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与中国环境法律介绍与对比
以色列与中国环境法律介绍与对比
卢慧琦 金诺律师事务所18526403570 摘要:以色列是一个注重环境保护的国家,在1988年就将几个机构合并成立以色列环境部,并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涉及众多环境保护领域,如海洋污染防治、海岸环境保护、环境清洁维护、危险材料、野生动物保护、废物收集和回收、水资源节约、能源等,同时设立环境保护监察员、环境影响调查等法律制度,为改善以色列的环境污染和不利的自然环境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主要介绍与对比以色列与中国在水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调查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关键字:以色列 水污染 环境影响调查 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 目录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3 (一)以色列的水污染防治制度3 (二)中国的水污染防治制度4 二、环境影响调查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5 (一)以色列的环境影响调查制度5 (二)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6 三、海洋污染防治及海岸环境保护7 (一)以色列的海洋污染防治及海岸环境保护7 1.许可证制度8 2.清理费与罚款8 (二)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9 四、野生动物保护10 (一)以色列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10 (二)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10 五、结语11 一、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一)以色列的水污染防治制度以色列位于亚洲中东地区,耕地面积稀缺,自然条件严酷、淡水资源紧缺。严酷的自然条件,以色列人意识到水资源的重要性并形成了强烈的水危机意识。因此从建国开始,以色列就不断进行节水方面的研究,凭借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法律,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也有所成就。1972 年以色列的水法修订案增设了关于防止水体污染的治理条款,“禁止任何一切的水体污染,包括点源以及非点源污染”,水委员会有权制订一系列法令,以减少和治理污染问题,比如要求消费者将被污染的水资源恢复原状,并授予水委员会“停止”的权力,水委员会可以停止除饮用水以外的其它供水。此外水污染者还可能会被罚款或判处刑罚,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水委员有权采取各种措施制止污染,可以要求污染者停止污染活动并限期改正,污染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水污染的,则由水委员进行治理并对污染者处以罚款。 针对污水的排放,以色列政府还颁布实施了《地方政府污水管理法》,该办法于 1962 年实施,详细规定了地方政府在管理污水、规划、建造工程中涉及污水方面的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水污染防治条例》(1991年)也对水污染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该条例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将化学品或生物制品及其残渣倒入水源,严禁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以任何方式将化学或生物制品倒入水源以造成直接或者间接污染。此外,以色列针对社会经济活动中涉及水的各个方面,出台了许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比如针对废水用于农业灌溉的《公共健康法典》、针对居民饮用水质的《关于饮用水卫生质量的规定》、针对水源地化学和生物制剂使用的《在水资源表面附近禁止空中喷洒农用化学和生物制剂的规定》、针对污水坑和化粪池的《限制适用污水坑和化粪池的规定》、针对工业用水中盐分使用的《关于在工业水软化的过程中减少使用盐和有关盐水排放的规定》、针对重金属排放的《关于通过限制排放从污染源中流出的废水以保护水资源免受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污染的规定》、针对船舶废水处理的《关于船舶废水处理的有关规定》等。通过制定上述法律法规体系,以色列做到了在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方面的有法可依,对其国内有效保护水资源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二)中国的水污染防治制度在中国,防治水污染的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水污染做出了专门规定,设定了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水污染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制度对水污染实行控制。该法也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对于水污染者,不仅可能会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关闭,对于环境侵权,可能承担赔偿、修复等民事责任,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二、环境影响调查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以色列的环境影响调查制度以色列的环境影响调查制度,是指对于可能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与建筑规程,应当做环境影响调查并提交调查机构对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在其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调查的情况,例如工业区、高压或极高压电力线路、陆路运输中心、大规模集会场所、污染物或危险材料的生产、储存或运输中心,采矿和采石场、环境高度敏感地区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免除提交调查报告的情形。因此外国投资者在以色列有规划与建筑规程的,需要注意是否属于需要制作并提交环境影响调查的情况。在制作环境影响调查报告时,对于规划与建筑规程是否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是否可以免除提交调查报告的义务,环境顾问的意见必不可少。除非听取环境顾问的意见,或者自调查报告制定机构征求环境顾问的意见二十一天后,规划机构不得单独进行决定。 对于环境影响调查提交的期限,需要注意的是,环境影响调查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提交给规划机构,有书面的合理的理由,规划机构可根据调查提交人的请求延长提交调查的时间。调查提交后,环境顾问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调查提交人和规划机构,如果提交人对环境顾问的全部或部分通知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的三十天内请求对该事项进行听证,规划机构将作出最重决定。 (二)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以色列的环境影响调查制度相类似,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根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大小,相应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违反上述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海洋污染防治及海岸环境保护(一)以色列的海洋污染防治及海岸环境保护以色列作为地中海的沿岸国家之一,与东地中海中的黎凡特海(Levantine Sea)有着长达190千米的海岸线,红海和地中海沿岸地带都是以色列重要的自然资源。以色列非常重视其海洋及海岸的保护,也在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加强了对所有可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污染物的监控。早在1983年,以色列为保护地中海沿岸地带的生态环境,制定了国家行动框架。近年来,以色列还开发出了先进的地理信息系统,针对地中海沿岸区域建立了相关的数据库,为科学而准确地进行海洋环境的管理与决策提供了依据。此外为了进一步开展区域性的和国际的合作,保护地中海的生态环境,以色列对1976年签定的巴塞罗那协议、1973年和1978年签定的防止来自船体的各种污染物的协议等进行了修订。以色列政府还签定了多种区域合作协议,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以色列环境部海洋和海岸带管理局是负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机构。该部门的指责主要包括:监控海洋、海岸带区域和内陆水域的环境问题,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执行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有关的法律条文,为了与国际协议及现代环境指标接轨,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海洋污染防治法》与《海岸环境保护法》是专门针对海洋和海岸环境保护所制定的法律。 1.许可证制度这两部法律中规定,任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必须获得提前获得许可证,获得许可证的人在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时应当以规定的方式提交倾倒报告。在海岸上进行的任何建设、规划行为必须获得批准,并须以尽量减少对岸边环境的危害的方式,依照被批准的步骤、方式、计划进行建设。《海洋污染防治法》中授予环境部长任命许可证委员会的权力,委员会在该法未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规定自己的程序和准予颁发许可证的条件。即使在许可证颁发后,若委员会发现许可证持有人违反该法规定或不符合许可证批准的条件的,亦有权撤销其许可证。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的决定及其所给予的许可证的全文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并公布在相关网站上。 2.清理费与罚款为监督法律的实施,环境部长可以授权环境监察员,命令停止,防止和减少海洋污染,预防,停止或减少倾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已污染的海洋,不遵守命令的人须支付污染行为导致的开支一倍的费用。环境部长应根据议会内政和环境委员会批准的规定,对海滨地区任何设施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经营人征收海岸环境保护税,征收的税费用于海岸环境的清洁与维护;对于违法倾倒污染物导致海洋污染或违法行为导致海岸环境损害的,应当支付治理污染的费用,并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者监禁;法人团体违法的,不仅其经理、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外)或该法人团体的负责人员也会被指控,而且会被处以加倍罚款。 (二)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中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否则会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还会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海岸的保护,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海岸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是被禁止的。 四、野生动物保护(一)以色列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以色列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其立法目的为科学保护野生动物,保持自然平衡,防止损害农业,防止对人类或动物的危险,并预防其中的传染病。对于狩猎活动,必须持有狩猎许可证,野生动物的贸易、持有或转让也都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许可证由农业部长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则颁发,并有权拒绝、限制条件签发,或者随时取消或更改许可证。此外,农业部长可以为野生动物保护的目的任命监察专员,并规定他们的职责。(二)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中国,野生动物的保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进行保护。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禁止猎捕、杀害。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违法捕猎的,不仅会被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结语通过上文的对比可以看出,以色列在水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调查、海洋污染防治及海岸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与中国法律有相似之处,但也是有所不同的,在适用以色列法律时应引起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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