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研究 管岑* 摘要:海岸带生态系统正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包括海岸带生物资源衰竭、海岸带环境破坏、海岸带环境污染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破坏等问题。本文从海岸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对海岸带生态与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对国内外有关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整理和分析,提出建立和完善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的设想——制定海岸带综合管理法,并对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管理体制和主要制度进行了构思。 关键词:海岸带 生态系统 海岸带综合管理法 一、海岸带的概念和特征 (一)海岸带概念 海岸带是海洋和陆地交界,海陆作用显著的特殊地带,有关海岸带的范围和宽度至今尚未有统一的界定。《海洋大辞典》将海岸带定义为“由海岸线向陆海两侧扩展一定宽度的带形区域,即海洋与陆地的交界地带”。[1]一般认为,海岸带包括受海洋影响较大的陆地和受陆地影响较大的海洋,是海陆间相互作用最为明显的区域。海岸带概念中最主要的要素是海水和陆地,还包括受海陆影响的植物、动物、矿藏等。海岸带中的水体、地貌、气候、生物、土壤等各因素构成了一个紧密相关的整体。一方面,生物与生物之间通过营养、竞争、共生等各种关系构成统一整体,另一方面,生物成分与非生物成分通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也构成一个整体,海岸带中的动植物群落的构成和分布受到海水的化学构成、土壤的结构的影响,反过来,动植物的生长繁殖又影响了海水蒸发量及海水的化学成分[2]等。而且,由于海水的流动性,不仅在小范围内进行着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在大范围上,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 海岸带是一个完整、独立的自然生态系统,拥有河口、海湾、红树林、珊瑚礁等多种多样的的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同时海岸带所在的自然区域还是人类经济、文化等许多活动的社会场所,承担着商业、军事、运输及旅游娱乐等重要功能。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开发利用海岸带的各种自然资源,包括开发利用海水、海岸带土地、矿产资源、海洋生物资源等等;涉及海岸带的经济政策、经济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海岸带的生态环境,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从“社会”这个系统的、广阔的角度来提倡节约资源和友好对待环境,环境友好型社会”。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海洋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要与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走产业现代化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合理的经济发展模式会对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创造较好的经济条件,并为其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反之则会对海岸带生态与环境造成破坏。同样,海岸带的社会状况,包括大量人口趋海移动、海岸带土地利用方式等也对海岸带环境的管理产生直接影响。由此可见,海岸带不仅是一个自然生态系统,而且是重要的“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海岸带的资源、环境和人类活动三个方面,深刻地涉及海岸带的自然、经济和社会三个不同性质的系统,虽然这三个系统各有不同的结构、功能和发展规律,但是这三个系统之间相互影响,它们强烈地制约彼此的存在和发展。[3]海岸带的自然过程和社会经济过程已经无法割裂开来,因此海岸带的管理不仅要研究海岸带中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本身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而且要研究海岸带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特征分析 通过对海岸带概念的分析,可以把海岸带的特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体性。海岸带是天然的海陆作用区域,是一个包含水、土地、矿产和各种生物资源的自然生态系统。由于海水的流动性,海岸带生态系统中的各要素经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具有自然整体性。另外,海岸带还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人们的社会、经济活动会对海岸带生态系统产生极大的影响,不恰当的开发利用使得海岸带的资源和环境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第二,复杂性。我国拥有 二、海岸带生态系统面临的问题 目前,海岸带生态系统问题主要包括海岸带生物资源衰竭、海岸带环境破坏、海岸带环境污染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破坏四大方面。 海岸带生物资源衰竭是由于人类过度开发利用沿海生物资源导致的生态系统问题。据统计,整个海岸带地区占全球面积的18%,却占全球初级生产的1/4,世界90%的渔获量来自该区域[4]。由于对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规律未能充分认识,因此在开发利用海洋生态系统时过度捕捞鱼类等海洋生物资源,使得海岸带生物资源日益衰竭。不仅如此,根据物物相关律,一个物种的丧失会导致其他物种的损失或相对数量的改变,从而导致生物群落失去活力。在生态系统中,关键物种的丧失会引起群落改变,造成海岸带生态系统根本的和不可逆转的变化。 此外,海岸带环境破坏也是一类严重的海岸带生态与环境问题。海岸带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对海岸带生态系统原有状态的破坏,例如围海造地使得大量滨海湿地减少,既破坏了海鸟和某些特殊物种的的栖息地和繁殖场所,又降低了海岸带初级产品的供给。过度围垦不仅使得滩涂湿地的自然景观遭到了严重破坏,许多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绝迹,而且大大降低了滩涂湿地调节气候,储水分洪及护岸保田的能力。另外港口建设和其他海岸带工程建设也可能使得一些海湾淤积、干涸,造成其他生物生存环境的分割,造成种群遗传交流受阻等不良效应。 海岸带环境污染是海岸带生态破坏的又一严重问题。海岸带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向环境输出了超过极限容量的物质,造成了海岸带环境原有品质的改变,使得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循环不能正常进行。海岸带污染日趋严重,不仅降低了整个生态系统的质量,而且严重影响着依赖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所有生物。例如,沿海区域特别是一些港口以及靠近大中型城市的海域,由于城市生活污水和工农业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海中,导致海域富营养化加重,赤潮灾害严重,打破建立已久的生态平衡,对海洋生物的生存造成影响。另外,沿海溢油事故、违规倾倒、养殖污染等海洋环境污染等灾害的频频发生使得海岸带环境污染损害不断加剧,生态系统的基础条件破坏严重。研究表明,影响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主要有石油、有机氯、金属和放射性物质。 此外,海岸带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也已成为海岸带生态与环境问题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栖息环境的改变和破坏是生物多样性破坏的主要原因。例如红树林是热带和亚热带地区重要的生态系统,为其他海洋生物提供了重要的生存环境,然而目前,红树林的破坏现象十分严重,严重影响着依赖红树林生态系统的所有生物。除红树林外,珊瑚礁也是许多海洋生物的重要生存环境,但是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珊瑚礁遭到了野蛮开采,使得许多热带鱼类生存空间遭到破坏。[5]另外,湿地和海草床也是重要的海岸带生态系统,目前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 将海岸带生态问题人为分为海岸带生物资源衰竭、海岸带环境破坏、海岸带环境污染和海岸带生物多样性破坏四方面是为了研究的便利,实际上,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特征,因此这四个方面也是密不可分。例如,要保护某种海洋生物,仅仅使它免遭捕捞是不够的,环境污染,生境破坏等问题也会对其生存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在面对海岸带生态系统问题上,需要运用综合的模式进行思考,用整体性的方式进行研究。 三、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国内外的实践 目前,已有众多的国际条约、协议等法律文件以及双边、多边等协议涉及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但更多的是从开发利用资源,防治污染的角度出发间接地起到对海岸带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的作用。 (一)国际方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规定了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1992年环境与发展会议形成的《21世纪议程》,对人类社会及其生存环境在21世纪的发展做出了规定,第17章专门对海洋的生态环境保护做了全面的阐述。。1993年《世界海岸大会宣言》指出要通过海岸带综合管理方式解决海岸区域生境丧失、水质下降、沿岸资源枯竭等问题。1995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次缔约国大会通过了《关于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样性的雅加达任务规定》,详细阐述了生态系观点并重点强调建立和加强国家和区域海洋和沿海保护区的制度。[6]2002年世界可持续发展首脑会议形成的《关于可持续发展的约翰内斯堡宣言》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执行计划》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环境保护也有专门的表述,并且呼吁维持重要和脆弱的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多样性。 (二)国外实践 1、 美国 197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海岸带管理法》对海岸带实施综合管理,此后,绝大多数沿海州都相继颁布了本州的《海岸带管理条例》,加强了关于海岸带资源的管理。《海岸带管理法》创立了海岸带管理补助金制度,为海岸带管理提供了财政支持,调动了联邦和各州管理海岸带的积极性,增强了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的能力。该法创立了海岸带管理规划及其体例,规定了制定海岸带管理规划的指导方针,各州海岸带管理规划必须具备的条件、内容和程序等。由于美国海岸线漫长,各个州拥有不同的自然条件,因此联邦政府允许每个州因地制宜的选择自己的工作重点,例如阿拉斯加州海岸带管理的重点是鱼类和野生动物,罗得岛州海岸带管理的重点是整个生态系,而新泽西州主要关注的是保护海岸和大洋水质[7]。在单行法方面,《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旨在保护海岸带的生物资源。《海洋保护、研究和自然保护区法》旨在保护生物多样性。《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可以防止海岸带环境污染。在防止海岸带环境破坏方面,《深水港法》、《海岸沙坝资源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2、 日本 日本约80%的人口聚居在 《海岸法》( 1949年的《渔业法》是日本沿海地区开发利用的管理法规,该法主要通过管理水域的总体作业和利用对水产品和捕捞公司实施管理。该法为保护海岸带环境,免除进一步开发可能造成的污染,提供了保障。50年代初,废水和污水的排放造成了河川港湾等水域的污染,日本沿海水域的污染愈加严重,促成了《水质保护条例》和《工厂废水控制条例》的批准颁布,这两部法律对日本的海岸带环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从1965年到整个70年代,日本所有的港湾均发生过赤潮,海岸带生态环境持续恶化,1967年颁布了《污染基本对策法》、1970年颁布了《水质污染防止法》和《海洋污染防止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使沿岸地区的污染情况有了好转,但是,水质污染给渔业造成的损害却仍然存在。 3、新西兰 新西兰在海岸带管理方面的法律比较完善,它通过采取国家、地方和专业部门的多重法规体系来制约开发活动,以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新西兰有关海岸带资源可持续开发管理和海岸带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71年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法》,1983年的《渔业法》和1991年的《资源管理法》。《渔业法》及其修正案是管理保护新西兰渔业及渔业资源的主要法规,主要管理水生生物及其副产品。根据《渔业法》规定,大部分商业性渔业都是通过“限额捕捞”来进行管理,同时规定了各限额种类的商业性渔获总限量,对渔业资源进行了保护。《资源管理法》海岸带开发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它的目的主要是对自然资源进行可持续管理,国家立法应优先考虑的事情主要包括保护海岸带自然性,从生态系统的角度保护海岸带上的资源。《资源管理法》为加强海岸带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1994年新西兰制定了《海岸带政策》,是在新的法律框架基础上制定的一部国家海岸带管理政策,其目的是提高国家对海岸带区域的综合管理能力,提出了海岸带政策的七项原则,包括确保海岸带环境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保护海岸带环境的价值,海岸带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药考虑子孙后代的需要,海岸带环境保护要为公众、社团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海岸带环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要维护自然平衡的承受能力,避免、减轻或排除自身活动对海岸带的负面影响等。 (三)我国的实践 我国拥有 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工作是20世纪70年代陆续开展起来的,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是逐步建立起来,目前已经制定了一批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法律法规。 《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些原则性规定,是包括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在内的各种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系统保护作出了重要的规定,第17、18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特别强调了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一章。第一,强调了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政府的责任。如要求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第二,规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和措施。如在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了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和新的扩建海水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三,对引进开发活动的限制性活动,防止海岸带生态系统破坏和外来物种的入侵。第四,防止海水养殖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沿海地区的地方政府,为了贯彻国家有关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法规,加强本行政区域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和管理,陆续制定了地方性规章制度。例如《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和《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等。 我国的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已经有了从宪法到专业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框架,但是关于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广泛的相关法律规范中,基本是依附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既有《宪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的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法律,又有《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既有《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的涉海性法律法规,又有《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的非涉海性法律法规。 这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有关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律法规多依附于有关海洋的法律,没有将海岸带生态系统与海洋生态系统区别对待,海岸带的生态系统保护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另外,现在各种法规中的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的规定,涉及的内容多是红树林、珊瑚礁、以及少数区域性生态系统的保护,还有许多重要且脆弱的的生态系统的保护问题没有涉及。 四、我国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的构建 我国现有海岸带保护相关法律普遍注意到了“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这个要件,却忽视了最为关键的“系统”这个词语。在立法体系上表现为:我国已经针对各种生态要素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环境资源立法体系,在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中涵盖了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保护、海洋污染防治以及生态系统维护等各项内容,虽然还有所欠缺 ,但从总体上来看,确实可以说已经较为完善。这是符合生态系统管理的保护生态系统各组成部分的要求的。然而与体系较为完善同时存在的是,不同生态要素立法之间的分割。[9]依据自然资源要素的分类立法,使得本来属于海岸带生态系统的要素与要素之间发生了纵向分离,不能很好地将海岸带生态系统的各组成要素有机统一联系起来,容易造成各单项要素指标符合标准,但整个生态系统却依旧恶化的局面,所以对海岸带生态系统需要按照生态系统的原则进行统一立法。海岸带生态系统既不同于陆地生态系统也不同于海洋生态系统,因此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不能简单沿用陆地和海洋的相关法规。真正实现海岸带生态法律保护,必须将遵循生态规律落到实处,从海岸带生态系统自身的特性出发来构建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鉴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内的混乱局面,应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海岸带综合管理法,作为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的法制基础。海岸带综合管理法以生态系统为重要保护对象,从生态系统的角度对海岸带进行管理。对海岸带管理法应与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等各项资源法的规定协调一致,遵守相关的基本规定,将其他单项资源法的规定具体化,作出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所必须的特殊规定。 (一)确立以生态系统管理为海岸带管理立法理念。 海岸带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要求以系统的、整体的思维模式来设计海岸带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它要求海岸带管理立法摒弃过去单纯针对环境要素的单一立法模式,而关注对海岸带生态系统整体的保护,从“点模式”转向“关系模式”。海岸带管理立法不仅要关注海岸带生态系统整体的保护,还要关注外界因素对海岸带生态环境的影响,把经济、社会问题也纳入考虑范围内。 (二)海岸带综合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人地系统优化的新思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实现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统一。因此在海岸带综合管理法中必须将海岸带当做一个整体加以布局和规划,在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指导下,海岸带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率小于资源的更新率,海岸带废物入海量小于海岸带的环境容量,海岸带人口规模小于海岸带地区和生态系统的承载力。 (三)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的管理体制——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委员会 海岸带生态系统是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各种资源的开发利用是互相联系的,仅仅依靠行业和部门的单项管理不可能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因此对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需要用整体的、综合的观点来进行海岸带管理。 如何用整体的、综合的观点来进行海岸带管理,国际著名的海洋学者 (四)主要内容 海岸带综合管理法的主要内容是保护海岸带的生态系统,即:(1)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环境。该法的目的不仅是保护海岸带环境,还要治理和改善海岸带环境、建设更加舒适宜人的沿岸环境。(2)保护海岸带资源。主要是指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自然资源,遵循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以及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采用对海岸带环境无污染无破坏或少污染少破坏的方式。(3)防治海岸带环境污染。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对城市污水、石油、有机氯和放射性核素进行规制。(4) 保护海岸带生物多样性。建立自然保护区,如海湾、珊瑚礁、岛屿、红树林、湿地等。保持原始状态,不允许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等。通过各种适当的保护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态系统结构,为生物提供安全的生活和繁殖场所。 (五)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的主要制度 1.海岸带环境监测制度 为了制定切实可行的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法律,需要加强对海岸带的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估。海岸带环境监测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工作,它是为准确、及时、全面掌握海岸带生态系统中各种生物和非生物要素的时空分布、变化状况及其规律而进行的活动,环境监测是了解海岸带,进而对其进行评价、预测、管理和治理的根本途径和基础手段。为规范监测和评估工作,需要制定海岸带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制度,建立海洋环境监测资质认证和准入制度、海洋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机制、建立和完善与海洋环境监测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建立各单位长效合作机制、监测长效财政投入机制等一套综合的法律框架。[11]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执法部门,使执法部门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2.海岸带规划制度 我国海岸带地域广阔,需要根据不同的海岸带类型,在生态恢复的基础上,按照不同生态系统的特点,进行开发管理。制定海岸带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的总体规划,是对海岸带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对海岸带进行统一规划应当协调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海域规划的关系。海岸带总体规划由负责海岸带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海岸带的自然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论证,综合分析来拟定。目前山东省已经制定了海岸带总体规划,将海岸带空间分为12类,进行管制和引导,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可以学习美国在各个州推行的做法,即联邦政府允许各州在自己自然条件的基础上,规定本州的海岸带生态系统重点保护和规范的方面。 3. 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区域协调制度 由于海水有流动性,一个海域污染了,往往会扩散到周边,因此,海洋区域合作与区域协调制度是海岸带生态系统管理重要的一个方面。只有加强各区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提高区域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才能真正保护海岸带生态系统。 五、结 语 我国拥有 参考文献: 1.田其云:《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研究》,《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 2.薄晓波、冯嘉:《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兼谈法律思维的作用》,《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 3.联合国秘书长关于海洋和海洋法的年度报告 http://china-isa.jm.china-embassy.org/chn/hyfzl/gihy/lhghyxgzl/p02005121679703597844.pdf 4. 赵绘宇:《生态系统管理法律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管岑,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1]海洋大辞典编辑委员会:《海洋大辞典》,沈阳:辽宁人民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2]海水及其底质的化学组成,在很多程度上取决于海洋生物的活动。例如,温带海区春季浮游植物大量繁殖时,海水中的溶氧量、二氧化氮、营养物质以及光照条件都有所改变,当然这些改变又反过来影响浮游植物的进一步繁殖。参见沈国英、施并章:《海洋生态学》(第二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8页。 [3]战祥伦:《基于生态系统方式的海岸带综合管理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14页。 [4]胡晴晖:《海岸带环境综合管理问题探析》,《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年第1期,第13页。 [5]我国红树林在历史上曾有25万亩,但先仅存15000亩。海南有名的珊瑚礁破坏严重,每年被破坏近60000公顷,珊瑚礁分布面积和暗礁长度分别减少了55.5%和59.1%。参见相建海主编:《中国海情》,开明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6]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海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35页。 [7]参见张灵杰:《美国海岸带综合管理即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世界地理研究》2001年第2期,第45页。 [8]韩克:《海岸带管理法的立法对策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第31页。 [9]薄晓波、冯嘉:《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兼谈法律思维的作用》,《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第44页。 [10]段君伟:《我国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之探究》,《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0期,第171页。 [11]于宜法,王殿昌:《中国海洋事业发展政策研究》,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