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研究 杜 效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赣州 341000) 摘要:室内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其诞生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市场的日趋成熟,同时有利于室内环境事故受害群体的有效维权。但其发展受到法律法规和我国保险业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针对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现今存在的问题,本文拟进行相关理论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最大程度的促进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的良性运行,发挥积极效用。 关键词:室内环境责任保险 风险社会化 汉德公式 完善建议 人类在经历了18世纪工业革命带来的“煤烟型污染”和19世纪石油和汽车工业带来的“光化学烟雾污染”之后,已经过渡到以“室内环境污染”为标志的第三污染时期。这种室内环境污染种类繁多、危害甚广,被列为对人类健康危害最大的环境因素,已经影响到每一户家庭、每一个个人。民众对室内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和危害性都有深刻认识,但总体上对装修材料的购买和清洁技术的应用仍缺乏重视度,一旦发生室内环境污染事故,伤害后果极为严重,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受害人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却极有可能最终得不到及时、有效、足额的赔偿,不满情绪会增长,危及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室内环境责任保险正是针对室内环境污染事故事后救济的一种有效经济手段。 一、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现状 (一)室内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室内环境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就可能发生的室内环境事故风险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由保险公司对因该投保人造成的室内环境事故而受到损害并且符合投保事项的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保险类型。绿色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保险以由建筑装饰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为投保内容,其设立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因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超标,保障公众健康,预防装饰污染致病的群发性事件发生,维护公共利益。 其保险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物,按规定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材料的合理选用及科学的施工工艺技术咨询指导,工程竣工后,经国家有关部门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验收,因室内环境质量不合格所导致的投保人根据室内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2、合同中载明的、由投保人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物,按规定的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材料的合理选用及科学的施工工艺技术咨询指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损失,如果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对于被保险人依照中国法律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是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二是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即室内空气净化)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3、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4、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保险人将积极协助被保险人进行抗辩,对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相关法律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我国室内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现状 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公众环境与维权意识的提高,排污企业造成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不断增高,不得不考虑分散其环境责任,那么在环境保护领域也就有了环境责任保险的产生。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保险界在大连、沈阳、长春、吉林、丹东、本溪等一些城市开始了环境责任保险的首次试点,但极少响应。走出低潮的标志性事件是2008年2月18日我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湖南、江苏、湖北、宁波、沈阳、上海、重庆、深圳、昆明等省市开展试点工作,覆盖面逐步扩大。要求到2015年,基本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基本健全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中国平安财险作为首家中资保险公司推出平安环境污染责任险,该险种承保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的区域内从事保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而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保险周期以一年为单位。随后湖南、云南、江苏等地方的环境责任保险都得以蓬勃发展。 随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国内首款“绿色装饰装修工程责任保险,即“室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以问世,该险种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率先推出,并于2009年6月18日获得中国保监会备案,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凡获得国家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认可的装饰装修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商、建筑总承包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于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就其装饰装修的民用建筑工程投保该保险。这种新兴的保险类型促使保险业务向风险管理转变,提供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管理,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机制,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尝试建立室内环境污染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其在我国的前景来看,发展室内环境责任保险是可行的。 二、理论分析 (一)风险社会化理论 对于某种社会行为或关系是否需要进行法律调整,选择现有法律还是制定新的法律,这些都需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在存在室内环境污染侵权的场合,装修公司污染了室内环境,损害了居住者的利益,法律当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如果法律过分强调对受害人的保护,则可能会有众多企业因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破产,这样必然会损害经济的发展,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发展;反之,如果法律对这种侵害视而不见,则基本的社会正义与公平原则会受到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将会丧失,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整个人类社会是不会有发展可言的。 最符合经济学原理的做法是,将该室内环境侵害救济社会化,由众多装修公司共同负担赔偿责任,并将这种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污染成本,装修公司在支付了这种成本后,可以通过定价机制将成本转嫁给整个社会,同时由于增加了污染成本,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装修公司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减少污染。室内环境责任保险正是解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机制。它将室内环境利用者的巨大风险通过保险公司有机地转嫁给整个社会,从而实现了责任承担由“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较好地化解了风险,也实现了损失的公平分配。而且,这样有利于装修公司加强环境保护意识,通过投入一定的资金来改善和加强建设治污设备,降低了危害的程度,可以交纳较少的保险费换取更大的收益,从经济上讲也是可行的。这样,单个社会的效益和整个社会福利都能达到最大化,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优。 (二)风险分配标准——汉德公式 汉德公式在侵权法经济分析理论责任领域的适用极为重要,源于美国法官科利尔·汉德在United States v.Carroll Towing Co.案中提出的数学公式。汉德公式的基本含义是:如果被告预防损失的成本要低于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成本,此时被告就有义务采取预防措施;如果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了损失的发生,则被告就被认为是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只要引起损害就要负有赔偿责任。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在无过错责任下,事故预期成本将由潜在的加害人一方全部承担而不考虑其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如果潜在加害人的预防成本低于预期事故成本仍<PL),那么潜在的加害人将采取预防措施以减低其成本的净额:如果预防成本高于预期事故成本但>P时,那么无过错责任下的潜在加害人将不会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因为预期的法律裁决的损害成本要比预防事故的成本低,所以采取预防措施避免事故将不会有任何收益。这样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种结论,即在无过错责任下,如果预期事故成本要低于预防成本,那么对事故的预防将起不到任何的激励作用。但事实并非如此,无过错责任相较于过错责任产生了另外一种激励,就是通过诱导行为量的减少来减少事故成本。由于严格责任可能会加于全行业的全部成员,假设适当注意无法避免全然由非行业成员造成(对本行业而言是外在的)的事故成本,而且这种事故成本与行业产出成正比,那么依照严格责任将促使行业产量的下降,其结果是能消除对社会造成浪费的事故成本。因此侵权法往往将严格责任加于那些涉及很高危险而只靠行为人注意或潜在受害人改变其行为无法防止的活动。 三、完善建议 发展室内环境责任保险要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政府支持、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立法推动”的基本原则,逐步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支持 发展室内环境责任保险需要立法先行,具体为以下三点:首先,将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与《保险法》的位阶持平,即在现行的《保险法》、《环境保护法》中设立专章的形式,或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以专章形式把室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其中。其次,要在《保险法》中对责任保险的规定进行扩充,充实环境责任保险理论。责任保险是环境责任保险的基石,因而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从而促进环境责任保险在环境保护领域迅速发挥作用。最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监督和整体法制氛围的营造。 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室内环境责任保险更需要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应参照国际经验出台适宜的优惠政策,重点研究制定有利于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的财税政策,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其试点工作,吸引更多的企业购买室内环境责任保险,这也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方向。有必要加强环保、保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明确各自职责与分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体系。可考虑建立联合的常设性机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室内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并及时进行信息沟通与交流,有效解决保险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确保室内环境责任保险按照既定政策目标发展。与此同时,应当鼓励更多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到室内环境责任保险工作中,重点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提供风险评估、政策咨询等专业化服务,解决其环境评估能力差和环保人才缺乏等问题。 (二)制定适用于室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环保标准 室内环境污染危险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失性、规律性,多样性等特点。因此,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的推广与科学的环保标准密切相关,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室内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室内环境风险评估准则主要用于测定室内环境的风险等级,评价实际污染与危害,进而为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依据。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则主要用于规范损害赔偿范围,核算污染实际造成的损失。 所以,研究制定合理的室内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赔偿标准是推动室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首要基础性工作。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标准,有效促进室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数据积累、技术储备、产品研发、标准制定等方面的相关研究,逐步完善相关机制和政策,重点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技术难题,形成成熟的技术支撑体系,为今后全面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奠定基础。切实发挥环室内境污染责任保险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功能。 (三)严格确定室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在理论上,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包括一切受到环境侵害而引发的损害和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将一些突发性的污染事故作为其承保范围。随着保险市场的日益成熟、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将不断扩大,这势必会增加保险人的经营风险,导致保险公司不愿意积极主动的开发环境责任保险产品。因此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在承保渐进性室内环境污染事故时,附加严格的限制条件,譬如:投保人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保险保单的要求,安装防损设施、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物安全,在任何时候有权不经通知而进入投保企业例行检查,以督促被保险人采取改进措施和避免室内环境事故的发生。投保人如果未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所约定之义务,被保险人将不能获得赔偿。 对于保险实施的对象,笔者建议根据各地区的产业结构,以“属地管辖”为基本原则,无论企业的性质和大小,但凡可能对居民人身、财产和整个室内环境构成潜在的威胁,应该成为室内环境责任保险实施的对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我国室内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应由各保险公司根据环境的特殊情况并结合自身实力具体界定。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承保风险范围主要是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排除侵害费用实行全额承保,而对室内环境事故的清理费用实行按比例承保。 (四)推动建立室内环境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形成完善的赔偿与救济机制 室内环境损害补偿基金是建立在保险之上的救济方式,属于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的一个分支。其设立目的是为弥补污染受害人的损失,主要资金来源为政府税收拨付和环境行政征收费用的转移,如排污税费、环境罚款等等。尽管保险公司设置了赔偿限额,但投保企业也可能面临着对可能发生的室内环境事故进行赔付的一定风险,不利于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的提高。在这种情况下,设立和壮大室内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就显得尤为重要。室内环境损害补偿基金由政府收取的环境费或环境税的一部分、环境罚没款、恢复治理保证金以及社会捐赠组成,由保险联合体统一监管。由于环境损害补偿基金侧重对环境事故受害者直接损失的补偿,因而将受害者可能由于环境事故遭受的精神损害排除在补偿范围之外。 室内环境责任保险应与室内环境损害补偿基金需要相互配合、协同运作,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室内环境事故受害者权益、降低企业赔付风险、保障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目的。在具体应用上,室内环境事故一旦发生,先由室内环境损害补偿基金针对居民的人身财产损失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保险人支付。通过两者的共同运作,既有利于减轻保险人的赔付负担,也为室内环境事故赔偿提供了两种备选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的室内环境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整个保险业市场“有效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局面,但另一方面,其稳健发展仍需要法律政策的保障和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来共同推动。 参考文献: 1、刘信平.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之研究[M] .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 .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7年版 On the indoor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n China DU Xiao Abstract: Indoor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s still a new thing in China, the birth of green decoration project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marks the mature of liability insurance, the indoor environment is also conducive to the accident victims groups protect rights effective activist . But its development has been China's insura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market multiple factors, indoor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for the current problem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recommendations to the greatest degree of liability insurance to promote the healthy run of indoor environ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play the positive effect. Key words: indoor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risk society; the Hand Formula; recommendation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