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成:海上油污致害的民事责任(一)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362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海上油污致害的民事责任 徐春成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一、从两起重大海上油污事件说起 2010年4月20日,在美国墨西哥湾专属区,由英国石油公司(BRITISH PETROLEUM,以下简称英国石油)经营的名为“深水地平线”(DEEPWATER HORIZON)的石油钻井平台爆炸。爆炸导致至少20600万加仑石油泄漏入海,11人死亡,17人受伤,同时引发了严重的生态损害和财产损失,被称为迄今为止最大的油污事件。如何妥善地处理该事件所导致的损害,确定法律责任,成为一个英美两国政府、涉案当事人共同关注的问题。在爆炸发生后,英国石油设置了一个由200亿美元构成信托基金(TRUST FUND)来应对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在2010年,英国石油共花费了136亿美元用于应对爆炸引发的损害。2011年4月21日,英国石油向美国墨西哥湾沿岸的Alabama、Florida、Louisiana、Mississippi、Texas等五个州支付了1亿美元,用于处理环境清理事宜。同时,英国石油还面临着美国政府的巨额罚款、刑事指控以及当地受害人口所要求的巨额赔偿诉讼。为了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英国石油向美国新奥尔良地方法院起诉,要求“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的所有者瑞士的Transocean公司赔偿400亿美元。英国石油还同时起诉了石油钻井平台的维修商Halliburton公司、部分设备制造商Cameron公司。英国石油的诉讼理由是,Transocean公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过失和违法行为,Halliburton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质量缺陷,Cameron公司设计的油喷阻止装置存在缺陷。美国的调查认为,英国石油等四家公司对该灾难的发生都存在管理上的失误。美国政府确定英国石油应当对此次油污事件负责,要求其负担清理油污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害。英国石油自查后确认,由于其操作失误导致了原油泄漏事件的发生。根据现有资料,“深水地平线”(DEEPWATER HORIZON)石油钻井平台系韩国Hyundai Heavy Industries公司所建造,瑞士的Transocean公司是其所有人。英国石油是承租该平台的承租人,租期从2008年3月起至2013年9月止。目前,涉讼的各家被告都企图寻求赔偿限额。1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大连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大连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发生爆炸,造成原油大量泄漏,直接污染了大连海域,被称为中国迄今最严重的原油泄漏事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该事件的肇事者中石油大连储运公司是中国石油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公司(80%股份)与大连港股份公司(20%股份)的合资企业,成立于2005年9月,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中石油大连储运公司原油罐区的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负责。“宇宙宝石”油轮系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所属,“宇宙宝石”油轮运送的原油最终属于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盛达公司)系受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负责在管道中加入原油脱硫剂作业的公司,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祥诚公司)系辉盛达公司安排在中石油大连储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上进行现场作业的公司。所添加的原油脱硫剂由辉盛达公司生产。根据该通报,此次原油泄漏事故的原因是:“在‘宇宙宝石’油轮向中石油大连储运公司原油罐区卸油时,在‘宇宙宝石’油轮已暂停卸油作业的情况下,辉盛达公司和祥诚公司继续向输油管道中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原油脱硫剂,造成输油管道内发生化学爆炸。该通报认为,此次爆炸和油污事故的其他原因在于“一是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二是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对加注作业进行风险辨识,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三是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指挥协调不力,管理混乱,信息不畅,有关部 1 以上案情根据以下网站报道整理:Blame Game: BP, Gulf Spill Partners Sue Each Other, by Curt Anderson, http://news.yahoo.com/s/ap/20110422/ap_on_bi_ge/us_gulf_oil_spill_blame_game_8; BP sues Gulf rig firm, shifting blame for oil spill, http://news.yahoo.com/s/afp/20110421/ts_alt_afp/usoilenvironmentpollutionbpregulate_20110421133316; BP to pay 5 gulf states $100 million each for environmental cleanup after oil spill, by Jim Ash, http://www.freep.com/article/20110422/NEWS07/104220351.维基百科对该事件有更加综合全面的报道,see deepwater Horizon oil spill, http://en.wikipedia.org/wiki/Deepwater_Horizon_oil_spill。访问日期2011年4月23日。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门接到暂停卸油作业的信息后,没有及时通知停止加剂作业,事故单位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疏于管理,现场监护不力。四是事故造成电力系统损坏,应急和消防设施失效,罐区阀门无法关闭。另外,港区内原油等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集中布置,也是造成事故险象环生的重要因素。”2 该事件发生后,大连市政府、中石油公司积极施救,尽量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但是,对于损害赔偿,事故方未积极采取行动。法院也未能及时受理此事件引发的赔偿诉讼。这已经导致受害人群大量上访。3对于该事件造成的生态灾害,有报道称至少要影响当地生态10年4。目前,该事故引发的赔偿问题尚未解决。 这两起事件都是顶级油污事件,所涉法律问题具有类似性。从事件处理过程和可能结果上看,蕴含其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确定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否需要确定各家被告的过失方能课以责任;二是责任人的范围如何划定,责任人之间是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各家被告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还是个别责任,各家被告之间的责任应该按照何种原则划定;三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限度,各家被告是否有赔偿限额,如果有,那么限额是多少;四是生态赔偿如何主张,应当由哪一主体作为原告主张生态赔偿,如何确定生态赔偿的用途和方式等。以下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国际条约和我国法律,对此四个法律问题分别进行分析。另外,为论述方便,本文将发生在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石油钻井平台爆炸事件,称为英石油事件;将发生在大连的原油爆炸事件,称为中石油事件。 二、确定赔偿的原则 不论是英石油事件,还是中石油事件,相关报道和官方调查都强调肇事方的管理失误,企图查找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观原因。好像,相关肇事方的管理失误对确定责任意义重大。然而,从侵权法上看,确定赔偿问题几乎与肇事方的主观过错关系不大。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法律对环境污染责任,几乎毫无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5。《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第三条规定,除了特殊的几种免责事由外,“在事件发生时,或者如果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则在此种事故第一次发生时,船舶所有人应对事件引起的油类溢出或排放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负责。”该条规定的免责事由包括:1.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特殊的、不可避免的和不可抗拒性质的自然现象所引起的损害;2.完全是由于第三者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的损害;3.完全是由于负责灯塔或其他助航设施管理的政府或其他主管当局在履行其职责时的疏忽或其他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4.如果船舶所有人证明,污染损害完全或部分地是由于遭受损害的人有意造成损害的行为或不为所引起,或是由于该人的疏忽所造成,则船舶所有人即可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对该人所负的责任。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九十二条同时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一)战争;(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三)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环境污染者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对于第三人过错,造成环境污染者虽然免责,但负有代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海上油污致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油污的受害方来说,无需证明被告在导致油污时是否存在过错,被告即使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免去赔偿损失、清理油污等法 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0〕12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5931/2010/0723/102659/content_102659.htm。3《大连油污无赔偿,渔民踏向上访维权路》,张瑞丹,载凤凰网http://finance.ifeng.com/news/20100912/2612426.shtml。4《大连油污清理至少半月,生态影响可能持续10年》,载网易网http://gongyi.163.com/10/0719/09/6BUQK8B700933KC2.html。5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8月第3版,第993页。6 该公约译文来自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http://www.moc.gov.cn/2006/05gongzuo/guojihezuo/guojity/t20031110_15314.htm。 363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律责任。 回到中石油事件和英石油事件,虽然事件中的相关责任人对事件的发生都负有管理不善之责,但他们的管理过失不影响其对受害方民事责任的成立和承担。换句话说,在这两起事件中,只要确定事故是由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所引起,也就是所发生的损害与他们管控的船舶、管线或设备故障有因果关系即可。并且,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明,由被告各方负担。具体而言,在英石油事件中,涉案的英国石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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