权威的法律来确立企业具体责任的落实是非常必要的。再次,强化环境法律责任。长期来,环境法一直被视为“软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虽然做出了规定,但对于违反了规定的行为缺乏明确的处罚办法,致使执法机关在违法行为前无能为力。而强化法律责任可以大大加强法律的课操作性与实施力度。其中责任的强化体现在刑事、行政、民事三方面,如确定“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对危险犯的打击力度,完善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等。
2. 通过税收与财政补贴调动企业积极性
税收与补贴的政策是一种通过利益变动来促进企业承担生态责任的决策和措施。生态税收和补贴手段将视不同情况的企业进行选择性奖惩,重点扶持对象是注重减废再用等循环技术开发和应用的企业。扶持方式是对预防和控制污染效果好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以差别性税率对使用清洁能源和废弃物等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使承担生态责任的企业变得更具市场竞争力;同时,增强企业开发和应用循环技术的能力,反过来会不断降低绿色产品的生产成本,增加市场需求。
(二)从企业层面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
1. 建立企业生态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企业需要把资源和环境的代价计入生产运营的成本中,真实反映并科学评价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因此,企业应该以国内外先进水平为指标设定参考标准,建立起能耗、水耗、土地占用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几个关键指标上的数据对企业承担生态责任的绩效评价进行比较,找出其中的差距与不足,进而达到降低能耗、水耗、物耗的同时提高资源利用率,规范知道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落实。其中,企业生态责任绩效的指标可以由以下五种构成:产品指标、原材料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资源指标和参与生态公益活动的活跃程度指标。
2. 加强企业生态责任教育
教育手段可以唤起企业内部人员自上而下的生态良知。企业必须通过节能环境教育,让企业人员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让员工树立正确的自然观,形成自觉而强烈的道德责任感。加强企业生态教育的关键是提高企业领导者的生态意识,因为作为企业决策的大脑,他们的生态观念以及对生态责任的重视程度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的走向,也是企业生态责任是否能够到达长效承担的关键。
3. 树立承担生态责任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全体成员遵循的共同意识、价值观念、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准则的总和,它决定了员工的生态行为方式。企业生态文化的营造,要求企业明确自己的环境社会责任并将其融入到企业的使命中去,同时在制定企业战略管理的过程,围绕企业生态使命,把企业生态责任感提升到战略高度,使之成为企业经营的指导思想。为此,应强化对示范的生态行为的奖惩机制。一方面,只有强化生态行为示范的惩罚机制,加大对示范企业的惩罚力度,才能使企业更加规范自己的生态行为。另一方面,又要增加企业生态责任的奖励制度,对于认真履行生态责任的个人以及团队应给予相应的表彰,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企业生态文化氛围。
(三)从公众层面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
1. 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和舆论监督
公众的舆论监督是公众媒通过对偏差行为的曝光、批评与谴责,促使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是我们当前所制定的目标和努力发展的方向。但我国公众多自身生态责任的认识还比较匮乏,据有关专家调查发现,我国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素质堪忧。调查发现,72.2%公民不知道世界环境日,知道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机构的公众仅为11.2%,47%的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不会向有关部门举报环保违法行为,而经常举报仅占6%。这都说明,我国公众舆论监督参与度不积极,改进公众的环保意识显得刻不容缓。认识是行动的基础、成效的保障,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37]。近年来,我国公众对做好环境监督和维护生态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生态文明建设大背景下还需大力加强公众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其可主要可以通过创建环保网站和出版畅销书,以及影视作品来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如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电影《可可西里》。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公众环保意识和舆论监督:首先,政府和一些社会组织要加强环保教育,通过向公众提供一些普及环保知识的活动普及环保知识;其次,公民自身要树立新的生态道德观,生态价值观,以及肩负舆论监督的责任感。
2. 促使公众树立新的责任感和消费观念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开展,大众的消费意识显得越来越重要,它带动者市场需求结构的转变,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为,企业要想实现自身的发展,就必须满足市场的要求,满足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是一个系统化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和参与,我们应该形成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社会氛围[38]。公众所为消费者者对生态文明建设下企业责任的履行由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消费者,文明与环境状况、资源消耗是息息相关的。公众必须意识到自身的责任,转变自身的生活方式。
首先,转变现代生活方式中物质化的价值取向,确立人自身身体和精神全面发展的生活价值取向。生态文明时代的生活方式是以去人类中心化作为目标的。我们应该将生态生活观念落实到人们的衣食住行,如多用化纤代替棉布,尽量选择不行,拒绝使用一次性筷子、过度包装,少用罐装食品饮品,垃圾分类回收等。其次,应该杜绝滥用自然资源的生活方式。过度包装、一次性消费品、浪费现象不应该继续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这些生活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些人需要,但同时也充当了把资源变成垃圾的加速器,浪费了大量的资源和能源,阻碍了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履行。
结语
当前,我国企业责任承担方面还寻在着很多的不足,面对有些企业的责任严重缺失情形,如何从不同层面来完善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企业责任已经成为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法律具有指引、强制、评价等作用,从完善立法方面来解决企业责任承担问题是非常必要的。但法律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从道德建设,税收调节来解决这个问题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因此,政府,企业,公众都必须从各自的角度来积极投身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建设的怀抱中,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朱慈蕴.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J]. 法学研究, 1998, (05).
[2]卢代富. 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 现代法学, 2001, (03).
[3] Olive, Sheldon. 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 Early Sociology of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M]. London: Routledge,2007, (1).
[4]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4.
[5]马燕. 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J]. 现代法学, 2003, (05).
[6]王红.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D].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09).
[7]叶晓丹. 循环经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J]. 福州大学学报, 2007, (04).
[8]田景洲. 从生态文明看企业生态责任[J]. 南京林业大学学报, 2008, (03).
[9]崔秀梅, 施平. 企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责任:关系和整合[J]. 生产力研究, 2009, (07).
[10]王莹、景枫.经济学家的道德追问[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100.
[11]许刚等.德国循环经济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30.
[12]蔡绍明. 法理学视角下的生态文明建设[J]. 法制与经济, 2010, (11).
[13]宋言奇. 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意义及其路径[J]. 南通大学学报, 2008, (04).
[14]杨正华. 论法治视野下的生态文明建设[J]. 法制与社会, 2010, (07).
[15]姬振海.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J]. 环境保护, 2007, (21).
[16]董迎春. 和谐社会视域下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D]. 河南:郑州大学, 2010, (05).
[17]吴真. 发展循环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J]. 行政与法, 2007, (04).
[18]李瑞芳. 生态文明建设视阈的企业生态社会责任提升[J]. 现代企业教育, 2009, (10).
[19]王蕾.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 吉林大学,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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