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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联宁 李彩虹:《水污染防治法》之行政责任的经济分析
2011-04-09 02:02:5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558次 评论:0

《水污染防治法》之行政责任的经济分析

赵联宁  李彩虹 (河海大学法学院  河海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南京 210098

摘要:水污染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基于现行的行政处罚责任机制,对其污染行为的威慑力度不够;欲有效根治水污染侵权行为,必须对其内在侵权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引入“博弈论”工具,通过污染加害方与管理方之间的博弈模型建立,对其内在的“处罚——收益”关系进行梳理,探求其整治规律,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水污染    侵权    行政处罚   博弈    成本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其间的水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目前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隐患。“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对水污染后果的责任承担,通常污染方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据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同时《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但现实针对污染行为的整治,更多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污染加害方的各种水污染行为,各级水污染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行政处罚行为。

然而《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并没有导致水污染现象的明显减少,法律本身的不完善固然是导致此现象发生的因素之一,但污染成本的低下、治污成本的高昂、处罚程度的畸轻、责任承担的微弱更是导致作为“理性人”的污染方实施污染的根本缘由。对水污染侵权现象中的成本及相关因素进行考量,“博弈论”无疑是非常有力的工具。通过建立起水污染管理方与加害人之间的博弈模型,可以对水污染侵权现象进行深入的“成本——收益”分析,进而建立起有效的阻却机制来防止水污染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

二、水污染管理方与加害方之间的博弈进程

就水污染的侵权行为而言,污染主体主要集中在造纸、制革、化工、冶金等行业。通常意义上,导致水污染侵权实施的一方,追寻的是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即以最低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防污设施的不用、少用必然会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相应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通过排污的方式减少成本就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所减少的成本则转化为企业的利润。对一般社会成员来说,水资源是一种人人都可近乎免费得到的“公共物品”,不需支付或极少支付相应成本,所以通常面对被污染的“公共物品”,社会个体基于维权成本的考量,并不愿意积极去防止、整治污染,此种情况下,防治水污染的各级环保部门即成为污染整治的主体。

现实而言,目前我国污染管理方所遭受的污染及其针对污染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并不足以制止水污染加害方的“污染”选择。污染现象的发生,双方针对污染后果所采取的行为选择,在相应客观条件约束下,从而使污染加害方与管理者之间基于该污染行为构成了博弈的双方。针对污染行为的加害者,水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对策略而言,大都采取处罚或不处罚的两种策略。而两种策略的选择应用,则主要取决于双方成本的高低,通过下述博弈矩阵,可对此问题可有一清晰的认识。

污染管理方

           污染加害方

污染

不污染

处罚

F-C-S,V-F-C1

-C ,0

不处罚

S,V-C1

0,0

条件设定:

(1)该博弈模型中涉及两个决策主体(即图中的水污染管理方和加害人),括号中第一个数字表示管理方的收益,第二个数字表示水污染加害方的收益。双方都是追寻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

(2)V代表水污染加害方的污染收益;

(3)C作为水污染管理方维权所需成本;

(4)F等于水污染管理方的罚款;

(5)污染造成的损失,简写S;

(6)C1是污染加害方非法排污的成本;

(7)污染管理方的纯策略是处罚或不处罚;    

(8)侵权者的纯策略是侵权或不侵权;

该博弈过程来看:

1)若水污染加害方不污染,管理方不维权,双方收益为零。若管理方维权,则需自身承担维权成本。

2)若污染加害方污染,管理方遭受污染损失,则管理方有两种策略选择,“维权或不维权”。选择维权策略,污染方的收益为 VF-C1(即因污染行为所得收益减去支付给管理方的罚款,再减去排污成本),水污染管理方的收益为F-C-P(即所获罚款扣除维权成本及所遭受损失的剩余,维权成本包括交通、通讯等成本开支);若水污染管理方选择不维权策略,则污染加害方的收益为 V-C1(即污染行为得到全部收益减去排污成本),水污染管理方的损失为 S(即因污染而遭受的损失);

在上述过程中,这里仅考虑水污染管理方作为维权的主体,并不考虑其他污染受害人的维权因素,则分析可知,水污染管理方进行维权的决策条件是F是否大于C+S,即其取得的罚款收益是否大于其所支付的维权成本与遭受损失之和。

若F<C+S,博弈的纳什均衡是:(污染,不维权),加害方污染,水污染管理方不维权。

若F≥C+S,则没有纯策略的纳什均衡,必须考虑污染方的预期收益,水污染管理方的打击概率等约束条件分析。

如果给定加害方污染的概率q,管理方选择维权(q=1)和不维权(q=0)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E(1,q)= (F-C-S)q + (-C)(1-q)= Fq-Sq-C

E(0,q)= -Sq + 0(1-q)= -Sq

令E(1,q)= E(0,q

解得:q1 = C/F

即:如果水污染的加害方污染的概率小于q1 ,也即小于 C/F,管理方的最优策略是不打击,如果加害方污染的概率大于q1 ,也即大于 C/F,管理方的最优策略是打击,如果加害方污染的概率等于q1 ,管理方的随机选择打击或不打击。

如果给定管理方维权的概率p,污染方选择污染(p=1)和不污染(p=0)的期望收益分别是:

E(1,p)=p(V-F-C1)+(1-p)(V-C1) = -pF+V-C1         

E(0,p)=p0 +(1-p)0 = 0 

令E(1,p)= E(0,p)

解得: -pF+V-C1=0

p=(V-C1)/F

即:如果水污染的管理方维权的概率小于p,加害方的最优策略是污染;如果管理方维权的概率大于p,加害方的最优策略是不污染;如果管理方维权的概率等于p,加害方的随机选择污染或不污染。

综上所述,该混合策略的那什均衡是((V-C1)/F,C/F),即管理方以p=(V-C1)/F 的概率维权,污染方以q1 = C/F的概率污染。

三、分析与对策

从上述博弈的结果看,首先,污染管理者维权成本的高低和制止污染侵权行为有直接相关关系。维权成本越高,则q1 就越大,维权空间也就越小。如果制止污染成本高,甚至查处污染所获收益低于所付开支,则管理人放弃污染查处就成为其自然选择。维权成本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交通、通讯等成本支出外,尤其需要考虑治理污染的处罚成本。目前污染加害者非法排污的手段越来越隐蔽,污染的位置也越来越偏远,客观上造成查污成本的上升,这也相对降低了管理者治污的可能性。

其次,加大污染处罚力度,或采取措施使污染成本提高,污染者所付罚款越大,污染成本越高,则q1 就越小,管理者维权空间也就越大,可使污染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按照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污染方的直接罚款最高额度是100万元,另外如果企事业单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则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若此处仅以直接罚款100万元额度为限,从另一个角度把其视为污染者的风险成本的话,则一旦污染收益超出100万元,则q1 就越大,污染者的非法排污意愿就越强。但如果污染方面临停业、关闭的命运,则可以对污染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第三,降低水污染收益,收益越低,p值越小,则加害方实施污染行为的概率越低。鼓励污染方改善生产工艺,通过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降低污染物的排放,生产成本降低的同时污染也同步下降。在污染收益一定的情况下,提高检查频率,降低污染概率。

水污染的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污染加害方与管理者的博弈过程及分析结果,可以看到有效治理污染必须加大污染的处罚力度,同时必须降低管理者的治污成本,降低污染收益,通过技术、管理手段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增加污染检查的频率,通过水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积极作用,处罚与帮助并重,降低污染的发生率。上述措施的综合应用,足以对水环境污染行为起到良好的根治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维迎.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3] D·弗登博格,J·梯若尔.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 []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liability in the 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ZHAO Lianning    LI Caihong

Abstract: With the water pollution and its serious injury consequence, based on current liability for its pollution mechanism, the insufficient deterrence. To effectively cure pollution tort, we should analise the internal tort factors. We can use the Game Theory and build the game model between management and the pollution. Then we can target the solutions.

Key words: Water pollution; Tort;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Game theory; Co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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