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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岩: 碳交易市场定价的法律规制——基于美国和欧盟的国际比较
2011-04-09 02:00:50 来源: 作者: 【 】 浏览:2642次 评论:0

碳交易市场定价的法律规制*

——基于美国和欧盟的国际比较

董 岩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东营257061/青岛266555

摘要:美国和欧盟碳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旨在通过温室气体交易的国际法律合作和国内碳交易市场法治秩序的统一构建,促成本国在碳交易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中掌控定价权。发达国家在碳交易市场价格规制中的共识表现在:碳交易市场机制的立法建构、成本——收益分析基础上的有效监管、金融创新的工具支撑和全球碳市场的未来建设。

关键词:减排    碳交易    交易成本    价格规制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相继通过立法和监管规制变革,对碳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法律规制,旨在通过温室气体交易的国际法律合作和国内碳交易市场法治秩序的统一构建,促成本国在碳交易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中掌控定价权,提升自身碳资源价值发现、价值实现的议价能力,进而使碳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碳排放权作为权益产权的稀缺资源所引发市场供求关系的实时变动。鉴于此,对美国和欧盟的碳交易定价机制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它们在碳交易市场化改革和实践中的一些普遍做法,对于碳交易市场定价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非京都市场机制下美国碳交易价格的法律规制

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于2001年退出《京都议定书》。而《京都议定书》的突出贡献是引进京都三机制,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尽管没有通过加入议定书直接参与到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行动中来,但美国仍凭借排放权交易的成功实践,在国内构建了区域性碳交易市场机制。

(一)总量控制是美国碳交易产权配置的法律基础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以下简称“CCX”)成立于2003年,作为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的首个有组织的私人市场,是总量控制市场和自愿开放市场的混合体。所谓自愿,是相对于京都议定书机制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政府或企业而言的。在京都机制下,碳交易分成以配额为基础的IET和以项目为基础的JICDM。两类机制下的碳排放权都需要经过法定严格的注册、审查、减排核证方能够作为无形财产权进入到碳交易市场流转。为了事先吸引企业、中介机构、金融机构进入到碳交易市场中淘金,美国政府鼓励企业通过自愿性的碳交易协议,将市场主体纳入到碳排放权的场内交易中。加入的企业往往是基于社会责任和企业文化品牌的宣传,与美国环保部缔结自愿性协议,使得交易市场的成员对减排量承担法律约束力。美国环保部通过200742日联邦最高法院关于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部的经典判例,正式取得规制二氧化碳排放权的立法性授权。这一立法性授权通过将二氧化碳解释为《清洁空气法案》中规定的污染物之一,明确环保部的监管职责,进而包括对自愿性协议所承担的减排进行总量控制。[1]200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议会通过32号《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该法案将于2012年实施,通过碳市场达到比1990年该州排放标准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计划(RGGI)于200911日启动,旨在限制美国东北部10个州固定式发电站的温室气体排放。美国西部的7个州与加拿大的3个省组建并于2010年引入西部气候行动计划(WCI)。依据WCI规划,当完全实施时,将可创造一个具备每年10亿碳额度的排放交易市场。当其2012年开始实施时,其规模将为当年欧盟ETS的一半,成为世界第二大碳市场。[2]

20096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454号《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3],明确在美国国内建立统一的高效、透明和公平的排放限额和交易体系,逐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数量,如相对于2005年的排放水平,到2012年消减3%、到2020年消减20%、到2030年消减42%、到2050年消减83%;限制电力、石油公司、大型工业源和年排放量为2.5万吨二氧化碳排放源的温室气体排放,基本覆盖美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85%此外,该法颁布一年内,能源管理机构应与国家科学院签订合同,要求后者最迟在201471日前(以后每四年)向国会和政府递交有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评估报告。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的成本风险评估是碳交易市场制度设计的关键。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是美国碳交易市场效率实现的制度前提

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分为无偿分配和有偿分配(拍卖)。无偿分配方法是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或相应的可以印证排放量的数据,或是在历史数据无法取得的情况下根据目前的排放量推算,来确定分配给每一个企业或其他个体的碳排放数量。这种方法在国际上称为祖父分配法。有偿分配的方法是企业通过支付相应的对价购买相应的排放权,企业拥有的排放权总量取决于购买量。[4]有偿分配的方法更能够体现减排的作用,有偿所得可以设立碳基金,用于碳交易制度的推广和激励。其消极影响在于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优势企业容易利用市场垄断地位操纵碳排放权价格。无偿分配法则由政府通过公共权力的行使,在企业间无偿分配一定的碳排放权额度。其弊端在于,政府权力容易寻租,与企业合谋,形成利益共同体,缺少明确的经济公平依据,容易产生减排中的意外利润,不利于外来企业加入交易市场中。美国自愿碳交易制度把两者结合起来,环保部确定从2012-2050年间每一年的碳排放总量,并且把其中的一部分无偿分配给企业,另一部分实施拍卖,规定到2012年,拍卖比例将达到21.5%,直到2031-2050年间拍卖比例稳定在69.5%[5]

根据《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一方面,应制定国家气候变化适应方案National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Program),以帮助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对人为的和自然的全球气候变化过程有所认识、估计、预测和反应;成立国家气候服务中心,以促进对气候可变性和在全球、国家、地区或地方层面上气候变化的理解,对气候变化对地域范围、自然资源、基础设置、经济发展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预警和其他信息通报等。另一方面,美国国务院会同财政部和环境保护管理局等,应制定国际气候变化适应方案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 Program),以指导排放配额的分配,并通过双边援助、成立多边基金或在国际组织的主导下签订国际协定、或以混合机制等形式来完成该方案的实施。

(三)碳排放权的量化核定与监测是美国碳市场交易成本控制的核心内容

新兴市场的出现,必然存在运行过程中制度设计的漏洞,进而导致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影响市场效率的实现,碳排放权的量化核定与日常的监测就成为碳交易市场制度绩效的关键环节。碳交易价格取决于市场上碳排放权的数量供应和实际需求的关系。《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规定了温室气体的标示、注册和抵消制度。主要有: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六氟化硫、从化工生产过程中氢的工业污染源、全氟化碳、三氟化氮以及其他被能源管理机构标示为温室气体的任何人为气体等;如果1吨人为气体对全球变暖100多年的影响等于或超过1吨二氧化碳,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向能源管理机构提出请求,把该人为气体标示为温室气体;请求人还应向能源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资料,说明该人为气体有可能在美国生产、进口、使用和排放;此外,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请求人还应当同时确定该人为气体在美国的生产商、进口商、分销商、用户和排放者。在该法颁布的30天内,能源管理机构应成立一个独立的统一抵消咨询委员会Offsets Integrity Advisory Board)。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向能源管理机构提出建议,采用排放抵消用于减少减排成本,设置每年的抵消量为20亿吨并逐步削减到8亿吨;其中,有10亿吨的抵消量来自国内项目,另有10亿吨来自国外;从2017年开始,使用国际碳抵消的美国企业必须用5吨的国际碳抵消量来抵消在国内4吨的碳排放等。[6]

可见,美国碳交易市场机制有效性的关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反映经济承受能力的排放基准线;二是有效监管机构和手段实施监测;三是持续准确的核查排放量。这些都离不开包括政府机关、行业协会、交易所多方联合体的参与。其中,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发的一套基于互联网的电子交易平台,供其会员买卖温室气体排放权使用。所有碳交易须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过程和数据由其内部系统实时记录。交易所根据每月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公布月度碳交易市场报告,及时将有关市场信息公布出来,为政府机关监管提供重要经济数据参考资料。

(四)碳排放权的金融创新是美国碳交易市场定价机制的工具支撑

近年来,美国调整了单边的清洁能源政策,积极寻求国际能源经济的合作,力求在日趋竞争激烈的碳金融市场中获取定价权。以美元计价的CCX和推出环境衍生品的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纽约商业交易所,在实现自身场内交易金融创新的基础上,注重与其他国家在碳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CCX成为全球第二大碳汇贸易市场,也是全球唯一同时开展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六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市场。2004CCX在欧洲建立分支机构——欧洲气候交易(ECX),2005年与印度商品交易所建立伙伴关系,随之在加拿大建立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2008年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与法国国有银行信托投资银行合作设立BlueNext环境交易所,整合美国纽约泛欧交易所的资源优势及其先进的市场运作经验和法国投资银行在碳金融方面的强大专业技术,优势互补,强强联合。BlueNext环境交易所的交易品种涉及EUACER的现货与期货,成为目前世界最大的碳排放信用额交易市场。金融市场能够为碳配额交易提供支持,并通过碳配额交易,使金融在引导减排投资方面起到媒介作用。美国银行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的会员,还将加入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和欧洲气候交易所( ECX)。此外,该行还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控股股东气候交易公司(CLE)成立了一家合资机构,出资1000万美元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入股该公司,开发与碳排放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该行将扩展现有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向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3家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3年内购买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发行的5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7]可见,碳交易市场的发达、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的参与、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是美国环境金融创新主要载体。

二、京都市场机制下欧盟碳交易定价的法律规制

(一)有效实施《京都议定书》,积极推动后京都谈判进程,力图占据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制高点

2003101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欧盟2003年第87号法令(Directive 2003/87/EC),为欧盟制定了一个自200511日开始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制度。在欧盟、中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的共同努力下,《京都议定书》于2005216日正式生效。已经批准议定书的附件1缔约方为了履行其京都承诺,纷纷制定各自的气候变化战略和国内减排政策。包括中国在内的非附件1缔约方则是通过CDMJI项目交易机制,加入到全球性的碳交易市场建设中来。欧盟等附件1缔约方国家可以通过项目减排的碳交易机制,将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输出到非附件1缔约方国家,以获得碳减排的信用额作为对价。根据全球碳市场的分析,欧盟作为最大的买方,在日益活跃的项目减排市场中已经占据了明显的优势,形成了买方市场的有利局面。欧盟一直在政策和行动上都比较积极地倡导温室气体减排。200710月,欧盟首先提出到2020年欧盟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20%[8]2008123日,欧盟又出台了减排20%”的行动计划[9],其内容包括:1)加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EU ETS),使其覆盖范围更广,到2020EU ETS覆盖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降低20%2)EU ETS没有覆盖的部门(交通、建筑等)设定减排目标,即2020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水平上降低10%(各成员国具体目标不同);3)根据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为其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20年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要达到20%(目前为8.5%);4)通过提高能源效率,到2020年节约20%的能源消费;5)为碳捕获和埋存(CCS)技术的发展和市场手段的应用(如环境税)制定新的规则。

2009128日,欧洲委员会与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磋商达成《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SEC(2009)101} {SEC(2009)102})。[10]其内容和《京都议定书》相比,有较大变化,并提出了将减排与经济复苏结合起来,谋求长期的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这一官方立场性质的新论代表了欧盟对年底将要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的主基调,涉及2012 年后全球的减排目标、资金技术、碳市场建设等,对减排和资金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11]在建立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并使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限额交易制度方面,欧盟具有先行者的经验。除联合国谈判外,欧盟应推动在2015年前在经合组织内建立一个强大的碳市场,并在2020年前将该市场延伸到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哥本哈根协议应进一步确立发达国家的以整个经济体为范围的明确减排承诺。通过承诺自主地将其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20%,欧盟已为世界树立了榜样。这是迄今为止任何单个国家或多个国家为2012年后温室气体减排所作出的最雄心勃勃的承诺。如果其它发达国家进行同等规模的减排并且经济较发达的发展中国家在其责任和能力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贡献,那么欧盟愿意继续努力并在一个雄心勃勃且全面的国际协议的框架内签定减排30%的目标。

(二)围绕着各成员国碳排放权分配计划的确定,对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EU ETS)进行法律规制

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是欧盟实施《京都议定书》,完成自身减排目标的主要碳交易市场调节机制。与美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相比,欧盟的气候变化战略在于根据《京都议定书》为欧盟成员国规定减排目标和欧盟内部减排量分担协议,确定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分配给国内企业。如果这些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达到大幅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效果,就可以将用不完的碳排放权卖给其他企业,进而鼓励企业自觉从事清洁生产。在欧盟内部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交易机制下,每个国家的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涉及实施范围、许可与配额、履约、监测、汇报和核实、国家注册、暂时退出、联营、不可抗力等。[12]由于欧盟立法实施必须通过成员国以国内立法的形式来贯彻,所以成员国详细地制定国家分配计划就成为实施EU ETS机制的核心任务。各成员国所制定的国家分配计划,不仅要确定每个成员国总的排放上限,而且要列出被覆盖的排放实体清单。更重要的是,要确定分配给每个部门和企业在相关承诺期的配额数量。因为配额分配过程对市场供给和需求有很大影响,已分配的配额在很大程度上是免费的,而它们又具有市场价值。得到配额过少将使企业在市场上购买配额,得到配额较多的企业或部门将成为市场上的卖家。由于各国均有发展本国经济的需求,加之能源产业的影响,往往难以在现实中控制配额的发放。所有成员国在分配排放权时相当慷慨,大部分欧盟成员国给予企业的排放权都大于这些企业本身应该得到的公平排放权。世界自然基金会指出,这种行为将造成欧盟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市场上的碳信用通胀,出现低价碳信用机制,进而消弱排放交易市场的有效性和潜在的减排效益。只有成员国减少分配排放指标,欧盟的排放贸易计划才能真正产生效果。

2009423日,欧洲议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9/29/EC),对(Directive 2003/87/EC)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进行了修改。其中,在碳减排指标的分配问题上,要求成员国采纳有偿分配(拍卖)的形式,实现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与效率,不再使用无偿分配的方式(祖父分配法)。[13]根据《哥本哈根气候变化综合协议》,发达国家的总体目标必须以一种公平的并确保对等减排努力的方式进行分配。以下参数被认为是关键参数:(1)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反映支付国内减排成本的能力以及向发展中国家购买减排信用额度的能力;(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反映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潜力;(319902005年间温室气体的排放趋势:提早进行国内减排行动;(419902005年间人口趋势:考虑人口规模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之间的联系。

(三)在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问题上,欧盟通过欧元定价碳交易,带动相关金融服务并向全球进行金融渗透,挑战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优势地位

欧盟因实施积极的气候变化政策及大力推行碳交易,并在碳金融方面取得了飞速进展,其管理的基于欧元的金融资产也随着碳交易数量和金额的增长而迅猛发展。如果说WTO制定了世界有形商品的贸易体系,那么,《京都议定书》则制定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以碳信用为标的的无形产品贸易体系。根据商品贸易计价结算货币选择的经典理论可知,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的选择主要受到三方面因素的影响,即碳交易的市场份额、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和碳信用额的差异性。

第一,在京都机制下,欧盟的市场份额在全球碳交易市场中优势明显。2007 EU ETS交易量达1615亿吨,成交额达280亿欧元,分别占全球碳交易量62%和交易额70%ETS设定了两个实施阶段: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主要针对电力部门等高耗能工业部门,其排放量占欧洲排放总额的44%。欧盟委员会为27个成员国每年发放22198亿欧盟排放许可权(EUAs1EUA=1tCO2)[14]第二阶段是20082012 年,与京都议定书的初始运行阶段重合。第二阶段比第一阶段配额有所削减欧盟27国的排放上限是每年20198亿EUAs。由于各国经济发展不均减排成本有别,额度使用有松有紧,EUAs 就出现了流动的需要和可能。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大部分以出口国货币结算。由于EU ETS 的碳交易属于欧盟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且大都已经加入欧元区,欧元无疑将控制占全球碳市场价值70%的欧盟碳市场的标价和结算货币绑定权。

第二,欧盟的碳金融市场较为完善。EU ETS主要的碳排放交易所包括欧洲气候交易所(ECX)、欧洲能源交易所(EEX)、和环境交易所(Bluenext) 等。其中ECXEUA现货交易为主每天公布EUA现货交易价格。而ECX是新型碳金融工具———EUA期货、期权———的交易龙头,主要交易品种20052012各年12月交货的EUA合约。2007, ECX 平均每天交易400EUA期货,是欧洲交易量最大的交易所。这六大交易中心均用欧元标价。

第三,作为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碳信用额度的直接交易对象,EUAs相比CERsERUs风险最低,价格也最高,一般在18-25欧元之间。这是因为基于配额所产生的碳信用额度和基于项目所产生的碳信用额度的市场评价是不同的。CERs是发达国家通过投资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所获得的碳信用额,是初次发生的远期CER 合同一般不保证交付。买方将承担项目注册不成功或未来不能提供足够减排额的风险。而对那些难以实施的减排项目来说,卖方议价能力将相应减弱。另外,各国在减排资源和配套条件上有差别。碳买家会考量经济体规模、商业伙伴的可信度,监管程序的可预期性而开出更高但也更合理的合同价格。[15]

三、美国和欧盟碳交易定价法律规制的基本经验

(一)立法支持:构建国内或区域碳排放权限额贸易体系

美国和欧盟的实践经验表明通过立法确认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并进行合理的权利责任配置,构建国内或区域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是对碳交易价格进行法律规制最为重要的制度前提。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制度的要素包括市场的参与者、配额的分配、核实与报告、注册与交易规则、交易平台的构建等等。灵活的市场机制和自愿参与,通过经济激励吸引了众多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参与,扩大市场规模,控制企业减排成本。碳交易制度的核心在于将碳排放造成的外部性成本内部化,通过制度设计把一种外部性的不需要支出任何性成本的资源变成一种稀缺资源。作为碳交易价格法律规制的有效方法,碳交易与征收碳税模式相比,更加注重数量控制,但其所产生的成本不易确定,随着未来的减排成本和未控制的排放水平而波动,在温室气体排放过量而亟待控制时,碳交易制度绩效明显。总量控制和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则是该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事关碳交易制度运行的公平与效率。由于总量控制和碳排放权分配的信息失灵和利益偏好所产生的交易成本增加也已经在欧美国家的实践教训中得到印证。排放交易可以通过对碳排放权的定价来纠正市场失灵,强迫企业将环境的外部性纳入到生产成本之中。在整个碳交易制度构建过程中,将市场调节、政府规制与社会参与三者统合起来,运用科斯定理,围绕着产权确定、降低交易成本和价格形成机制确定,实现制度绩效最大化。

(二)政府监管:碳交易市场的规制改革

碳交易制度的绩效实现离不开政府对碳交易市场机制运行的有效监管。作为最为主要的监管方法,成本效益分析包括对成本和效益的识别与分类、将风险转换为成本、对成本效益量化和以适用的形式总结和提交成本效益信息。[16]无论是美国的国内碳市场监管还是欧盟对成员国碳市场体系的评估,都是通过灵活、稳定、透明的公共决策程序控制和司法审查机制,确保碳排放权配额总量控制的有效性和长期性。排放贸易管理机构定期对碳交易的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不断改进制度设计,使得排放贸易制度更符合企业与环境的实际。欧美国家都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能力、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作为政府监管优先的行动领域。国际经验表明,无论是碳税、项目碳市场交易、配额交易还是其他碳融资手段都离不开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能力、统计和信息公开制度;无论是否承诺减排义务,主要国家或地区都十分重视这一制度的建立,尤其是美国早在1994年就着手此项工作,重视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制度建设。核实温室气体减排量是温室气体减排监督机制和政策制定与绩效评估的关键。欧盟从 1999 开始依据国家和不同领域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进行评估,对社区二氧化碳与其他温室气体实施监测机制计划。英国除了对所有碳排放贸易参与者按照相关条例严格检测和报告企业每年的排放状况以外,还设有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进行核实。美国1994年开始实施温室气体自愿报告计划,目前大约有200多个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年度报告,2008年起美国环保部开始筹建国家强制性温室气体登记报告制度。[17]如何衡量碳市场的绩效,如何保证碳排放总量的限额不被突破,如何规制碳市场的垄断现象等都需要持续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回应。这是因为市场的公平和高效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信息的充分公开性和获取的便利程度,信息不对称会增加市场交易成本,影响市场参与者对市场风险和收益的评估决策。

(三)金融创新:碳交易定价机制的核心工具

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碳排放交易中心,甚至出现排放权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心的出现促进碳排放交易的发展,提供了更为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进而使得发达国家掌握了碳交易价格的话语权。碳交易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金融市场的创新,及时准确地反映碳排放权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大宗商品定价最主要的方式是期货定价,国际贸易的惯例是商品到岸价等于期货价格加现货升贴水。国际市场的定价中心基本上是世界几大期货交易市场。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开、集中、统一以及近似于完全竞争的市场,期货市场发挥着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制度功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关系,是真正的市场价格。一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程度将影响该国对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和该国货币作为贸易计价结算货币的可能性。通过碳金融的创新,积极介入到碳交易市场,扩大影响力,通过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市场、机构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商业银行的环境金融创新,以此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等功能来广泛影响其他行为主体的环境责任。温室气体减排量全球交易逐渐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碳金融市场(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银行贷款)

(四)放眼未来:参与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构建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成功实践为美国政府制定低碳经济政策提供坚实基础。从《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可以看出,美国将凭借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机制逐步实现其新的全球战略。为了推动美中两国就气候变化问题加强合作,200929日,美国两家民间机构亚洲协会美中关系中心和皮尤全球气候变化中心在北京发布了《共同的挑战,协作应对——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路线图》。两国政府在经济复苏中投入的资金,如果分配得当,将有助于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同时,催生出能够推动新一轮经济增长的绿色科技和产业。

作为全球最大的减排信用需求方和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领导者,欧盟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协议》中号召各国加入并在2012年后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碳市场。国内碳市场能够并且应当联合起来建立一个高效的全球市场,以降低缓解行动成本。哥本哈根协议可以通过设定全球和国家目标来支持新兴的碳市场,并根据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全球碳交易市场的构建已经成为欧美国家的共识。正是因为碳金融所具备的利益传导机制和资本全球化的渗透特征,使得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手共同实现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连为一体,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从巴厘行动计划开始,国际气候谈判尝试修正《议定书》的制度缺陷并试图扩展协议框架。这些行动将围绕三方面的问题展开:一是2012 年后发达国家承诺深度减排,发展中大国在2020 年之前自愿减排。二是CDM需要改革以促使更加公平、有效的低碳投资。三是先进技术转移和资金机制。资金的足量及时到位对哥本哈根协定的履行至关重要。无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内外的双边和多边资金、发展基金,还是各种各样的私募和公共基金,都应善加利用,促进减排和适应。建立气候投资基金的国际银行,为发展中国家向低碳经济转型提供投资和气候融资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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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Directive 2003 /87 /EC-2003, Directive 2003 /87 /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3 October 2003 EstablishingA Scheme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Within the Community and Amending Council Directive 96 /61 /EC[Z].

[13]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Directive 2009 /29 /EC-2009, Directive 2009 /29 /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April 2009 amending Directive 2003 /87 /EC so as to improve and extend th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llowance trading scheme of the Community [Z].

[14]郑爽.提高我国在国际碳市场竞争力的研究.中国能源[J].2008(5)14.

[15]王颖,管清友.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理论、现实与选择?.当代亚太[J].2009(1)125.

[16][]约瑟夫·托梅因,理查德·卡达希.美国能源法[M].万少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19.

[17]殷培红等.温室气体减排监管政策的国际经验.环境保护[J].20096A):60.

Regulation on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Pricing-to-market: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Between USA and EU

DONG Yan

Abstract: The regulations on carbon trading in USA and EU help states to master pricing-to-market both in domestic markets and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s, by means of carrying out legal collaborations of greenhouse gas trading and constructing the whole orders of domestic carbon trading markets. The consensus which developed countries have been reached in the course of price regulations of carbon trading include such aspects as legislative constructions of carbon trading market systems, effective supervisions on the basis of cost-and-benefit analyses, tool support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and future establishments of global carbon trading markets.

Key words: reduction of emissions; carbon trading; trade cost; price regulation

作者简介:

董岩(1981-),男,山东广饶人,中国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能源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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