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霈:遵循生态经济规律,发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作用
王松霈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在1992年联合国于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就解决国际“环境与发展”问题得到了切实的应用。近年来它的作用范围正在逐渐扩展,但所发挥的指导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社会经济的实践是综合的,学科的作用也是交叉的。用生态经济学理论探讨这一原则的应用,将有利于促进这一重要原则作用的有力发挥。 Make full use of the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by following the ecological economy principle Wang Songpei Abstract: The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is the basic principle of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In recent years, this principle is utilized more and more frequently, however, the actual result of the utilization is not remarkable. It may be good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y principle if we follow the ecological economy principle.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联合国1992年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同时也提出使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导解决这一重大环境问题。《公约》中阐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概念。并且指出:“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同时也指出:“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因此明确要求各国在保护全球环境中,要“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一方面各国对保护共有的地球环境要承担“共同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就各国对地球生态环境的资源使用和污染排放情况及保护的“能力和经济社会条件”承担“有区别的责任”。这是一个公平的原则,也是一个切合实际的原则,因此在大会上得到了共同的确认并作为一个需要共同遵守的原则确定下来。 联合国1992年召开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至今已整整20年,这一原则的实施呈现了两个明显的发展趋势:一是它的使用范围日益扩大;二是它的执行困难重重,实际收效并不理想。 首先从其实施的范围看,人们运用这一原则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的视野,已经从处理国际问题扩展到处理国内问题;应用的领域已经从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扩展到处理一切和环境与发展有关的问题:同时其着眼角度也已经从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原则扩展到作为处理一切经济社会和管理的普遍原则。目前我国实际上使用这一原则的人群已经包括了从国家领导人到广大人民群众,使用这一原则的地区已经包括了省、市、县、乡(镇)、村以至农户等一切地方。同时对它的运行和关注,不但包括了各种实际工作,而且也包括了学术研究领域。实践的发展说明了这一原则的正确性和人们使用这一原则的普遍性。这是20年来世界和我国运用这一原则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这一局面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说明这个原则是处理“环境与发展”问题的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它的广泛使用反映了当代客观规律的要求。 其次从其实施的结果看,20年来它在促进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上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其中从它率先被采用的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方面看,由于一些发达国家拒不履行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等责任,致使这一原则的作用不能实现。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这些发达国家片面强调各自本身的短期利益,不顾全世界的长远共同利益,违背他们已经承认了的当代“共同责任”造成的,问题出现的原因不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本身。再从这一原则目前使用的更大范围看,它的实施效果也不理想。出现这一情况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在我国实践中已经突出显示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当前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上所应该承担的“共同责任”与自己应该承担的“有区别的责任”是什么认识还都不清楚。这一问题的存在也不是由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本身,而是由于人们对当代“环境与发展”的客观规律认识还不清楚造成的。因此当前在实践中切实发挥这一原则的作用,关键是要使人们对什么是自己所应该承担的“共同责任”和自己应该承担的“有区别的责任”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二、当代的共同责任是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 生态经济学是适应当代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新兴科学,在研究和处理这一重大问题的实践中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运用密切相关。用生态经济学理论探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认识人们在当代“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共同责任”是什么?对此,联合国1972年和1992年两次大会的召开过程给予了清楚的回答。 1972年联合国为解决当代已经明显出现的环境破坏制约经济社会继续发展的问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其着眼点(实际上就是提出人们的“共同责任”)是保护环境。这次大会后的20年,各国积极响应联合国的号召,在保护环境上都做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全球的生态破坏并没有停止,人们生存的环境还在继续恶化,并且愈来愈严重地限制经济社会的继续发展。针对这一情况,联合国于1984年组织了由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牵头,各国22位著名专家学者参加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经过900天的调查研究,于1987年发表了著名的《我们共同的未来》研究报告,提出了“环境与发展相结合”及“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从实践中明确认识到,环境与发展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脱离了发展经济,单纯为保护环境而保护环境是保护不住生态环境的。据此联合国于1992年又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这次大会的一个重大前进就是把“环境与发展”(核心就是“生态与经济”)两者密切结合起来,并且把这一指导思想上的重要转变明确地标注在大会的名称上。同时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指引人们行动的方向。 联合国的两次大会,从“保护环境”到“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相结合”,是人们在1972年联合国会议召开后20年保护环境的实践中取得的一个突破性认识。正是在这一认识转变的基础上,1992年的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明确建立了“环境与发展协调”(核心就是“生态与经济协调”)的指导思想,并就处理气候变化问题提出了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人们也看到,当代“生态与经济协调”指导思想的酝酿形成过程,实际上也就是生态经济学这一新兴学科的孕育、建立和发挥作用的过程。三者的同步出现说明了人们对当代“环境与发展”客观规律认识的逐步提高,同时也找到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途径:其中“生态与经济协调”指明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方向和人们应该承担的“共同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提供重要的手段,生态经济学则为促进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指导。三者结合将形成解决当代“环境与发展”重大问题的巨大力量。 三、在实践中明确认识当代有区别的责任 用生态经济学理论探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问题,其次也需要明确认识人们在当代“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有区别的责任”是什么?对此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后20年各国的实践也做出了回答。其中中国的实践为此也提供了经验。 中国1972年在周恩来总理的批示下组团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开始了我国的环境保护。之后的20年,响应联合国会议的号召也做了大量保护环境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同样也仍然存着生态环境破坏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其原因从运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看,首先在“共同的责任”上,前期认识不明确,和后期继续存在的惯性认识遗留(和世界各国一样)是一个原因。与此同时,人们对“有区别的责任”认识不清楚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由此我国的生态环境破坏难以制止,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困难重重,以至近年来他们不得不提出环境保护需要“转型”的要求。对此他们提出要实现“三个转变”,即:(1)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2)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3)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 明确人们对“有区别责任”的认识,需要看到“生态与经济协调”是一个统一的生态经济规律,其中“生态”与“经济”两者的作用是紧密联系而不能截然分割的。它的这一指导作用既表现在指导人们认识当代“环境与发展”重大问题的“共同责任”上,同时也表现在指导人们认识自己“有区别的责任”上。其中前一方面的作用已经被上世纪联合国两次大会对当代“共同责任”的认识逐步明确所证明。后一方面的作用,从我国过去40年“环境与发展”的实践中也给予了重要的启示。对此人们看到,我国环境问题长期难于解决的一个关键是经济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有区别的责任”关系不协调。经济部门的职责是发展经济;环境部门的职责是保护环境。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行政管理的机构分工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这一绝对的部门职责分离却在统一的“生态与经济协调”关系中,把“发展经济”和“保护生态”两者割裂以至对立起来。在此情况下,经济发展部门是“放火者”,环境保护部门是“消防队”。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越来越被动,以至形成“疲于奔命”。由此出现环境保护滞后于发展经济,不能实现两者“并重”、“同步”是必然的,不得不使用“行政办法”是必然的,我国走上西方生态环境“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也是不能避免的。 在实践中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发展经济的源头上把“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责任内在地统一起来。对此要看到,当前在经济发展实践中人们所遇到的“环境问题”绝大部分实质都是“经济问题”。它由人们发展经济中采用了不正确的经济指导思想和经济行为所引起,同时也要依靠人们端正自己的经济指导思想和经济行为才能解决。就此意义上看,经济部门是发展经济的任务主体,同时也应该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主体。因此要明确规定它具有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责任,并以此作为其“有区别的责任”与环境保护部门从总体全面上主导保护环境的“有区别的责任”区分开来。这样做,我国长期存在的经济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相互分离甚至对立的局面就能从根本上改变,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重”、“同步”,以及“以经济手段为主,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设想也就必然能够实现。 2012年6月,联合国在1992年6月“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后整整又是20年的时刻,又是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 “里约+20”峰会——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目的还是为解决“环境与发展”问题寻找切实有效的途径。会上对应20年前联合国提出的《我们共同的未来》重要文件,又提出了一个《我们期望的未来》重要文件,并且重申了必须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殷切地要求早日能够解决这一问题,希望我们“不能让我们的后代再去召开什么‘里约+40’甚至‘里约+60’的会议了”。我们应该加强研究和实践,为此也承担起我们各自的“有区别的责任”。 四、生态经济学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任务 生态经济学服务于实现当代“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既承担着实现“生态与经济协调”的“共同责任”,同时又承担着自身具体的“有区别的责任”。从总体上看,它所承担的具体重大责任有以下三个方面:
对于生态经济学(通过它的“生态与经济协调”核心理论)为可持续发展指导思想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的作用机制,从“生态与经济协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联上要看到以下两点: (1)“生态与经济协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这是因为只有在生态与经济实现协调的情况下,经济的发展才能够继续进行。没有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就没有经济发展的持续。 (2)可持续发展的实现要建立在生态与经济协调的基础上。对此应当看到,“生态与经济协调”包括纵向和横向两种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内涵也有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方面。狭义的可持续发展通常是着眼于纵向的生态与经济协调。而广义的可持续发展则必须同时包括纵向的生态经济协调和横向的生态经济协调(这也是“可持续发展”本来全面的含义),而其中横向生态经济协调又是作为纵向生态经济协调的基础存在的。生态经济学为当代“可持续发展”指导思想的建立提供理论基础的“有区别的责任”,是它在理论上的根本重要责任。 2、贯彻“科学发展观”指导实现可持续发展 生态经济学能够承担这一时代任务,关键在于它的学科理论与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理论内在相通。“科学发展观”提出要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笔者30年来研究提出的生态经济学学术观点看,主要对应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应“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生态经济学提出:“生态经济系统”是人们经济活动的实际载体,其中“经济系统”的活动是主导。 2)对应“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生态经济学提出:人在生态经济系统中具有“自然的人”和“社会的人”双重属性,作为“社会的人”,决定了人在生态经济系统中的主导地位。 3)对应“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可持续发展”。生态经济学提出:人类社会的发展进入新的生态时代,生态与经济的矛盾是当代的基本矛盾,其运行必然指引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4)对应“科学发展观实现的基本途径是全面协调”。生态经济学提出:“生态与经济协调”是生态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生态经济学与“科学发展观”在基本理论内涵上的息息相通,说明了生态经济学是能够贯彻科学发展观,具体指导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生态经济学的这一“有区别的责任”是它在指导我国“环境与发展”实践上的根本重要责任。结合以上,正是由于生态经济学新兴学科所承担的理论和实践上这两方面的重要任务和责任,上世纪80年代初,它在我国一出现,就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也受到实际工作和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受到国际上的关注。
|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