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祥民 吕霞:“能者多劳”——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首要原则
徐祥民 吕 霞 (中国海洋大学 青岛 266100) 一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引起来全世界,包括世界各国、许多国际组织、世界各国的学术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等的普遍关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件设定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些规范、制度,哥本哈根会议等重要的国际会议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从制度和学理上展开了讨论,设计了制度。这些努力对寻找延缓全球气候变化的法律出路,探究延缓全球气候变化的制度所应遵循的法理,甚至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实际的延缓作用等等,都是积极的和有益的。我这里所说的积极和有益也包括对以往所奉行的理论的不足或者缺陷的暴露。因为暴露出来才能引起人们的重视,也有可能在人们加以重视的研究中加以解决。 污染防治法奉行的原则之一是污染者负担,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学术讨论、国际谈判中,围绕减排义务的争论遵循了与此相近的原则。一些学者、一些国家要求第三世界国家承担减排义务的主张可以概括为排放者减排,或者叫谁排放谁减排。这一主张的实质是排放者负担。 排放者负担与污染者负担的由来是相同的。这两个原则可以从谁受益谁负担的传统法理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我们所做的这个类比似乎会给排放者负担原则提供理论的支持,因为污染者负担已经被广泛接受,谁受益谁负担早已被人们认定为天经地义。 然而,谁受益谁负担这种传统的法理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个人类使命上却是不科学的。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法理,这样的法理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 二 环境保护的实践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例证——物种保护的首要原则不是受益者负担,而是有能者负担。全球环境基金(GEF)援助的“中国南部沿海生物多样性管理项目”(project on marine biodiversity management in the coaatal area of China’s south sea, SCCBD)就是这样的例证。 SCCBD是GEF支持,于2002年批准的国家项目(national project)。它由联合国发展组织(UNDP,)负责管理,由国家海洋局、美国国家海洋与大气局和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五省共同实施。项目的设立目的是通过创新机制的示范和多示范点间的互相学习等办法,确保南中国海海岸带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得到长期的保护和可持续的利用。项目的直接目标有三个:(1)加强在已有的四个海洋保护区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管理能力;(2)研发、测试和示范用以克服对南中国海地区海洋生物多样性构成关键威胁的根本原因的手段、工具或者办法;(3)在六个示范场地采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合适的方法并扩大其在南中国海海岸带地区的采用。这里不想过多地介绍SCCBD项目的具体情况,只想指出这样的事实,即项目在南中国海地区实施,项目花费的资金来自于,准确些说是其中的一部分来自于GEF。而GEF的资金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尽管全球环境基金的核心机构GEF委员会代表的32个国家中有16个来自发展中国家,14个来自发达国家,但对GEF贡献资金最多的国家还是发达国家。这个事例所包含的基本道理是,维护生物多样性这样的具有全人类意义或全球意义的任务,哪个国家有能力就由哪个国家来承担,哪个国家的能力强,就由哪个国家承担更大的份额。这里奉行的原则,如果我们可以从这里抽取出某种原则的话,是有能者为之,或者如中国的一句成语所说的那样,能者多劳! 三 受益者负担的传统法理所依据的价值标准是公平,而包含这一法理中的所谓公平是两类主体之间的公平,即受益者和非受益者之间的公平,甚至就是受益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公平。因为一类行为主体受益了,另一类主体没有受益,而前一类主体的获益以某种无法回避的负担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这负担让受益者承担是公平的。按照这里所说的公平,当一类主体受益,而他们的受益引起了另一类主体的受害时,填补这后一类主体的受害构成一分代价,这个代价由受害主体承担是不公平,而由受益主体承担是公平的。 这一法理可以得到广泛的呼应,这是因为我们生活的社会上到处都是私人,所有的私人都把维护自己的利益防止自己的利益被他人侵犯当成天经地义。在深一步说,每个人都认为自己享有利益是天经地义的。因为每个人都天经地义地享有利益,所以每个人维护自己的利益,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利益才变得天经地义。 然而,在应对气候变化这一人类使命面前,这个天经地义的道理讲不通了。 四 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与污染付费两者所有解决的问题属于不同的两种类型。前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减少或保持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后者是要解决污染物排放注定要引起的后果,包括人身财产损失、治理污染的费用等。在前者那个命题中不存在站在受害者对面的受益者,而在后一个命题中则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以一部分人受害为代价。 两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其所应遵循的原则也应有别。后者奉行的谁受益谁负担原则对前者来说是不恰当的。前者不存在以一部分受害为代价的受益者,不引起受益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也就无法实行谁受益谁负担原则。 尽管减少或保持温室气体排放量会带来益,但这种益不是一部分人通过牺牲另外一些人的利益(受害)而获得的自己的利益。 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污染者付费之间也存在这样的差别。生物多样性保护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物种减少的停止或减缓。生物多样性的维持是一种益,但这种益不是一部分人以牺牲另外一部分的利益(受害)为代价而获得的利益。 保持生物多样性和阻止全球气候变暖所追求的利益与作为污染者负担原则存在前提的利益,其性质是不同的。前者是人类共同利益,而后者是具体的社会主体的利益。前者这种利益不是任何社会主体的个别利益,他对于任何社会主体都不具有特殊性或特定性,因而也不存在特殊的受益者的特别负担的问题,而后者是具体的社会主体的利益,这种具体性构成了对其他社会主体的特殊性,当存在需要支付的代价时,就产生了特定主体与其它主体之间的损失由谁负担的问题。 总之,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历史使命面前,不存在特别的受益者,那种以其他人受害为代价的受益者,不引起受益者与受害者关系的发生,所以,谁收益谁负担的法理派不上用场,以这一法理为依据的法律原则也无用武之地。 五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需要解决的不是气候与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者之间关系的问题,而是需要阻止全球气候变暖的人类共同体如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从利益的角度看,需要阻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利益主体不是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者,而是在地球上生存的人类。事实上,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往往并不关心阻止全球变暖是不是一种益,对他们自己是不是一种益。为了人类的利益让具体的排放者负担责任是不合理的。从对利益的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发生原因来看,不是具体的温室气体排放者在危害或威胁全球气候,而是需要通过释放温室气体谋求更好的生存条件的人类。尽管现在有大企业集团消耗数量巨大的化石燃料,但它们不是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是全球气候变暖的责任主体。在全球气候变暖这个问题上寻找谁是责任主体是徒劳的。因为对全球气候变暖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人类的生存方式,而不是这些或哪些企业,这些家庭或那些家庭。从这个意义上说,把解决全球气候变暖的措施指向具体的排放者也是没有道理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根本措施不是要求那个具体的排放者减少多大的排放量,而是人类找到不排放或少排放温室气体的办法。而寻找这个办法的责任主体是人类,而不是具体的排放者。 维护生物多样性也存在相同的道理。生物多样性得以维护是一种利益,而这种利益的主体不是生活在某个已经被列入自然保护区的区域里生活的老百姓,导致这个区域的某割物种濒临灭绝或其它危险的也不是这些老百姓。利益不是他们自己的,危害的发生不是他们个人的行为决定的,让他们单独为维护生物多样性做出牺牲是不公平的。 在GEF支持的SCCBD项目以及其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践中,保护者为以特定生态环境或特定资源为生存条件的人寻找“替代生计”,帮助他们习惯于那用来替代过去依赖特定生态环境或特定资源的生计的新的生计,其合理性就在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并不是那些以特定生态环境或特定资源为生存条件的人们的特别义务,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即使眼下人们看到的是这些人维持生计的行为正在对生物多样性带来不利影响,这不利影响也不仅仅是人们看到的行为者的责任。停止实施有害于生物多样性行为的责任是需要生物多样性的人类共同体,而不是实施危害生物多样性为的那些人。在森林采伐的个案中,人类需要的是有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降低的采伐行为的停止,而不是采伐森林的企业需要交多少资源税。 六 应对气候变化和维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共同体的事业。成就这种事业需要处理的最重要的关系是共同体的事业与共同体的组成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甲主体与乙主体之间的关系,白人主体与黑人主体、男性主体与女性主体等之间的关系。在共同体事业与共同体的组成个体之间的关系中,不存在谁受益与谁受害的矛盾关系,从而也不适应谁受益谁负担的法理。在在共同体事业与共同体的组成个体之间的关系中,成就事业所遵循的逻辑是各尽所能。在这个事业面前,不同主体的目标是一致性,不一致的地方在于各自的能力有不同,为成就事业所能付出的力量有大小。在应对气候变化、维护生物多样性专这样的历史使命面前,有能者的消极、怠惰意味着事业的失败,意味着全球气温变暖的加剧和生物多样性降低速度的提高。 |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