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崔姗姗 期海明 :从设立环境保护地役权的角度浅谈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2011-04-09 01:56:36 来源: 作者: 【 】 浏览:949次 评论:0

崔姗姗  期海明  (昆明理工大学,云南 昆明 650224

摘要:环境问题特别是森林资源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各种相关的政策法规保护森林资源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作为一个长远的价值考虑,本文试图从环境保护地役权的角度来分析对森林资源保护。运用环境保护地役权权利人双方通过相互协商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特征和对环境保护的意义,针对森林资源本身的特点,总结出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环境保护地役权    森林资源    野生动植物    环境保护    生态利益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保护环境的各个方面特别是保护森林等生态资源已经成为全人类面临的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许多与生态林建设、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的制度法规。而环境问题的主要成因是由于人们对物的不合理利用而引起的,反之,如果更好的对物加以合理利用,是非常有利于我们解决环境问题的,这就需要以完善的物权法制度为基础,在这方面,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役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我国的传统民法理论上,地役权的概念也早已存在,并在《物权法》中加以明确。对此,面对我国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特别是森林资源破坏的日益严重,我们是否也可以考虑从设立环境保护地役权的角度来保护森林资源,这样也就突破了传统罗马法中设定地役权的目的。

一、环境保护地役权概述

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特别是乱砍滥伐林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破坏等问题的出现,建立一种新型的保护环境的物权制度即环境保护地役权制度就势在必行。基于环境方面的一些做法以签订地役权合同的形式而设定一种新型物权,其实这种设立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做法在我国环境领域的实践之中早已存在,只是名称上一直没有明确。比如退耕还林、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等,就是实质上的环境保护地役权。而美国的保护地役权更是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典型。所谓保护地役权,是指为了实现诸如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美丽风光和农地保护等特定的保护目标,而在土地所有者和地役权持有者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土地持有者因地役权而负担义务,而地役权持有者则有权限制土地的开发用途。在美国保护地役权制度中,地役权持有者一般为各州政府,受益人为全州公民,土地所有权人无偿地将该项土地的发展权赠送给政府机构或非盈利性的环境保护组织托管,自己获得一定的税收减免;而对于那些收入低下的土地所有权人则可以通过有偿转让的形式将其发展权出卖给非盈利性组织,其取得收入一般低于市场价收入,其差额部分相当于所得税减免。

环境保护地役权的概念

所谓环境保护地役权是指为了某种环境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该项地役权关系中,供役地为某人(单位、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使用的农地或基地。我国土地所有制实行的是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人只有国家和集体,而国家是抽象的,很少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供役地的权利人更多的表现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人,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需役地为某块特定或不特定的土地。当然,由于环境问题涉及的方面比较广泛,所以在本文的探讨过程中也就不仅仅限于土地。

二)环境保护地役权的特征

第一,环境保护地役权需役地的特定位置不是很明显。需役地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不是特定的,但大多数情况下一部特定的情况居多。这与传统的民事地役权中,需役地和供役地都是非常明确的不同。传统民事地役权是为了提高某一块特定土地的利益而对另一块特定土地的权利进行限制。需役地和供役地的权利人双方也是特定的,分别是两块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但在环境保护地役权中,需役地可以特定,如某个自然保护区、某块耕地周边的土地等。而在大部分情况下,环境保护地役权中的需役地却不特定,只要是与该供役地有生态联系的所有土地均可。它可以是与供役地相连,也可使其周围的某块土地。需役地权利人也因而可以仅为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群体。

第二,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内容比较特殊。设立环境保护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生态公益和环境资源保护,在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定义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因而,它和传统的地役权只是为提高某一块土地的利益不同。传统地役权中,供役地权利人往往只是履行一种不作为的容忍义务。而环境保护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的生态价值,保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限制与补偿,即地役权人通过合同限制供役地权利人权利的行使,从而达到提高自己乃至整个国家土地的生态价值,而供役地权利人则可以从需役地权利人那里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弥补由于权利受到限制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环境保护地役权具有双重属性,即民事权利的属性和行政权力的属性。和传统的民事地役权不同,环境保护地役权主要是为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生态公益的需要,作为需役地权利受托人的政府和环保部门和供役地权利人之间设立的环境保护地役权无疑带有一定的公权力性质。所以,环境保护地役权既具有民事的也具有行政的双重性质。

第四,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取得方式特殊。一般来说,环境保护地役权应该只是有合同取得,并且往往是有偿,而传统的地役权除了法定地役权有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合同有偿取得、依时效或习惯无偿取得等。

第五,环境保护地役权不得随意抛弃或转让。环境保护地役权与根据私权而设定的地役权不同,大多数情况下,权利人对之不得随意放弃或转让,通常也不能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三)设立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必要性

第一,环境保护地役权是对环境的物权保护,相对于环境侵权损害而言,其效果更佳。对环境侵权的保护和补救措施体现为侵权救济,其手段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均是典型的事后救济措施,相对于环境保护的强烈要求而言是身份不足的。由于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复杂性、间接性以及难以恢复性特征,所以环境问题的解决实际上应当以预防为主。在此问题的解决上,地役权制度一方面以其物权属性满足了环境保护预防原则的实现。物权的排他性使得地役权人可以排除任何人对其权利妨害,而不必像一般侵权行为那样,必须先有损害事实发生,之后才会有救济。另一方面,地役权制度本身的非排他性占有可以很好地解决各个权利主体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时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使其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各自的权利。

第二,环境保护地役权主要通过约定权利义务来保护环境,内容上具有多样性。一方面,各环境主体为了其生态环境利益的需要,可以约定环境保护地役权的内容,即能发挥资源环境的经济价值,又能合理享有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以至地尽其利,物尽其用,人的其需。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地役权人通过约定权利义务来相互制约以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减少环境纠纷的产生。

第三,环境保护地役权有利于促进环境外部问题的内部化。有关环境问题的成因,可以这样理解:由于权利没有明确的界定,承受外部成本的受害者不能要求外部成本的施加者给予补偿,享受外部利益的受益者也不必给受害者以报酬,这样就将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外部成本转嫁给他人和社会,从而形成了环境问题。而环境保护地役权的有偿形式地役权关系的各方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环境外不成部内部化的问题,它能够协调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失衡,能够彰显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体现环境公平原则,促进社会各方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二、环境保护地役权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一)我国目前森林资源的概况

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这里指以林木资源为主,还包括林下植物、野生动物、土壤微生物等资源。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它不仅能够为生产和生活提供多种宝贵的木材和原材料,能够为人类经济生活提供多种食品,更重要的是森林能够调节气候、保持水土、防止和减轻旱涝、风沙、冰雹等自然灾害;还有净化空气、消除噪音等功能;同时森林还是天然的动植物园,哺育着各种飞禽走兽和生长着多种珍贵林木和药材。固然森林资源有如此大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人们对森林资源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使得这些保护作用日渐削弱。目前,我国森林资源稀缺性问题突出。我国森林资源总量虽然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却相当贫乏。森林资源地理分布不均匀,地区差异大。我国天然林主要集中在东北、西南边陲地区,南方各省有一部分人工林。西北高山林区无论是森林覆盖率、森林面积还是森林蓄积,在五大林区中都属最少。人口集中地区及主要的农业生产基地淮海平原,森林覆盖率不足5%,内蒙、青海等地的森林覆盖率不到1%。同时我国林地生产力低下,林种结构不合理,森林质量不高,森林灾害严重。另外,我国森林面临着十分严重的污染、破坏和浪费问题,可利用森林资源面临枯竭。开发森林资源的产出仍然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并且依赖其生存野生动植物物种也在逐年减少,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二)从环境保护地役权角度保护森林资源的具体措施

鉴于环境保护地役权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优越性分析,加之国外的成功经验。那么,面对我国日渐突出的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设立环境保护地役权以保护森林资源的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国家或集体与林地承包人或使用人约定,对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不准采伐或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同时由国家给与一定的生态效益补偿。

第二,森林与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周边社区约定,对保护区和周边土地的使用进行限制,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不被破坏,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社区共管。

第三,国家或集体在和承包人签订农田承包合同、自留山自留地承包合同时,双方明确约定:为保护野生动物,农民对危害其庄稼的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得猎杀,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并有获得一定政府补偿的权利。

第四,政府和风景名胜区内土地、森林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约定,应充分保护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因设立和保护风景名胜区对周边的土地、森林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人、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国家或集体与土地承包人或使用人约定,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

三、结语

环境保护地役权通过权利人双方相互协商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针对森林资源本身的特点来明确各自的责任,运用神态效益补偿或减免税收等经济手段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已达到对森林资源的生态公益和环境保护的目的。这项制度的设计比单纯的行政管理措施更诶灵活,比传统的环境侵权事后救济更为有效,同时也更好地实现了物权法与环境法的结合,不乏是我们解决森林资源破坏,推进生态建设的一个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 周训芳等:《物权法与森林法知识读本》[M],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2] 吕忠梅:《环境法》[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3] 徐列涛:“地役权制度的环境法意义”[J],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2),第56~57页。

[4] 诸江、蒋兰香:“环境保护地役权探究”[J],载《求索》20085期,第53~55页。

[5] 曹树青:“环境地役权探究”[J],载《科技与法律》20064期,第116~121页。

Abstract: Environmental problems, particularly the protec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in society has become a social problemIn spite of our country has worked out all the relevant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forest resources and also has achieved some effectBut as a long-term value, This paper tries to analyze the forest conservation from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asement. The partie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asement through the mode of mutual consultation to make sur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concept and signific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For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forest and forest protection of resources to the specific measure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asementforest resources; wildlife and wild plantprotect the environmentbenefit of ecology.

作者简介

崔姗姗(1986—),女,汉族,现就读于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

期海明(1972—),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