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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雯:从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看环境的工益特点—兼论公民环境权理论的虚妄
2011-04-09 01:54:4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312次 评论:0

从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看环境公益的特点

——兼论公民环境权理论的虚妄

 

  *

 

摘要:近年来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成为学界的热点,而对环境公益这个基础性问题的探讨相较却比较少,本文通过对环境生态服务功能的分析探讨环境公益的特点,并根据这些特点分析得出环境公益应当是集体公益。同时认为公民环境权的私权性质使其不能达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关键词:环境公益 公民环境权 生态服务功能

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怎样定位环境,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怎样更好地保护环境已成为人类不得不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而诉诸司法,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似乎成了保护环境的终极手段,也成了近几年学界讨论的热点。而对于何为环境公益这个基础性的问题,清楚明晰的探讨却比较少。本文欲以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为切入点,试着回答环境公益的特点这个问题。

一、环境的生态服务功能

我们身处其中的环境不仅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场所、养料,也为我们展现了一个生生不息的地球。当我们在盛夏的湖面上赞叹“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的美景时,定也是感激着大自然所赐予我们的这般美的享受的。我们感性认识到的自然环境所给予我们的这些,在生态学上叫做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 Services),它是指生态系统与生态过程所形成及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1],它不仅为人类提供了食品、医药及其它生产生活原料,还创造与维持了地球生命支持系统,形成了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环境条件[2]。目前,得到国际广泛承认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类系统是由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工作组提出的分类方法[3]MA的生态服务功能分类系统将主要服务功能类型归纳为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四个大的功能组。供给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各种产品,如食物、燃料、纤维、洁净水以及生物遗传资源等。调节功能是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过程的调节作用获得的收益,如维持空气质量、调节气候、控制侵蚀、控制人类疾病以及净化水源等。文化功能是指通过丰富精神生活、发展认知、大脑思考、消遣娱乐以及美学欣赏等方式,而使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非物质收益。支持功能是指生态系统生产和支撑其它服务功能的基础功能,如初级生产、制造氧气和形成土壤等。[4]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维持和保育既是人类生存与现代文明的基础,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现代科学技术能影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但是不能代替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二、环境公益的特点

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它是一个动态的系统,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生态系统涵养着水源调节着气候,人类享受着生态服务提供的种种好处,这种从生态服务中获得的利益,就是环境利益。考察生态系统服务的种类,可以看到提供生态服务的环境的两大社会属性——作为资源的商品属性和作为公共物品的属性。生态系统提供的气候、水文等生态调节功能,美学欣赏等文化功能,氧气生产、土壤保持等支持功能,这些服务功能更多地体现了生态的公共物品属性——这种属性是非排他的,任何人都可以享有,且任何人的享有都不是独占的,都不能排除其他人的享有。生态系统的供给功能如提供食物燃料等则体现了它的商品属性,这种资源意义上的环境,比如一片经济林、一洼鱼塘,都是有具体的利益归属者的,即都属于私益的范畴。我们所探讨的环境公益,应当是剔除了环境的商品属性,即不包含资源意义上的环境的,作为提供无形物,即生态系统提供的气候水文等生态调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等功能这些间接价值和非经济价值,这种公共物品层次上的环境才是环境公益的载体。

(一)环境公益内容上的不可分性

作为人类公共利益的生态服务具有整体性的特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是生态系统整体上提供的功能,生态系统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它有其自身的不依赖于有机个体的运行规律;依据传统的系统理论,生态系统的“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5]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发挥的功能类似于机器的部件,各生态要素的单独作用不能够完成整体的这些功能,比如落叶“化作春泥”的过程,离开了诸如甲虫、细菌、真菌等的共同作用是根本不能完成的,如果没有这些分解者,那么地球将堆满动植物的尸体残骸。从生态学出发,生态系中的个体不再有独立的地位,它将淹没在大自然这一整体之中。美国生态协会主席华尔特·泰勒(W.P.Taylor)就曾说:“大自然中很少存在赤裸裸的个体主义”。[6]而且各类生态系统生态服务功能的简单加总不能体现生态系统的总体价值。

对于人类来说,在我们出现以前,自然系统就存在了;在我们出现之后,自然生态系统服务性能就与人类的利益相联系了。[7]如前文所述,生态系统给人类提供供给、调节、文化和支持等服务,生态系统提供的这些服务不仅满足了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还为人类综合的、整体的发展提供了可能。这是作为集合概念的人类所共同享有的其对于繁衍所依的整体环境的利益,这些利益包括生态利益,也包括精神文化利益。这种人类的环境利益是“整体不可分”的,它不能为不同的个人所分享,而只能作为一个整体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统一行使。

(二)环境公益受益主体的集合性

公益从主体的构成来看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集体利益,一类是多个人的利益。集体利益指一个集体中所有成员的共享的利益。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在我国有着特殊的含义,通常是跟国家、个人相对的概念,而且在我们一般的观念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并不是我国特殊政治语境下的集体。这里的集体,在形式上是由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它可以是一个地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甚至整个人类;在内容上,集体利益是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利益,是这个集体中所有成员共享的利益,不管这个集体中每个成员是否都自觉的认识到这一利益的存在,是否形成这种利益意识或者观念,它都是客观存在的,集体成员共同享有这种利益,组成集体的成员不存在单独的利益。我们将它称为集体公益。比如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基础主体,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以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为表现形式。这里的国有资产是国家利益,不属于任何个人,无疑属于公益。多数人利益是指多个人的利益,是一个个个体的利益之和,或者可以说是多个人中每个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它可以分割为组成这个多数人的每个个体的利益,多个人中的各个人都独立的完整的享有这种利益。我们将它称为多人公益。如,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质疑全国牙防组的认证资质,起诉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包装上使用的“全国牙防组认证”标志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一案[8]。此案是侵权诉讼,依原告所诉,被侵害的是包括他本人在内的广大“消费者”。此案中的公益就是多个消费者的利益。

集体公益和多数人的公益虽然都被称作公益,但细究起来,它们的性质却是不同的。一定数量的人仅仅是由于人数的多就可以被称为多数人,而一定数量的人只能由于某种特殊的关系才能凝结为一个集体。多人公益本质上是多个人的利益之和,将它逆向分解,得到的仍是一个个完整的个人利益。集体公益形式上的“多”和内容上利益的不可分,使得它才是经得起考验的、真正的公益。而环境公益应当是集体公益层次上的公共利益。这里的集体可以是因为一条河流的联系沿河而居的居民们,也可以是某个行政区域基于他们共同的自然环境的居民,甚至是受全球环境影响的整个人类。

由于地球环境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局部环境的影响可能最终导致整个自然环境的恶化,个别物种的灭绝可能引起整个生态系统的失衡,这就决定了环境利益与任何人都有关,是整个人类共同享有的利益。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其不可分割,一旦某地环境受损则该范围内所有人的环境利益受损。这种利益关系到人类整体的生死存亡,这种利益只能由人类整体享有,它不能像人身权财产权那样具体化为个别的,为不同个体所分别享有。环境公益的受益主体是一个整体,不是多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整合的主体。

(三)环境利益覆盖范围的层次性

生态系统的覆盖范围具有层次性,如全球性的生态系统海洋或者局部性的生态系统一片森林,因此生态服务的功能随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具有相对性。这种相对性表现在某些生态系统的变化在几天或者几周的尺度上可能对人类福利影响甚微,但是在几年或者几十年的尺度上该影响就非常显著[9],如土壤的侵蚀长时间看会降低农业的生产力。同样,某一局地生态系统地方某些福利的影响可能较小,但是在较大的空间尺度上,产生的影响却是重大的,例如森林生态系统的调节作用,局部来看可能是调节该地区的空气湿度和含氧量,但从全球来看其对二氧化碳的固定却能起到抑制温室效应的作用。

地球环境这个生物圈虽然是整体的,但生物圈毕竟是由一个个的生态系统组成的,地球上有无数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大到整个海洋、整块陆地,小至一片森林、一块草地、一个小池塘等,而生态系统的空间连续性又使这种地域的划分并不是以行政区域为标准,并且往往是跨行政区域的,例如淮河流域就包括鄂、豫、皖、鲁、苏五省;而像莱茵河等国际性河流往往要涉及多个国家。若是以人数为标准,如何界定数量上达到多少算“多”,离开特定的时空,也是个颇为困难的问题。为了避免单纯的“三人为众”,这时就应该考虑选择参照系。例如我们选定一个集合,在这个集合内部,相对于少数来说,多数就是公共,而相对于外层一个更大的集合,这个集合就可能构成少数,成为“个别的”。而正是由于生态系统覆盖范围有大有小,使得这个参照系的选择变得易于确定,也使环境利益覆盖范围的层次性更加明显。例如对于一个村庄来说,该村庄的大多数居民的利益相对于某个村民的利益就是公益,而如果将该利益与村庄所在城市的大多数人的利益相比,该村庄的利益又成了个别的利益。但是这种层次范围并不是无限扩大的,因为环境的全球整体性使得全人类的环境利益应该是最大的环境公益。

() 受益主体对环境利益的非独占性

环境公益之所以称为“公共利益”有一个原因就是其受益对象的人数众多。像生态服务的对象就是整个人类,享受这种服务的是人类整体,而不是某个个人。虽然每个人类个体都实实在在的从生态系统的服务中获益,这其中不仅是满足了个体生存发展这样的基本需求,还有符合其自身利益的诸多特殊需求,比如艺术家要从大自然的美景中汲取灵感进行创作等。但是大自然的种种服务功能,并不是根据个体的需求而进行的“量身定做”,除了人类共同的基本需求外,人们对其他服务基本属于“各取所需”。而且这种对环境的享有并不能排除其他个体同样的享有,限制任何人和社会组织享受这种环境惠益都几乎是不可能的。

(五)环境利益的连续性

生态服务的某些功能对人类的影响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真正体现出来,比如,气候调节是调节服务之一,它主要体现了在一定时间尺度(几十年或几百年)内,对区域或全球的气候变化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支持服务之一的氧气产生,其变化的效应却要用空气中氧气的密度的变化来衡量,而这却需要一个极其长的时间。[10]由此看出,环境利益应当是具有连续性的,享有环境利益的人类应当是集空间和时间范畴于一身的概念,即数量上的集合和时间上永续的人类。所以,在环境利益上,所谓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划分是没有意义的。

三、公民环境权无法实现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

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11]人类赋予自身对环境的权利的初衷是想通过这种增加权利的方式达到给人类课以新的义务,限制人破坏自然,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这种以权利制约权利的构想得到了不少的人的赞同和吹捧,甚至在我国环境法学界有人将其作为环境法的基石来研究。学者们认为公民环境权的内容一般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12],按照学者们的设计,公民有权对(健康、良好或优美的)环境的权利通过清单的罗列而变成了具体的权利。如环境使用权就包括1、日照权2、通风权3、安宁权4、景观权5、亲水权6、清洁空气权7、清洁水权等。学者们认为公民可以通过要求政府或企业披露环境情况,可以通过参与环境事务以及在遭受环境侵害之时得以提请法律救济,来有效地制止环境污染与破坏,维护个人的正当权益。但是,通过上文对环境公益样态的论述,可以看到公民环境权说所倡导的环境权并不是关于环境公益的权利,具体来说,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环境公益的整体性和公民环境权的个体享有性的矛盾。如前文所述,环境是整体的不可分割的,它不是各个环境要素的简单相加。从根本上说,整体环境是无法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的。环境不同于环境要素,它是一个互相关联的有机整体,不属于任何个人所有,任何时候都难以成为也不应成为个人权利的支配对象。[13]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阳光、空气和水,但是仅有这些并不就是我们生活的环境。多年之前科学家所做的“生命圈二号”的实验最终以失败告终,正是说明了环境整体和要素的关系,人类想要通过控制各环境要素而模拟出一个可供人类生存的生态环境在目前技术条件下还只是妄想。而考察公民环境权,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些所谓的环境权要使用的都是某种环境要素,如水、空气、阳光、景观等;或者环境的某种特性或功能,如传递和吸纳声音、传导和吸收振动等。[14]环境的整体性被人为的割裂成一个个权利的对象,对一个个环境要素的权利之和不能等同于人类从整体环境中得到的利益。而且,并不是所有的环境要素都能成为个体权利的客体,比如南极洲的冰山,那么公民环境权对环境的保护就不能说是全面的。

(二)环境公益的非独占性与公民环境权自主性的矛盾。环境是存在于人之外的,相较于生生不息的大自然,人类的存在也仅是短暂的,环境按照其自身的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规律存在着。而权利体现的是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人可以行使权利当然也可以放弃权利。当人们选择做某种行为时,作为权利,它不受他人干涉、阻碍,或者说他人不应当干涉、阻碍。当人们选择不做这种行为时,他人也不应当干涉阻碍。正由于主体可以在做或不做之间进行选择,所以,权利可以体现主体的自主。[15]对于公民环境权,权利人可以基于对利益的考虑行使权利来保护环境,同时也可以在环境遭受侵害时放弃这项权利,容许环境污染的发生。对权利的行使方式的不同,使保护环境和破坏环境同样成为了权利,也放纵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排污的权利,这种对污染行为的纵容是与环境公益正当性的理念背道而驰的。而公民环境权的私权性质,也使得“个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情况出现,权利人仅仅对自己的权利对象进行保护,甚至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损害自己权利之外的环境的行为,这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转嫁污染物上最能体现。

(三)环境公益主体集合体性和公民环境权主体独立性的矛盾。根据前文的分析,环境公益的主体是集体,是集体作为整体享有的对环境的利益,集体成员并不是集体利益的利益主体。而按照公民环境权理论,公民环境权是一种私权,它的主体是一个个的个人,每个个人都享有独立的针对环境的权利。不管是政治的实践,还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实践都反复证明,人们总是更关心仅仅属于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属于自己所属的某个共同体的利益。人们对仅仅属于自己的利益总是比对那与自己仅仅有一定的关联性的利益,比对某个范围内的人们的共同利益更为关心,更舍得为之付出。[16]“公地的悲剧”也从反面印证了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间,人们只可能尽全力去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且环境公益的整体性决定其不能拆分为各个私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也只能从整体上进行,并不能从保护各个私人利益人手,妄想达到保护环境公益的最终目的。因为即使每个人的私人环境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也并不意味整体的环境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朱雯,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1]Daily, Nature’s Service: Societal Dependence on Natural Ecosystems. Washington D C: Island Press.,1997

[2]欧阳志云、王如松、赵景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生态经济价值评价》,《应用生态学报》1999年第5期,第636

[3]千年生态系统评估(MA)是一个国际合作项目,其宗旨是满足决策者和广大公众对关于生态系统变化给人类福祉造成的影响方面的科学信息的需求,并对为改善生态系统保护和提高生态系统满足人类需求的能力所作的各种对策进行分析。它是世界上第一个针对全球陆地和水生生态系统开展的多尺度、综合性评估项目,其宗旨是针对生态系统变化与人类福祉间的关系,通过整合现有的生态学和其他学科的数据、资料和知识,为决策者、学者和广大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改进生态系统管理水平,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评估工作是由4个工作组完成的,其成员是来自95个国家的1360位知名学者组成。千年生态系统评估是由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于20016月宣布启动的,目前该项目已经圆满结束。作为MA主要成果的技术报告、综合报告、理事会声明、评估框架和若干个数据库,都已经在2005年圆满完成并公开发布。

[4]赵士洞,张永民:《生态系统评估的概念、内涵及挑战——介绍〈生态系统与人类福利:评估框架〉》,《地球科学进展》2004年第4期,第650

[5]李双成、郑度、杨勤业:《环境与生态系统资本价值评估的若干问题》,《环境科学》2001年第6期,第103

[6]韩立新著:《环境价值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6

[7]戴星翼、俞厚未、董梅著:《生态服务的价值实现》,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0

[8]参见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612/29/t20061229_9933162.shtml

[9]赵士洞,张永民:《生态系统评估的概念、内涵及挑战——介绍〈生态系统与人类福利:评估框架〉》,《地球科学进展》2004年第4期,第650

[10]王洪梅、钱金平:《对生态系统服务研究的几点新认识》,《地理科学进展》2009年第6期,第863

[11]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

[12]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

[13]巩固:《公众环境利益:环境保护法的核心范畴与完善重点》,《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人民出版社,第94  

[14]徐祥民、张锋:《质疑公民环境权》,《法学》2004年第2期,第68

[15]北岳:《法律权利的定义》,《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42

[16]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论”的几点疑问》,《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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