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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征收在即,矿企应未雨绸缪
2017-09-28 16:27:22 来源: 作者: 【 】 浏览:999次 评论:0
环保税征收在即,矿企应未雨绸缪
               栾政明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
 
目 录
一、环境保护税的出台背景............................ 1
(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1
(二)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2
(三)治理环境问题要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环保税法集三者之大成................................................... 3
(四)开征环境税也是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 4
二、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的相同与不同点................ 5
(一)征收费用的污染物是一致的..................... 5
(二)征税费用不同................................. 5
(三)地方留成有变化............................... 5
(四)环保税减税情况............................... 6
三、环境保护税的技术解读............................ 6
(一)纳税义务人................................... 6
(二)征税对象..................................... 6
(三)计税依据..................................... 7
(四)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方法..... 7
(五)计算应税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 7
(六)征税额度的计算............................... 8
(七)环保税的减免................................ 10
(八)环保税征管机关.............................. 10
(九)环保税的法律责任............................ 10
(十)环保税开征对矿业企业的影响.................. 12
四、矿业企业的应对策略............................. 13
(一)进行技术创新,加大环保投入.................. 13
(二)建章立制,做好内部风险管理.................. 14
(三)利用外部专业机构,做好税收规划.............. 15
(完).............................................. 16
 
【正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人类文明发展规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地位。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实行,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修改后的立法对税收法定有明确要求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标志着环保费改税正式完成,同时意味着运行了37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
征收环保税的核心的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是为了更好地建立一个机制,鼓励企业少排污染物,多排多付税,少排少付税。因此开征环保税对于企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一、环境保护税的出台背景

(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飞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发展迅速,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对大气、陆地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中国自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环境监测以来,就整体而言,环境状态一直处于恶化过程,主要表现在:大气环境处于严重污染水平,我国约有1亿以上的人口每天呼吸不到清洁空气,因空气污染导致每年约有1.5万人患上支气管炎;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日益突出,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电子垃圾、放射性污染形势严峻;目前,我国每年产生的城市垃圾超过了1亿吨,二氧化硫气体的排放量超过了1.4万吨,工业烟尘排放量超过了85万吨。燃煤、化工废气所造成的污染,使全国近五成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使全国131条流经城市的河流有8%被污染,近2/3的城市供水不足,5%的城市地下水源不合格,京津唐地区地下水含污染物百余种,有近2亿人每天都在饮用有害物质超标的水。这些数据多么触目惊心。近年来的旅游导向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环境污染问题,那些以水而闻名的风景区总是游客甚众,人们花费重金、千里迢迢,飞奔而至却只不过是为了看一看那几池未被污染的清水,这又是一个多么让人无奈又悲哀的现象。

(二)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十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十八大以来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重要指示,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要算大账、算长远账、算整体账、算综合账”,这件事就是生态环境保护。他明确指出,“绝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多次提出“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经济发展的新思路要求政府采取适当手段对环境污染进行控制。

(三)治理环境问题要综合利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环保税法集三者之大成

环境保护的手段大致分为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以及经济手段。以往,我国基本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对重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短期内就能收到一定成效,但长期来看仍旧难以治本。一来行政手段会消耗大量的行政资源,二来缺乏法律手段的强制性,三则亦不能像经济手段一样起到无形之手的资源配置作用。逐渐摆脱治污靠政令的路径依赖,加大制度化、长效化的法律手段和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是明智之选。
治理环境污染,法律手段要亮剑。环境污染屡屡出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比如,省级的环保部门最高罚款权限为10万元,这意味着污染企业缴纳低廉的罚款后照样机器轰鸣。再比如,虽然我国刑法中有“污染环境罪”,但很少有企业或个人因污染环境而被追究刑责。面对当下的治污形势,应该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想必,重典之下,才会遏制那些违法企业铤而走险。
经济手段也是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基于市场的经济手段,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有关资源产品价格中纳入环境成本,建立环境价格形成机制,以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使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导向,让企业变得积极主动起来,这种内在激励性的经济手段等于是正效果的不断强化与激励。在这样的过程中,企业会积极寻求减低单位产能耗能的技术手段和生产工艺与流程的创新,从而也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升级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环保税综合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在环境治理领域加大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形成了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筹措相对稳定的公共环保资金,且克服了以往的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强制性和规范性较为缺乏等问题。

(四)开征环境税也是实现我国税制与国际接轨的必经之路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日趋严峻,世界范围内的绿色革命方兴未艾。许多国家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贸易保护结合起来,使环境问题与贸易措施挂钩,从而导致绿色贸易壁垒的产生。据统计,近两年我国因受到绿色壁垒限制而减少的出口贸易额就超过45亿美元。由此看来,我们务必尽快建立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绿色税收制度,以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全球范围内有许多国家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开征了环境税,建立了较完善的环保税制,整个欧盟国家的环境税收已经占到财政收入的6.5%。美国不仅开征了二氧化硫税、噪音税等环保税,还及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现行税制进行“绿色”调整;挪威、瑞典、荷兰等国也相继采取了税收的“绿色行动”,开征了燃料税、塑料袋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固体废物税、二氧化碳税等。这些税种的开征,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有力地遏制了生态环境恶化之势。这些国家的成功做法为构建中国“绿色税收”体系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有利于我们尽快实现与国际税收体系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二、环境保护税与排污费的相同与不同点

环保税是按照“税负平移”原则,由原排污费转化而来。征税的污染物种类有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与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一致。

(一)征收费用的污染物是一致的

    排污费与环保税:对大气、水、固体、噪声等四类污染物征收费用。

(二)征税费用不同

    排污费:只要有污染的企业,收费标准是一样的。
    而环保税则不同,污染排放多,交税就越多,污染排放少,交税少。为防止排污企业认为交税后就可肆意排放,环保税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三)地方留成有变化

    排污费:污染费中央和地方留成按照1:9的比例,而环保税将全部归地方留成,中央不再分成。

(四)环保税减税情况

    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企业少排污少缴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排污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对5项情形暂予免税,即农业生产排放,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情形。

三、环境保护税的技术解读

(一)纳税义务人

环保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对象

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是指环保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污染物中大气污染物将占"大头"。按照征税标准,约90%来自大气污染物,约10%来自水污染物。从行业来预测,大气污染物中,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工,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5个行业缴纳的环保税,占全部大气污染物环保税收入的88%。水污染物中,化工、造纸、医药、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发酵和酿造、制革等8个行业缴纳的环保税将占80%。

(三)计税依据

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保税的计税依据,比如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沿用了现行的污染物当量值表,并按照现行的方法即以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四)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确定方法

污染物的排放量乘以污染当量值。大气污染物: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水污染物: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保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五)计算应税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方法和顺序

1、自动监测。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手工监测。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公式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抽样测算。不能按前三种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六)征税额度的计算

1、具体到税额标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鼓励地方上调收取标准,在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规定的下限基础上,增设了上限,即不超过最低标准的十倍。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环保税额=水污染物税额×(1-优惠系数)+废气税额×(1-优惠系数)+固体废物税额+噪声税额
水污染税额=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总值×单位税额(从1.2~12元不等,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
大气污染税额=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总值×单位税额(从1.4~14元不等,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
水和大气的每种污染物的当量值=污染物每月的排放浓度×流量÷《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该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固体废物税额=煤矸石吨数×5元+尾矿×15元+危险废物吨数×1000元+其他废物吨数×25元
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值从350元到11200元不等。
根据政策“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可知优惠系数可为0.25或0.5。
2、环保税的核定征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期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以污染物产生量计算:(1)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的;(2)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3)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七)环保税的减免

    见本文第二节。

(八)环保税征管机关

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同时,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九)环保税的法律责任

环保税法的法律责任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行政法规及《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1、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及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欠税行为及处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及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呼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抗税行为及处罚:抗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情节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纪律,并出具交罚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已办理暴力方法抗拒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5、污染环境的行为及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环保税开征对矿业企业的影响

从大类来看,环保税收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但不是都征税,而是只对《环保税法》所附《环保税税目税额表》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规定的污染物征税。也不是对纳税人排放的每一种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征税,而只对每一排放口的前3项大气污染物,前5项第一类水污染物(主要是重金属)、前3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税。
    整体来看,“税负平移”的基本原则是,平移前后不增加企业负担。但由于费税转化后的具体实施环节存在不确定性,矿业企业的负担可能会有所改变。
比如,环保税收税标准并非固定,上述税额是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划定的最低值,各地税额需由地方政府划定,鼓励地方上调收取标准,上限为最低标准的十倍。同时,环境税减免的情况中也将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考虑在内。也就是说,在环境问题愈发受公众关注的今天,地方政府有理由抬高标准,环保税有可能带来比排污费更高的生产成本。而环境税交多交少,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标准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在环境税收中的影响很大。

四、矿业企业的应对策略

(一)进行技术创新,加大环保投入

环境保护税是将环境污染排放外部性损害内部化的一种重要税种,环保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增加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其生产成本,迫使企业技术创新,加大环保投入,用法律明确“污染者付费”。加大环保投入,使企业的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甚至低于国家标准,这样的企业在竞争中会因为环保措施成效显著而承担更少的税收,进一步提升自身竞争力。况且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会给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企业可趁此机会重新计算环境成本。如果减排红利足够弥补环保改造和设备运行成本,企业不妨提前布局。积极实施技术改进与革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尽快实现清洁生产。未来环境排放成本只会越来越高,越早改进,越有利于拉低长期的环境成本。

(二)建章立制,做好内部风险管理

环保税做为新开征的税种,企业应对缺乏经验可循,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涉税法律风险。这些风险有环保税法体系自身缺陷导致的,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有企业环保管理水平低下导致的,有企业涉税人员专业素质不足与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导致的,也有管理层缺乏依法纳税观念导致的,更可能是税收规划方案选择失误导致的,这些原因最终可能后导致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企业应对税务风险,首先要提高纳税认识,增加纳税了解。纳税人自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与以前排污费的“先核定、后缴费”有本质区别,企业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或存在侥幸心理,加上部门联动的低效率,客观上为矿业企业涉足环保税税收风险创造了条件,主客观的结合可能使企业的税务风险陡增,防范税务风险,需要企业关注税务相关政策动态,尽快掌握申报方法,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做好自查,为避免被核定征收,要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不擅自移动、改变、损毁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对向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系统管理,确保纳税申报资料与其他资料一致,避免税务机关从中发现疑点。
要协调好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目前我国税收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为确保公司经营和税务规划的顺利运行,降低风险,增加收益。达到预期收益,公司需要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及时获得最新的税收政策信息,适应当地的税收管理特点。

(三)利用外部专业机构,做好税收规划

税务规划可以使矿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税务规划是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进行,这就要求矿业企业进行税务规划时必须对相关矿业法律、税法有全面理解和运用,要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准确把握。同时,企业在进行税务规划时,也应当从整体利益出发,不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只限于节税,要灵活规划多种方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要开展税务规划,矿业企业就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环保税的征收会涉及哪些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有哪些税收优惠?所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哪些可以利用的立法空间?掌握以上情况后,矿业企业便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空间达到节税目的。
税务规划经常在税收法律法规的边缘上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其蕴含着很大的操作风险。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盲目地进行税务规划,其结果可能事与愿违,因此,矿业企业进行税务规划必须充分考虑其风险性。首先,要防范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的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其次,由于不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矿业企业在系统性的税务规划过程中极易形成税务规划风险,当税务规划涉及多种税收优惠,如果不能系统地理解运用,很容易发生规划失败的风险。另外,税务规划之所以有风险,还与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
制定系统的税务规划方案,有赖于税务规划者对税收立法背景的了解和职业经验;有赖于对矿业行业的全面了解,矿业企业绝不能根据自身的想象,盲目地进行税务规划,而是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在充分了解税法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设计全面合法合理的税收规划方案。
山雨欲来风满楼,环保税征收在即,您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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