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珂 欧阳杉 傅江湲: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评价与展望
周珂欧阳杉傅江湲* 摘要:可持续发展观体现的二元目的和兼顾理念与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更相接近,也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可持续发展初期较多地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这种机制潜伏着弊端,需要及时地完善与调整。在可持续发展与民主、人权及国家主权平等观念体系内,可持续发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是最被认同和鼓励的部分。中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二元目的、政府主导、基本经济规律这三个瓶颈问题均与可持续发展观念体系及各要素存在关联性。功利主义给可持续发展带来活力,但也在过度地消耗它的持续性。当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局面一是要突破瓶颈,完善制度;二是要把握机遇,有所创新。重点是立法的完善、对政府的监督、更多地鼓励公众参与并赋予他们法律上的权利。中国选择绿色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新举措来自国内和国际二方面的压力:即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大国减排的责任。这二方面的压力也正在为中国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活力。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 法律 绿色经济 中国 The Enlightenment and Renaissance of China’s Green Economy Zhou Ke Ouyang Shan Fu Jiangyuan Abstract: These two element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onservation” and “development” have traditionally been seen as contradictions in practice. In both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policymaking, these two concepts are heavily disputed, standing in the way of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lieu with these, the concept of a green economy provides opportunities and choices incorporating ideas and methods on breaking through the bottle-neck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o far, green economy practices have achieved inspiring and fruitful results in some other countries, especially for those rapidly developing countries best represented by China. The concept of a green economy is of great importance in the context of the current economic globalization in China. It contributes in providing solutions for solving problems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degradation and crisis created by commercialization and bringing about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or global economy. The benefits are great but like other innovations being introduced in ones Country, introduction of green economy in China has previously faced obstacles. Hence, necessary adjustments which shall be discussed later on are required to promote and encourage innovation based on the differing conditions of different nations. Surpassing all these obstacles, China now is currently enjoying new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Key words: Green Economy, green GDP, low carbon econom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6月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宣布的27项原则中有多项直接提到可持续发展。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是西方文明的成果,但西方学界对这个概念一直存在异议。例如,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根基含糊不清且引起混乱,人们不愿意检验其理论原则的实用性。”[①]“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但它的运作,因受到时空限定,只有在微地缘政治单位这一范围内才是可行的。它只能适用于封闭的系统,在那里大量的剩余能量不超出该系统的承载能力。在目前的使用中,可持续发展中的表达失去了其真正的含义,成为一个商业和政治术语,和对景观保护的请求。”[②]而在中国,无论是在官方,还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可持续发展却得到较高程度的认同并较少有争议。 事实上,可持续发展观体现的二元目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或多元目的(代内公平、代际公平、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等)兼顾的理念更与中国传统哲学和文化相接近,也与当时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一致。在可持续发展产生的初期,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环境法所体现的还只是环境保护的一元目的,典型者如:日本1967年颁布的《公害对策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是为了明确企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对防治公害的职责,确定基本的防治措施,以全面推行防治公害的对策,达到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其生活环境的目的。”[③]此外,当时的联邦德国、韩国等国的环境立法目的基本也属此列。[④]较早规定环境法二元目的的国家是美国,美国1969年颁布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目的在于:宣示国家政策,促进人类与富有生产力和舒适的环境之间的和谐;努力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与生物圈的损害,增进人类的健康与福利;充分了解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对国家的重要性;设立环境质量委员会。”而中国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种类似美国环境法的二元目的,被中国学者认为与可持续发展观更为一致。[⑤]1992年联合国《里约宣言》为标志,可持续发展战略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各国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普遍向着二元化或多元化方向发展,纷纷制定或者修改的环境基本法都将其立法的最终目的定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如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在宣言部分规定:“在此仅宣布,保护环境是加拿大人民福利的基础,本法的首要目的在于通过污染预防以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迄今为止国际社会最广为接受的指导发展的总体战略,其理念正在全面深刻地影响着环境立法。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对可持续发展有较早和较深度的认同,也有较为有利的成长空间。
中国国策的理念或机制与英国政治中的信任原则有相似之处,即在重要问题上政府拥有较大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可能不直接来源于法律而来源于立法机关和公众的信任。联合国亦强调可持续发展实施中政府的作用,而中国通过制订经济发展战略,把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最大化地发挥。中国与国策目标相衔接的是2个经济发展战略,即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中国是世界上最早制订与实施与联合国《二十一世纪议程》对接的国家二十一世纪议程的国家之一,《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序言中宣布:“中国政府只有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从国家整体的高度上协调和组织各部门、各地方、各社会阶层和全体人民的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已确定的第二步、第三步战略目标……。”可持续发展初期较多地借助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是必要的,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这种机制潜伏着弊端,需要及时地完善与调整。
中国首次把可持续发展规定在法律规范中是1991年国家环保局制订的《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自《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规定可持续发展应成为各部门、各社会阶层和全体人民的行动之后,一些部门立法也陆续将可持续发展规定法律条文,逐渐形成了目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大致如下表: 图表一:中国“可持续发展”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体系框图(共计42件)
此表的统计标准是: 第一,通过检索,上述法律与政策文件中均明确把“可持续发展”规定为条文,即可持续发展公开宣示性规范;不符合此条件的不统计在内。 第二,较高等级的规范列入此表后,其配套的较低等级规范中未规定“可持续发展”条文的,理论上应属于这个体系,但不统计在表内,这种情况在污染防治领域很明显。 第三,有些法律是在修改后才把“可持续发展”规定为法条的,统计时间以该法律修改时间为准。 第四,上述检索到的七个领域法中,综合性规定、生态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这四个领域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环境资源保护法领域;而城乡规划、灾害防治、其他领域这三个领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环境资源保护法领域,但属于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领域。 第五,只统计中央层面的规范,不包括地方层面的规范。而事实上近年来地方法规和政策中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更明显。
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共239部法律[17],其中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共计30部,这当中可持续发展公开宣示性法律共20件(其中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法律14部),“在文明社会不容置疑的神圣观念体系内,可持续发展与民主、人权及国家主权平等一起占有一席之地……”[18]在这个观念体系内,与其他观念相比,可持续发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当是更优先和积极的,也是中国对这个观念体系最为认同和鼓励的部分。 2.2时间 20件宣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全部是在1992年联合国《里约宣言》和《中国21世纪议程》之后形成的,(在42件规范性文件中,只有一件部门规章是在1991年制订的)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实际上就是《里约宣言》和《中国21世纪议程》的实施性法律保障系统,并标志着中国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实施领域。 图表二:可持续发展体系形成的时间图 这个时间表显示,中国可持续发展进入法律领域开始于上世纪初期即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公布前后,十年之后有二个快速增长年份,一个是2002年《约翰内斯堡宣言》年,另一个是2007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出台年。此外,进入2011年以来也有快速增长的趋势。 2.3规范等级 中国全国性法律规范等级分为四级:宪法、法律(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常委会制订的其他法律,事实上前者的地位更高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此外,重要的国家政策直接与法律和部门规章衔接,亦具有事实上同等的效力。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总体上看规范等级较低,其中的法律均为全国人常委会制订。在环境资源保护法中处于基础地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也是全国人常委会制订的一般法律而不是基本法律,这个法律是1989年制订的,并没有可持续发展的条文,目前这部法律正准备修改,其中内容之一就是增加可持续发展的条文。 2.4规范领域 尽管这个体系中的大多数规范只是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原则做出宣示性的规定,即缺乏可持续发展的专门性立法,但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中“综合性规定领域”规范的作用很明显,它体现了可持续发展自身要求的整体协调和一致行动属性。本来这个领域中最重要的规范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但在完成修改之前尚不能列入这个领域,目前代替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个领域中真正发挥较大效用的是各种政策规范,包括国家规划、国家立法机关的决议和国务院的重要政策等。在“其他领域”中科技、农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三个领域法对可持续发展有较积极的认同,而目前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高度关注的一些领域如:知识产权、贸易、投资、矿业、财政税收等方面,中国的有关部门在立法上尚未有积极的认同和响应。 2.5评价方法 关于对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进行评价的方法,可借鉴尼科.斯赫雷弗教授(Nico.Schriver)提出的可持续发展7项要素,[19]即: A,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其本质上是一项养护的原则,即合理、谨慎地利用不可再生资源,以及长期维持可再生资源的生产力。 B,健全的宏观经济发展,主要是国家层面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相协调,规划的管理的作用是重要手段。 C,环境保护,特别强调对后代人利益的保护。 D,时间要素:暂时性、长久性与及时性,包括三个不同层次的含义,首先是指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需要从开发或环境损害中得到恢复和再生所需要的时间;其次是指不能推迟采取重大环境政策的时间;再次是指关于后代人利益的规定。 E,公众参与和人权,尤其是社会经济权利、公众参与磋商和决策的参与权。 F,善治,要求政府更加民主、负责任及对公民义务的趋势。 G,一体化与相互联系,该原则在里约宣言原则4的表述为“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并包含建议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合作关系。 除这7项要素外,中国当前和长久的可持续发展考核指标是节能减排(能源的节约与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的降低)和建设两型社会(环境友好型与资源节约型),这些内容作为所谓约束性指标,在中国已被视为法律的要素,因此在立法中应体现。基于此,中国的这一评价体系可概括为8个要素。 2.6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参照中国政府与IUCN合作项目《中国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退化防治能力建设》法律评价方,将各单项法按上述8个要素的呈现性和实施性分为五个等级,在此基础上再将各领域法8个要素综合评价亦分为五个等级(呈现性与实施性综合取平均值)。[20] 考虑到跨部门合并评价意义有限,图表中的“其他领域”暂不做评价。 图表三: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领域法评价[21]
另一方面,中国自身环境资源问题的加剧也导致国内强可持续性的呼声日渐强烈,其结果是正在引起中国“协调原则”的嬗变。协调原则是中国自1979年第一部环境立法以来长期坚持的最重要的环境保护原则,这一原则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原则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在中文的表述上,这种协调隐含着环境保护要服从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含义,在实践中,这种强弱的关系被放大,环境保护长期以来处于被动的局面。为了校正这个偏向,从本世纪初以来,先后从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到国务院总理,在表述这个原则时将次序颠倒过来,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工作相协调”,带有强可持续性的含义,但这与法律上的规定相比毕竟显得无力。法律上的这种弱可持续性的规定成为制约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瓶颈。
首先,与一些国家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环境权不同的是,中国宪法中对环境保护的规定是定位于国家职责,这进一步强化了可持续发展的政府主导性。这种做法当然有诸多好处,但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这种延续了三十多年的格局,造成了许多公众在环境保护上的政府依赖心理和习惯,这对于建立在高度依赖公众参与的现代可持续发展中的一些新型机制(如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低碳生活、环境友好型与资源节约型社会等)来说,公众的冷漠态度会大大降低机制的功效。 其次,中国的行政主导突出的问题是部门相互因权力和责任的划分而难以达成一致,图表一中显示,在综合性规定领域法中,规范类型基本上停留在政策层面,而难以上升为法律或法规,直接影响了这个最重要领域的法治化程度和进程。另一方面,实践表明,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比较抵触,特别是在中国有“国策”传统机制的背景下,政府宁愿把可持续发展长久地保留在凌驾于公众意志之上的状态,这又对可持续发展的公众参与和人权要素以及善治要素造成不利。 再次,是目标的偏离。在中国,政府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时目标的选择性很强烈,2005年国务院在推进绿色GDP考核时遭遇地方政府的联合抵制给人们留下深刻的印象,至今中国绿色经济仍举步维艰。[24]主要原因是国家对地方政府的绿色GDP考核结果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政绩,却并未给地方政府的参与行为任何益处。John R. Nolon, Patricia E. Salkin在谈到美国气候变化和可持续发展立法时感叹道:“多数州计划缺乏促进地方政府参政议政的目标和策略,没有认识到市一级政府参与行为的益处。”[25]欧洲也有类似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除少数例外,欧联显示了政府行政部门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明显优势,而议会作为真正的立法机构,却似乎被置于一种放弃鼓励更大范围利益群体广泛参与的境地。必须指出的是,议会全方位的参与不仅仅体现了一种团结,而且由于议会内部对可持续发展议题表示赞同,这将使人们更加关注这一议题,从而获得公众更多的重视。此外,从战略实施和进一步发展的角度来说,加强议会的参与更能提高有效性。比如,议会可持续发展顾问机构可以形成合力支持政府相关政策的实施和进行监督。这样,在该领域实施法律的状况就会有所改善,而政府也可以更好地对所采取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措施的效度作出评价。”[26]
在中国,功利主义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有着天然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又威胁着可持续发展的纯洁甚至可能把可持续发展引向异化。所谓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以下简称基本规律)是“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27]这个基本规律继承了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原则,但是比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退步。另一方面,它与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是对立的:首先是满足何种程度需求问题上的差异。基本规律是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而可持续发展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Science》杂志2001年刊登了23位世界著名的可持续发展研究者联名发表的题为《可持续能力科学》的论文,对可持续能力定义为:“可持续能力的本质是如何维系地球生存支持系统,去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能力”。[28]其次是满足何种需求问题上的差异。基本规律是要最大限度地满足物质和文化需要,而可持续能力发展度强调的是“理性需求的满足”。再次,通过何种方式满足。基本规律主张以人和社会需求欲望的增长带动经济的增长,而可持续发展强调限制要素的功能。如今,这个基本规律在中国学术界已备受批判,但在官方还远未到将其彻底抛弃的地步。近年来中国正在启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行动,这将可能决定这个基本规律的命运。
2011年3月10日中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在谈到这个法律体系的作用时他特别强调“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30]而这类问题也正是中国长期以来对可持续发展的规范定位(国策与经济发展战略)。近年来中国立法机关对包括可持续发展在内的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明显提高,例如2009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推动了各部门和地方这方面的立法进程。中国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非常注重与联合国及国际社会的同步与配合,欧洲议会的经验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立法机关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功能,特别是立法的完善、对政府的监督、更多地鼓励公众的参与并赋予他们法律上的权利。 中国法律体系初步建成之后最新的任务是立法的后评估。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评价,目的在于更好的实施、修改完善被评估的法律、法规,并从中总结经验,为开展相关立法提供借鉴和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中国将进入后法律体系立法时期,立法工作到了一个拐点:从数量型立法转向质量型立法;从粗放型立法转向精细化立法;从“有法比没法好”、强调立法速度转向攻克立法难题、深度构建现代法制。简言之,是进到更加注重科学立法、精细立法、质量立法、民主立法、民生立法的阶段。[31]2011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对可持续发展进行法律评估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可持续发展本身是一个需要探索和不断完善的机制,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个普遍观念与各国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并及时校正。中国法律后评估仅仅是起步,中国第一个专门规范立法后评估活动的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于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表明国家对环境资源领域法律后评估的相对重视,重要的问题是要有科学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特别是评价要素和评价原则的确定,在这方面联合国和欧洲的经验值得认真借鉴。
在中国,与绿色经济相关的概念还有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已有专门立法,它侧重解决资源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低碳经济的概念已出现在中国立法机关的决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33]它侧重解决温室气体减排和能源问题。相比之下,绿色经济是个更为开放的系统,它以中国政府曾试行的绿色GDP考核为切入点,包括了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全部内容,而且更强调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生态化约束。中国选择绿色经济道路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新举措来自国内和国际二方面的压力:国内主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国际主要是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大国减排的责任。这二方面的压力也正在为中国可持续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活力。 可持续发展的二个要素“限制”与“发展”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相互矛盾和制约的情形,在国内和国际有关政策的制订上也经常因此而陷入争议与困惑,妨碍了可持续发展的实施。绿色经济的概念为突破可持续发展机制面临的这个瓶颈在理念和方法上提供了一个新的机遇和选择,为可持续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绿色经济体现了生态文明的理念,追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赢与和谐。绿色经济的概念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尤其珍贵,有利于克服经济高度商品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深化和危机,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绿色经济对中国等经济高速发展国家尤其重要。中国绿色经济的复兴可以概括为:以“生态文明”为标志,以低碳经济为重点。2007年中国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与联合国绿色经济的概念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结论:虽然可持续发展的二元目的具有的模糊性会导致实施中产生各种倾向的偏离,但它体现的协调机制、多元化理念、包容性、开放性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充满活力与成长空间,这也正是它的魅力所在。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取得巨大成功和普遍的认同,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提供动力和安全保障,但因它自身的原因和中国自身的原因,一些瓶颈问题也日趋严峻,如二元目的之间的冲突、过度的行政主导、功利主义倾向等。当前要突破这些瓶颈、完善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和制度,需要法律特别是立法领域的关注与支持,并对现行的法律体系进行必要的、科学的分析与评估。气候变化应对和各国国内的改革应当与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完善相衔接,相互促进。 致谢:本文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标志性研究课题《低碳经济法律问题研究》成果。感谢杨志教授、曹霞教授对本文完善提出的建议;感谢李姗姗、罗薇、高原、林潇潇、王一晨、张卉聪、王美舒等研究生参与研究并为资料检索和整理付出的辛勤劳动。感谢Philippe Dickinson和Gao Yi在资料和文字翻译工作上给予的帮助。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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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V.Low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Unsustainable Arguments”,in A.Boyle and D.Freestone(eds)International Law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ast Achievements and Future Challenge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31
[②]文献来源:FERNANDO DIAS DE AVILA-PIRES, LUIZ CARLOS MIOR, VILÊNIA PORTO AGUIAR and SUSANA REGINA DE MELLO SCHLEMPER. The Concept of Sustanable Development Revisited[J].Foundations of Science(5): 261–268, 2000
[③]宫本忠著:《进化的环境条例》(日文版),高文堂出版社1996年出版,第62-64页。
[④]如1974年联邦德国《联邦污染控制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宗旨是保护人类和动物、植物以及其他物体不受环境的有害影响,并不受来自须经许可的设施的其他各种危害、重大不利和重大妨碍的影响,以及防止上述环境的有害影响的产生。” 韩国1977年《环境保全法》的目的是“为防治空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及恶臭等危害健康,以妥当保全环境,增进国民之维护,特制定本法”。亦属一元立法目的之列。转引自汪劲著:《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96-297页。
[⑤]中国著名法学家韩德培教授认为:1989年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第1条包含着两项任务和实现两项任务的目的,即“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双重目的论”。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的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金瑞林教授则认为:立法目的可以从理论上分为:一是基础的直接目的,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的,又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为保护人类健康,第二为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参见:李挚萍《环境基本法立法目的探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访问时间,2011年6月10日。
[⑥]卫拉曼特雷《1997年国际法院案例汇编》,110~111页。
[⑦]参见《管子·乘马数》。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www.guoxue.com/jrxz/lztdzdxl/yuan442.htm,2011/7/2访问
[⑧]John C. Dernbach. Development Goals and Indicatiors: Targets, Timetables, and Effective Implementing Mechanisms: Necessary Building Blocks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J]. William & Mary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Review, 79-109, 2004.
[⑨]参见毛如柏主编《世界环境法汇编》英国卷、法国卷、德国卷等。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版
[⑩]综合性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1991年;《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00年;《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2003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11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2011年。
[11]生态资源保护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2004年。
[12]污染防治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
[13]清洁生产与能源法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
[14]城市建设与土地管理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2007年修改;《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管理办法》2007年;《区域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行动(2006-2010年)》2007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2007年;《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2010年度工作要点》2010年。
[15]防灾减灾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
[16]其他领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001—2010年可持续发展科技纲要》2002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2011年。
[17]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今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记者会。新闻中心-中国网news.china.com.cn 访问时间:2011-03-10
[18]V.Low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Unsustainable Arguments”,in A.Boyle and D.Freestone(eds)International Law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ast Achievements and Future Challenge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30。
[19]参见[荷兰]尼科.斯赫雷弗教授,《可持续发展在国际法中的演进:起源、涵义及地位》(Nico.Schriver :The Evoluti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termational Law :Inception ,Meaning and Status),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PP.186-196。汪习根等,根据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8版本译出。
[20]参见《中国防治干旱土地退化的立法与政策研究》,王灿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三章。单项法的8个要素的呈现性评价,分为以下五等:A.该法规明文有规定;B.明文规定该要素内容被其他法律法规所指引;C.该要素规定被其他法法律法规所支持.;D.该要素内容没有被法律法规所体现,但在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体现;E.该要素内容没有出现在规范性文件中。单项法的8个要素内容的实施性评价,亦分为以下五等:A.经常性适用,实施成效好;B.一般性适用,实施成效好;C.经常性适用,实施成效一般;D.一般性适用,实施成效一般;E.基本上不适用.
[21]这个评价结果仅为笔者运用国内外实践较有效的评价工具做出的初步评价,本课题组今后会在这个基础上将所有的法律文件的条款进行分类评价,以追求更为精确的评价结果。
[22]参阅R.U.Ayres,J.C.J.M.van den Bergh and J.M.Gowdy,“Weak versus Strong Sustainability;Ecomomics,Science and Consilience”,(2001)23 Environmental Ethics 155;D.T.Tladi, “Strong Sustainability ,Weak Sustainability,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Using the Earth Charter to Redirect the Ethics Debate”,28 South African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200
[23]例如,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先生执政期间多次说过,环境问题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解决环境问题也只能靠发展生产力和科学技术。
[24]最初的计划是在东北、华北、西北、华南、东南、中南各选一个省试点。由于一些省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到2005年初,试点省份最终确定为北京、天津、重庆、河北、辽宁、浙江、安徽、广东、海南、四川十个省份。试点工作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地区环境核算框架,二是开展污染损失调查,三是开展环境核算。但2006年《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24]公布后,不少省份就立即要求退出核算试点。至此,绿色GDP遭遇搁置,不再公布。参阅周珂,《绿色GDP缘何遭地方政府杯葛》,2006年12月22日,法制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
[25]文献来源JOHN R. NOLON, PATRICIA E. SALKIN. Climate Chang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aw in a Nutshell[M].Thomson Reuters Press, 2011. P.52
[26]文献来源:Sustainability Strategi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Options for Underpinning them in the National Parliaments. (An Expert Study by Forum Sustainable Austria commissioned by the Federal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Environment and Water Management p.39
[27]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 年。
[28]转引自叶文虎主编《可持续发展的新进展》第一卷,第117页,科学出版社,2007年
[29]文献来源:Sustainability Strategi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Options for Underpinning them in the National Parliaments. (An Expert Study by Forum Sustainable Austria commissioned by the Federal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Forestry, Environment and Water Management ) (p.40)
[3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迈入法制化轨道》新闻中心-中国网news.china.com.cn,访问时间:2011-03-10
[31]俞荣根《法律体系形成后的立法评估》2011/3/21 《法制日报》
[32]俞海、周国梅:《绿色经济: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道路》,载《环境经济》,2010年1~2月,第58~61页。
[33]见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8 月27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提出,“要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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