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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同爱 邹 宇: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学探析
2011-04-09 02:02:32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07次 评论:0

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学探析

文同爱  邹 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长沙 410081

摘要: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企业对于环境保护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规制仍局限于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模式当中,因此企业在承担环境责任时也未能上升到一种以追求自身价值的发展思维当中,而只是单纯的在追求经济利益之余对所造成的环境破坏进行相对缺乏力度的弥补。本文在传统的企业环境法律体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对实例的引析,使企业环境责任上升到一种新的高度,从一个新视角即用法律的手段引导企业以追求自身人文价值为目标自愿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开辟出一片新的天地。

关键词:企业环境责任    全球契约    环境公共利益    环境教育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为获得经济利益不断地从自然环境中索取各种资源,同时又向自然环境排放大量废弃物和污染物,人类的生存环境遭受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所有这些问题都大大破了自然环境与人类之间的原有的均衡与协调,使得环境问题较之前更加突显出来。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紧密联系的,它从环境中汲取能量、资源,通过有目的的生产、分配和消费,再输入环境中。企业在环境问题中扮演了主要的角色,一方面利用先进技术,利用自然资源,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又造成社会公害泛滥,空气、水质污染严重,公众的健康、安全受到威胁,给社会环境带来巨大损害。企业作为主要的自然资源的消耗者和自然环境的污染者,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对环境的合理保护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除此之外,企业的环境责任仅限于对环境的破坏,对现世人民正当权益的侵害吗?那么只要企业对于侵权行为作出赔偿或尽量减少使用资源是否就完全达到了保护环境的目的?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追求的可持续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不仅仅是对现代人负责,还需对未来人负责,需对整个社会负责到底,企业的环境责任需要从单纯的制度规定上升到主体的高度理性认识。如何使企业由一个侵略者对犯下的错误进行单纯的赔偿责任转变为真正环境的守护者,更深层次的理解出责任的含义将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话题。

企业环境责任在法学界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讨论话题,早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初,人类意识到对环境的破坏在制约着人类的发展,就已经发现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环境的影响起着巨大的作用。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提出:环境责任主要是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 沃蒂克和科克伦从企业社会契约的角度要求企业把环境问题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而企业界人士与企业研究人员通常用企业品行来解释企业环境责任。上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的许多企业都未将环境管理、指标、社会责任等纳入企业成本、运营和规划中。他们认为这会给企业带来负担,也无必要,但当工业污染危机严重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之后,日本的全民环保意识开始觉醒,直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一些日本企业的领导阶层都纷纷加入了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并积极参与到ISO环境管理体系等项目,并与许多绿色环保团体结成了伙伴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保护环境的法律义务,这也是企业对社会承担的重要责任。企业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正在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趋势。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131日举行的《世界经济论坛》上首次提出了全球契约Global Compact)新构想;2000726日,全球协议正式启动。全球契约的宗旨是,促使全球契约及其原则成为企业经营战略和经营策略的一部分,推动主要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合作,并建立有助于联合国目标实现的伙伴关系。但归纳起来,所有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还限定在谁污染,谁治理,造成破坏进行赔偿的传统模式中,而笔者认为,如何使企业从一个经济人社会人成长为一个拥有完整人格和高尚情操的生态人,如何提升企业自身的人文价值才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相关研究综述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界定

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界定问题,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美国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提出:环境责任主要是指致力于可持续发展——消耗较少的自然资源,让环境承受较少的废弃物。沃蒂克和科克伦从企业社会契约的角度要求企业把环境问题纳入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企业界人士与企业研究人员通常用企业品行来解释企业环境责任。达文波特认为:坚持合乎伦理的企业行为,平衡利益相关者之间的需要,致力于保护环境。我国学者袁家方认为:所谓企业的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追求股东最大利益和谋求发展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兼顾环境保护的社会需要,使企业的行为最大可能地符合环境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道德和法律的要求,并自觉致力于环境保护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专家卢代富博士认为: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承担责任,这是企业对全人类和后代负责的体现,故企业的此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企业社会责任。白平则认为:企业营利最大化与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同视为企业的二元化目标,对于企业的经营者来讲是不现实的,并认为企业环境责任的恰当定义是:企业在谋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利益负一定的责任,并把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具体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其中以环境行政责任为主。

由此可见,企业环境责任着重调整企业与自然界的关系,其目的是通过对企业行为的调整达到人类社会的生产活动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结合上述观点,企业环境责任的概念可以最终界定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谋求自身及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公共利益负一定的责任。必须尽可能地维护环境利益,对环境污染和破坏采取预防、治理等措施,使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和合理使用资源的义务,且这种义务不因企业的终止而立即消失。

(二)企业环境责任的特征

第一,企业环境责任的社会性。环境作为一种资源,有其价值,并且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可持结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是每个社会成员均应当为之努力的目标,体现人类社会的共同目标是社会性的突出特点。

第二,企业的环境责任的从属性。企业的环境责任与企业的本质属性营利性相比,是第二位的。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其目的是营利最大化,如果没有营利,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前提,也没有发展的动力。

第三,企业环境责任的绝对性和派生性。绝对性是指环境保护已成为人类社会主体普遍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国家、法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是社会责任承担的主体。因此,无论企业是否为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其作为社会成员都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派生性是指企业的环境责任是建立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

第四,企业的环境责任还具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特点。企业环境责任的强制性是法律上规定的,企业必须承担环境责任,如果企业不承担,将会受到法律的强制或惩罚。非强制性是指道德层次上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企业承担与否决定于企业决策者的价值取向及社会舆论的褒奖或批评。

    从以上特征的归纳不难看出企业对于环境所需承担责任的必须与急迫性。而第四点中提到的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非强制性即指道德层次上企业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主要取决于企业决策者的价值取向。而本文所探究的重点即在于,如何于非强制性与强制性更相适应,两者的交融能取得最优效果。在此简单地归纳为以法律手段引导、提升企业道德观与加强企业决策者对于环境保护的力度。

(三)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内容

国际著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把法律责任解释为某种义务,依其解释,法律责任是指因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受惩罚的义务及对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或用别的方法予以补偿的义务。

法律责任中的责任其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其中包括责任等同于义务。这一意义上的责任一语通常是指一种地位、一种职务所要求的应做的事(或行为),或者在一种特殊情势下、一种特定情况下的使命或应做的事(行为)。这一意义上的责任相当于哈特所说的地位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也可称为企业环境义务,是指企业负有合理利用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企业是社会之细胞,在利用公共资源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环境社会责任。在企业权利与义务这对相互关系中义务应当是首要的,因为企业需要在担负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前提下,才可享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企业的环境义务总的来说包括两个方面: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积极行动来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义务,即防治污染的责任;消极义务是指,义务人负有不做任何可能侵犯他人环境权益及破坏生态行为的义务,即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

第一,污染防治的责任。由于企业自身的活动,向环境排放了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和能量,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企业有污染防治的责任。企业的排污行为,产生出大量的污染物,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废热,恶臭气体等,给环境带来污染,造成公害。目前在许多国家企业大都是最主要、危害性最大的污染源,企业环境污染可导致多种环境要素受到损害,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那么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是多重的,应当包括: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水污染防治责任、土壤污染防治责任、海洋污染防治责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等。

第二,合理利用资源的责任。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消耗,尤其是企业更是消耗大量的资源,如:企业在厂房建设时,占用土地资源:生产中,根据各个企业的不同需要,要使用大量的电、煤、水、石油、森林、矿产等资源。在使用的同时,很多企业只顾眼前利益,破坏性的使用资源,造成资源的大量破坏和浪费,因此,企业必须承担合理利用资源的环境责任。

公司企业是生态环境问题的主要制造者,因此,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改善环境质量显得非常必要。

二、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规定综述

(一)外国环境法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规定

一直以来,世界各国都规定了企业应当因其对环境的污染而支付一定费用,用以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这里我们从各国的环境立法发展来研究企业环境责任的缘起。

1.美国环境立法关于环境责任的规定

1970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签署法令成立独立于美国政府的环境保护总局,美国国家环保局在美国的政府架构中享有独特的地位。它有自己独立的执行机构和自己的法庭。

美国于1969年出台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则是美国环境立法史上的划时代创举,作为一部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它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其不仅标志着美国环境保护全面统一立法的完成,同时赋予环境保护以新的观念,即由治理为主转变为预防为主,并向改善环境方向发展。此外还首次推出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此,其被美国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称为是保护环境的国家基本章程,它的颁布在美国国内引发了巨大的连锁效应,有力地推动了美国各州的类似立法。这些立法主要规定了关于预防的环境责任、保障环境质量的责任以及人人都应承担环境责任。

2.日本环境法关于环境责任的规定

日本环境法的发展与其现代化的推进互为表里。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畸型发展,致使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频繁发生,从而被称为公害大国。在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压力下,日本环境法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其环境立法体系之完备,内容之具体,法律、法规编纂、出版之及时,居于世界之冠。

众所周知,日本环境法原称公害法,其基本法为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1993年,鉴于《公害对策基本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陷,日本又制定《环境基本法》,作为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其立法体系亦更加注重整体化的架构,形成以宪法关于环境保护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为中心,其他部门法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防治、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及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概括而言,日本环境法主要规定了企业防治公害的环境责任。

3.欧盟的环境立法

欧盟是在欧共体的基础上不断发展而来的。欧共体1970年提出的第一个环境口号是环境无国界。在欧盟制定环境立法时更被大家所认识。早期的环境立法焦点集中于测定和标志危险化学制品、饮用水和地表水的保护以及控制空气污染。到20世纪7080年代,欧洲的很多法令是和其公民的生法和工作条件相联系的,人们日益认识到生法质量是不能用物质商品单独衡量的。80年代欧共体着手于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和动植物区系的保护,要求对资源和自然界进行良好的管理,严禁开发利用对生态平衡造成不良的影响。

此外,卢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瑞典颁布了《环境保护法》;1973年,丹麦分别制定《环境保护法》;匈牙利1976年制定《人类环境保护法》;波兰于1980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并在1989年和1990年两度修订;英国、保加利亚也分别在1990年、1991年颁布《环境保护法》。

虽然各国的环境立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各国在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要求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承担对自然资源或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责任。

(二)国际环境法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规定

联合国《21世纪议程》在第30章《加强商业工业的作用》中提出:商业和工业包括跨国公司应认识到环境管理是公司最高优先事项之一,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决定因素。一些开明的企业领导已在执行负责的照顾及产品管理政策及方案,提高公开程度并同雇员和公众进行对话,及执行环境审计和其遵守情况的工作。商业和工业包括跨国公司的这些领导日益采取自愿办法,推动和执行自我调整并负起更大的责任,以确保它们的活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只有最低限度的影响。许多国家采用了管制办法,消费者和一般人民的认识日益提高,以及商业和工业包括跨国公司的开明领导等因素,都对此有所帮助。商业和工业包括跨国公司可经由使用诸如自由市场机制的经济手段,按各国具体条件,使货品及服务的价格能逐渐反映其投入、生产、使用、回收和处理的环境成本,从而逐渐达到为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995年,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与总部设在巴黎的世界环境工业理事会合并成立为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其宗旨在于促进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间在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对话、交流和合作,并在此基础上推动整个社会更加开放和共同富裕的进程。

20世纪90年代初,国际商会通过了《可持续发展商务宪章》,明确对企业提出了16条环境管理要求,其中第一条就明确指出:要将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作为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

(三)我国环境法关于企业环境责任的主要规定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总则与分则的第二章,第四章多数条文中都对企业环境责任有提出规定。例如:第四章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3年起,以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为标志,中国的清洁生产进入了法制化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它借鉴了国内外在污染预防、资源综合利用、废物回收利用、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清洁生产推行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规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其中明确了政府对清洁生产的责任、对公司提出实施清洁生产的要求,并对公司实施清洁生产给予支持鼓励。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是公司的根本要求和最终归宿。开展清洁生产本质在于实行污染预防和全过程控制,它将给公司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这些学术成果与法律条文对于企业环境责任的研究无疑都起着开拓与修缮的作用,但是对企业环境责任的内涵及实现机制等方面的研究都没有深层次的进一步探究,这就意味着,对企业的环境责任尚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

三、从人文价值视角探析企业环境责任的立法价值与建立

(一)企业以追求自身人文价值承担环境责任的实例评析——环保激进者张跃

在全球非电空调行业位列全球首席的湖南长沙远大中央空调集团,其发明者即远大集团总裁张跃是一个环保激进分子。张跃于20096月向温家宝总理递交了一份报告,提议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应对金融危机及气候变化,每遇到朋友他也总是在游说他们开展建筑节能,这使大家产生了极大的疑惑。因为建筑节能的开展与其远大空调集团的发展呈现出负增长的经济关系,也就是说建筑节能越大程度的开展,空调的使用率将会被越大的削减,远大集团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关于这一点张跃有自己的看法:在张跃看来,企业家大抵有两种:一种通过赚钱实现自己的发财梦想或是控制欲望,另一种是赚钱来满足生活乐趣。大多数人,在创业初期是源于简单的经济动力,等企业发展到一定的时候,却还是找不到方向。这是令他觉得最遗憾的一点——很多人很有钱,很成功,很有智慧,内部的管理水平也很高,但并没有上升到另外一个高度,最后的结果是,它永远还只是一个企业。而远大的发展路线是以更好的产品、服务以及国际化战略,穿越道德利润区的窄门实现增长。

从远大的发展体系来看,经济利益的驱动与环境的保护并非为我们所定义的那般完全相矛盾,相反它可以是一个互为增长的整体,企业担负起环境保护的重担为企业树立起优秀的品牌效应,经济的多方增长使得环境保护的投资成为可能。这样的企业从一个没有心跳的经济圈中跳出来,蜕变为一个热血涌动的鲜活生命,才能保证企业的青春常驻。张跃的远大在承担企业环境责任中是一个潮流的引领者,我们可从这个案例中找到使企业从提升自我的角度增加环保意识的现实基础,从而为制定法律法规引导企业更好的履行环保义务,承担环境责任提供依据。

(二)两种价值取向下的企业责任之比较

1.传统价值取向下的企业责任---以纯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前提,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在传统的社会科学研究中,人们从不同角度将分为经济人政治人道德人宗教人社会人等几种模式或类型,我们在此研究的主体是企业,故笔者侧重于经济人社会人这两个传统模式的相关理论,对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及其价值的影响进行分析。

第一,经济人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缺失。

经济人创立者亚当·斯密从人性论出发分析人,直接将自利作为人的本性之一,认为追求自身利益是驱使行为人从事经济行为的根本动机,所谓经济人,通俗地说,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其中暗含了自私自利为人的理性中应有之义的假设。

在传统经济学中通常将企业假定为经济人,按照经济人假设理论,任何企业都是通过成本收益比较或依趋利避害原则,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以及实现目标之手段进行优化选择,经济人所追求的效益观是从个体内部经济角度考虑投入产出,即它更多地考虑与自己直接联系的收益和成本,较少甚至不考虑经济效应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没有考虑在环境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成本,更谈不上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以及环境利益。

经济学的经济人理论也必然对法学理论与实务产生影响,以美国波期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就是以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为基轴,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与分析技巧来解构法律问题,经济分析法学认为,在立法价值取向上虽以追求效率与公平为法的核心价值,但法律的根本宗旨或核心应是实现效益最大化,通过法律的参与使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即其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且这里的效率是片面追求实现个体经济效率最大化,公平也只是侧重于实现个体之间的公平,这种简单化的思维方式排斥人的其他利益需求和价值取向,忽视社会公平和社会整体和谐价值,更否定自然环境对于人类生存价值,当然不可能将环境保护纳入自己的认识体系,这种学说对传统法律产生深远影响,从传统法律对企业规制的内容来看,无论是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还是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无一不体现着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政府最小限度的约束,传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强调企业以私人所有权为基础,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下,进行自由经济活动,在承担法律责任上强调无过错即无责任,在这三大原则指导下的相关法律中鲜有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这一提法,至于造成环境损害是否对相关企业构成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更是规定得少之又少。

然而从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在其扩张到一定程度时,将会牵动众多资源调配,此时的企业将不可能仅是一个只问个体经济利益的经济人,而不得不考虑更多的经济以外的因素。

第二,社会人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价值存在局限性。

在社会问题日趋严重背景下,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欧洲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提出的人具有社会性及整体主义思想理论的基础上针对经济人预设的漏洞和不足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并提出社会人的假设以及重构经济学与法学理论体系,其具体表述为:只要有良好的法律和制度的保证,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行动会无意识地、卓有成效地增进社会的公共利益,它使经济人假设走出了利己主义的阴影,而将利己的本性与利他的可能有机地统一了起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经济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人格化的企业不仅是经济人同时也应是社会人,更应对社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强调个体经济效率时也要求企业应重视社会效率。对于有了社会人身份的企业,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我们都有权利要求其承担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义务,即企业环境责任,近年来各国纷纷在立法中督促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如现代民法对传统的三大基本原则进行修正,如承认对所有权绝对性的限制,承认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可以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而对消费买卖、自然开发、租赁等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加以干预等,并增加了无过错责任,企业法、公司法也明确企业要保护环境、预防与减少污染,国家还制定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大量社会立法,直接站在社会利益的立场上,对一些过去按照私法原则调整的问题,依据修正后的法律精神与原则加以规定。

然而社会人的假设其要旨并不在于人与环境的关系,它关注是主要是个体的行为对人类社会的影响,社会人并没有对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加以足代内公平,无法让企业切实地承担起环境责任。

如上所述,在传统价值取向中企业环境责任虽被提出,但人们对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所要实现的公平与效率两大核心价值在认识上受传统人的模式理论的影响一直不能做准确完整的定位,导致以此为基础而建立的相关法律制度无法真正促使企业承担起环境责任,企业生产行为导致环境恶化的问题依旧严峻。

2.人文价值取向下的企业责任

生态人假设的提出及企业生态人的相关内涵。借用著名科学哲学家T·S·库恩危机是新理论所必需的前提条件的观点来看,当以传统的人性假设为前提的主体---“疲于应付日益恶化的生态危机时,人们就会逐渐认识到生态安全的重要性,生态人概念的提出则给人的模式注入了新的血液,生态人假设认为人类是自然组成部分,而不是应是自然的主宰;人类活动必须依照生态规律进行;人类和其他生物具有平等地位,即我们应从生态利益生发,认为人类的活不能仅仅考虑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更要注重生态整体利益,不仅要考虑人与人的关系,还要考虑到人与自然的关系,我们应将人类看成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将人类生产、生活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去,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必须在可持续利用范围内,对环境的污染不超过自然的自净能力,同时尊重其他物种的权利,与其他生物和谐相处。

将企业视为生态人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理由:一方面,企业是叠加或放大了的人的生理功能载体——社会经济组织,其经济目的是该企业成员经济目的的叠加和放大,也就是借助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向自然界获取所需要的食物,以维系人的生存,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一个人工系统,企业消费在经济学中称为生产消费,有详尽的经济分析,但在生态学中却是被忽略的环节,究其原因在于没有将它视为一个生命体物种,而企业已经作为一个介入了生态系统物质和能量的流动和循环中,现代人消费对象(衣食住行等)几乎都是企业的产品,这就等于在原有生物和人的食物链中增加了一个环节,那么,在进行能量转换分析时就必须要将企业纳入计算范畴,否则,就无法获得真实客观的结论。

企业生态人假设应包含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生态理性。生态理性是对生态环境的一种科学认知能力,生态理性的关键作用就在于其能辨识是否是处于生态安全状态,从而根据现实情况作出行为上的调整,企业生态人的人性预设在承认企业能够为生态利益做出理性行动的基础上,看到理性的限度,尤其看到社会条等外在因素对企业作为生态人理性行为的限制,即企业不能只考虑生态安全而否定自身的经济利益,这也无助于社会利益的实现;也不能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无视生态安全,这对于企业及社会的长远发展及其他物种的生存发展都是极为不利与危险的。

第二,生态德性。生态德性是指以人与自然和谐为精神旨归,以可持续发展为价值目标,以代际、种际公平为根本道德规范,是生态理性的更高境界,其可以弥补企业在满足自身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与生态环境利益相冲突时,企业的经济人理性的突破扩张与利欲膨胀的畸型结合,而使得企业的生态理性发生偏在的缺陷。其要求企业应具有生态意识与良好的环境伦理素质,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能对人类与其他种群共同命运有着深刻的体会,能善待自然,善待环境,对生态危机处于觉醒状态。

第三,实现生态整体利益。企业作为经济人以自利作为其人性假设的命题之一,企业进行生态人假设时,同样也以一定利益的实现作为其必要内容,而这个利益就是生态整体利益,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承认环境对经济活动而言是有价值的,应提高环保意识,发展环保技术,注重环境质量追求,把环境效益作为追求企业长远经济利益的当然当提,将企业经济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融入到生态的整体利益中去,并将生态的整体利益作为企业生存发展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才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生态人概念的提出诚如对张跃远大集团的发展模式一个最好的定义概括,在两种模式的对比中不难得出结论,要想使企业自觉担负起环保法律责任,使企业日深长远的发展与环境与生态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维持成为一个互利互助的整体,我们必须引导更多的企业走向生态化

(三)企业环境责任重构的立法建议

生态人模式下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价值得以拓展,在生态人模式下,我们认为企业环境责任的法律价值虽然还是以公平、效率为两大核心价值,但却被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与鲜明的特征,并通过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进而在立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提出更多的建议。

1.大力推广清洁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的主要内容我们应作如下完善:

第一,使用清洁的能源。采用各种方法对常规的能源如煤采取清洁利用的方法,如城市煤气化供气等;对沼气等再生能源的利用;新能源开发以及各种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

第二,清洁的生产过程。尽量少用和不用有毒有害原料;采用无毒、无害中间产品;选用少废无废工艺和高效设备;尽量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险性因素,如高温、高压、低温、低压、易燃、易爆、强振动等;采用可靠简单的生产操作的控制方法;对物料进行内部循环利用。

第三,清洁的产品。产品设计应考虑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少用昂贵稀缺原料;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以及使用后不含危害人体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因素;产品包装合理;产品使用后易回收、重复使用和再生;使用寿命和使用功能合理。

清洁生产从发端就是基于组织自愿原则,而政府只能要求组织守法达标,至于用什么方法实现,以及达标之后是否能做得更好,都由组织自行决定,政府无权干涉。从清洁法的规定来看,目前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过程中要求清洁生产措施,但是,这并不影响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环境保护的责任。我国环境及资源法律体系中涉及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从涵盖的范围来看非常广泛,内容也是很丰富的。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承担以清洁生产为核心的环境责任,且这种责任贯穿于生产全过程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

2.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法制化。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作为一项环境法基本制度,制定公开的可操作性程序,公开主体由政府主导改为政府与企业公开相结合,政府和公众对公开过程进行监督,保证信息公开透明度,公开手段应多样化,如企业新闻发布会、广告、展览会、企业公告栏等,建立可行的救济机制,满足公众知情权,将企业生产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减少暗箱操作。

3.改革现行排污收费制度。提高收费标准,将标准制定在高于或等于治理污染的成本,改变企业宁交排污费也不愿治理的现状;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排污即收费,超标加倍这一规定虽然比过去处罚严厉,但不足以制止污染行为,超标排污行为已构成违法,应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不能仅征排污费;明确收费部门和标准,改变多部门重复征收,乱收费现象,积极探索费改税;借鉴国外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在我国进行推广。

4.规定企业对社会作出环境保护承诺。企业应当向上游企业、下游企业以及其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作出环境保护承诺,包括承担环境保护提示义务、履行对有害环境的行为予以监督的责任,倡导、引导并实践绿色生产和消费。

5.环境教育。自20世纪60年代起,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严重,环境教育就开始被各国政府和教育界人士所重视,1965年,德国基尔大学召开教育大会,比较早地对环境教育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关于发展环境教育理论的设想。

1970年,美国率先提出环境教育法。这一法案的提出,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影响。

1970年,国际保护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对环境教育第一次进行定义:所谓环境教育,是一个认识价值、弄清概念的过程,其目的是发展一定的技能和态度。对理解和鉴别人类、文化和生物物理环境之间内在关系来说,这些技术和态度是必要的手段。环境教育还促使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行为准则作出决策。

此后多项国际会议上均对环境教育这一概念进行了延伸性的探讨,讨论出了其价值目标与指导原则。

我国环境教育系统的关键在于加强企业环境教育。

首先,环境问题主要由企业行为的外部不经济性带来,环境污染和破坏是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但其后果却由当事人以外的人来承担。环境成本对生产经营者而言,是一种社会成本和外部成本,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以追逐经济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导向,不会自觉将环境成本纳入生产成本中。

其次,企业也是环境问题最终解决者,只有企业都参与到了环保事业当中,不断完善其环保措施,环境问题才能最终解决。全球性各类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责任标准、原材料循环利用技术的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开发研究和应用,都离不开企业参与和推动。

此外,企业环境教育具有强大影响力。企业是由众多利益相关者构成的利益共同体,无论是外部利益相关人对公司主体的环境教育和要求,还是企业主体对利益相关人具有环境意义的行为,均会因为利益纽带产生广泛而切实的影响。

基于企业环境教育的重大意义,我们应将环境教育上升为企业法定义务。借鉴于美国所提出的环境教育法,我们可将环境教育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明文规定每个企业都有制定本企业环境教育课程的义务,鼓励企业创造自身环境文化。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由此延伸至对企业的规范,虽不能采取惩罚性的强制措施对企业进行环境教育,但把此义务上升到法律规范,使企业树立受教育意识,努力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第二,用法条确定环保教育的范围。上至企业决策者,下至企业生产者,在确定整个企业义务的基础上,对企业每个部门、环节制定出准确的参照标准。

环保教育的功能在于影响企业启动自身对承担环境保护责任的思考,环保教育法的出台则有助于唤醒这一思维意识。

结语

    企业环境责任的理念,应当进一步提升为更加全面、先进的概念,应追求企业自身人文修养,体现主客观和谐统一的理念。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商法人,还是商自然人;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非法人企业;无论是国家投资的企业,还是民间投资的企业;都应淋漓尽致的展现企业这一环境责任理念,公司的环境责任要走出学者的书斋和立法者的大厦,真正在实践中得到兑现,设计一套强化公司环境责任,提升企业环境素养的具体思路,并把这种理念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要加快企业环境责任的建设,实现企业从经济人社会人成长为生态人,使企业达到自身生态理性与生态德性的合一,以实现从思想的源头上确保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切实实现,一方面,需要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创造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得企业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前提下实现个体效率的最优化并在竞争中胜出;另一方面,依赖于我们企业对自身发展的高标准、严要求,企业善于主动学习与提高,学习如何以高新技术,以高效率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提高道德文化修养,培养环境保护与环境教育的意识,以环保促发展,以发展保和谐。 

参考文献:

[1]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陈薇:《浅析企业的环境责任》,《网络财富》200918期。

[3]叶晓丹,陈泉生:《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价值研究——人的模式为视角》,《河海大学学报》20093期。

[4]闫雪玲,刘硕:《企业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探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9期。

[6]高清:《论企业环境责任的承担》,《法学杂志》20097期。

[7]吴真:《企业环境责任制度体系之重建——以循环经济为视角》,《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

[8][]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R.W.芬德利、D.A.法贝尔:《美国环境法简论》,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86年版。

[10][]岸根卓郎:《环境论——人类最终的选择》,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作者简介

文同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

邹宇,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6级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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