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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萍:对云南陆良县铬渣污染事件的环境法思考(一)
2012-06-28 16:46:40 来源: 作者: 【 】 浏览:2444次 评论: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174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对云南陆良县铬渣污染事件的环境法思考
李艳萍 (云南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中国环境法制建设已经进入第三十个年头了,而可持续发展也逐步成为环境法的指导思想,但是,我国环境问题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冲突关系依然没有得到缓解。本文借云南陆良县铬渣污染事件为例,立足于环境保护法,分析该相关事件中各种行为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违反,并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对该事件进行反思,提出今后环境法制建设中我们应着重解决的问题与完善《环境保护法》需确立的相关制度。
关键词:铬渣污染;环境法规;可持续发展;防治路径
2011年4月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在知道铬渣有毒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共谋将铬渣运出找地方堆放,在确定地点后,由吴兴怀、刘兴水雇车运出铬渣共981.54吨,倾倒在麒麟区越州镇等地。5月中旬,因需要合同、发票结算运费,以及左祥林提出要考察从事利用、处置铬渣单位的情况,刘兴水便与伐木常、袁科联系帮组隐瞒,吴兴怀雇车运出铬渣60.10吨,由袁科安排堆放在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昌威公司铁厂。5月底汤再杨到昌威公司铁厂考察中,因没有认真考察有无从事利用、处置铬渣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实际在利用、处置铬渣的情况下于28日,汤再杨代表云南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袁科代表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签订了铬渣供给合同。之后,吴兴怀、刘兴水继续雇车运出铬渣共4230.52吨,倾倒在麒麟区越州、三宝镇。而倾倒在地上的5212.28吨铬渣严案重污染了环境,致使陆某家饲养的山羊51只、马1匹引用被污染的后死亡。事情截至11月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时,污染造成公司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并390余万元。[1]
然而,在该“铬渣非法倾倒事件”渐渐淡出时,陆良化工所在地癌症村(兴隆村)却再次成为陆良县的焦点,因为陆良化工实业公司在兴隆村堆放了用石棉瓦遮盖的1200多平方米的铬渣,还有几百平方米裸露的铬渣。
兴隆村一个老人说:“这是一个几乎被化工厂包围的村庄,人们世代的生活被这些新建立起来的大型企业改变,而让人们担心的是,这些工厂的污染,并不仅仅影响一代人。”[2]
一、该事件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违反
2011年陆良县铬渣污染事件属金属堆放污染环境的案件,从该事件的产生到后续焦点的转移,都触及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高压线,特别是有关环境法律的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环境保护法》的违反
1989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是根据当时的国民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没有相应的原则作指导,因此,对本法的违反主要是一些具体性规定。其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限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33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环境污染。” [3]
本案当中既存在生产废渣的主体、运输主体,也存在储存、使用有毒化学物品的主体,无论是哪一类主体,均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在产生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从而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也获得环境效益。而其却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舍弃了环境权益,以牺牲环境来换取利益,是环境观低下的表现,也是企业无责任意识的体现。
(二)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违反
该法第四章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作了特别规定。其第55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57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
[1] 云南网:陆良铬渣污染案一审宣判7人因污染环境罪获刑.[OE/OL] http://news.sohu.com/2012-5-17/n343420914.shtml 2012-5-17
[2] 钱江晚报:陆良铬污染:4大疑问待解.[OE/OL] http://11/0820/06/7BSLHGK400014AED_2.html 2012-5-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4]上述法律规定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等一系列活动作了明确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立法目的均是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的。
然而,在本案当中,对于代表贵州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的袁科,其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其不仅没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在知道运输人是为了谋取利益,不具有运输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仍为了他人隐瞒真相,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责任感,是对环境和他人身体健康的无视。而三名运输被告在明知铬渣有毒后,仍随意堆放,具有放任环境污染的心态,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利益,是不可取的做法。另外,陆良化工实业公司代表人汤再杨没有负责的去考察对方的资格、资质便与他人签订铬渣供给合同,是责任意识淡薄的体现,是对法律的蔑视。
(三)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违反
在上述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殊规定中,第59条就已经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然而,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4、5、6、7、8、9条都对联单的填写、移交、存档作了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为了明确危险废物的转移经过及最终堆放、处置地,以避免危险发生。由于有毒性化学物质对人类、动植物和环境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因此,在每一个细小的环节,我们都必须相当重视,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当中,三名运输被告因只是图财,所以没有经一系列的审批手续,手上更是没有危险废物转移的联单,为了防止事情穿帮,还需要他人隐瞒,已经违反了本法的法律规定,最终才酿成了390余万元的公司财产损失。并且,因铬渣带有毒性,特别是+6铬,其毒性更大,使得本村及周围村镇人心惶惶,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对这样的恶行,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抵制。
(四)对《刑法》的违反
我国《刑法》第六章专设第七节来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主要是对重大的环境破坏案件进行刑罚处罚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通过刑法的威慑效果来树立保护环境意识的。本案主要针对的是第七节中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客体侵害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私财产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该事件违背了环境保护的多种法律规定,并造成了390多万元的公私财产损失,符合本罪的客体要求;对于客观方面来说,本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或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5]本案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而引起,并达到了“重大”这一标准;对于主体来说,行为人应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本案的7个被告人均符合这一要求;从主观方面来说,为过失。但就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而言,主观方面应为故意,本案中运输铬渣后倾倒的被告人主观方面都是明知有毒化学物而倾倒的,但对于损害结果而言,其主观方面又是过失的,因为无论哪一被告均不希望重大环境无人事故的发生,也不追求这样的结果,所以对于结果而言是持过失心态的。
综上,本案均符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的定性准确。
二、从可持续发展角度反思该案件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了《我们共同的未来》,该报告指出:“可持续发展既是满足当代人需求又不妨碍后代人满足其需求能力的发展。”[6]至此,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深入人心,各个国家面对环境、经济、社会三大问题时,纷纷选择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倡导一种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方式,从而改变环境保护消极被动的局面。我国学者蔡守秋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经过研究和发展时间而认识、发起和希望实现的一种先进的、完美的发展活动和发展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
[5]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 黄锡生、李希昆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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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态。”[7]
(一)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动态的发展,其深刻的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人类有追求健康而负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在此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不能凭借现有的技术和成本选择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环境、耗竭资源的方式来实现或是发展该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正当;二是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始终确定并承认当代人与后代人享有同等的发展与消费的权利,不允许当代人片面地、自私地为了追求今世的发展与消费,而损害甚至是剥夺了后代人理应享有的同等权利。这是可持续的价值观,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拥护的宗旨,只是这样才能保证生态的可持续性、经济的可持续性以及社会的可持续性。
(二)可持续发展中的具体要求对该事件的反思
《环境保护法》发展到至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已经占据了重要的地位,超越了以人类为中心主义或是以生态为中心主义的指导作用,成为现今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的大趋势。在上述核心思想的指导下,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联系,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所以,我们在追求自身财富发展的同时,必须兼顾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与破坏,一旦二者相分离,将产生发展与环境不相协调、相互冲突的局面。本案中,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处理铬渣的问题上,就是从自身发展的利益点来处理事情的,忽视了铬渣的堆放与利益,是传统工业发展的模式,体现为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脱节,所以才带来了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
2.每个人都享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权利。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由此产生的义务。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和贵州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作为自然资源的开发、综合利用者,应承担资源合理、清洁生产和利用,避免环境污染对周围村庄和动植物的损害的义务,但是他们在此过程中都注重于自己权利的行使,忽视人民享有的环境权利,因此,受损的村民要求该事故的负责人赔偿损失是正确捍卫环境权利的体现。
3.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制和普及。现今,我们不断强调清洁生产,研发高科技新技术来避免工业过程中对环境的危害。本案中,一个很细小的问题引起了笔者的关注,在后续的焦点事件中,媒体经走访发现了陆良化工实业公司堆放在兴隆村的一千多平方米的铬渣没有采取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措施,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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