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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律师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为与担当
2018-12-04 16:02:37 来源: 作者: 【 】 浏览:380次 评论:0
浅论律师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为与担当
 
傅前明  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13071126288
 
    内容摘要:律师对环境、资源与能源法律服务的研究和实践,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体现。以环保风暴、环保督察和环保项目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建设,给环资法律服务提供了丰盛的机会,但律师队伍在整上体尚未作出积极响应。分析环资业务的性质,梳理成型的服务项目,提出环资业务拓展的两种路径,构建环资业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引入人文情怀,提炼环保律师的特征,呼吁社会责任担当,倡导守住职业底线,期望平实稳健的状态,引领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时代。
关键词:生态文明  法律服务  环资业务  作为担当
 
 
引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了战略指引。2013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2013年9月指出“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战略高度审视,“美丽中国梦”、“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新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都是从不同方面具体展开生态文明建设,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又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方法论、辩证法和实践论。在今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主席首次提出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标志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正式确立。
深入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现实意义和时代意义。无庸讳言,生态环保法律实践活动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广大法律人,尤其是环保律师,既要有“春风得意马蹄疾”的昂扬气概,也要有“当今之世舍我其谁”的责任担当,在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以下简称环资业务)领域作出与时代要求相适应的贡献。
一、环资业务透析:表与里的分离
我国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制度与实践,从虚到实、从暗到明、从少到多,终于达到临界点——足以支撑起独立的环资法律业务。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从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国法院受理环境资源一审刑事案件39594件,审结37216件,生效判决人数47087人;一审民事案件227690件,审结195141件;一审行政案件68489件,审结57738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93件,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件。而《2016至2017年度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显示: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6373件,审结13895件,给予刑事处罚27384人;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87753件,审结151152件;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9746件,审结29232件;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7件,审结13件,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791件,审结381件。两相对比可以发现,各类案件的数量、种类逐年增多,总体呈现爆发性增长的趋势。
而在法院之外,公民环境权利意识觉醒,“按日计罚”五项措施对企业的影响至深,直接产生的各类环资法律纠纷难以计量。而“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以及环保风暴、环保督察,催生出强劲的环资非诉法律服务需求。
(一)业务机会大幅增多
1.从国家立法层面来看。2018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8月31日“迟到”了23年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表决通过。至此,全面覆盖土、水、气、声、渣、光等各种环境污染要素的法律规范体系得以初步完成。在生态环保立法加速增量之际,正是环资法律服务扩充领域的良机。
2.从中央政府层面来看,是“环保风暴”、“环保督查”、“补齐短板”三个方面。从2015年年底开始,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全国31个省区市进行了一次全覆盖式的督察,截至2018年7月7日,共向地方转办37090件案件,地方已办结28076件,其中责令整改22561家,立案处罚5709家,罚款5.11亿元;立案侦查405件,拘留464人,约谈2819人,问责4305人。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的目标; 同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出台 ,进一步升级了刚猛的“环保风暴”。10月16日至10月23日,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结束,督察组向地方移交了66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相关地方已主动问责513人,其中厅级干部17人,处级干部132人。紧接着,第二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启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也加大了对生态环保、能源领域的支持力度,这在2018年10月3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充分的体现。在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国务院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于2018年10月6日发布。
3.从生态环境部、地方政府的执行层面上看。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强化监管执法,延伸监管范围,传递监管压力。如将农村污染治理纳入中央环保督察范畴、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巡查、公布2017年度各省落实《水十条》情况考核结果等。而地方政府则将可以转移的压力悉数传递给企业,如天津市于2017年开始治理“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要求相关企业自行停产,并采取了“取缔一批、提升改造一批、纳入监管一批”的措施;也有少数政府弄虚作假,敷衍欺骗。
不言而喻,“环保风暴”之中和“环保督察”之后,环资法律服务的机会可谓“俯拾皆是”。
(二)业务体量十分庞大
环保项目的开工数量、投资金额、投资力度,均超过以往,环资涉法事务的总量呈现递增态势。
1.环保项目投资方面。2018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5376亿元,集中支持生态环保等领域建设。而各地政府在环保督查的高压下,优先投资生态环保项目。以深圳为例,“6万多名建设人员,在117个黑臭水体上同时施工……要求年底前完成90%以上的黑臭水体治理”。从单体项目来看,投资金额轻松突破十亿级,如四川内江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PPP项目,目估算总投资225581.53万元。
2.行政处罚方面。据生态环境部8月28日透露,今年前7个月,全国查处五类案件总数为23335件,比去年同期增长13.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62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4.8%;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共下达处罚决定书91770份,罚没款金额逾74亿元。
3.刑事责任追究方面。以山东为例,在2018年1月至8月,检察机关共批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254件404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675件1604人,提起公诉508件1111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8件53人。
(三)业务响应严重滞后
但是,全国律师队伍面对此大好形势所提供的生态环资法律服务,却呈现出不对称、不适应、不匹配。虽然,在生态环保细分市场确实有做得很出色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以及律师个人。但从整体上讲,全国律师队伍还未将环资业务纳入日常考虑范围之内;即使有部分先知先觉先行者,也较少能够专一持续地将环资业务作为主要执业方向。因此,环保市场的盛宴高歌与环资法律服务的落寞冷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与时政热点不相适应。如习近平主席11月6日在上海考察时说: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我关注着这件事。环保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重大利好,但是法律界却基本无动于衷。再如,四川叙永县不同意浙江嘉兴万吨垃圾焚烧飞灰转移处理、泉州碳九泄露事件等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却少有法律人士参与点评。
2.与环保市场不相适应。目前环保市场在巩固大气污染防治、黑臭水体治理、垃圾焚烧等传统领域的同时,逐渐将重心转向危险废物处置、土壤修复、臭氧污染治理等新兴领域;在技术方面探讨以等离子体技术替代回转窑焚烧等。法律专业人士若不下一番苦功,很难轻易获得进入环保市场话语体系的“入门券”。
3.与司法进步不相适应。前引《2016至2017年度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展示了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体系建设,提升环境资源法治保障水平”所取得的成就;而检察机关此间所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收结案数量为社会组织的14倍(791/57)、30倍(381/13);各地公安机关纷纷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并与环保职能部门进行了有效的“行刑对接”。反观全国律师队伍,却几乎没有任何作为。
4.与环保部门的执法实践不相适应。再以山东省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为例,共抽调出194名执法人员组成17个督查组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省级强化督查、巡查,共检查污染源23620处,发现问题6321处,督促完成整改6097处,整改完成率96.5%,事后巡查整改污染源3730处,巡查覆盖率59.0%。
5.与省市政府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不相适应。七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以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形式与实践多有在益的探索,如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017年6月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山东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山东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0日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部署在2020年全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6.与“公众参与”原则不相适应。2018年7月1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四)服务业绩并不理想
由于律师法律服务业绩信息的相对封闭性,从公开渠道未能获得全国、或一省一市环资律师人数与构成、也不能获得环资法律服务业绩的具体数据。但是,笔者持续跟踪宣称从事环境、资源、能源类业务的多家律师事务所,发现真正从环资业务中获取业务项目和业务收入的很少。而此前在北京、天津、山东、广东等地进行的实地访谈,切身感受到环资法律服务团队与服务业绩的贫弱。
不过,这种状况正在快速得到改变。最近两年来,一方面,传统律师转型从事环资法律细分领域服务的越来越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能够基本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专门从事环境、资源、能源法律服务的团队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逐步走向研究与服务的一体化、专业化、战略化、市场化。
二、环资业务体系:新与旧的交织
律师的传统法律服务业务,从横向上涵盖了诉讼服务、非诉服务、关联服务等区块,从纵向则可细分为刑事、民事、商事、涉外等条目,从而构成细密坚实的法律服务网格。环资法律服务与以上传统法律业务模块既有交叉,又有突出;既可共融,又卓然立。
(一)环资法律服务性质:新型业务
从大的方面讲,环资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六块:
1.环境诉讼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担任环境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参与诉讼,最大限度保护环境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积极维护环境污染加害人的基本权益;接受污染环境、破坏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辩护;积极参与环境行政诉讼,代理行政相对人就具体环保行政行为提出法律专业意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或者作为政府一方的代理人参加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等等。
2、政府非诉法律服务。受聘担任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法律顾问,为重大决策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为环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为处置突发环保舆情提出法律意见,为环保部门处理重大环境事件提供协助,为重大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提供支持,等等。
3、企业非诉法律服务。针对企业的特性,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内部治理法律服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环保专项法律服务。除此之外,还可为新设项目环境法律与政策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防治、项目环境风险控制、环境专项研究论证,环保PPP业务等。
4.企业家个人的环境责任风险防控法律服务。
5.环境公益服务。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专业支持;代表利益相关方参与环境行政许可听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资业务推介,环境普法讲座,生态环境法律宣传等。
6.立法献策,课题研究,环保法治调研等。
由此可见,环资法律服务,一方面能充溢传统的诉讼与非诉服务领域,增加传统法律服务的内涵与价值,另一方面还能有效突破固有法律服务领域的局限,提供生态引领、环保立法、公益服务、公众参与、调查研究、教育培训等新的增长点。所以,环资业务在本质上属于全新的业务,同时与既有法律服务业务互荣共生、相得益彰。
(二)环资法律服务项目:已成型业务
与通常“法律服务产品”的说法不同,笔者提倡“法律服务项目”的概念。尽管“服务产品”有着形象化、口语化的优点,也能够较好地消除法律服务可视化的短板。但是“服务”与“产品”本身是平行概念,在逻辑上不能构成修饰关系;另外,法律服务所具有的无形化、一体化、变异性、非存储性特质与“产品”针锋相对,难以调和。笔者并提出“法律服务项目”的两个构成要件:第一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范作为实施依据;第二能够对相关主体产生利益增加或损失减少,项目本身具有价值而为社会所需要。据此,梳理出已经成型的15个“法律服务项目”如下:
1.企业环保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对应:环境污染要素(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光、辐射等)保护与污染防治法规,以及环保风暴、环保督查的政策措施,乃至地方政府的实际操作路径等。
2.企业法定代表人环资刑事风险防控。对应:《环保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3.地方政府生态环保履职支持体制规划,以及党政责任追究风险的防范与化解。
4.党政领导干部环资行政、纪律、法律责任防控。对应:《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
5.环保类PPP项目全流程专项服务。对应:普通PPP相关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6.环境保护税相关法律服务。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
7.绿色金融服务。对应,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8.环境权益交易相关服务。对应:《“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方案》等。
9.生态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对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等。
10.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11.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对应:《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及《实施细则》、《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
12.资源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以及矿业并购等。对应:自然资源保护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
14.生态环境保护之公众参与。对应:《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
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应:《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
(三)“染绿”传统业务
1,嵌入生态环保要素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传统常法服务,律师对企业的介入程度比较有限,业务粘度较低,靠人情维系的情况比较普遍。即使律师希望为企业做更加深入细致的法律服务,也会受到企业商业秘密、业务部门抵制、法务人员对立等壁垒。而在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如果能够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生态环保方面的风险诊断、咨询建议、讲座交流、新法速递等,则会极大地提升原有常法服务的价值,也能够加深与客户之间的链接。
2.嵌入生态环保要素的建设项目全流程法律服务。如果以生态环保的视角审视,就会对建设项目法律服务提出更高的要求,如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环评、公众参与,项目竣工后废水监测等,都要纳入法律服务方案之中。诚如此,则律师可以在项目业主和建设各方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也能更加有效地为当事人防范项目法律风险。
3.刑事辩护的新领域。随着环保风暴的深入,环保、公安等部门对“五项措施”愈加倚重,以刑罚手段防治环境污染、保护资源利用的频次越来越高。除了最常见的污染环境罪之外,尚有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罪名,而如果放宽视角则可以发现,关联性的犯罪还会延伸到非法利用危险废物,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走私洋垃圾、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方面。足以支撑起法律服务的一个独立细分市场
4.环保行政执法“一刀切”带来的权益救济业务。2018年生态环保部专门发布《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针对的就是地方政府对于生态环保“平时不作为、临时乱作为”。其实地方上企业“苦乱政式的环保久矣”,只是迫于当地政府的压力而忍气吞声,而律师从此入手恰恰可以挖掘出相当可观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如本团队就代理了山东微山县政府强拆光伏发电站行政赔偿案。
5.新视角下的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如果从传统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进一步延伸到生态环保法的视角,就会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外,还有新天地,如供电企业遇到的高压线路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等。
7.民商事领域其他“染绿”业务。《民法总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被认为是民法典绿色化的前奏,在生态环境保护业已成人们普遍追求的基本价值之际,“对民法典的绿色化不能止步于《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由此出发,民法典各分则的“染绿”是值得期待的。
(四)巩固专属业务
1.环境公益诉讼。囿于操作制度设计的歧视,当前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小,律师应珍惜并充分利用好这一片难得的“沃土”,努力将法律人的公益心通过个案鲜活地呈现出来,与此同时还要学习、借鉴检察公益诉讼成果,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巩固环资律师法律服务的阵地。
2.生态损害赔偿实践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是将此前七省市试点成果推向了全国,其中所确定的“主动磋商,司法保障”原则要求: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毫无疑问,这是律师环资业务的“新大陆”。
3.环境风暴中企业家人身保护。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9月1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中着重强调“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媒体形象地喻之为“先抓企业负责人”。而事实上,近期企业家因环保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屡屡见诸媒体,如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马长江因涉嫌环境犯罪,遭刑事拘留。
4.党政机关及生态环保责任部门的行政、法律风险防控。在环保督察的强大压力之下,地方政府官员的行政与法律风险日益增加,如前引宁夏泰瑞制药案,宁夏按照回族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的要求,除追究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免去钱克孝银川市委常委、永宁县委书记职务,按法定程序免去银川市副市长徐庆、永宁县县长李润军职务,自治区党委成立调查组对上述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5.绿色金融法律服务。绿色金融在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将是金融业发展的方向。据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报告(2018)》显示,中国仍然是全球绿色债券最大的发行市场之一,中国贴标绿色债券发行金额约占全球的24.59%。而在市场上,启迪桑德公司2018年11月1日发布公告,申请确认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符合深交所转让条件,深交所无异议。
6.其他,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法律服务、环资类PPP项目立项与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律服务、环保公众参与的法律服务,等等。
三、生态文明引领:攻与守的平衡
江平先生在《做人与做律师》的讲演中,特别强调“学法律的、运作法律的,要有一种悲天悯人的情怀,要有一种拯救人们于苦难之中的情怀。”,并希望律师保持有哲人的特点“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眼光远大,而不是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不顾人格趋炎附势;要正当地、堂堂正正地做人,不搞尔虞我诈的小动作。” 今日读来亦感人至深。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笔者不胜冒昧,试就 “环保律师”进行阐释,期望各位同仁能够获得“自我认同”,并在新时代里,有所为、有所不为,以实际行动引领全社会民众将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地进行下去。
(一)“为稻粱谋”亦“仰望星空”
笔者认为,“环境律师”区别于一般律师的特征有四个。
1.专业宽阔。环境律师首先应当具有法律专业资质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而且其对于程序法与实体法,刑诉、民诉与行政诉讼,诉讼与非诉等专业领域均需要达致相当程度的修为,法律知识与技能融会贯通,运用自如。
2.复合交叉。环境律师还应当具有环境学科各方面基础知识。环境案件与普通案件的直接差别就在于环境学科知识背景,如果律师缺乏环境学科素养而照搬普通经验开展环资业务,很有可能会“隔靴搔痒,不得要领”。
3、绿色特质。环境律师因应生态环境恶化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挑战而出世,除了外在的环境法律与环境科学技术知识储备外,还应当在观念层面进行自我革新。很显然,人类要找到通往明天的幸福和谐之路,就必须要反思我们与周围自然世界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人类作为生态系统一部分而非主宰者所应担负的适当角色;就必须改变原来所固执的物质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模式。
4.人文情怀。身为律师不谈钱,那是活不下去的;而如果只讲钱,那也与“行尸走肉”无异。环保律师应谨记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只有一个地球、可持续发展、命运共同体、共同责任。 悲天悯人,扎实工作,一如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
(二)亮出环保律师的担当
1.以个案促进法治建设。2018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较好地体现出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而河南卢氏县四名农民此前分别因采蕙兰被判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而入刑,日前因申诉再审,发现现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未将蕙兰列入其中,即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四人被改判无罪。
2.积极参与立法建议,促进生态文明法律体系完备。如2017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公布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至2018年1月25日。
3.关注热点,发出声音。如“毒跑道事件之后” 国家对中小学塑胶跑道出的强制性新国标,垃圾焚烧厂的“邻避效应”等。
(三)牢守律师执业的底线。
1.维护社会正义,不畏强权。当前的环资业务中,要落实“放管服”,反对“一刀切”,坚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支持公民社会,不患得失。设法理顺公众参与和传统风险治理官僚框架之间的关系。
3.坚持正确的义利观,不迷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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